被告给顶车评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谁出

强制执行中评估拍卖被告房产的评估费用由谁出?评估前交还是评估后交费?_百度知道
强制执行中评估拍卖被告房产的评估费用由谁出?评估前交还是评估后交费?
提问者采纳
一般由法院认为好办的人交,也就是原告交。评估前交,一定要和执行法官搞好关系,肺腑之言,亲身经历。很有用,有大用。起码,别让法官烦你,天地之别
评估前交的话,交多少啊?也没有一个标准啊?评估费不是按评估结果的百分比收么?另外这费用是我垫付的,最终应该有被告出,那法院要给我开具什么垫付证明,只是收据么?
要看执行标的的价值,这也是让你跟执行法官搞好关系的原因,房地产评估价值费用不高,按当地房价。如果法官能支持你,可以将欠账利息,起诉费,律师费,滞纳金,房产评估费等等,都帮你计算在其中。你就会发现你会挣钱了。反过来,对方找人,你就难受了,会亏钱,你明白吗?关于票据是没有的,但是比票据还牛的是,法院执行后有裁定文书
提问者评价
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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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告垫付,最终由被告承担。评估前缴费
评估结果没出来呢,评估之前按什么数额交啊?评估费不是按评估结果的百分比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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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73705
车辆定损评估费用谁付
您好,在事故中我负全责。对方通过交警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车辆定损评估,没有人通知我到场,我是全险,保险公司也没有到场。请问:定损费用应该我出吗?后因我全责,定损费用我已缴纳。定损这笔费用,我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吗?或者如果是对方出,我可以从给对方赔偿的现金里扣除吗(目前理赔给对方的现金还没有支付)
提问者:吉林-白城交通事故浏览857次 0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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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吉林-长春)帮助网友:18652称赞:19
是否由保险公司支付,要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的.$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0:21:50$br$您好,正常情况下,我是责任方,车辆损失评估费用是由我全部支付吗?我个人的情况是,在我和保险公司都没在场的情况下,对方在交警的指定评估地点进行评估,没有人通知我。这样评估费用我应该支付吗?谢谢$/div$ 1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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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打车软件引发出租车司乘纠纷“第一案”开审-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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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引发出租车司乘纠纷“第一案”开审
  东方网8月28日消息:)乘客一坐上出租车,司机却说刚用打车软件接了一个单子,因此拒绝载客。乘客一气之下,将司机告上法庭。昨天,全国首例出租车因使用打车软件接单而未搭乘路边乘客的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严某诉称,今年2月28日,他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排队等待出租车时,看到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停靠在附近的漕宝路习勤路口。此时,一位女子打开这辆出租车车门坐入其中,很快却又从出租车上下来。见状,严某立即拉开车门坐了上去,出租车司机却未搭乘严某。下车后,严某投诉了司机,但出租车公司认为该车辆已经使用打车软件接单,拒绝搭乘严某一事并不属于拒载行为。
  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出租车公司违约,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昨天庭审中,围绕网络带来的乘客和现实中的乘客,哪个权利更应得到保障?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将择日宣判。
  双方辩论四大焦点
  4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双方申请调取了证据。昨天,根据双方证据调取情况,法院正式开庭,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
  争议地点空车顶灯是否开启
  原告严某认为,事发时,原告正在路口叫车,已经看到被告车辆亮着空车标志牌和顶灯,均为绿色灯光显示,表明当时车辆处于空载状态。
  为证明己方主张,原告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查日16时10分至16时50分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的监控录像。庭审中,原告反馈,由于相关单位监控保存有一定时间限制,现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但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提交的系争出租车GPS行驶轨迹和营运数据,能够证明打车软件乘客上车时间是16时50分左右,在此之前,该车应当处于空车状态。
  庭审中,原告发问:“被告出租车顶灯的后台控制系统何时与嘀嘀打车软件同步?”
  被告称:“现在正在逐步统一。纠纷发生当日,被告公司车辆顶灯没有与嘀嘀打车软件同步标识。”法庭询问中,被告称,按照其掌握的情况,当时空车顶灯标志没有开启,但是前排空车牌并没有翻下。
  原告认为,短时间内先后有2名乘客登上出租车。按照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停运或者顶灯关闭,不可能有两人搭乘。
  焦点二
  软件接单与原告上车孰为先
  被告借助法院大屏幕,现场出示车载GPS运行轨迹电子证据。被告认为,该证据可以显示,嘀嘀软件接单时出租车的位置和使用软件乘客上车时车辆的位置,证明涉案出租车接单时间为16时44分47秒左右,也就是说,16时44分左右,该车尚未到达本案争议地点时已经接单。
  原、被告双方确认,系争出租车16时50分左右停靠在漕宝路习勤路口。停靠后,共有1女1男2名乘客先后表示出搭车意愿,2名客人上车下车总共花费的时间在2至3分钟,在男子和出租车司机沟通过程中,通过嘀嘀打车软件叫车的女乘客打开车门上车。被告称,无法确认该男子为原告。男子上车后,驾驶员已经给他说清楚,在等客人。
  焦点三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车客运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质。而本案发生前,被告车辆停在路边,处于空车待运状态,原告拉开车门坐上出租车时,双方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必须按照原告要求,将其运送到目的地。根据《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此时拒绝载客应当认定为拒载。
  被告指出,相关部门规定早晚高峰出租车司机不得使用打车软件,但这一规定3月1日才开始实施,本案纠纷发生2月28日。同时,根据上海市有关打车软件的政策,司机使用打车软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案中,如果驾驶员向原告问询目的地后拒绝,则构成拒载。但被告驾驶员直接告诉原告,在等待使用软件搭车的订单客户。原告知道后也自愿离开车辆,故合同未成立。原告则认为,早在2014年之前,上海市关于出租车客运规范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不得使用加价、预约服务的技术产品。
  被告强调,拒载和合同是否成立是不同概念,本案不存在扬招情况,而是司机主动到路边等待履行合同。在路边停靠出租车有多种可能性,比如司机休息等,因此不能一概认为上车合同即成立。
  焦点四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指出,在原、被告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将原告搭乘到固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同时指出,使用打车软件不构成违法。但是,使用软件不能成为拒载原告的理由。打车软件与被告后台控制系统联网后,一旦软件接单,顶灯应当显示电调,或者关闭,否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被告指出,驾驶员是承包经营,与嘀嘀打车直接签订软件使用合同,使用软件接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出租车公司所能禁止。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
  庭审最后,原告希望法院能够结合庭审意见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本报记者顾一琼通讯员李鹏飞
  “家训家风”研讨会上,专家认为
  父母身教比言传更有效
  如今信息化社会,如何重建家训文化?如何让家训“活”在当下?昨天下午,市文明办、市妇联、市伦理学会等共同主办的“家训家风与文化传承”研讨会上,与会嘉宾一致认为,新时期,治家智慧需要更多的身教。
  市伦理学会副会长邵龙宝指出:一些年轻父母已淡忘了做人的信条,不知道祖先流传下来的治家理念、规矩和智慧。他认为,家庭是孩子人格培养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人际关系的训练所,年轻父母应当首先将自己塑造为有良知的人,然后带领孩子充满活力和爱心地应对生活。
  “做父母的应当先问问自己‘喜欢现在的自己么?’,如果不喜欢,怎么要求孩子能表现得更好呢?”1881台湾职业女性联谊会会长李悦心抛出了这样的问题。在她看来,父母的身教要比言传更有效。她举了个身边的例子:公司里有一名高学历的实习生,在给客人上茶时,一只手举着茶杯“戳”到了客人面前,让对方很是尴尬。事后,李悦心提醒他,送礼或接物都应该用双手以示礼貌。实习生惊叹:“学校里没教过,家里成员间相互递东西也都是‘单手操作’。”
  现场还有研究学者指出,网络、智能手机已影响到家庭文化的构建,吞噬了亲子情感交流和父母对子女的施教时间。
  研讨会现场,奉贤区委副书记袁晓林也介绍了奉贤区好家训好家风培育活动。据悉,奉贤区近年从区、镇、村三个层面开展好家训治家格言和好家风小故事汇编,开通了“好家风”培育工作网络平台。截至今年7月,全区共征集家训73901条、家风小故事5558个。精选家训格言和家风小故事,提炼完善形成《贤城家风传小故事》汇编本。本报记者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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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引发出租车司乘纠纷“第一案”开审
日 07:01 来源:文汇报
  东方网8月28日消息:)乘客一坐上出租车,司机却说刚用打车软件接了一个单子,因此拒绝载客。乘客一气之下,将司机告上法庭。昨天,全国首例出租车因使用打车软件接单而未搭乘路边乘客的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严某诉称,今年2月28日,他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排队等待出租车时,看到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停靠在附近的漕宝路习勤路口。此时,一位女子打开这辆出租车车门坐入其中,很快却又从出租车上下来。见状,严某立即拉开车门坐了上去,出租车司机却未搭乘严某。下车后,严某投诉了司机,但出租车公司认为该车辆已经使用打车软件接单,拒绝搭乘严某一事并不属于拒载行为。
  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出租车公司违约,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昨天庭审中,围绕网络带来的乘客和现实中的乘客,哪个权利更应得到保障?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将择日宣判。
  双方辩论四大焦点
  4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双方申请调取了证据。昨天,根据双方证据调取情况,法院正式开庭,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
  争议地点空车顶灯是否开启
  原告严某认为,事发时,原告正在路口叫车,已经看到被告车辆亮着空车标志牌和顶灯,均为绿色灯光显示,表明当时车辆处于空载状态。
  为证明己方主张,原告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查日16时10分至16时50分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的监控录像。庭审中,原告反馈,由于相关单位监控保存有一定时间限制,现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但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提交的系争出租车GPS行驶轨迹和营运数据,能够证明打车软件乘客上车时间是16时50分左右,在此之前,该车应当处于空车状态。
  庭审中,原告发问:“被告出租车顶灯的后台控制系统何时与嘀嘀打车软件同步?”
  被告称:“现在正在逐步统一。纠纷发生当日,被告公司车辆顶灯没有与嘀嘀打车软件同步标识。”法庭询问中,被告称,按照其掌握的情况,当时空车顶灯标志没有开启,但是前排空车牌并没有翻下。
  原告认为,短时间内先后有2名乘客登上出租车。按照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停运或者顶灯关闭,不可能有两人搭乘。
  焦点二
  软件接单与原告上车孰为先
  被告借助法院大屏幕,现场出示车载GPS运行轨迹电子证据。被告认为,该证据可以显示,嘀嘀软件接单时出租车的位置和使用软件乘客上车时车辆的位置,证明涉案出租车接单时间为16时44分47秒左右,也就是说,16时44分左右,该车尚未到达本案争议地点时已经接单。
  原、被告双方确认,系争出租车16时50分左右停靠在漕宝路习勤路口。停靠后,共有1女1男2名乘客先后表示出搭车意愿,2名客人上车下车总共花费的时间在2至3分钟,在男子和出租车司机沟通过程中,通过嘀嘀打车软件叫车的女乘客打开车门上车。被告称,无法确认该男子为原告。男子上车后,驾驶员已经给他说清楚,在等客人。
  焦点三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车客运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质。而本案发生前,被告车辆停在路边,处于空车待运状态,原告拉开车门坐上出租车时,双方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必须按照原告要求,将其运送到目的地。根据《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此时拒绝载客应当认定为拒载。
  被告指出,相关部门规定早晚高峰出租车司机不得使用打车软件,但这一规定3月1日才开始实施,本案纠纷发生2月28日。同时,根据上海市有关打车软件的政策,司机使用打车软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案中,如果驾驶员向原告问询目的地后拒绝,则构成拒载。但被告驾驶员直接告诉原告,在等待使用软件搭车的订单客户。原告知道后也自愿离开车辆,故合同未成立。原告则认为,早在2014年之前,上海市关于出租车客运规范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不得使用加价、预约服务的技术产品。
  被告强调,拒载和合同是否成立是不同概念,本案不存在扬招情况,而是司机主动到路边等待履行合同。在路边停靠出租车有多种可能性,比如司机休息等,因此不能一概认为上车合同即成立。
  焦点四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指出,在原、被告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将原告搭乘到固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同时指出,使用打车软件不构成违法。但是,使用软件不能成为拒载原告的理由。打车软件与被告后台控制系统联网后,一旦软件接单,顶灯应当显示电调,或者关闭,否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被告指出,驾驶员是承包经营,与嘀嘀打车直接签订软件使用合同,使用软件接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出租车公司所能禁止。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
  庭审最后,原告希望法院能够结合庭审意见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本报记者顾一琼通讯员李鹏飞
  “家训家风”研讨会上,专家认为
  父母身教比言传更有效
  如今信息化社会,如何重建家训文化?如何让家训“活”在当下?昨天下午,市文明办、市妇联、市伦理学会等共同主办的“家训家风与文化传承”研讨会上,与会嘉宾一致认为,新时期,治家智慧需要更多的身教。
  市伦理学会副会长邵龙宝指出:一些年轻父母已淡忘了做人的信条,不知道祖先流传下来的治家理念、规矩和智慧。他认为,家庭是孩子人格培养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人际关系的训练所,年轻父母应当首先将自己塑造为有良知的人,然后带领孩子充满活力和爱心地应对生活。
  “做父母的应当先问问自己‘喜欢现在的自己么?’,如果不喜欢,怎么要求孩子能表现得更好呢?”1881台湾职业女性联谊会会长李悦心抛出了这样的问题。在她看来,父母的身教要比言传更有效。她举了个身边的例子:公司里有一名高学历的实习生,在给客人上茶时,一只手举着茶杯“戳”到了客人面前,让对方很是尴尬。事后,李悦心提醒他,送礼或接物都应该用双手以示礼貌。实习生惊叹:“学校里没教过,家里成员间相互递东西也都是‘单手操作’。”
  现场还有研究学者指出,网络、智能手机已影响到家庭文化的构建,吞噬了亲子情感交流和父母对子女的施教时间。
  研讨会现场,奉贤区委副书记袁晓林也介绍了奉贤区好家训好家风培育活动。据悉,奉贤区近年从区、镇、村三个层面开展好家训治家格言和好家风小故事汇编,开通了“好家风”培育工作网络平台。截至今年7月,全区共征集家训73901条、家风小故事5558个。精选家训格言和家风小故事,提炼完善形成《贤城家风传小故事》汇编本。本报记者顾一琼#汉中身边事#【勉县小伙醉驾无牌代步车 引擎盖顶着人冲出10公里】陕西汉中勉县的杨某却不信这个邪,不光醉驾,还无证驾驶无牌的老年代步车,与人发生口角时,引擎盖顶着对方冲出10公里。近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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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县民初字第56号原告史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公司职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系公司职员。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永鑫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天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被告李某,被告永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天保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日,被告李某驾驶重庆永鑫公司所有的渝BE8136号车沿广成线从贵阳往毕节方向行驶途中,与原告驾驶的贵FS0473号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渝BE8136号车在被告天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诉请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1200元。原告史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合法驾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系个体经营户,贵FS0437车是业务车,租车费应由被告赔偿;3、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4、加油发票2张,用以证明原告维修车辆往返支付燃油费;5、天保公司车辆损失确认书,用以证明车辆修理费经天保公司确认为1.30万元;6、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发票,用以证明车辆修理期间租车费用;7、税收交款书,用以证明车辆折旧费计算合理;8、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车辆评估费发票,用以证明车辆折旧费、评估费情况,应由被告承担;9、二手车评估公司营业执照,用以证明评估程序合法;10、车辆维修证明,用以证明车辆维修时间情况。被告李某辩称:日,我驾驶的渝BE8136车沿广成线从贵阳往毕节方向行驶途中,与相向行驶的史某驾驶的贵FS0437车相撞。天保公司免赔20%的辩解,其未尽告知义务,我承担赔偿费用是车辆维修费和诉讼费,应由天保公司负责赔偿。其它赔偿事项非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身份证,用以证明其自然情况。被告重庆永鑫公司辩称:被告李某驾驶其所有的渝BE8136车与我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天保公司免赔20%的辩解,其未尽告知义务,为此,车辆维修费、诉讼费由天保公司全额赔偿,其它费用不属事故赔偿范围。被告重庆永鑫公司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车辆挂靠合同及李某身份证,用以证明渝BE8136车实际所有人系李某、与我公司是挂靠合同关系;2.保单两份,用以证明渝BE8136车在被告天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庆天保公司辩称:原告史某的贵FS0437车维修费由我公司承担,其它费用不属赔偿范围,同时渝BE8136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我公司应免除20%的修理费用的赔偿。被告重庆永鑫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因未提供原件不予质证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被告相互之间提供的其他证据,因互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史某以6.28万元的价格在毕节市凯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贵FS0437号轻型客车。日,被告李某驾驶渝BE8136号车沿广成线从贵阳往毕节方向行驶,途经1473KM+1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史某驾驶的贵FS0437车相撞,造成贵FS0437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贵FS0437车受损后,经其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被告重庆天保公司定损,该车辆修理费总额1.30万元。定损后由史某将车辆从黔西县开往贵阳市进行修理。2014年8月,经黔西县华晨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简称评估公司)鉴定,该车辆现行价格46648元。渝BE8136车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李某,其挂靠于被告重庆永鑫公司。因双方对赔偿事项未协商一致。原告史某诉至本院,诉请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1200元。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系被告李某驾驶渝BE8136车在行驶途中与相向行驶的原告史某驾驶的贵FS0437车相撞,致贵FS0437车受损,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渝BE8136车在被告天保公司投保交强险,重庆天保公司辩解的免赔率20%,未提供明确告知李某不计免赔的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由被告天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贵FS0437车车辆维修费1.30万元,史某将车辆从黔西县开往贵阳市进行修理,车辆往返的交通费酌情给付4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34万元;评估公司对贵FS0437车的折旧费评估报告,未将车辆在购买后至鉴定期间的折旧费予以扣除,不能确定该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的实际折旧费,且折旧费非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折旧费不予支持;史某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车使用,其未提供租赁合同原件,被告不予质证,租车费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史某贵FS0437号车车辆维修费1.30万元、交通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34万元;二、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57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仁信人民陪审员  曾祥荣人民陪审员  曾祥贵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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