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什么责任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59号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已经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 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
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 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 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 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 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 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 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 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 育制度; ?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 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 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 全防范措施; ?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 用; ?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 的人员签字确认。 ?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 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 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 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 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 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 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 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 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 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 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 (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 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 地点隔开。 ?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 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 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 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 ?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 开始前30分钟。 ?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 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 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 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 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 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 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 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 入有限空间作业。 ?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 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 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 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 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 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 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 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 格后方可进入。 ?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 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 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 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 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 确佩戴与使用。 ?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 明; ?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 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 害的措施。 ?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 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 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 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 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 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 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 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 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 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 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 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 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 材。 ?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 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 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 情况。 ?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 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 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 测仪器。 ?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 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 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 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 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 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 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 ?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 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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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秦淮区安监局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 根据市安监局通知要求,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监〔号)转发给各街道、园区、有关单位,并结合区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线链接地址: & &
关于转发《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管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安监局通知要求,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3〕2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区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企业。&  二、各单位要督促辖区内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及其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附件: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 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二)本办法所称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三)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中央、省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有分工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辨识。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存在冒顶、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危险有害因素。&  (二)规章制度。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审批管理。&  (三)警示标志。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包括有提醒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批准允许进入有限空间等内容。&  (四)教育培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五)作业审批。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需要隔断(隔离)的外部物料来源项目清单,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核和分管负责人批准。&  (六)防护用品。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配备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安全绳索、救生梯等防护用品和器材。&  (七)应急救援。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救援预案。&  (八)发包管理。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相关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对存在多个承包方、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有效措施。&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操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在安排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并做好作业人员和工器具的清点工作;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监护人员的职责: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要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有限空间;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二)隔离。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外部物料来源项目清单,逐项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完全隔开。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有限空间隔断(隔离)措施进行确认。&  当进入与输送工业煤气等介质管道相连接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加盲板或拆除部分管道,严禁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还应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三)清洗。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理、清洗或者置换。在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清理、清洗和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检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有效的通风,然后是作业前30分钟内对有限空间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作业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检测记录应当注明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方式、浓度等信息,必须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经检测的有限空间内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五)监护。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保证作业人员能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并将有限空间作业票、作业方案、应急预案、检测记录、作业人员情况等文件存放在有限空间进入点旁的显著位置。&  (六)通风。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流通,严禁采用纯氧或富氧通风换气。同时,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对在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或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的涂刷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监测分析。&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当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七)防护。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方式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工贸企业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并仔细检查气密性,防止通气管被挤压,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存在动火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对存在高处作业的,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对存在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八)电气设备与照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当有足够的照明,且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其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灯具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人员清点。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工贸企业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点并撤离作业人员,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并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  (十)事故处置。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员及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报警,严禁盲目施救致事故扩大。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备齐救援器材。&  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发生有关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  四、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五)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秦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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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于日施行,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内 容 全 文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作业现场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建立完备的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是有效预防有限空间作业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部门规章,内容详实,针对性强。要利用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讲座、安全工作会议等多渠道多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每个企业了解熟知,把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三、健全制度。工贸企业要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照条款健全完善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有针对性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制度执行落到实处。
2013年6月20日
(联系人:张彬;联系电话:)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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