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能转账到银行卡离婚财产,银行转账有效吗

离婚财产_百度知道
领了结婚证以后上的车照什么的我们是农村的!结婚前给了女方家10万块钱的彩礼,行驶证上写的她的名字,买了一辆威志车花了5万,离婚的话车怎么分
提问者采纳
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 所以比如你的婚前彩礼基本上是不算你们的共同财产 但是你可以想办法,其实法律是有很多空可以钻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就看你自己了解法有多少了,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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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就是如果有实物的。所以。彩礼这一点,就是车属于你们,那法庭会采信你们的证据,要求女方返还,如银行的转账纪录,要求女方将车交还给你们,保留证据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购车款是你方出的,最好在彩礼的支付方面,只不过是登记在女方的名下,法庭比较难支持的
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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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谈离婚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_新浪辽宁法治频道_新浪辽宁
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谈离婚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来源:新浪辽宁法治频道日字号:|
沈阳离婚律师
  离婚当事人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对于离婚,当事人对财产、子女等问题的争议最大。在离婚过程中。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匿、转移等,根据法律的规定,隐匿财产的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一、隐匿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当对方取走存款并称,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因此,提供日常开销的相关证据是较易为法院认可的一种方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总是难以追回房款的。
  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起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进行登记并要求不得予以过户,这样较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
  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律师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有的当事人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对于公司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
  这种情况,只能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资产审计。但账目不实的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4、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常见的有: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但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律师建议:一是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二是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时,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三是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谈离婚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讲解就此结束,相信通过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的讲解,大家对这类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这里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解决不了,可以来电咨询徐全颖律师法律咨询热线:400-805-5657.
24小时排行余&&诉詹&&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40号
【案情摘要】
&&&&余&&,男,1981年生,经常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詹&&,女,1988年生,经常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2006年6月双方经人介绍,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同居。2007年2月,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2008年12月31日双方在共同户籍地领取结婚证。2008年底至2009年初期间(即领取结婚证前及领取结婚证后期间),夫妻双方出资在深圳市宝安区与他人合作建有“农民房”(注:从当地村民处‘买’得地皮后的违建房屋)共七套,在某《律师所见证书》“权利人”写男方父亲名字。2009年2月8日(即大年十四),余&&殴打詹&&,并将其驱赶出门,更换门锁,致使詹&&有家不能归。后双方关系逞拉锯式状态,并恶化。2010年2月5日双方正式开始分居。2010年9月20日男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起诉讼(案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40号)。在诉状中,余&&以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未有子女为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间婚姻关系。2010年10月29日詹&&委托本律师代为其代理人,代理本案。法院受理案件后不久,余&&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龙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裁定。后余&&恢复人身自由,2011年8月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向女方发出《通知书》,认为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恢复本案审理。2011年8月21日,詹&&与律师所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再次委托苏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其与余&&离婚案件参与庭审相关活动。
【诉讼策略】
&&&&苏维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了解案情,并征求詹&&意见,其决定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返还女方个人向男方亲戚刘&&借出后被男方收走的个人存款30万元,并要求分割登记在余&&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据詹&&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如下:
1、男方名下银行存款。
2、男方名下股票
3、男方父亲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与他人合作建有“农民房”7套。
&&&&考虑到男女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与他人合作建“农民房”7套,虽建房款大多由男方或女方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支付,但无产权证明,且《律师见证书》表面上证明该房为男方父亲所建,苏维律师建议女方放弃主张分割农民房,而重点放在男方名下银行存款及男方名下股票上。因建房款的支出大多体现在男方银行交易明细上,分割男方银行中无法合理说明去向款项,即可达到分割农民房目的。女方采纳了苏维律师意见。为查明男方名下存款具体数额及股票价值,女方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第一次开庭】
2011年11月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组织第一次开庭。余&&父亲,姐姐等一干人到庭旁听。庭审一开始,苏维律师以离婚案件涉及隐私为由向法庭提出不公开审理口头申请,获法庭批准,不允许他人旁听。
在口头答辩时,苏维律师驳斥了男方诉状中离婚的事实与理由,并提出:1、双方2006年6月男女双方认识,2006年8月双方同居,2007年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摆结婚酒,2008年12月31日领取结婚证。从认识到领取结婚证有两年多时间,并非男方声称的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较差。2、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对家庭不理不问,还有婚外情。3、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返还女方借出的后被男方收走的30万个人财产。
法庭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理后,同意女方《调查取证申请》,调取男方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名下婚姻登记后(即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即举证期内)期间交易明细。调取男方招商证券公司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股票交易及资金进出记录。
男方亦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女方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名下婚姻期间交易明细。调取女方名下招商证券客户对账单。
法庭根据各方申请,要求各方自己提供对方请求调取的证据,并重新指定举证期。在新的举证期内,男方除向法庭提交女方请求调取的证据外,为证明存在大量夫妻共同债务,还提交了证据--《借条》若干(含本金近200万,还有高额利息)、银行进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
【第二次开庭】
2011年9月13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组织第一次开庭,继续不公开审理此案。
男方举证及我方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1、男方向其亲属余&光所出具的《借条》、《邮政储蓄转账凭证》证明:男方于2009年3月30日向余&光借款12.5万元,且约定月息2%。
我方质证意见:(1)男方向贷方出具的《借条》原件怎么仍会在男方手上?不符合常理。(2)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什么?男方无法做出合理说明。(3)借条为伪造,如法庭认为有需要,我方愿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示鉴定。(4)余&光是男方亲戚,与男方有利害关系,我方认为自2009年2月男方殴打女方后,就开始着手做离婚准备。该《邮政储蓄转账凭证》恰好证明男方与余&光互相串通,恶意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庭调取余&光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2、男方姐姐2009年3月31日由浦发银行汇入男方工行账户内的23万,及男方向其姐姐出具的《借条》,内容为借到其姐23万,以浦发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月算2%。
&&&我方持证意见:该款为出卖布吉街道办&村房子的款项,因男方姐弟平时关系很切,且男方没多少主见,该卖房款项是先付至男方姐姐名下,再转至男方名下。同样,如果债权真实存在,该借款的用途及去向是什么,男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借条》原件在男方手上不符合常理,显然为男方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3、男方向刘&亮所出具的《借条》。证明男方于2009年3月30日向刘&亮借款15万元。
&&&&我方持证意见:刘&亮为男方亲属,该款项为男方虚构的债务。
4、男方2009年6月23日向其姐姐出具的《借条》,并附中信银行个人汇款凭证。证明男方向其姐姐借款50万元,且约定月利謴1%。
我方持证意见:我方意见:男方与其姐姐一直合伙做生意,这笔为生意往来款。且,2009年3月至6月,男方大量借款却无法说明该款项的用途及去向,加上借款人与出借人间亲属关系,足以证明男方为离婚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虚构债务。
5、2009年3月31日《银行进账单》,证明男方通过工商银行向中信银行女方名下转账30万元。
我方持证意见:确有收到该款,该30万为男方向女方父亲(即男方岳父)的还债款。
6、男方提交了法庭要求其提交的开户名为男方的《工商银行历史数据查询结果打印清单》。该清单显示,小额款项不计,男方名下大笔资金去向不明,主要包括:2009年3月31日卡取现金30万;2009年3月31日柜员机分8次还共取现2万元;2009年4月7日至4月15日柜员机4次取现近2万元;2009年4月29日跨行转走账款10万;2009年6月22日跨行转走账款3万;2009年6月24日转走账款20万;2009年6月26日跨行转走账款10万;2009年6月26日卡取现金10万;2009年6月28日,卡取现金10万;2009年9月1日柜员机取现1.75万;2009年11月3日分6次在柜员机支取现金1.5万;2009年11月10日跨行转账30万;200910年1月20日至24日分四次卡取现金8万、2万、10万、10万,合计30万;2010年1月28日柜员机取现0.5万;2010年2月7日是卡取及柜员机8次取现共5.41万;2010年7月2日卡取3.11万。等等,男方名下资金去向不明约为152万。女方请求男方对这些资金说明合理去向。男方对资金去向解释主要为:(1)、有20万用于还姐姐。(2)、有10万用于炒股(3)、有30万明确承认用于转账至其母亲名下。(4)、有15万明确承认转账至其父亲名下。(5)、有30万明确承认就是女方个人借给男方亲戚刘&&后被男方收回的那30万,用途为被男方当生活开支用掉了。(6)、主张其他款款记不清了,应该是生活用掉了。
我方持证意见:男方恶意转移财产。
7、男方提交了法庭要求其提交的开户名为男方的《邮政储蓄银行活期明细》,该明细显示男方名下大笔资金去向不明,主要包括:2009年6月25日至27日几笔共计50万元。男方解释用于偿还其姐姐。
8、男方提交了法庭要求其提交的开户名为男方的招商证券营业部对账单。该对股票账户开户日期为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期间对账单“成交金额”一项显示大笔金额如2009年6月19日为191.6万,2009年9月18日为530万,2009年12月18日为346万等等。女方要求男方对这些款项去向作出说明。男方无法说明。
&&&&女方举证,及对款项去向的说明:
女方名下财产,主要有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票账户。依法庭要求,女方提交了以上交易明细,并对款项说明主要如下:
中信银行30万为男方转入,该款为男方借女方父亲的偿还款,已用于还款。
2011年1月14日由女方哥哥朋友打入的26.7万,为女方姐姐买车款。因当时女方姐姐买车,支付购车款时,其没有银行卡,为方便临时使用了女方银行卡。该款即进即出。女方提交了车行的购车凭证、POS付款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女方哥哥朋友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等。
2009年6月26日邮政储蓄银行40万转入工行,用于炒股,后来2009年12月24日工行取现30万借给男方亲戚刘某,该30万后来被男方收回据为己有。有女方与刘某录音、公安局调取的刘某身份资料等为证,且男方在第一次开庭时也明确承认了已收走该30万事实。
2009年4月8日取现10万给男方炒股。
2009年4月29日取现10万,2009年4月10日取现30万,2009年4月21日取现18万,2009年4月30日取现48万,合计106万,均用于给男方建造位于宝安的7套农民房。女方同时提交了律师所见证书,虽见证书显示所建造的房子为男方父亲名下,但在建造时间等方面均为吻合的。
其他小额部份资金被女方用于生活支出。
【第三次开庭】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法庭向招商证券营业部发函,请求其对男方的招商证券营业部对账单中“成交金额”指什么款项,如何计算作出专业性说明。苏维律师亦亲自到招商证券深圳市益田营业部了解、核实该情况。得到的答复均是:所谓“成交金额”是他们证券营业部每月对账内资金计算活期利息的结算依据,并非真正存在大笔资金,资金额应以第三方托管的工行账户进出款为准。
2012年6月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第三次开庭。
1、女方明确具体提出分割并获得发生在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男方名下财产,包括:
工行财产共151.97万,扣除男方15.55万生活费后(按每月1万计),余额的60%应由男方补偿女方。男方收走的女方借出的那30万,应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由男方返还女方。合计111.852万。
2、女方中下邮政储蓄卡及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取出的,用于建造深圳市宝安区“农民”房的款项合计106万,应分割,并由男方按款项的60%补偿女方。合计63.6万。
综上,1、2项,男方应补偿女方合计175.4万。
男方在庭审中明确暂时不要求分割女方名下财产。
【苏维律师代理词】
第三次庭审后,苏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代理词。
余&&诉詹&&离婚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詹&&委托,在其与余&&离婚纠纷一案中,发表代理词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詹&&婚恋及财产状况概述
1、婚恋状况:
2006年6月经女方阿姨介绍,双方认识后不久同居。2007年2月,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2008年12月31日双方到广东省&&县&&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09年2月8日(即大年十四),男方殴打女方。2010年2月5日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双方与他人合建的宝安区&&村&&栋农民房(共7套),男方已换锁,女方被赶出家门。
夫妻共同财产状况:
(1)2009年2月8日男方殴打女方之后,男方蓄谋为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2009年4月骗取女方信任,以炒股名义从女方个人账户取现10万;
2009年4月以与詹&昌、詹&银及女方父亲合资建造宝安区&&村&&栋农民房为由,从女方个人账户取现合计106万,建房一事有律师所见证书为证。因男方与其岳父存在合建房子事实,双方间有钱银往来,从而产生女方主张的2009年3月31日男方工行卡转账至女方中信银行的30万用于偿还岳父一事。
2010年1月19日,男方隐瞒女方,偷偷将女方个人借给刘&&的30万收回并据为己有(见女方提交的证所《录音》,庭审中男方亦承认该事实)。后,男方玩失踪。
(2)2009年2月8日男方殴打女方之后,男方为离婚虚构共同债务。
从男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我们可看到,男方主张多次从余&光、其姐、其父、其母、刘&亮、等亲属处借钱做生意,基本发生在其殴打女方之后不久的时间段。(大部份就发生在2009年3月)。在2009年6月更主张从其姐处借款50万。对于所谓借款一事,男方并未能对借款用途(做什么生意)做出合理说明。对这些钱最终的去向更成为一个迷(有时一个月内几十万的金额,庭审时男方也总一句话,“生活用掉了”)。要强调的是,女方从不知晓所谓借款的事实,所谓借款的收益亦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退一步来说,即使该借款事实存在,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为男方的个人债务。至2009年11月10日,男方将其工行卡中30万直接转至其母亲名下,2009年11月17日,男方将其工行卡中的15万分三次转至其父名下(庭审中,余&&已承认该事实),男方为离婚恶意隐藏、转移财产之行为已昭然若揭。&&&&&&&&&&&&&&&&&&&&&&&&&&&&&&&&&&&&&&&&&&&&&&&&&
至目前,男方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及股票账户的资金均已“蒸发”,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3)女方借给刘&&,后被男方暗中收回的那30万是女方个人的财产,该点从男方与刘&&的对话录音已得到印证。
(4)男方名下银行及股票账户财产去向的说明,以我方提交的《詹&&进出账》说明为准。从该说明图表可见,女方婚后主要为协助丈夫工作,其银行卡亦显示其资金来源不广,除了其父不时接济下外,基本上就是那几十万在几个银行卡内互相跨转。而且双方分居后,詹&&个人名下账户的钱基本已被男方以各种名义搜刮一空,该情况男方是最清楚不过。因此,男方在庭上也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女方名下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希望法庭能对该事实予以考虑。
3、男方在庭审中已明确承认有大笔现金转到其父母名下,足以证明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二、女方在庭上已多次明确表示,双方无和解可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除女方借给刘&&,后被男方暗中收回的那30万,詹&&主张为其个人财产外,其他女方罗列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主张分割时按60%分割,两项合计,詹&&请求余&&支付人民币175.98万元(具体计算方法见有詹&&签字确认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明细表》)。
&&&&以上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并采信。
龙岗区人民法院
&&&&&&&&&&&&&&&&&&&&&&&&&&&&&&&&&&&&&&&苏维律师&&&&&&&&&&
【一审对事实的认定】
法庭人为,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且均同意离婚,从夫妻关系现状看,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男方工商银行账户内有12笔大额支出。其中一笔30万转至女方账户内,女方陈述系男方还其父亲欠款,男方也不主张分割,故意该笔款项并非男方不合理支出,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11笔大额支出&共计1465200元,男方未对其提供合理解释,虽男方主张部份款项来源系借&&,但因&&是男方姐姐,女方对该债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本案是离婚纠纷,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可待债权人主张时另案处理,故在本案中本院对债务不做审查,认定上述不合理支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女方主张其账户上曾取出约106万给男方父亲建房所用,该款应予分割,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去向、用途,也没有证据证明交给了原告,故本案对女方主张不予采信。又因男方不主张分割女方账户的资金,故本院对此款项不予分割。女方主张借给刘&&的30万为其个人财产,因该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已还款至男方工行账户,已包含在本院上述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1465200元内,故本院不重复计算。男方在工行账户内的小笔支出共计8万元及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支出7万元,应视为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不再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综上,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465200元。又因本案中原、被告账户内大笔款项转出且作出的解释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存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有其他明显过错,因此,本院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认为男方应支付给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78万为宜。
【一审判决】
2012年8月23日是,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詹&&支付夫妻财产分割款780000元;
三、驳回被告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
一审判决后,女方未提出上诉。
男方于2012年10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撤诉】
男方提出上诉后,其姐姐以“民间借贷”案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詹&&、余&&夫妻二人告人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大笔借款。案号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10号。由苏维律师代书,詹&&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罗湖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2012年11月13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做了驳回裁定。由苏维律师代书,詹&&再次就管辖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迫于无奈,余&&只得愿意坐下谈判。2012年11月24日,詹&&、余&&及詹&&姐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余&&撤回对离婚一案的上诉,并一次性向詹&&支付人民币&元,从此无任何经济及其他纠纷。2、余&&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撤回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10号案件,三方间不再向任一方主张任何债权。
直至发稿的2012年12月24日,余&&姐姐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的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10号案撤诉民事裁定书已经收到并生效。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尚未收到。
【苏维律师办案随笔】
1、离婚纠纷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常发生一方隐藏、转移财产,恶意虚构共同债务的情形。对于隐藏、转移财产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近年来,尤其针对债权债务方面,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虚假诉讼”。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相关地方司法性文件,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因此,苏维律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笔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不予认可或出现大笔夫妻共同债务,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主张一方必须对该事实的存在及债务用途、去向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2、在离婚纠纷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能否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夫妻共同债务人向离婚夫妻主张债权的,一般应另案起诉。即,债权人把夫妻二人(无论是否已经离婚)作为共同被告,以民间借贷或其他案由为由,另行起诉。特殊情况除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本案中,男方姐姐向男方及女方主张债权,应另案起诉。正因如此,才产生了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10号案件。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处分大笔财产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票据及证据。这点,对于夫妻感情不是很融洽的夫妻(甚至已经在闹离婚的夫妻)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本案中,男方余&&支付大笔款项给女方詹&&时,是通过银行转账,发生离婚纠纷时有银行记录可寻,很好保护了男方余某。而女方詹某给钱男方炒股,是从银行取现。发生离婚纠纷时,要证明其主张取证将会很困难。女方于2009年4月取现合计106万,均用于给男方建造位于宝安的7套农民房对女方更为不利。如果男方以女方无法说明巨款去向,主张该106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将会置女方于极为不利境地。更要命的是,女方拿了钱出来建房,所建的房写的不但不是自己的名字,甚至不是自己丈夫的名字,而是公公的名字!此时,想主张该7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都将很难得到支持。
4、夫妻关系恶化,出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及时向公安、妇联等部门求且,并且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报警回执、妇联信访回执、调解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进入离婚纠纷诉讼程序后,家庭暴力不但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证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还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婚检都检查些什么内容?
&&&婚检,全称“婚前医学检查”。根据第七条规定,“”第八条规定,“&&&
依第十三条规定,“”2002年6月17日对婚检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
婚检取消了吗?
&&&&一、&婚前检查(婚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领取结婚证必须强制进行婚检
作为当时配套的部门规章,卫生部制定,于1995年8月29日实施的注:因年6月20日发布的《号)代替,已第十七条规定:
&&&二、婚检不是取消了,而是由强制性改为自愿了。&
&&&&苏维律师认为,》关于婚前强制婚检的规定,在事实上对结婚增设了条件,在立法上与《婚姻法》存在冲突。同时,随着法治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对隐私保护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在司法实践中,因强制婚检产生了大量的诉讼。
2001年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对婚检的条文在措词上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内容如下:第十条&&&&
虽说,在法理上,是法律,《》是行政法规,按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强制婚检并没取消。但在实践中,强制婚检确实已经被取消,由强制性改为自愿。
登记结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苏维律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相关规定,对各类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需要准备材料归纳如下:
一、中国大陆居民(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或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通常指半年内所照)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香港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或材料:
&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苏维律师注:因香港无公证处,该文件由香港律师楼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通常指半年内所照)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或材料:
&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通常指半年内所照)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或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通常指半年内所照)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五、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通常指半年内所照)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六、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通常指半年内所照)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能不能结婚?
已失效的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现在施行的<span STYLE="CoLor: #80年《婚姻法》已取消了该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亦做出了以下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span STYLE="CoLor: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哪些?
我国现行的是1980年颁布,日起施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其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哪些呢?对此,在法律上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其效力为部门规章)有以下表述: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疾病通常被认定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font COLOR="#、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
<font COLOR="#、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值得一提的是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均禁止结婚。现行的1980年《婚姻法》已取消这些规定。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具体界定上会随医学水平的发展而变化。
(欢迎转载,但请注明苏维律师)
《》第六条规定,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什么?
《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指出于同一祖先,与自己有直接自然的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长辈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育的下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因已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之间相当于直系血亲,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因此,最常见的如:祖父母、外祖父母、自己、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上任何两个直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里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因此,简单来说,就是指、,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最常见的如:亲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同父、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女、外甥,以上任何两个旁系血亲间不能结婚。
当然,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不禁止结婚。如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间,如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属禁止之列。
【导读】家庭作为社会结构的细胞,是以婚姻为纽带形成的。婚姻法律和文化的模式可分为三阶段:即婚姻关系的缔结,婚姻关系的维持和婚姻关系的解除、终止。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在施行的是1980年颁布,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
领取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规定,领取结婚证必须具备几个实质要件:一、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日,广东佛山网友
结婚登记前,家人给女方买的车,结婚登记后才把小车过户至女方名下,是否属婚前女方个人财产?
该小车是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家人对女方的赠与,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女方,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0)(0)(0)(0)(0)(0)(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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