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过世姐夫不离婚子女抚养权侄儿能要侄儿离婚子女抚养权权吗?

翁林霞律师
[广东-广州]
你好!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广东-佛山]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马俊哲律师
[广东-广州]
您好,你这种情况,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肖霈桦律师
[广东-广州]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合理分配后,由你嫂子自行使用。
吉安推荐律师
&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姐姐和姐夫去旅游,把侄儿放我家住1周,他开始还好,到了第3天就开始不规矩了,手到处乱摸_百度知道
姐姐和姐夫去旅游,把侄儿放我家住1周,他开始还好,到了第3天就开始不规矩了,手到处乱摸
始没在意。而且是进去摸,我每次都装睡着,很尴尬,我怕直接说他打击他了,后来胸口和下面都在摸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有需要可以顺从,如果不愿意就翻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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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5条回答
..你最好还是和他说说..婉转点
看孩子多大了,小孩子有可能。我的一个小外甥原来也是这样,就好摸人的胸口。大了就好了,现在已经结婚生子了。如果孩子大了,就要正面教育他了,跟他说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没有什么尴尬之说。
多大的孩子了,
你侄儿多大了?
不是吧,你也同意 啊这样很不好哦,你单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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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父亲因病死亡,孩子抚养权应该归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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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王文建律师
[四川-成都]
这种情况下,孩子母亲有抚养能力,法院一般都会判给母亲。不过你们可以要求孩子母亲支付之前的抚养费。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你好,你可以办理收养手续,这样才合法,你不是监护人,孩子的父母是第一监护人,你可以起诉孩子的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等,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李仕强律师
[四川-成都]
据你所讲,案情复杂。如需帮助,欢迎随时来电免费咨询、预约,我将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律师服务。
何青超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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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父抚养侄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吗?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 10:15:54
&&&&【案情】
&&&&原告葛某系葛强的伯父。2000年,原告的弟弟葛胜与被告罗某登记结婚。2001年5月葛胜与罗某生育一子即葛强,2002年11月葛胜与被告罗某协议离婚,协议书确定葛强随其父亲葛胜生活。日葛胜因车祸过世,被告罗某则明确表示已经再婚,不要这个儿子。葛强于是被原告接过来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原告抚养至今。现原告起诉被告罗某,要求被告支付自2005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葛强的抚养费用。被告罗某认为葛强系葛某自愿抚养,自己不应承担该笔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葛强的父亲葛胜已经死亡,被告罗某作为葛强的亲生母亲,负有抚养葛强的法定义务。在被告罗某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葛强的伯父无抚养侄子葛强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被告作为葛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原告抚养管理葛强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伯父葛某抚养侄子葛强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原告作为葛强的伯父,和对方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抚养侄子是原告的自愿行为。本案中,伯父未经弟妻授权或同意,抚养弟夫妻的儿子多年,纯粹出于亲情关系所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因此应驳回其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上首先有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比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其次,行为人无法律上的义务。假如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的义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其次,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抚养侄子葛强的义务,但其出于亲情道义抚养侄子多年,其产生的事实利益归属于被告,因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也是一种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在性质上不是非法行为,反而具有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的合法性,更重要地还体现在管理事务应当符合本人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正当性的基础所在。认定无因管理的关键在于,管理人管理事务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以及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该符合包括主观符合本人意思和客观符合本人意思。主观符合是指符合本人的主观意思,经本人认可或同意。客观符合是指虽然不符合本人的主观意思,但是本人的主观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定义务,此时视为在客观上符合本人意思。本案中,伯父在弟弟过世,侄子母亲又不过问的情况下,替对方抚养儿子,因其管理符合公益目的或公序良俗。原告作为侄子葛强的伯父,并无抚养侄子的法定义务,虽然葛强的父亲过世,但葛强还有亲生母亲,在被告罗某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抚养葛强的义务当然是其母亲罗某。因此,依法在葛某与罗某之间形成法定的无因管理之债。
&&&&综上所述,原告葛某抚养侄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葛强的监护责任应由罗某履行,葛某并无抚养侄子的法定义务,其对葛强的抚养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罗某作为受益人应对葛某抚养其子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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