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患者退休后旧病复发住院需护理原单位是否负责

退休后患职业病享受的工伤待遇及操作流程
退休后患职业病享受的工伤待遇及操作流程
一、职业病鉴定
二、工伤认定
1、单位申请:发生伤害事故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个人申请:发生伤害事故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3、受理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4、提交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时间限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救济途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1、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受理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提交材料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4、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
(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
(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
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6、鉴定(确认)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了以下第1、2条中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在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要享受此项待遇,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果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这种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社保机构。&&&
(2)只有使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服务和药品目录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才能由基金支付。超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费用只能自行承担。&&&
(3)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所在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需交通、伙食费用也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这些费用不能混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费用中。&&&
(4)工伤人员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工伤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只要符合工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标准等文件的要求,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低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2011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年38114元,月均3176元。
4、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的基数,按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人员死亡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确定;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5、其他赔偿项目:如精神抚慰金(待探讨)
五、山东情况登载:退休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但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
山东--退休后确诊职业病如何享受待遇
来源:老年生活报&&
“我的妻子退休了,前几年去医院进行体检的时候,检查出得了矽肺病,这种情况还能认定工伤吗?”近日,济宁市读者王先生来电。
记者咨询了山东省人社厅咨询服务中心12333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退休后跟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所以工伤也就不能进行认定,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不能享受。但是根据鲁政发(2003)10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山东:退休后确诊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中国安全生产网
日前,积压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某企业退休职工李大爷心里多年的一件烦心事终于有了着落。原来,李大爷的老伴原来在某化工企业工作,退休后被查出患上了职业病,近两年连基本生活都无法自理。李大爷拿着检查结果,多次找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交涉,想为老伴申请护理费,但因原来实行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两年来一直没有结果。自从新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出台后,李大爷在企业和劳动部门的帮助下,终于如愿以偿地为老伴领到了护理费。李大爷激动地说:“党的政策真是一天比一天好啊!”
据了解,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订和改动,增加了一些对老百姓更加有利的条款。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观点探讨: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较长时间接触所处环境特殊介质日积月累而成的,其形成具有连续性、缓慢性,发现也往往具有滞后性。加之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导致劳动者在岗期间,甚至更长时间内无法知悉自己已患有职业病。
职业病的典型特征决定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形成期间具有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而不能因退休就否定其工伤认定申请资格。且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职工在退休后就其退休前发生的工伤提出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患职业病情形的,就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时虽已退休,但其职业病所造成的工伤发生在其退休前与原告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退休后仍享有工伤申请资格。
工伤认定申请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七、在山东退休后享受待遇的可能性分析:
按照以上法律分析,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应该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是否能够进行工伤认定,该办法没有规定,但从报道看,山东省人社厅咨询服务中心12333的答复是不能进行认定,如果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可能做不了劳动能力鉴定,也就不能因此申请生活护理费等待遇。
也许会使当事人走入维权不能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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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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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父亲是六级工伤,现已退休,但是现在单位拒绝给付他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和补助费,请问这是否符合规定?_百度知道
我父亲是六级工伤,现已退休,但是现在单位拒绝给付他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和补助费,请问这是否符合规定?
请有识之士帮我解答下我的疑问,我现在特别着急!!!我的父亲在哈尔滨农垦总局的一个企业上班,在2004年6月不幸煤烟中毒,当时由于当地医疗水平有限加之医生水平较低,没有及时做高压氧,因此现在留下了后遗症,现在每年都要住院。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六级工伤。他在职期间医疗费、护理费报销都很正常和及时;(注:护理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资30元/天,伙食补助费30元/天,以及我父亲订定斥剐俪溉筹税船粳的出差补助费20元/天和床位费15元/天和市内交通费)但是今年他退休了,单位却拒绝再为我父亲报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经过我父亲和有关领导沟通,单位的各级领导都签字同意报销,可是到了财务部门他们却拒绝支付,原因是没有相关文件说明退休后单位还负责支付护理费,可是我经过查找相关文件也没有发现有文件证明职工退休后单位就可以停止发放护理费。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我父亲在这个单位工作了30多年,兢兢业业,没想到退休后单位竟然采取这样不负责的做法,真是让人气愤!请大家帮我解答以下吧!我们现在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提问者采纳
  您的情况应该由工伤保险负责,到社保部门办理即可。若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话,由单位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的标准赔付。  (一)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订定斥剐俪溉筹税船粳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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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您!谢谢了 !祝您和家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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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同情楼主 不过不是学法律的 祝你父亲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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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2007年受工伤,经过治疗病情好转后上班,但是日工伤旧病复发,需住院治疗,但是这段时间工资_百度知道
我2007年受工伤,经过治疗病情好转后上班,但是日工伤旧病复发,需住院治疗,但是这段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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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矫形器,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安装假肢。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发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假眼。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交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确认需要治疗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提问者评价
按照你说的,真的成功了,好开心,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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