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白石老婆头像受知识产权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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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登陆的会员求一张小腿上纹了一个齐白石头像的图片。谢谢大家。_纹身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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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张小腿上纹了一个齐白石头像的图片。谢谢大家。
因为我是搞美术的。想问一个齐老。想看看效果。原来见过一次。谢谢。
是这个吗?诡异空间老何的
给求图的朋友们:《跪求不如起行 》--------------------------------------------------------------------------------如果你是位纹身师,那么就不应该这样"要"图,若是连"找"的意志都没有的话,那就更别说画图了!如果你是位想学习纹身的人,还是不应该这样“要”图,即便是人家给你了,你还是原来的自己,或许可说正步入堕落当中!如果你是位想纹身的人,那么更不应该这样“要”图,你认为伸手要来的图你会放在自己身上一辈子么?而事实上最好的图往往存在於你与纹身师的沟通当中!在这里茫无方向求图,倒不如细心浏览吧内各家作品,选择自己喜欢风格的纹身店纹身师,直接跟该纹身师联系,请文身师根据你的气质外形,身体线条,合理安排推荐或设计适合你的图案。商讨沟通,最终得到才是你所心仪。或许,你会说我心中有意向,但想不出来画不出来,所以才“求”你想不出来或画不出来,事实上你很幸运,也不需要太着急,更不要盲目去纹身!你应该冷静想想,纹身并非必需品,大可以不要,若要当然要最好的!而在你身上最好的纹身不是你想出来的,当然更不是你画出来的,而是你面对你的纹身师彼此沟通出来的的共同创作,因为那才是唯一有价值放在你身上一辈子的生命图腾!ps:没有规则规定什么是纹身图案,原则上只要眼睛所能见到的一切觉得美,或自觉得有意义的图像都可以作为纹身图案纹刺到身上任何有皮肤的地方。任何图案,只要设计布局合理,在纹身师精心制作下都会很美,但前提是,纹身师的手艺,跟纹身效果成正比。正如拿起笔,谁都会写字,但写得好,甚至堪称书法,那就视乎个人水平了。纹刺图案好坏美丑漂亮与否,完全取决于你的审美观,以及纹身师的水平高低。提高审美观,选择好纹身师才明智。图案素材,除了可以在字眼“图库网站”,在搜出来的众多图库网站里面选择参考,也可以在吧里这两个地方查询参考:
纹身吧图片库 :
纹身吧专题素材快捷贴 :
各部位部位纹身作品汇总链接地址:胸腹部纹身腰背部纹身腿部纹身手部纹身-------------------------------------------------------------不是不能求图,而是求了给了也白搭。有时候反而害了你,没图,也许你不会去做纹身,有图随便做了一个垃圾纹身上去,肠子悔青了,后悔也迟了。第一,给你图,不一定你找的纹身师就能做到效果。给你图,让手艺差的做垮了,反而好心做坏事。第二,每个人性格喜好身体线条外形气质都不同,正如穿衣服,不是每件衣服都适合你穿,能穿好看,随便求一件衣服套上,不喜欢,不好看,可以脱下,但纹身,这身皮,你能扒掉么?第三,没几个会给你,例子多了,费劲找来图,给了,连一句谢都没有的人多了,没人欠你。第四,纹身师设计一张图案,费了多大劲?没有免费的午餐!纵然是网络共享资源,那也是费力收集整理回来的,干嘛人家能去找,你不去找?在这里茫无方向求图,求推荐。倒不如细心浏览吧内各家作品,选择自己喜欢风格的纹身店纹身师,每个作品帖子里面、作品照片上都有纹身师的联系方法,直接跟该纹身师联系,请文身师根据你的气质外形,身体线条,合理安排推荐或设计适合你的图案。商讨沟通,最终得到才是你所心仪。纹身知识普及扫盲解惑贴【求图、算命、问价钱,鸽子血、隐形纹身、洗纹身、以及纹身相关知识、技法求解者请进】
3l真是事多。
....不是多事.... 贴吧潜规则而已... 个人感觉纹齐白石不如纹徐悲鸿... 齐老作为国画大师...现今国内以西画入门发展... 徐悲鸿更加合适...
4楼真是傻13,你来问图人家给你指引个方向还说人家事多…你信不信大把人喷你…
6楼说的对。禾吧辛辛苦苦告诉你
你还不耐烦了 没见过的
- - 那是张大千?
内&&容:使用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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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我给妹子装系统之前,我会先看看妹子电脑的启动菜单有没有一键恢复,如果有,我就一键恢复,然后告诉她,你的系统装好了。&br&(哇,这么快就弄好了!你太厉害了!)&br&(哇,还帮我装了酷我音乐盒!太懂我了!)&br&(对对对,我就要猎豹浏览器!)&br&(360你也帮我装了啊?哈哈哈)&br&(你能帮我把美图秀秀也装上吗?)&br&&br&如果妹子电脑没有一键恢复,就装盗版系统。我不是圣人也不是土豪更不是雷锋,况且我已经帮她了,义务上我已经尽到,如果我乐意,我买正版送她那是我乐意,如果手上只有盗版镜像,就装盗版了。宣传正版是每个人的选择,但强加于人和绑架有什么区别?&br&&br&我总不能帮别人免费装一次电脑就送人一套正版系统吧?我还倒是想这么干,但不好意思,我是穷逼,我也知道盗版不对,我除了微软和国内某财务软件是正版的,其余的要么是买设备送的OEM版,要么就是破解免注册的。但至少我没有大庭广众之下宣传盗版、分享盗版系统对吧?&br&(正版使者们请轻喷,好歹我上学那会儿就一直买正版CD呢,别把我一棒子打死)&br&&br&如果妹子愿意花钱买正版,那么她想装什么就装什么,想装微软装微软,想装苹果装苹果,想装X就装x,这是她的事儿,莫非人家姑娘想用什么档次类型的卫生巾,还需要你来指点江山?&br&&br&这事儿没必要搞那么复杂,更没必要把自己搞的那么矫情+扭捏+纠结+给自己添堵。&br&如果你的正版洁癖程度已经到达了处女情结的级别,那么最好先验证一下这个妹子是不是正版的,别他喵的你买了一套正版系统+全套正版软件才发现:“她有男朋友,她只不过利用一下你而已,你连备胎都他喵不是。”而且事后默默几K甚至上W的正版软件对她一个小白来说,她压根儿就没感觉,她只管用,她哪儿在意正盗版?她要在意还让你给装系统?她如果懂正版她早买来自己整了,还需要你?&br&&br&&br&千万别把装系统整的跟装逼一样,助人就是助人,泡妞就是泡妞,送她正版就是送正版,义务帮她恢复一下系统就是恢复一下系统,没钱买正版或者不想给她装正版就不给她装还怎滴了?&br&&br&一码事归一码事,你想这么多纯属庸人自扰。使用盗版的美女海了去了,你救的过来吗?
我给妹子装系统之前,我会先看看妹子电脑的启动菜单有没有一键恢复,如果有,我就一键恢复,然后告诉她,你的系统装好了。(哇,这么快就弄好了!你太厉害了!)(哇,还帮我装了酷我音乐盒!太懂我了!)(对对对,我就要猎豹浏览器!)(360你也帮我装了…
妹子来回答:&br&&br&直接回答好吗?&br&什么正版不正版!&br&&br&把精力放在三件事上:&br&&b&穿着仪表 / 言谈举止 / 计划策略。&/b&&br&&br&&br&&b&就这样。&/b&
妹子来回答:直接回答好吗?什么正版不正版!把精力放在三件事上:穿着仪表 / 言谈举止 / 计划策略。就这样。
业务方向是正确的&br&合作姿态是积极的&br&未来发展是飘渺的&br&具体价格是扯蛋的
业务方向是正确的合作姿态是积极的未来发展是飘渺的具体价格是扯蛋的
谢邀。&br&&br&结论是非常肯定的,荷兰艺术家 Florentijn Hofman 设计的 Giant Rubber Duck 作为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各国版权法保护。&br&&br&(1)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版权法各有差别,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就是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Florentijn Hofman 的设计虽然源于在西方社会家喻户晓的“橡皮洗澡鸭”(并没有完全统一的形象),但在放大的过程中,对其外观进行了明显的设计(颜色、比例、构图),区别于以往的小玩具形象。可以类比的是,很多人都会画虾,看起来也“差不多”,但齐白石或其他画家画的虾仍然受著作权保护。&br&&br&(2)中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Florentijn Hofman 的设计在中国受到保护。&br&&br&(3)各地山寨“大黄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 Florentijn Hofman 的侵权,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一个原先存在的形象进行放大(也是 Hofman 艺术创作的惯用手法),这一方法本身在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所以如果其他人创作了“大白猪”、“大黑猫”或者外观差异很大的“大黄鸭”是不会构成侵权的。但如果大黄鸭的形象和 Hofman 的设计在细节上高度近似,则可能构成抄袭;如果盗用其系列活动的名义,也可能构成侵权。&br&&br&附:Florentijn Hofman 的其他作品(均为放大装置作品,且具有独创性)&br&&img src=&/eebcef9a109ac5e551ce65c_b.jpg& data-rawwidth=&600& data-rawheight=&441&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00& data-original=&/eebcef9a109ac5e551ce65c_r.jpg&&&img src=&/d7acd3e79fb55fc9b0e8_b.jpg& data-rawwidth=&600& data-rawheight=&371&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00& data-original=&/d7acd3e79fb55fc9b0e8_r.jpg&&&img src=&/4a416c64ec92ff5eea87f042_b.jpg& data-rawwidth=&368& data-rawheight=&550&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68&&(图片来源:&a href=&http://www.florentijnhofman.nl/dev/projects.php&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florentijnhofman.nl/dev&/span&&span class=&invisible&&/projects.php&/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谢邀。结论是非常肯定的,荷兰艺术家 Florentijn Hofman 设计的 Giant Rubber Duck 作为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各国版权法保护。(1)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版权法各有差别,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就是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的作品应该受到保…
就汪惟老师遇到的这件事来说,知乎正在努力处理,希望最后双方能达成积极的处理结果,给作者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br&知乎一直把尊重知识和人的理念放在社区运营原则的首位,内部一直坚持的原则是尽一切可能保护任何一位知识贡献者(包括避免其权益受到侵害)。接下来不久我们也会有一些保护作者权利的设置出来。&br&谢谢这个问题下的关注者和其他几位回答者帮忙出谋划策!&br&&br&——9月19日更新——&br&&br&汇报给各位关注此事的知友最新情况:&br&&br&前几天一直忙一个经济十问的活动,本来周末就跟两边沟通差不多了,只是现在才跟各位说一下,抱歉迟了。&br&&br&汪惟老师恰好那几天比较忙,中间有几天没出现在知乎上,不过沟通的时候都很顺利,刚刚又有在知乎私信的沟通,现在正在正常使用知乎。&br&和《第一财经周刊》记者肖可也做了几次沟通,态度都挺好的,也通过我向汪惟老师表达了歉意。我们当然还是希望《第一财经周刊》能够有公开的致歉,我们会进一步沟通。&br&&br&关于内容使用上的事情说简单也简单,就是的确有明显使用汪惟老师回答的内容(我更新回答的同时汪惟老师自己贴的解释也出来了,大家可以仔细看),但说复杂也复杂,就是国内媒体机构和从业者对于内容引用的规范和抄袭的界定的确没有建立起标准和比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沟通的障碍主要存在于此。&br&&br&建议大家看一下@吴达 曾引用财新执行主编王烁前辈的谈抄袭的文章作答的一个问题:你认为抄袭的定义是什么?你们仔细思考过么?&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90&/span&&span class=&invisible&&6151/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有朝一日,大家都按照如此标准来创作内容,内容产业的黄金期才会出现。在这之前,我们只能做好普及这些规范和标准的工作,希望慢慢可以做到在内容创作领域的优胜劣汰。&br&&br&关于媒体使用知乎用户内容的规范,最近知乎团队会再专门写出来的,希望各位媒体的朋友能多注意。
就汪惟老师遇到的这件事来说,知乎正在努力处理,希望最后双方能达成积极的处理结果,给作者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知乎一直把尊重知识和人的理念放在社区运营原则的首位,内部一直坚持的原则是尽一切可能保护任何一位知识贡献者(包括避免其权益受到侵害)。…
&img src=&/dbb074cbc6a6efc3233832_b.jpg& data-rawwidth=&500& data-rawheight=&37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00& data-original=&/dbb074cbc6a6efc3233832_r.jpg&&
谢邀。&br&&b&一直没怎么考虑过维权这样的事情,毕竟不是以此为生。&/b&但是偶尔也会逗他们玩玩,比如前几天:&br&&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119232& class=&internal&&投资担保公司遇到风险,普通投资者该怎么应对? - 知乎用户的回答&/a&这条回答出现在了一个本地微信公众号上,署名是他们自己。&br&&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有一亿人民币是一种什么体验? - 知乎用户的回答&/a&这个也出现了,不过他们改编了头尾,署名也是他们自己。&br&&br&看名字是本地一个理财类的公众号,打听了几个人之后,马上找到他们的联系电话。&br&&br&对方接到我电话以后,我直接亮明身份,希望他们删掉重发,署上出处和名字。对方说那不行,我们都已经发出来了,你要是实在想要,我们给你稿费,50元!&br&我态度明确的表示:你大爷的,老子不要钱!注明来源和作者,道歉,其他不谈。&br&对方坚持给钱,200块!不删不改。&br&&br&&b&我说那好吧,我在腾讯有人!你要是不想被封号,就老老实实的按我说的做!还有,我公司有30多个员工,明天我开始让他们加你们微信,逐篇找你们发的这些文章的来源和作者,举报!直到你们被封号为止!不信可以试试,你现在看着你的后台,我开始让他们关注。&/b&&br&&br&对方马上蔫了,说我们马上删了,你别折腾我了好不。我说这哪行啊,闲的蛋疼的时候碰见个这么有意思的事,哪能说不完就不玩啊。&br&&br&然后对方就是哥长哥短的说好话,我把电话放一边,等他说的差不多了,我说要不这样吧,你们搞这个号也不容易,给你一次机会。你明天发一篇稿子,标题与正文一致:我们这些编辑都是王八蛋!插图放个王八。&br&&br&对方沉默了差不多半分钟,可能是不知道咋说话了,反正我猜他肯定想骂人。不过也说不定,抽空撸一管也很正常的。&br&&br&然后又开腔了:哥,我知道惹不起你,我错了。我过去也是在担保公司被人坑了,才搞的这个微信号。你让我给你磕头拜你为师都行,别让我删东西,别让我发声明,要不然好不容易做起来的一下子就把名声搞坏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这样了,真的,再发现一次我们任你处置、、、、巴拉巴拉保证了好几分钟,我也懒得听,电话放在一边。&br&&br&过了一会看他说的差不多了,我说这样吧,我写这些本来也是希望帮人,没想过那么多,你发出来这么多人看到也算是做件好事,我就不追究了。既然对你们影响不好,道歉声明也不用发了。但是,你刚才保证这些,我已经录音了,我们整个通话都录音了,你以后好自为之。嘿嘿,要是让我发现一条没做到的,别怪我不客气!&br&&br&对方再次保证,绝对做到,绝对做到。 &br&&br&饶他一回。&br&&br&&b&对于微信公众号这种,举报还是很有用的。你以举报为要挟,对方一般都会比较乖,因为都知道腾讯不是说着玩的。&/b&&br&&br&之前看到过一些文章出现在其他载体,全文照搬的,但是维权大多数都是失败。由于人微言轻,至今没有被大型知名媒体剽窃过,等哪天发现了好好干他一票!求线索。
谢邀。一直没怎么考虑过维权这样的事情,毕竟不是以此为生。但是偶尔也会逗他们玩玩,比如前几天:这条回答出现在了一个本地微信公众号上,署名是他们自己。
李逼虽然没签任何公司,但他和团队这几年一直在致力于维护音乐人版权,把各大音乐平台都吵了一遍,现在京东可以付费下载他的高品质无损音乐,只有在Soundcloud,RECO和网易云音乐可以欣赏到他的正版音乐,其他地方听到的均为狗逼。&br&………update:新增虾米&br&&br&李逼所做的一切都是对中国独立音乐生存方式的探索,功德无量
李逼虽然没签任何公司,但他和团队这几年一直在致力于维护音乐人版权,把各大音乐平台都吵了一遍,现在京东可以付费下载他的高品质无损音乐,只有在Soundcloud,RECO和网易云音乐可以欣赏到他的正版音乐,其他地方听到的均为狗逼。………update:新增虾米李…
沒有版權。上面的答案大多都不對。&br&&br&如果問題是「電視節目」有沒有版權,那答案是有,所以「電視台的節目」不管通過什麼形式表演都是有版權的沒錯;&b&但是&/b&,電視節目的「表現形式」,業界通常稱作「電視節目模板」或者「電視節目模式」(TV Format),&b&依現行法律規定是沒有版權的&/b&,在司法實踐中較難獲得版權保護。&br&&br&那媒體紛紛報道,某電視台花幾百萬購買了國外節目的「版權」又是怎麼回事呢?實際上,目前我國引入的「版權購買」模式,交易的並非電視模板的「版權」,而是一個由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節目手冊版權組成的「打包」,只是節目和媒體把它宣傳成「版權」,一方面這樣描述比較簡單,另一方面暗示觀眾「我這個是正版」。國際上日漸模式化的保護機制通常亦是通過這個「打包」加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對電視模板的保護的。&br&&br&上個學期選修了「國際知識產權法的發展」這門課,小論文的選題就是「電視模板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就在此把文章中的部分觀點整理一下說說為什麼現行法律不保護電視模板的「版權」。答案分五個部分:(1)版權的重要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2)電視節目模板是思想還是表達;(3)現有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模式;(4)為什麼沒人抄襲《中國好聲音》;(5)未來該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板。&br&&br&&br&&b&1. 思想表達二分法&/b&&br&&br&所謂思想表達二分法(&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Idea&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Idea-Expression Divide&i class=&icon-external&&&/i&&/a&),是指版權不保護思想,只保護由思想發展出來的表達。思想表達二分法作為版權保護的重要原則,為版權保護劃定了一個大致範圍,並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中體現。&br&&br&例如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 href=&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_agm3_e.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TRIPS&i class=&icon-external&&&/i&&/a&)第九條規定: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表達,不及於觀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數理概念等。&br&&br&又如美國版權法第102條(b)款(17 U.S.C. § 102(b))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版權對原創作品的保護都不延伸至任何思想、步驟、程序、體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無論其在該作品中以何種形式被描述、解釋、圖示或展現。&br&&br&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79年&i&&a href=&/cases/federal/us/101/99/case.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Baker v. Selden&i class=&icon-external&&&/i&&/a&&/i&案中裁決:儘管該實用技術(本案中的記賬技術)可獲專利的排他性權利的保護,但只有對該技術的描述部分可以獲得版權保護,技術本身不行。在1954年的&i&&a href=&/cases/federal/us/347/201/&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Mazer v. Stein&i class=&icon-external&&&/i&&/a&&/i&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與專利不同,版權並不賦予技術排他性的權力,版權保護僅限於對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在1985年的 &i&&a href=&http://www.law.cornell.edu/copyright/cases/471_US_539.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i class=&icon-external&&&/i&&/a&&/i&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闡明:版權的思想表達二分原則通過允許自由描述事實同時對作者的描述進行保護,在《第一修正案》和《版權法案》之間設置了一個明確的平衡點。&br&&br&&p&可見,要尋求版權的保護,一個作品必須是對思想「有形」(tangible)的表達,而不能停留在思想的層面。對於表達「有形」的規定,各國法律大多類似,例如美國版權法第102條(a)款和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相關規定等。&/p&&br&&br&&p&&b&2. 電視節目模板是思想還是表達&/b&&/p&&br&通常意義上,電視節目模板是一個節目流程的框架,它構建了一個電視節目的整體概念、前提基要、場景安排、品牌塑造等節目元素。它可以是很籠統地「描述」了一個談話節目:邀請嘉賓聊天,例如《藝術人生》和《魯豫有約》;它也可以是不那麽籠統的「描述」一個選秀節目:有著統一標識、統一淘汰方式(轉椅盲選)、統一舞美佈景的《好聲音》系列。實際上,《中國好聲音》之所以可以給觀眾留下深刻印象,與其他選秀節目區分開來,很大程度上僅僅在於淘汰階段的「轉椅盲選」的淘汰方式,統一的商標只是用來塑造品牌,而轉椅涉及的專利基本不會對觀眾產生影響。&br&&br&但即便是這種較為具體的「模板」,事實上也難以超越「思想」進入「表達」的領域。狹義的模板,是指「版權方」製作的「節目寶典」(Bible),其中事無巨細地描述了舞台佈景、節目流程、分鏡安排甚至導師的發言風格。但實際交易中的「模板」還包括商標的使用權、專利的使用權(轉椅的專利)。這其中,只有這個「節目寶典」本身可以獲得版權保護,而節目寶典之中描述的轉椅淘汰這個方式作為節目的構思,和 &i&Baker&/i& 案中的「記賬方式」一樣無法獲得版權的保護。&br&&br&也就是說你可以把轉椅技術申請專利,也可以把「用轉椅去盲選」這個構思寫入受版權保護的節目手冊,但這個構思本身不在版權保護範圍之內。排除新鮮感只看本質,它與「導師制」「晉級制」一樣只是「賽制」,也就是想法。換言之,觀眾對於「轉椅盲選」的喜愛導致其認為這個寶貝既然是《好聲音》節目組想出來的就應該《好聲音》專享,這種思維是「專利」的思維而不是「版權」思維。&br&&br&在當前法律不夠具體的環境下,允許「盲選制」本身版權化將導致可怕的結果,如果「盲選制」可以版權化,那「導師制」可不可以版權化?「舉紅叉否決制」可不可以版權化?「淘汰制」可不可以版權化?「選秀制」本身可不可以版權化?「憶童年、彈鋼琴、看照片」的談話節目形式可不可以版權化?避免全國只有一個談話節目、一個選秀節目、一個相親節目,正是版權法劃定公共領域的意圖所在。&br&&br&&br&&b&3. 現有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模式&/b&&br&&br&既然版權這條路現在還走不通,版權方只能另尋出路。比較通行的保護方式前面有提,即通過「商標+專利+版權+反不正當競爭法」這種「間接保護」的方式。其中,商標保護節目的名稱、標誌等,專利保護節目所使用的特定技術等,版權保護節目寶典,反不正當競爭則比較籠統地提供了一種思路,後面再說。&br&&br&可以看到,即便是這種經過版權方和律師費盡心思研發出來的「模板保護工具包」,模板本身作為思想仍然不受版權保護,而這種保護能起到的作用從理論上來看十分有限。比如商標的部分,哪會有製作團隊缺心眼到直接抄襲名字和商標啊。專利的部分,實際上也很好規避,比如「盲選」用的轉椅,《好聲音》肯定早就註冊專利了,但這個點子的重點不在「轉椅」在「盲」,我不用轉椅而是用個罩子行不行,一按按鍵罩子就降下去,比如《中國好歌曲》的盲選。舉《中國好歌曲》的例子不是說它侵權,只是舉例說明專利的部分很好規避,畢竟《中國好歌曲》和《中國好聲音》的「版權方」都是燦星團隊。至於「節目寶典」,抄了也意義不大,版權的意義自然也有限。&br&&br&由於大多數國家法律都對「電視節目模板」態度謹慎,模板「版權方」只能自食其力想辦法了。他們成立了一個組織,叫做「模板認證和保護協會」(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 &a href=&https://www.frapa.org&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FRAPA&i class=&icon-external&&&/i&&/a&)。如果你註冊成為 FRAPA 的會員,可以享受的服務包括:模板認證(FRAPA 的第三方認證,並無法律效力)、節目寶典生成、授權價格評估,以及爭議解決。當你發現自己的模板被別國製作團隊「抄襲」了,你可以委託 FRAPA 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a href=&http://www.wipo.int/portal/en/index.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WIPO&i class=&icon-external&&&/i&&/a&)的&a href=&http://www.wipo.int/amc/en/center/specific-sectors/ipos/&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構&i class=&icon-external&&&/i&&/a&尋求調解。&br&&br&實際上,世界各地已經有很多「電視模板」引發的官司了。最典型的是新西蘭的&i&&a href=&http://rpc.oxfordjournals.org/content/106/22/700.abstract&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i class=&icon-external&&&/i&&/a&&/i&一案,本案最終上訴至英國樞密院(不要問我為什麼新西蘭的案件可以上訴到英國樞密院,自己去維基)。本案原告對其製作的《Opportunity Knocks》的模板尋求版權保護,英國樞密院最後維持新西蘭高院的判決,裁決電視節目模板不屬於受版權保護的戲劇作品,因而不受版權法保護。本案有趣的地方在於新西蘭高院三個大法官的分析,三個大法官從三個角度出發對電視節目模板的性質進行了分析,為現行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機制提供了新鮮的思路。&br&&br&Sacey 大法官走的是傳統路線,認為:(1)思想不受版權保護;(2)電視節目模板是單純的思想因而不受版權保護;(3)以電視節目模板為基礎錄製的節目實質內容受版權保護。這個思路比較傳統,也比較符合現有法律框架。&br&&br&Sommers 大法官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觀點:(1)思想本身自然不受版權保護;(2)但是本案的電視模板足夠詳盡(elaborate enough)所以可以以文字作品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這個觀點本身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考察模板的詳盡程度。但模板足夠詳盡所以認定為文字作品似乎不妥,如前述即便對模板的描述夠詳盡,也只是該描述本身可以構成文字作品。&br&&br&Gallen 大法官則在此基礎上提供了比較有發展空間的思路。他同意思想本身是不受版權保護的,但同時主張應該在現有的版權保護的內容中增加一項「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模板」,當且僅當電視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時方可獲得版權保護:(1)該模板具有鮮明獨特的特徵;(2)該模板可以被具體地表現;(3)該模板對該節目是決定性的。&br&&br&&p&Gallen 大法官的意見值得思考,因為它似乎是未來電視模板保護的可選項之一。從他對「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模板」的三個標準可以看出,Gallen 大法官認為電視模板因為詳盡程度的嚴重不同而遊蕩在思想和表達之間,一個粗略的模板顯然處在思想的層面上,而一個足夠詳盡、可以被具體表現、對節目起決定性作用的模板,則遠遠高於僅僅思想,而趨於接近「表達」。但它也只是「無限接近」而已,並非真正的「表達」。基於這種「無限接近」的特性,我們是否可以將其滿足條件的模板視為「準表達」,進入版權「可以」(may)保護的範圍?&/p&&br&有文章指出,以巴西、荷蘭為代表的個別國家,已經採取「直接保護」措施,對符合條件的電視模板給予直接的版權保護,兩國各有一個判例認定符合條件的模板可獲版權。但接下來認定侵犯版權的部分似乎更難,荷蘭最高法院在認定符合條件的模板可獲版權的同時亦指出:「僅當模板中的某些元素被抄襲的時候才可認定為侵犯版權。所有元素都被抄襲自然無疑是侵犯版權,僅有一個元素被抄襲也很清楚是不構成侵犯版權。至於多少元素被抄襲可被認定為侵犯版權,沒有通用的答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也就是說,即便放在荷蘭,僅僅抄襲一個「盲選」似乎也難以被認定為抄襲《好聲音》的模板,抄多少元素構成對該模板的抄襲似乎也沒人說的清。&br&&br&亦有觀點認為美國也屬於對電視模板採取「直接保護」的國家,雖然美國並未直接排除對電視模板的版權保護,但若要使電視模板獲得版權保護必須說服法院該電視節目模板符合「有形表達」的要求。因此,雖然有學者認為美國通過消極暗示默認了電視模板的版權地位,但這也只是一家之言,司法實踐中尚無積極的判例可供遵循(如果您找到請聯係我),對此學界的主流態度也仍然比較謹慎。&br&&br&&br&&p&&b&4. 為什麼沒有人抄襲《中國好聲音》這樣的節目?&/b&&/p&&br&&p&其實模板「抄襲」不是沒有,只是還沒有明目張膽「抄襲」這麽有知名度的節目的,因為犯不上,「抄襲」的結果很可能是得不償失,這種「正版威懾」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版權方」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給觀眾塑造的「版權意識」。在《&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The_Voice_(TV_series)&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好聲音&i class=&icon-external&&&/i&&/a&》的荷蘭老家,「版權方」已經授權四十多個國家製作本地版《好聲音》,也就是所謂的外國電視台「買了《好聲音》的版權」。實際上《好聲音》並不是賣的最火的電視模板,賣最多的電視模板是源自英國的《&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Idols_(TV_series)&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偶像&i class=&icon-external&&&/i&&/a&》系列,人們熟悉的版本有:Pop Idol(英國版流行偶像),American Idol(美國偶像),Chinese Idol(中國夢之聲)等。而早在《偶像》系列進入中國之前,開創中國選秀先河的《超級女聲》就被指抄襲《美國偶像》。而中央電視臺早期火翻天的《幸運52》更是直接「抄襲」英國的原版《幸運52》。&/p&&br&&p&說回為什麼沒人抄襲《中國好聲音》,我覺得最主要的是因為中國最有眼光的的制作團隊——燦星——早在《好聲音》引起中國人注意之前就已經「低價買下」了《好聲音》的「中國版權」,並且利用已經成熟的品牌機制高調廣泛宣傳「正版引進」,從一開始就給觀眾打下了「這個節目是正版引進國外原版」的先有印象,加上《好聲音》的導師機制和盲選機制確實在千篇一律的選秀節目中獨樹一幟,「正版好看」這種印象更深深地烙在了觀眾心裡。這時候再去「抄襲」,一方面免不了立刻被燦星扣上「盜版」的帽子,一方面觀眾會因對《好聲音》的好印象先天地鄙視抄襲者,另一方面《好聲音》的成熟運作模式,包括品牌商標和舞美的契合、燈光和視覺特效、主持人的鮮明特色等,讓「抄襲者」很難超越《好聲音》的水準。倘若真的能做的比《好聲音》好的不是一點半點倒還好說,否則一定就是個作死的節奏。&/p&&br&&p&放眼望去現在市面上成功的「正版引進節目」,無一例外都是這種模式。例如綜藝天王湖南衛視引進的《爸爸去哪兒》和最新的《奔跑吧兄弟》,對節目品牌本身源自國外這個特點必須拿出來宣傳,讓觀眾有個先入為主的「正版優越感」。相比之下,雖然《中國夢之聲》源自《偶像》系列,《激情唱響》和《中國最強音》源自《&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The_X_Factor&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X 音素&i class=&icon-external&&&/i&&/a&》系列,但是由於他們過分地想借《中國好聲音》提升知名度,結果導致其節目中文名稱部分完全看不出與原版的關聯,很多觀眾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原版系列有多精彩。&/p&&br&&p&總之就是,「抄襲」要趁早,一旦觀眾對某個的「正版意識」建立好了,「抄襲」就容易被打臉,不管是國外引進的還是國內原創的。再舉個例子,中國人都知道的《非誠勿擾》,以「1男 PK 24女」「滅燈表態」「反轉滅燈」等環節樹立了相親節目的新標杆,各地電視台紛紛推出衛視版、城市版、鄉村版的「滅燈聯誼」,結果就是大多都被觀眾自發地認為是「抄襲」非誠勿擾且被罵做的不好看抄都不會抄。而同是江蘇衛視製作、在中教三套播出的《職來職往》,則是完整利用《非誠勿擾》的模板製作的求職節目,因為受眾面較窄,在觀眾中的知名度較低,這導致甚至有觀眾認為天津衛視仿造的《非你莫屬》才是求職節目的本宗,指控《職來職往》不僅抄襲《非你莫屬》做求職節目,還抄襲《非誠勿擾》的滅燈器…&/p&&br&&p&最後的最後,即便對手抄的巧妙,一旦觀眾對某個節目的「正版意識」建立好了,模板「版權方」就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去追究抄襲者的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判斷標準本身很模糊,不像知識產權法一樣通常有比較明確的判斷標準,但這種「模糊」的標準可能也會成為對「版權方」有利的部分,「對觀眾和市場的影響」這種東西是大有可為空間的。&/p&&br&&br&&p&&b&5. 未來該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板&/b&&/p&&br&以下是私貨環節。&br&&br&&p&電視模板圈和法律界對這個問題一直保持著對立的兩種態度。模板「版權方」自然是希望模板可以納入版權保護,這簡直是一個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從此那個複雜又沒大用的「模板保護工具包」就可以退休了。但立法者則持謹慎態度,一方面目前看來似乎將模板納入版權保護範圍缺少法律依據和基礎,另一方面由於模板本身的詳盡程度大相徑庭,一概而論地將進來新式的詳盡模板歸入傳統的粗略模板而不予其保護,似乎也有悖於「保護創新」的原則。&/p&&br&&p&比較具有操作性(僅僅考慮操作性)的方案還是要麽走保守路線維持現狀,用「知識產權保護工具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方式給予電視模板有限的保護;要麽走改革路線,設立「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節目模板」的標準,定義新的「作品」形式,讓符合標準的模板以「新型作品」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後者雖然難度較大,但從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顯然後者帶來的收益會更大,雖然代價也會更大。&/p&&br&&p&個人認為在 Gallen 大法官理論的基礎之上,比較合理的制度可以是:結合版權登機制度,引入政府的公信力,制定嚴格的審查制度,將符合標準的模板以新設立的「作品」形式納入版權保護的範圍,不符合標準的比較粗糙的模板則仍是「思想」不構成「作品」不予版權保護。可以說這與巴西、荷蘭等國家將對電視模板的「間接保護」轉化為「直接保護」的思路相似。&/p&&br&&p&&b&大致而言,當一個電視節目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標準時,可以獲得版權保護:&/b&&/p&&p&&b&(1)該模板具有原創、鮮明和獨特的特徵;&/b&&i&(觀眾能不能以盲選辨別出《好聲音》?)&/i&&/p&&p&&b&(2)該模板可以被鮮明、具體地表現;&/b&&i&(以轉椅表現盲選是不是夠鮮明具體?)&/i&&/p&&p&&b&(3)該模板對該節目是決定性的;&/b&&i&(沒有盲選《好聲音》還是不是《好聲音》?)&/i&&/p&&p&&b&(4)該模板經過版權登記部門依據相關法規的審查予以註冊。&/b&&/p&&br&&p&當然,對模板是否足夠鮮明和獨特的判斷標準,還需立法者仔細研究制定,亦需要從立法層面賦予版權登記部門(例如版署、版權局)相關權限。但隨著相關行業的快速發展,現有版權法的一成不變很可能會將該行業卡死,行業內蘊藏的商業潛力可能也會引發巨大的經濟糾紛。&/p&&br&&p&&img src=&/ca90e4cfc98a1c6be844_b.jpg& data-rawwidth=&1440& data-rawheight=&90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440& data-original=&/ca90e4cfc98a1c6be844_r.jpg&&&img src=&/fe08ba8285ef_b.jpg& data-rawwidth=&1440& data-rawheight=&90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440& data-original=&/fe08ba8285ef_r.jpg&&(圖片來自我的 presentation slices,數字來自新聞報道)&/p&&br&&p&如上,燦星在2012年花40萬美元買下的《好聲音》「版權」,僅在2012年燦星和浙江衛視就賣掉了960萬美元的冠名費,在2013年賣掉了3200萬美元的冠名費和3500萬美元的廣告,以及1600萬美元的「線上版權」(這倒真是版權)。到了2014年,《中國好聲音》更是賣出了4000萬美元的冠名費(正宗涼茶加多寶)、2400萬美元的特約(天然護膚百雀羚)和3200萬美元的「線上版權」(騰訊狂笑,搜狐哭死)。&/p&&br&&p&僅僅40萬美元的「版權」創造了上億美元的商業價值,而這個「版權」的核心——電視節目模板——卻無法獲得最直接的版權保護。這種現象是不合理的,說明我們的法律落後了。而就目前形式看來,電視節目模板的交易還在持續增長,「版權方」、電視台、觀眾都對好的電視節目模板愈加歡迎,特別是觀眾逐漸意識到一個基於優秀的電視節目模板精良製作的電視節目帶來的觀感上的提升是質的飛躍。在這種環境下,法律不能拖後腿,而應為這種優質交互保駕護航。&/p&&br&&p&當然,一切變革,還是應當在謹慎、有序、合理的框架下進行。雖然當下大多數國家都無法名正言順地為電視節目模板提供版權保護,但我們期待並相信理論界和實踐界會尋找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p&&br&&br&&b&? 嚴正聲明:未經作者親自書面授權允許,本答案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平台一部或全部地轉載。一旦發現未經授權的轉載或抄襲,作者將委託律師對侵權人提起法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b&&br&&br&&br&&i&同步於:&a href=&/uslaw/& class=&internal&&啊?《好聲音》買的不是「版權」?對,因為電視節目模板沒有「版權」 - 要有光 - 知乎专栏&/a&&/i&
沒有版權。上面的答案大多都不對。如果問題是「電視節目」有沒有版權,那答案是有,所以「電視台的節目」不管通過什麼形式表演都是有版權的沒錯;但是,電視節目的「表現形式」,業界通常稱作「電視節目模板」或者「電視節目模式」(TV Format),依現行法…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满足一定条件的著作,无论是否以中文创作,甚或并不付诸于文字——如盲文、五线乐谱、舞蹈设计、艺术创作、计算机代码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原则上,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br&&br&《悲惨世界》作为音乐剧,是否构成「作品」进而属于何种作品,提出这个问题的法律意义即在于,并非所有构成音乐剧的组成部分都是「作品」并受到著作权保护。但至少包括,音乐剧中的配乐属于音乐作品,中文剧本基于对《悲惨世界》译作的演绎,也属于文字作品,而演员的「表演」虽然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依据著作权法第38条受到表演者权的保护,享有一定的权利。而音乐剧整体作为基于《悲惨世界》原著及译著演绎而成的作品,实施公演行为的,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至少应征得《悲惨世界》译著权利人及剧本权利人同意,授予「表演权」的许可。&br&&br&但以上论述只是限于音乐剧的商演行为。著作权法在第四节中规定了对广义著作权的限制,列举了在符合一定事由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这种场合实施一定行为的,并不侵犯著作权。其中在第22条第1款第9项中规定的「免费表演」就是其中之一。&br&&br&什么是「免费表演」?根据该条款文义,指的是免费表演&b&已经发表&/b&的作品,并且该表演&b&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这个规定十分严苛,比如艺术团慰问下乡演出,翻唱他人享有词曲著作权的作品,虽然并未向公众收取门票,但因为须向表演者支付酬劳,而并不符合「免费表演」的定义。同样地,在赈灾晚会上翻唱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因为旨在鼓励公众募捐,也不符「免费表演」的意旨。因此,尽管道德上值得张扬,但仍然有侵权之嫌。&br&&br&所以,对于一般高校的文艺社团,在未向演员支付作为演出对价的酬金,又是面向公众无偿开放,符合「免费表演」的,应当没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br&&br&从这个回答的答案群中可以看到很有趣的现象,所有专业或者不专业的回应,都因脱离了现行法语境的就事论事而值得商榷,而唯有张小凉的「不侵权」的答案,看似正确,却被折叠了。这在我看来,对于一直崇尚专业、认真的知乎,也许并不见得是一件好的事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满足一定条件的著作,无论是否以中文创作,甚或并不付诸于文字——如盲文、五线乐谱、舞蹈设计、艺术创作、计算机代码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原则上,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谢邀!&br&&br&&b&因为有知友发表了一个似是而非的误导回答,所以下面详细地分析了一下,以正视听。篇幅较长,但是绝不枯燥乏味,请耐心阅读&/b&:&br&&br&侵权。&br&&br&在国际上,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公开展示演绎行为,都是侵权的,除了以慈善捐款为目的,或者以参加歌曲音乐比赛为目的而演唱演奏的单独乐曲除外。&br&&br&我朝半个多世纪没有知识产权或者著作权概念了,这方面执行的也比较松,而且学校往往都有护犊行为,所以大家都不以为然。但是在海外,尤其是欧美国家,处理起来会很严厉的。&br&&br&这里给大家看一个真实案例:&br&&a href=&/p/&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有人要讨打,那好,我来“打”--讲故事&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所以如果在国内这么干了,可能你个人没事儿,但是你所在的学校可能就有事儿了,然后你个人可能将来会因为这件事而被纳入一些黑名单。所以如果要做,千万谨慎,低调。&br&&br&补充于日上午7点15分左右:&br&&br&楼下看到两条评论:&br&&blockquote&&a href=&/people/acstar& class=&internal&&史宇航&/a& 回复 &a href=&/people/cart& class=&internal&&CArt&/a&&br&不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br&昨天 19:20 &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回复&/a&&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赞&/a&&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举报&/a&&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删除&/a&&br&&br&&a href=&/people/acstar& class=&internal&&史宇航&/a&&br&不好意思,您所说的有偏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r&&br&而不是您所说的“以慈善捐款为目的,或者以参加歌曲音乐比赛为目的而演唱演奏的单独乐曲除外。”&br&&br&因此,对于此问题应不构成侵权。&/blockquote&为了让更多人看到,所以就回复在这里了:&br&&br&&ol&&li&&但不得出版发行&。表演,尤其是公开表演,就是“出版发行”的一类,因为国外出版发行是不需要像天朝一样申请所谓的许可证的,演出亦然。所以你可以在寝室里、在小教室里表演,因为那种场地客观地限制了公开程度,但是如果在一个几百人可以无差别进入的场合,就属于“出版发行”的范畴了。就像我说的那个故事里一样,外方理所当然认为是侵权行为。&/li&&li&至于“支付报酬”与否,那是我朝法律的说法,很多国家并不是这么界定的。因为“报酬”很难界定,金钱?还是机会?比如说你虽然没有从这次侵权演出获得什么直接经济回报,但是你上传了视频后获得了点击量,而且可能就此获得广告收入等等。&/li&&li&&b&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在那个故事里提到的,我朝大部分人不太重视的一点:就是侵权演出未获授权,也同时没有获得官方指导,那么你的演出很有可能是对观众和潜在观众产生了误导,歪曲了官方为该剧目作品确定的形象特征。打个通俗点的比方:你们家一个俊俏的男孩儿被人打扮成了周星驰电影里的如花形象。&/b&&/li&&/ol&&br&&br&补充于日上午十一点左右:&br&&br&看到另一个回答里提到说要考虑“现行法语境”,这里将我昨天的一条回复评论的文字转发一下,以正视听:&br&“题主的问题没有限定是在什么范围内,所以&b&广义来说&/b&,就是侵权的。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我知道&b&LM的制作公司Cameron Mackintosh Limited在中国有代理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如果要发出什么律师函之类的,肯定也是参考了中国境内的法律条文才会这么做的。去年底他们就给甘肃师范大学发过。&/b&”&br&&br&补充于日下午五点左右:&br&&br&&blockquote&&a href=&/people/cao-yan-78-48& class=&internal&&曹龑&/a& 回复 &a href=&/people/phil_joe& class=&internal&&Phil&/a&(作者)&br&那就是了嘛。人家問題也沒說是獨立排一個還是在那個人的作品的基礎上改,你上來就侵權啦。&br&16:48 &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回复&/a&&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赞&/a&&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举报&/a&&a href=&/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删除&/a&&/blockquote&碰到一位这么抬扛的,那就在这里公开作答:题主说的是“&b&排演”&/b&,而不是“&b&创作&/b&”。请问你能找出现在世界上已存在的&b&第二部名字叫《悲惨世界》的音乐剧&/b&么?如果有,请给出其知识产权信息。谢谢!&br&&br&此外,我想说的是,我本人并非是音乐剧《悲惨世界》制作公司或者著作权人本身及其雇员,所以是否侵权,侵权程度多深,与我都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所以如果觉得没有问题不侵权的,想演就演呗,到时候要吃官司轮不到我担责,获得赔偿也轮不到我分钱的。&br&&br&补充于日下午一点左右:&br&&br&昨晚偶然发现 &a data-hash=&0ad6ca8fef94& href=&/people/0ad6ca8fef94&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陈诣文& data-tip=&p$b$0ad6ca8fef94&&@陈诣文&/a& 知友居然在 &a data-hash=&db6ff1deeff81f959fb8ba& href=&/people/db6ff1deeff81f959fb8ba&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ggc ccj& data-tip=&p$b$db6ff1deeff81f959fb8ba&&@ggc ccj&/a& 知友的回答下提出这样忽略常识的问题来:&br&&blockquote&&a href=&/people/chen-yi-wen-BC& class=&internal&&陈诣文&/a&&br&那为什么用雨果的,就不是偷盗呢?仅仅因为著作权过期就是理由吗?都是模仿,为什么却有不同的结论?&br& &/blockquote&答主回答:&br&&blockquote&&a href=&/people/ggc-ccj& class=&internal&&ggc ccj&/a&(作者) 回复 &a href=&/people/chen-yi-wen-BC& class=&internal&&陈诣文&/a&&br&五十年后 悲惨世界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所以,没有对象可侵。 红楼梦,三国演义,莎士比亚的戏剧,诗经,论语,圣经。。。。。。。 读书要读人类共同的财产,许多都被抛弃了,&br& &/blockquote&可是陈知友竟然如此回答:&br&&blockquote&&a href=&/people/chen-yi-wen-BC& class=&internal&&陈诣文&/a& 回复 &a href=&/people/ggc-ccj& class=&internal&&ggc ccj&/a&(作者)&br&你真的是学法律的么?&br& &/blockquote&如此无知又无礼,不得不出来提醒教育一下了。其实很多内容在网上可以查到,先说中文的:&br&&a href=&/faguizt/37.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著作权法全文_2014最新著作权法全文&i class=&icon-external&&&/i&&/a&&br&&blockquote&&p&&strong&第三条 &/strong&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p&&p&  (一)文字作品;&/p&&p&  (二)口述作品;&/p&&p&  (三)&b&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b&;&/p&&/blockquote&看到没:即使是根据雨果原著改编的“音乐、戏剧”作品,创作者就享有版权。&br&&blockquote&&strong&第十二条&/strong&&b&改编&/b&、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b&改编&/b&、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lockquote&所以,根据雨果的原著改编的音乐剧,创作/改编者享有版权,雨果并没有版权,除非另有约定。&br&&blockquote&&p&&strong&第二十一条 &/strong&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b&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b&;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p&&p&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b&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b&,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p&&/blockquote&维克多·雨果卒于日,因此他所有的作品,在日之后即使按照我朝法律,也不再享有任何版权保护。英美这方面年限略有不同,但是结果是一样的,因此在1970年代末及根据其原著改编的音乐剧作品,也无需获得他或者任何人的授权。因此这方面和雨果在法律上没有半毛钱关系了。&br&&br&关于英美的版权/知识产权法规,只要稍微懂些英文,也可以很容易搜索到,难度不高的:&br&&a href=&http://www.copyright.gov/fls/fl102.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U.S. Copyright Office&i class=&icon-external&&&/i&&/a&(美国政府版权办公室的网站)&br&&blockquote&&p&The distinction between what is fair use and what is infringement in a particular case will not always be clear or easily defined. There is no specific number of words, lines, or notes that may safely be taken without permission. &b&Acknowledging the source of the copyrighted material does not substitute for obtaining permission (注明版权来源不代表获得版权许可)&/b&.&/p&&br&&p&The 1961 &em&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on the General Revision of the U.S. Copyright Law&/em& cites examples of activities that courts have regarded as fair use: “&b&quotation of excerpts in a review or criticism for purposes of illustration or comment (在回顾及评论中,为了展示或者评价的目的而引用原作内容); quotation of short passages in a scholarly or technical work, for illustration or clarification of the author’s observations (在学术或者技术类著作中,为了展示或者表明作者的观察结果而&/b&&b&短篇幅地&/b&&b&引用原作中章节); use in a parody of some of the content of the work parodied (恶搞作品中部分引用被恶搞的作品); summary of an address or article, with brief quotations, in a news report (在新闻报道中,简短地&/b&&b&引用一段讲话或者文章做为总结&/b&&b&); reproduction by a library of a portion of a work to replace part of a damaged copy (以图书馆藏为目的,重写原作的部分内容,以弥补受损的原作复印本); reproduction by a teacher or student of a small part of a work to illustrate a lesson (教师或者学生,以课堂展示为目的,重现原作的部分内容); reproduction of a work in legislative or judicial proceedings or reports (在法律或者司法实践或者报告中,复制重现原作); incidental and fortuitous reproduction, in a newsreel or broadcast, of a work located in the scene of an event being reported(在新闻影片或者广播节目中,在场景或者新闻发生地点的背景中,非刻意地重现原作内容)&/b&.”&/p&&br&&p&Copyright protects the particular way authors have expressed themselves. It does not extend to any ideas, systems, or factual information conveyed in a work.&/p&&br&&p&&b&The safest course is to get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before using copyrighted material (安全的做法就是从版权所有人处获得许可后再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内容)&/b&. The Copyright Office cannot give this permission.&/p&&br&&p&&b&When it is impracticable to obtain permission, you should consider avoiding the use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unless you are confident that the doctrine of fair use would apply to the situation (当许可无法获得时,你应当考虑避免使用这些有版权的作品内容,除非你十分确信你的使用目的能符合正当使用的定义)&/b&. The Copyright Office can neither determine whether a particular use may be considered fair nor advise on possible copyright violations. &b&If there is any doubt, it is advisable to consult an attorney (如有疑问,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b&.&/p&&/blockquote&&br&然后看看英国政府的知识产权办公室的说法:&br&&a href=&http://www.ipo.gov.uk/types/copy/c-other/c-exception/c-exception-review/c-exception-fairdealing.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 class=&icon-external&&&/i&&/a&&br&&blockquote&Fair dealing&p&Certain exceptions only apply if the use of the work is a ‘fair dealing’. For example, the exceptions relating to research and private study, criticism or review, or news reporting.&/p&&p&'Fair dealing’ is a legal term used to establish whether a use of copyright material is lawful or whether it infringes copyright. There is no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fair dealing - it will always be a matter of fact, degree and impression in each case. The question to be asked is: &b&how would a fair-minded and honest person have dealt with the work&/b&?&/p&&br&&p&Factors that have been identified by the courts as releva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articular dealing with a work is fair include:&/p&&ul&&li&Does using the work&b& affect the market for the original work&/b&? If a use of a work acts as a substitute for it, causing the owner to lose revenue, then it is not likely to be fair.&/li&&li&Is the&b& amount of the work taken reasonable and appropriate&/b&? Was it necessary to use the amount that was taken? Usually only part of a work may be used.&/li&&/ul&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any one factor will vary according to the case in hand and the type of dealing in question.&/blockquote&简单来说,英国的做法就是根据由此引起的对原著在市场上的后果,以及使用的内容占到原著的比例是否合理且妥当来判断的。&br&&br&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英美两国(世界的音乐剧中心主要是在纽约和伦敦),从上面的法律描述来看,在实践中,这两国是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是发条原文,来确定是否侵权的。这实际上给予版权所有人更大的保护,因为&b&版权所有人只要说一句“All rights are reserved...”就已经排除了题主说的这种未经许可上演该剧的合法性,无论你免费与否&/b&。&br&--音乐剧《悲惨世界》的版权声明里肯定是有这样一句话的。&br&&br&所以还是那句话:&b&你大可以去和版权人争论按照天朝法律这么做是否合法,但是实际上你的行为就是侵权了,妥妥的&/b&。&br&&br&最后多说一句,知识不了解不清楚,根本不是问题,上知乎就是来交流有无来了,反正谁也不是万宝全书。但是不懂装懂还无礼取闹,就不是知识问题,而是品德问题了。&br&&br&补充于日上午8点45分左右:&br&&br&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啊,几位小将“口才”很好,可惜都“审题不清”,如果真是学法律的,估计毕业都困难。&br&&br&其实你们要是看到我给的那个实例,也该明白,如果你们能不经授权在中国内地排练公开(免费)演出成功,并且在法庭上或者谈判桌上“打败”对方律师,证明在我朝法律下此做法不具侵权性质,对我和我的网站的大批爱好者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喜讯!所以&b&我衷心欢迎各位小将把对我的批判动力,化为实践的能力,来切切实实在我朝进行实践,而不是只做“键盘侠”&/b&。&br&--好歹我还实践了一半儿呢,呵呵。&br&--骚瑞,我又“呵呵”了。
谢邀!因为有知友发表了一个似是而非的误导回答,所以下面详细地分析了一下,以正视听。篇幅较长,但是绝不枯燥乏味,请耐心阅读:侵权。在国际上,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公开展示演绎行为,都是侵权的,除了以慈善捐款为目的,或者以参加歌曲音乐比赛为目…
很多人都拿25万说事,更有甚者说25万罚款根本就鼓励了快播和百度影音,虽然只是个玩笑,但我觉得这个玩笑很&b&脑残&/b&。 &br&
根据新闻,这25万罚款是针对不能估计盈利的情况下的最高罚款,很多人觉得罚的太少,确实很少。但是这个倒地怎么算也没个确切标准,我个人觉得不应该紧咬着25万不放,而是该看到它代表的态度,罚款,责令整改。从从前的视而不见到现在的罚款整改就是一种进步。这条法例有其局限性,不知道有没有懂的知友说下罚款额的规定是哪一年出台的。毕竟现在中国经济有点日新月异的味道,法律的更改又是繁复的过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也很有可能,10年前25万应该是笔不小的数目了吧,现在哪家没点存款?&br&
总而言之,我觉得是有很大积极作用,习总上台后,十八大也说了要净化网络环境,当然也包括打击盗版。有些人遇到这种事一味的指责我大&b&GCD&/b&,从而展现自己的优越感,我只想说该黑的就黑,不要为了黑而黑。&/p&&p&
当然打击盗版还有很长的路,百度文库那么大一盗版也在呢,盗版的群众基础太强大,反正我最近打印了n多考研资料,还有,人家肖4,任4,二十天二十题等等的盗版都直接拎到自习室来卖,5块一份,这尼玛送货上门,哥果断没节操的买了。&/p&
很多人都拿25万说事,更有甚者说25万罚款根本就鼓励了快播和百度影音,虽然只是个玩笑,但我觉得这个玩笑很脑残。 根据新闻,这25万罚款是针对不能估计盈利的情况下的最高罚款,很多人觉得罚的太少,确实很少。但是这个倒地怎么算也没个确切标准,我个人觉…
来自子话题:
谢邀,&br&这问题太大,没能力回答,在这里放个以前写的老帖,或许有点现实意义&br&&a href=&/note//&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精英部队2的自发行奇迹&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img src=&/e46cf43e045e0abff91a101_b.jpg& data-rawwidth=&421& data-rawheight=&269&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21& data-original=&/e46cf43e045e0abff91a101_r.jpg&&&br&&br&精英部队第一部拍完后巴西国内的发行权卖给了环球,国外给了韦恩斯坦&br&片方做了DVD screener分别寄给俩公司,结果其中一张被人截了&br&离片子在巴西国内上映还有两个月,导演José Padilha正在纽约做最后润色,有个警察打电话给他,说片子很好看,在里约卖疯了&br&等最终上映时,盗版在国内下载已经超过一千万次,观影人数却只有两百五十万&br&&br&拍第二部时,他下了狠心,七百万美元预算全靠自己筹资和演职人员红利形式入股,再后来干脆发行也自己端了,又多花了三四百万,不成功就破产的典型&br&整部电影没用到任何数字载体,对于一个数字中间片、数字化剪辑早成标准的行业,这种做法给后期制作带来巨大麻烦&br&片子也没做任何数字拷贝,35mm胶片运送时甚至找了警察专人押镖,摄像头到处都是&br&为发行预订影院,Padilha在自家车库设了电脑机房直接操作,还找了个已退休的发行圣手帮忙&br&公映时直接上了七百块银幕,拿到创下南美洲影史记录的七千万美元票房,观影人数逾一千一百万&br&(第一部那千万次下载吊起了足够多的巴西观众胃口)
谢邀,这问题太大,没能力回答,在这里放个以前写的老帖,或许有点现实意义精英部队第一部拍完后巴西国内的发行权卖给了环球,国外给了韦恩斯坦片方做了DVD screener分别寄给俩公司,结果其中一张被人截了离片子在巴西国内上映还有两…
三种均属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不存在何谓优势何谓不足,差别在于各自保护范围和对象存在不同。某些情况下,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重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权利作为诉讼权利进行主张。不过,对于一款APP产品来说,三者结合是最好的保护策略。&br&&br&商标:(1)文字:可保护APP的名称、简称或者异称;(2)图形:可保护APP本身的图标、APP内常出现的图形。&br&&br&版权:(1)APP程序本身;(2)APP内的自行设计的图像、人物肖像、场景、文字说明、台词等等。&br&&br&专利:抱歉,纯软件是无法取得专利保护的(即使是在阳光下一切皆可专利化的美国,也不是那么容易获得软件专利的,现今更难);在我国如要取得与软件相关的专利,必须和硬件设备结合,方能以方法专利提交申请。&br&&br&商标保护的是文字或图形的专用权,该专用权仅限于核定使用的类别。什么意思呢?比如你有一个提供教育培训支持的APP,属于第41类,那么你可以禁止他人在第41类使用与你的APP文字或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但是在其他类别(比如第25类服装)就鞭长莫及了。当然,也存在例外受保护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非常复杂,不知道是否适合在这里解释。&br&&br&APP计算机程序可获得版权保护,也就是说,别人不能用跟你一样的代码作出相同或类似的APP。至于APP内的图像、人物肖像等等,你可以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雷同的图像、人物肖像等的权利。&br&&br&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比如你的APP可以跟某一特定硬件设备(比如蓝牙、鼠标、PC或MAC)通过一定方法,实现某种游戏效果,那么就只能你来用,别人不能使用这种方法。&br&&br&以上请注意,商标专用权需要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版权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专利则需要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br&&br&PS.方法专利属于发明专利,不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仅仅保护产品结构。&br&&br&补充:&br&&br&谢谢@马岩峰的提示,的确,版权的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已获得,版权登记不是获得权利的必备条件。但是,实践当中,如欲以版权为依据主张权利,首先需要证明权属,也就是说,你先要证明你是版权人,那么相关的创作底稿、源代码、设计图纸等等,都需要拿出来——如果不提前进行版权登记,可能发生的后果就是:&br&
1. 起诉无门:实践当中,版权诉讼案由情况下,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原告提供一份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推定权利人的凭证,如果你拿不出,但是侵权正在进行中,就非常尴尬了;&br&
2. 底稿灭失无法举证:这是版权诉讼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多年以后发现被侵权,但是发现底稿都灭失了,即使事实上的真相你是权利人(作者),可是你无法在法庭上证明你自己,这也是非常尴尬的。&br&所以,版权登记是极有必要的——登记申请时,提交作品副本(如底稿、代码页)一份供存档,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提供作品复印件给法院确证,这样一来,可以免除非常繁重的举证义务。尽管版权登记要花钱,但是相对于后期维权的成本而言,这点费用已经算是非常低了。&br&&br&第二次补充:&br&@王佑楠:谢谢提醒,差点忘了GUI。
三种均属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不存在何谓优势何谓不足,差别在于各自保护范围和对象存在不同。某些情况下,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重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权利作为诉讼权利进行主张。不过,对于一款APP产品来说,三者结合是最好的保护策略…
首先,&br&那些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品进行修改、重组的,是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br&&br&其次:&br&如果你修改、重组他人作品,虽然未经过原作者的允许,但你修改、重组后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那么你修改后的作品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br&&br&再次:&br&哪怕小米公司是“善意”的,不知情的,但这只是他损害赔偿责任免除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这并不能成为免除他侵权责任的要件,简而言之,小米公司无论如何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许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br&&br&再次:&br&在作品未被小米公司采纳之前,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无疑是由参赛者承担的。&br&&br&再次:&br&在作品被小米公司采纳之后,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也并不是一概就转移给小米公司了,而是要看小米公司的主观状态,是否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是否对作品的版权进行了合理审查?是否在明知侵权的情形下依旧将其作为获奖作品等等。&br&&br&&br&再次:&br&被侵权的原作者在作品未被小米采纳之前可以以修改者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小米采纳之后可以以小米与修改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至于是否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情形另议)。&br&&br&&br&最后:&br&小米的声明:【在本活动期间内,小米公司享有参赛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参赛者一经领奖则视为将参赛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于小米公司。】&br&&br&发表权属于人身权利,一次性权利,如果作品原作者在参加此次小米比赛之前已经参加了其他比赛,那么也就无所谓小米享有发表权的说法了。&br&&br&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br&&br&&br&最后的最后:这也许是一个不错的广告。
首先,那些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品进行修改、重组的,是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其次:如果你修改、重组他人作品,虽然未经过原作者的允许,但你修改、重组后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那么你修改后的作品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再次:哪怕小…
终于还是有人提出了这样尖锐的问题,这其实也是我们做版权的人研究了很多年、困扰了很多年、尝试了很多年,到现在也不敢说就搞清楚了实质、摸清楚了规律、琢磨出了模式的问题。我只能以我的经验和亲身实践做一些初步的解释,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br&&br&首先有几个前提情况需要了解。一是,版权是一种私权,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权利,任何机构都无法强制权利人进行入场交易,所以版权交易平台也好,版权交易所也好,都只能通过公信力、促成交易的能力、配套服务等方式吸引权利人,当这些能力不足的时候,权利人是没有动力选择在这样的平台上交易的。二是,版权的价值是很难评估的,虽然国内有些机构做过此类尝试,但基本没有成功的,价值的不定对交易的达成产生了比较明显的阻碍。三是,版权的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没有明确的规格、型号、标准这样的东西,买卖双方需要通过频繁的协商才能最终达成交易,交易的频度底、难度大。了解了这几点,其实对于一个版权交易平台来说,可选择的模式就比较有限了。&br&&br&一种是交易撮合模式,也就是说交易平台扮演经纪人或聚合经纪人,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撮合,促成交易后拿一定比例的经济服务费。这种模式只适合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剧本等单部作品交易额相对较高的版权内容,如问题中提到的《甄嬛传》、《我是歌手》,否则是入不敷出的。秒鸽上就有此类的作品,但可能由于这种模式对于平台本身交易撮合能力要求很高,交易频度又不够高,因此很难做成规模。&br&另一种是标准化快速授权模式,也就是将版权作品的授权条件甚至是价格都规定好,买方只需要做简单判断就可以购买,交易平台向卖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服务费。这种模式只适合于文章、图片、音乐素材等单部作品交易额很低的版权内容,也只有这样的内容可以被标准化授权,买卖双方都不会太计较标准化以外的情况。这种模式不仅需要交易平台有海量的资源,而且买卖双方也都必须是海量的,否则交易的频度也无法支撑起一个平台的运营。&br&&br&这两种模式,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对应的平台在做,有成功的,也有不怎么成功的,总体来看,第二种模式成功的情况更多一些,如几家知名的微利图片平台。&br&&br&总结来说,如电影、电视剧这样大额的版权交易,利润虽然高,但已经被行业内的机构运作了很多年,利益格局比较固定,第三方平台很难介入其中,除非有足够的上下游资源和人脉关系,否则做起来很难。小额的版权作品交易起来相对简单,交易需求也很明确,但有赖于交易平台本身吸纳资源和提供好的用户体验的能力,做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不管怎么做,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行业化。只有在某些专项的领域先站稳脚跟、做出声势,才有可能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囊括更多的版权内容类型和交易类型。
终于还是有人提出了这样尖锐的问题,这其实也是我们做版权的人研究了很多年、困扰了很多年、尝试了很多年,到现在也不敢说就搞清楚了实质、摸清楚了规律、琢磨出了模式的问题。我只能以我的经验和亲身实践做一些初步的解释,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首先有几…
因为他们都是/或都曾经是抄袭行为的受益者。&br&&br&如果你能从一件事情上得到好处,你是不会去反对它的。
因为他们都是/或都曾经是抄袭行为的受益者。如果你能从一件事情上得到好处,你是不会去反对它的。
没有女朋友何必说这么委婉
没有女朋友何必说这么委婉
一般认为,图书是垄断竞争的市场,即许多厂商生产相近但不同质的商品。因为各商品尽管不同,但相近度极高,故可替代性极强,厂商仍不能取得超额利润。&br&但教学指定这一要求,已经实际把垄断竞争变为完全垄断。举个例子,我尤为想看《小时代》来满足自己的娱乐要求,但小时代售价一旦超过30元,我就会转而去用《知音》来代替,市场上所有人都可以这样选择,所以《小时代》的售价必然有个约束。只要需求量随价格而剧烈波动,为了利润最大化,价格就能保持在合理范围,需求波动的前提就是可替代。&br&我不认为两本不同作者的教科书会有质的差别,从本科使用的角度。但显然,教学指定使它们产生了能否通过课程的区别,这种区别甚至体现在版次之间。很难想象这不是垄断。&br&说盗版抬高价格的,窃以为完全是谬误。国内这么多盗版,价格怎么不升反降?提高供给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价格下降。如果完全取消盗版,正版价格分分钟翻倍。作为垄断企业,能卖500刀而需求下降不明显,就绝不会卖200刀。到时候唯一能限制价格的,大概就是教科书太贵了,没学生选这门课了吧。&br&不评价这种垄断的正当性如何,就市场效果而言,未有垄断而不虚高者。&br&ps: 说不虚高的也是够了,虚高不虚高无外乎两种比较,国外同种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批评油价高话费高的是你吧,跑这就双重标准。知识从来都是有价的,没有牛顿会有马顿,没有麦克斯韦会有米克斯韦,没有红楼梦也有金瓶梅。知识产权也未曾神圣过,不过是为了提高效率的权宜之计而已。
一般认为,图书是垄断竞争的市场,即许多厂商生产相近但不同质的商品。因为各商品尽管不同,但相近度极高,故可替代性极强,厂商仍不能取得超额利润。但教学指定这一要求,已经实际把垄断竞争变为完全垄断。举个例子,我尤为想看《小时代》来满足自己的娱乐…
关于版权的问题再多说一嘴。&br&地图的版权没的说,根据Blizzard的EULA规定,所有地图归社区和暴雪共同所有。&br&接下来是名字的问题。首先请阅读Valve的trademark guidelines&br&&a href=&/trademarkguideline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Valve&i class=&icon-external&&&/i&&/a&&br&其中明确说到&br&&blockquote&Valve Corporation (“Valve”) is the owner of the trademarks “Dota”, “DOTA” and “Defense of the Ancients.” (“Dota Marks”) Valve grants you permission to use the Dota Marks on the condition that you follow these guidelines. If you prefer not to follow the guidelines then please don’t use the Dota Marks at all.&br&&/blockquote&也就是说Dota和DOTA的商标都是归Valve所有的。&br&这里必须要指明有关大小写的问题。我在美国USPTO上仔细搜了一下,DOTA在各类别的商标注册都是归Valve所有。周边产品的我就不贴了,大家自行去USPTO上搜索即可,这里是游戏和软件的两个注册商标,状态全部为LIVE&br&&img src=&/6a001e4aeb5c9ecf6437_b.jpg& data-rawwidth=&1344& data-rawheight=&49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344& data-original=&/6a001e4aeb5c9ecf6437_r.jpg&&&br&&img src=&/c413fae9ecb9a2_b.jpg& data-rawwidth=&1333& data-rawheight=&32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333& data-original=&/c413fae9ecb9a2_r.jpg&&&br&(以上两张图是连在一起的,屏幕太小。。)&br&&img src=&/4a66a6dd83_b.jpg& data-rawwidth=&1263& data-rawheight=&483&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263& data-original=&/4a66a6dd83_r.jpg&&好了,这里我们注意一个问题,就是Mark Drawing Code是Standard Character Mark,根据规定此商标只要是使用标准字体书写,那么所有形式都是包含在内的&br&&b&&u&包 括 大 小 写&/u&&/b&&br&&img src=&/636fce11ff02358e97dfae0ed2804544_b.jpg& data-rawwidth=&1345& data-rawheight=&574&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345& data-original=&/636fce11ff02358e97dfae0ed2804544_r.jpg&&DOTA2同理,所以“DOTA2才是Valve的,DotA不是”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br&所以时至今日我们再仔细研究一下Dota2的商标&br&&img src=&/c027fa8a07a9_b.jpg& data-rawwidth=&250& data-rawheight=&59&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50&&你会发现LOGO是单独标注(TM),DOTA也是单独标注(TM),DOTA2其实也是注册商标,只是没有在这里注明。&br&至于Defense of the Ancients, 我和HOHO哥查了好长时间,具体流程见下面链接&br&&a href=&http://ttabvue.uspto.gov/ttabvue/v?pno=&pty=OPP&eno=23&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USPTO TTABVUE. Proceeding Number &i class=&icon-external&&&/i&&/a&&br&简单的说就是当年的Riot的空壳公司DotA-Allstars, LLC为Defense of the Ancients商标原所有者,Valve对此提起诉讼。此公司后来为Blizzard收购,对Valve进行反诉讼,展开了商标大战。最后Valve在商标所有权上胜诉,DotA-Allstars, LLC屡次推迟上诉日期,最终自行放弃。并且Valve与Blizzard在DOTA商标的使用上达成和解。&br&所以在guidelines中有这样的说明&br&&blockquote&&ul&&li&The Dota Marks may only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user-created maps created with Blizzard’s World Editor tool and designed to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WarCraft III and StarCraft II.&/li&&li&You may use the Dota Marks only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If you are deriving any kind of revenue from your map you don’t have permission to use the Dota Marks.&/li&&/ul&&/blockquote&所以Dota名字在War3和SC2中的使用依然是合法的。&br&11并未从地图中直接获利,所以并非商业用途,所以也是合法的。(至于宣传的时候使用Dota名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个我也不了解Valve的态度。)&br&---------------------&br&在这儿酸商标的你们真是够了啊&br&&img src=&/07b91a9ab1f212948eada5ab4438ce9c_b.jpg& data-rawwidth=&114& data-rawheight=&116&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114&&&br&---------------------&br&至于停更Dota,我是冰娃我肯定不会这么干。我只要改改代码,就能免费利用11这么大一个广告投放商天天给Dota做广告,谁停谁智硬。
关于版权的问题再多说一嘴。地图的版权没的说,根据Blizzard的EULA规定,所有地图归社区和暴雪共同所有。接下来是名字的问题。首先请阅读Valve的trademark guidelines其中明确说到Valve Corporation (“Valve”) is the owner of the trademarks “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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