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网公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孙荣诉郑建国离婚纠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专栏_广州日报大洋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专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何剑春、梁锡如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穗越法执字第9169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广州珠江移动城市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 Choi Media Group Limited)、黎婉玲、香明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卓延、第三人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5号起诉状副本(详见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01号原告蔡明展诉被告陈少镇、黄委东、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25号原告李志艺诉被告梁业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7号原告许志忠诉被告广州明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明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73号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奇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80号原告黄治福诉被告吴应琼、第三人梁细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64号原告林锦峰、林锦鸿、林佩馨、林锦培诉被告梁世劲、梁世乐、梁世佳、第三人梁慧莲、孔繁荣、梁冬莲、梁润莲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原告吕一科诉被告罗海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91号原告阮惠洪诉被告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57号原告杨英权诉被告谭静 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50号原告李健行等人诉被告刘惠颜 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梁丽芬诉被告何志敏 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72号原告陈秩、陈健宁诉被告周小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为港澳居民)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73号原告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龙如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00号原告陈波、姜辉诉被告广州成美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64号原告黎瑞蝶诉被告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黎瑞蝶要求被告曹峰返还借款9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新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陈添诉被告广州市好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峻广场分公司、广州市好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09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鹏锦 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咨询、中介服务费及其违约金合计25300元。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8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广州市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和交还房屋等。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05号原告曾学保诉被告薛涛 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与你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你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43号原告张春成诉被告广州锦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你支付劳动报酬70898.48元。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谢时叶诉被告广州锦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你支付劳动报酬76981元。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原告王丽芝诉被告魏秋鸣、王林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等(详起诉状)。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85号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诉被告姚仲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解除与你的房屋租赁关系,清偿租金(详见诉状)。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轻工物资供销华南公司诉被告吴朝枢、第三人吴文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29号原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诉被告赖焕桐、赖宇迅、陈淑芬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原告龚超莹、龚灿辉诉被告洪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等诉讼请求(具体以起诉状为准)。
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好友
   上一页 1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杨××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再婚,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无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于2014年4日分居至今。2014年10月,原告患病在沈阳住院,被告不闻不问,因治疗产生债务7000元。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违反约定不给原告儿子生活费和教育费,共同财产42寸电视、冰箱、电脑、洗衣机、沙发、行李四套,庭审时对共同财产的事实予以否认,主张是原告个人婚前财产。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再婚,但双方是同乡,也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原告诉状中称原被告2014年4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原被告婚后,都外出打工,但不在一处。被告挣的工资都存在银行由原告自己全部支取,自由支配,被告从日至日之间共往银行存款32300元,此款全部由原告支取。从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的玉米收入共计11800元也全部交给原告,由原告拿走。在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原告彩礼款35000元,此彩礼款被告全部都是借的,现仍没有偿还。原被告是从2014年4月开始分居,但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都各自出去打工,为了家庭生活外出打工分居。在分居后被告仍然继续往银行存款,也说明原被告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从结婚到现在,被告一直全心全意为原告考虑,对原告很好。原告提到的电视、冰箱等物,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物品都是被告为与原告结婚单独购买,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中,电脑已经被原告拿走。综上,原被告生活一年多时间,被告给付彩礼35000元,原告从被告账户支取32300元,三年玉米钱11800元,合计原告得到被告款项79100元,说明被告付出了全部收入,实心实意的与原告生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给原、被告和好的机会。另外,原告患病在沈阳住院,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是否有病,也谈不上外债,因为被告一直存款,由原告支取。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再婚,于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均到外地打工,不在一起生活。被告挣的工资均交给原告支配,婚后到原告起诉持续给原告打款32300元。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5000元,还有家里的卖玉米的收入也都由原告支配。原告在沈阳住院时,花费5612元,被告曾去看望,护理由原告亲属陪护。上述事实,由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结婚证明、诊断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载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原被告分居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家庭生活打工所致。近段时间原、被告双方产生的矛盾主要都是家庭矛盾,并非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相宽容,能够生活的幸福美满。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无法支持。本案经法庭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艳秋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法院邮编:415200
法院邮箱:
案件回访邮箱:
法院监督电话(录音):
执行举报电话:
短信专用手机:&&
立案、信访电话:
办公电话(传真):
地址:临澧县安福镇迎宾北路22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王桂锁诉被告孙桂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XX,女,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被告孙X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王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张素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近一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相继去世。由于被告爱喝酒,酒后失德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孙XX辩称,原告诉被告经常对其进行殴打不属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是爱喝酒,但保证从今后不再喝,请法院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认识近一年时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一女,成年后相继去世。被告爱喝酒,酒后双方曾生气吵架,被告也曾动手殴打原告。起诉前双方因为政府给付的困难补助支取问题再次生气打架,原告带孙女离家,夫妻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认定事实,有结婚证明,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但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爱喝酒及家庭琐事曾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以此作为离婚理由无法支持。另双方分居的时间也比较短,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耿 介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当前位置:
我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十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巧梅与被告李有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10:13:30
  我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十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巧梅与被告李有成离婚纠纷一案。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诉讼原告资格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