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公司施工占用个人用地全侵权吗

电力企业修剪、砍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林木是否构成侵权――刘某与汉中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作者:汉中市 中级人民法院 舒胜 詹成杰&&发布时间: 09:18:35【案情】  1972年1月,汉中供电局所属的110KV电力线路略阳至三道河线(简称略三线)建成投产。1981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刘某承包了位于略三线下的2亩斜坡地,该地于2000年经政府规划退耕还林,刘某于2004年9月取得林权证。自略三线建成以来,汉中供电局为维护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对略三线下刘某林地向外扩张10米内的高杆林木进行了多次修剪、砍伐。日刘某诉至略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汉中供电局赔偿其林木财产损害损失费、柴火损失费、青苗损失费、砍毁林木造成水土流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是在略三线建成投产后取得承包地内林木所有权和林权证,汉中供电局修剪、砍伐刘某的林木是为了维护略三线线路安全运行及架空线路下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力法规只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线路的过程中对林木修剪或砍伐,造成其它损失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而略三线线路建成后并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因此,刘某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依法承包集体土地并取得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及林权证中并未规定该地里不能种植树木,汉中供电局的修剪、砍伐行为侵犯了其土地及林木的经济收益权利,应给予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汉中供电局作为电力企业,为了保护国家电力安全运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刘某林地里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本案中,110KV略三线于1972年1月建成投产,刘某于1981年承包位于略三线下的土地后,汉中供电局并未对该线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故刘某要求对修剪、砍伐树木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反映了电力行业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即电力企业为了维护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需对线路下方的高杆林木进行修剪、砍伐,但对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内的或取得林权证林地内的高杆林木进行修剪或砍伐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确值得探讨。&&&&&&&&一、电力线路保护的立法现状  日,国务院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并在日进行了修正;日电力法实施,并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另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也对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地方立法,如《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的重视,并从制度上为电力运营部门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障碍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二、电力线路保护与土地及林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冲突及价值取向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农村土地包含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在农村土地上种植经济林木及培植自然生长的林木是农民经营土地并取得经济收益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农民取得土地或林地内林木收益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他人未经同意对承包地或林地内的林木进行修剪、砍伐实际上已损害了承包人的收益权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在上述的线路保护区内,自然生长或是种植的林木受到了限制,也即架空电力线路下方的承包人经营、使用土地或林地及取得收益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但这与承包法及森林法的规定相冲突,因为承包法及森林法并未对承包人的使用、收益权利进行限制,且承包法第八条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增值经营。&  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林木将逐年增多,电力线路受到的潜在威胁将与日剧增。为维护线路安全,电力企业将会对更多的高杆林木进行修剪、砍伐,这势必会损害众多居民的土地及林木权益。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而对于因维护线路的砍伐、修剪行为,法律并未规定进行赔偿或补偿的情形,但这些被修剪、砍伐的林木的收益权利已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及森林法第三条及第七条的严格保护,这就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对电力企业修剪、砍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林木的行为如何认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冲突解决问题。  要解决这种冲突,首先要界定这种砍伐、修剪行为的性质,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从本条看,这种砍伐、修剪的权力属于当地人民政府。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该条则赋予了电力企业修剪、砍伐的权力,这实际上是将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的权力部分授权给电力企业。因此,应将该修剪、砍伐的行为视为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  其次,因电力法与承包法及森林法在效力位阶上属同级别,这种基于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法律适用中就会面临两难选择,但我们可以从法的价值冲突解决规则――价值位阶原则来对其进行考量。价值位阶段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这种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虽侵及了承包法第十六条及森林法第三条及第七条所蕴含的法的价值,但电力线路事关千家万户,电力线路某一处受损经常会引起大面积的停电,损害的将是众多不特定人的利益,甚至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显然,这两者冲突时,后者优于前者,是在先的价值。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电力企业砍伐、修剪高杆林木的行为是为了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可预期的保护众多不特定人的利益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应在实践中优先予以适用。  综上,电力企业砍伐、修剪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林木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从法的位阶价值原则出发应优先适用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该行为不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因电力设施保护确实对土地、山林承包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第1页&&共1页编辑: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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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得胜镇政府动用民兵打人野蛮违法施工
继三年前四川泸县得胜镇政府纵容开发商违法乱占滥用耕地建什么“西南世界”,大吸广大百姓子孙之饭,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暴光后,又一野蛮违法施工动用民兵打人
& &违法侵权事实:& & 我家有我和妻子罗江荣、儿子、儿媳、孙女共六人,长期以来居住在我社,依法所有的砖混结构与现浇相结合的楼房(用地面积140.07平方米,两楼一底)坐落在该社得宋公路旁,与本村二社以公路为界相邻。& &2013年以来,侵权人泸县电力有限公司承建了泸县220KV输变电工程及110KV输变电站在我村三社,与我家房屋以该条公路相隔相邻,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电业局是建设单位,又是管理单位。2014年2月以来,随着工程之进展,他们在未取得征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建设工程扩展至我社地域内,违法占用耕地修建220KV高压输变电基塔。其依计划需要修建的四个基塔,正在我家房背后的耕地内施工挖掘。其中一个基塔修建定位于我家房屋后墙根脚下仅相距50厘米,现已挖出一个3.8米*4.4米的基坑。众所周知:该四个变电器基塔修建完备后,必然产生强大的电磁波辐射和高频电流噪音,严重危及我们一家的身体健康。虽经我们一家多次交涉,但他们在得胜镇政府的违法保护下对我们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强行施工。2014年3月中旬,以肖科镇长、宋大钊副镇长、国土所金元平所长率领的政府工作团队来到我社,进行简单的工作动员,后来对我家房屋进行了测量,就宣布将我家房屋做为拆迁对象。随后,把我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材料,按农村房屋进行了估价,通知我们只拆迁房屋,不征收我们的宅基地,最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做补偿,要求我们一家同意后,随即拆迁我们的房屋。我们因见得到如此低价的补偿金后,根本无法换回相同类似房屋的居住,因而不同意。坚持要求按照中央的规定,对我们的房屋进行先安置后拆迁,补偿不到位不得拆迁,未拆迁不能施工。补偿应与城市拆迁房屋同地同价,同房同价。然而,日上午,由宋镇长、金所长率领的庞大的镇政府“强制执行”队伍,以“做了多次工作为由”动用派出所公安人员和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员一百余人(经我女儿多次要求他们出示工作证、执法证,但无一人出示过,只说是受得胜镇政府安排)来到现场进行所谓的“保护性施工”,强行将不安全的高压变电设施(进线端,220KV )修建在离我家房屋最近不到50公分处(完全就在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危险距离以内)。意在修建骏工投入使用后强迫我们接受其非法的显失公平补偿方案。为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时我们向施工方和政府相关领导传发“停止侵害通知书”(见后面附页)。他们以所谓不准我们阻止施工为由,将我们一家多人分割包围在我家门口坝子内。同时就肆无忌惮地指挥电力公司的人员施工。鉴于得胜镇政府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本身违法,并且纵容了两家电力企业违法侵权行为,我们一家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我妻罗江荣意欲上前阻止违法侵权行为,摆脱这伙不明身份的人的包围。却被这伙人多次推掀,终致倒在地上当场昏迷过去。某领导还居然当场指挥现场工作人员说“拿几个抬脚杆,拿几个抬手杆,把她抬出去”。罗江荣被这伙人推倒在地昏迷后,在后来八个多小时里一直昏迷不醒。& & 相关领导见恐发生人命,便用提前准备好的120急救车把罗江荣送到了得胜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可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居然时至天黑历时十个小时也一直不通知我们家人。也不安排护理人员到场护理。& &下午天黑时罗江荣头部剧烈疼痛,病情加重。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医院答复说:需要做CT检查,但该卫生院迫于没有这项设备,做不了。而镇政府领导们却流露出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之神态,家属提出转院治疗,他们又无理拒绝。而另一方面却在紧锣密鼓地连夜施工。对此,我们一家表示强烈抗议。理由如下:一、非法占用耕地修建高压变电设施,已违反了必须先征用后建设的规定前述两家企业在我村二社地域范围内修建高压输变电设施时,履行了征用地手续及相关补偿。当工程建设扩展至我社地域范围时,为达到削减补偿之非法目的,公然在根本未履行征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明目标张胆地占地施工,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得胜镇政府居然毫无顾及地充当这两家企业违法侵权、欺压百姓的保护工具,无视农民法律利益,实在令人伤心至极。二、公开宣布将我户房屋列入必须拆迁范围后,只丈量了房屋面积,在补偿问题没有解决前强行开工,实属强行拆迁之开头曲在我户与前述建设方、施工方因该起违法侵权纠纷发生争议后,以肖科镇长,宋大钊镇长为首的一大批镇政府官员公开宣布,要让施工企业先开工后协商解决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还抛出一个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的低价补偿方案,我们依法据理拒绝后,镇政府就推行什么“保护施工”,其实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殊不知: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现在他们连上级准予拆迁的批准手续都未取得,更没有补偿,怎么谈得上安置,怎么谈得上可以拆迁!而得胜镇政府就已推行“保护性施工”了,还说待修建后再协商解决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意在待高压输变电设施修建完成投入使用后,对我们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现实危害危险,迫使我方就范。这真是非常恶毒的一招坑农害农措施,实质上也是一出强制拆迁的开头戏。违反了《通知》该条之规定。三、搞只拆迁房屋,按农村房价补偿,不征收宅基地,违反了中央关于城市农村房屋同房同价、同地同价之要求。《通知》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而得胜镇政府居然别出心裁想出一个只拆迁房屋、不征收宅基地,因而不予补偿宅基地的法外方案,充当了违法侵权企业欺压农民的帮手。还说将我们的房屋只按农房价补偿给我们。谁不知,我们得到这点儿微薄的补偿后,若要再实现居住相同类似的住房,必须再背负巨额债务去当二十年房奴。 “中纪办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1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工地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户所得拆迁补偿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相同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该条之精髓就在于创新性地从以人为本角度提出了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同房同价,同地同价。& & 而得胜镇政府的所作所为,其与征用地企业结合在一起坑害农民,愚辱百姓的非法用心已经昭然若揭。四、违法动用警力和社会不明身份人员采保护性施工,已公然违反了中纪委禁止性规定得胜镇政府的领导们为前述建设、施工二方征用地做工作,本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自己若无权执行的事项,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国土部门,经由上级机关做出征用的决定,当发生补偿争议经协商无果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做出补偿决定,并将征用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落实到位,方可准予用地企业施工。而得胜镇政府却自侍位高权重,组织了一百余人的庞大的“强制执行”队伍前来现场保护性施工,本已违反我国《行政强制法》,其中有得胜派出所的公安人员,有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员,经由我们家人要求其出示执法证、工作证,无一人能出示。& &依据我国相关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执行问题,已经全部归口于人民法院,地方政府已无此项强制执行权力。而得胜镇政府居然敢于犯法治天下之大不讳,大搞花样创新。& &“国办发明电15号”〈〈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其第四条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而得胜镇政政府却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动用警力,为违法侵权、乱占耕地企业采取强制性施工,压制并致伤房屋业主,根本没把这些行政法律、法规放在眼里。五、致伤房屋业主受伤住院后,毫无人本主义思想,却继续致力于连夜强制性施工,体现了官商勾结、坑害百姓的人治作风,严重地伤害了广大百姓群众的法律信仰。 综上所述;得胜镇政府充当企业违法占用耕地、侵犯农民的生存权的“保护神”,不仅是又一起违法强制拆迁,无视征地拆迁补偿法律,而且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年前,得胜镇政府纵容开发商违法乱占滥用耕地建什么“西南世界”,大吸广大百姓子孙之饭,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暴光后,全国人民大为惊呀。现我们不知这个政府在这三年里纠正得如何,只知道他们又在支持、怂恿电力企业在我社地域内违法占用耕地,修建具有高度危险的能源设施。对百姓造成的潜在、现实的危害,视而不见。却故意不做足额补偿,违反我国《物权法》之规定,根本无视百姓利益。现在,我们强烈请求市委、市政府:从严查处这起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员,并责令得胜镇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未得落实以前立即停止违法占地施工;赔偿我家受伤者因此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和家属的精神损失。拆迁补偿问题将另案提起诉求。
投诉人:夏登兰
修桥铺路,建设变电站都是民生工程,老百姓应该支持建设。220KV变电站建好后全县电网得到提升老百姓也得实惠!
典型的想借拆迁名义敲一笔的思想,明明是农村却要求政府按城镇标准赔偿,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问题所在,建变电站是为了千家万户,到时候今年夏天泸县因此该户拒不配合导致拉闸限电,恐怕会被明白真相的上万群众骂安逸哟!
想和你去吹风
“最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做补偿”,楼主其实可以把这个补偿数额亮出来,以便让坛友们帮着分析分析,是确实补偿太低,还是你的要价过高。
修变电站是利民的事情,楼主为了一已私利在这儿是得不到支持的。
众所周知:该四个变电器基塔修建完备后,必然产生强大的电磁波辐射和高频电流噪音,严重危及我们一家的身体健康。
每次都是这个借口~~
事情玩大了就有人关注了。
可以找县尊府帮助解决、县尊府不理!可以将两级尊府告上法庭。。
补偿应与城市拆迁房屋同地同价,同房同价。{:4_119:}
补偿应与城市拆迁房屋同地同价,同房同价。{:4_119:}
楼主家的诉求是什么
保护个人利益是应该的。只是内容有些滑稽
宝来桥宝长
不晓得啥子原因,但发这种帖子估计都跟补偿不能满足楼主要求有关吧
爱说真话的人
楼主分明说的是在农村,怎么要按照城市的标准补偿???不会是弄魂头了吧??还是想敲人家一笔??
这里哪来的开发商?豁我们耍索,啥子极不合理的价格嘛,亮出来三。现在网民都是有分辨能力的了。
想和你去吹风 发表于
“最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做补偿”,楼主其实可以把这个补偿数额亮出来,以便让坛友们帮着分析分析,是确实补 ...
是该讲哈赔多少撒。大家好分析
想和你去吹风 发表于
“最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做补偿”,楼主其实可以把这个补偿数额亮出来,以便让坛友们帮着分析分析,是确实补 ...
是该讲哈赔多少撒。大家好分析
想和你去吹风 发表于
“最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做补偿”,楼主其实可以把这个补偿数额亮出来,以便让坛友们帮着分析分析,是确实补 ...
是该讲哈赔多少撒。大家好分析
想和你去吹风 发表于
“最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做补偿”,楼主其实可以把这个补偿数额亮出来,以便让坛友们帮着分析分析,是确实补 ...
是该讲哈赔多少撒。大家好分析
卖葱葱的农民
一定要修在那里吗?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城市价格不可能,可以移地修建换房、再适当补助。
._▁_.雪春風
那時年少 发表于
众所周知:该四个变电器基塔修建完备后,必然产生强大的电磁波辐射和高频电流噪音,严重危及我们一家的身体 ...
220KV也就是22万伏的高压变电站了,先不说国际标准,就算是按国内标准都已经是高辐射的,这个对人的危害是肯定的。电力公司这点常识性意识还是有的,要不然也不会搞拆迁补偿。他这个帖子绕了半天主要诉说的是补偿标准不接受后,政府的处事方式问题。高压变电站危害(大家都晓得的)、补偿差异(楼主已有意识该找法院)都不是这个帖子的诉求重点。
._▁_.雪春風
楼主的标题“动用民兵”这个用词要慎重,公安人员、社会人士不能和民兵挂钩,民兵属于国防力量,没实际核实身份前不能说是民兵,要真实动了民兵还得了。
tzp2006game
“最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做补偿”??????????????????公布嘛
与城头的房子一个价这要求太笼统了,楼猪应该要求与北京的房子一个价,一赔下来,立马就发啦。
现在农村征地拆迁遇到的咬客太多了,说不定楼主想一口吃个大胖子也说不定三。楼主应该把补偿出来的标准和依据晒出来给大家看一下,光说补偿过低,凭啥子三,我相信人家肯定是依据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这样补偿的。楼主不说,位子没摆正,不够客观公正,不据有说服力,你就是告到中央也白搭啊……。
看不惯就要说@
太长了难得看,顶一下,顶到500,。。。。
看不惯就要说@
不是把你顶遭,就是把你顶火{:soso_e113:}
写得太长,难得看。楼主可否说下是哪期的《焦点访谈》?大家也去看看撒。
xiajun1983
个人觉得哈,这个文字内容应该去法院起诉,那点可以判公道
以前停朋友说过,安电桩这些活路,有些人一看到是撒子电力公司,有钱单位,动不动挖个坑都要价几万,漫天要价坐地还钱勒,楼主觉得冤可以把赔偿金额也公布出来,才显得真实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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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flare-nginx农民土地未经个人同意,电力局施工和拓宽道路,属于侵权吗_百度知道
农民土地未经个人同意,电力局施工和拓宽道路,属于侵权吗
般来说,有一种可能是电力部门和政府已谈好赔偿金,阻挠施工,一时半会儿也说不清楚,否则不好判断,和当地政府与土地所有者肯定都有。如果是强制施工的话。 请把情况说得详细一些吧。或者那块土地本就是在电力通道范围内。政策处理的事情很复杂,所有权本身就是电力部门的,但土地所有者漫天要价,电力部门施工肯定是有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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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承包期内,个人土地不容侵犯。解决办法:1要求赔偿。2 非法施工时,立即拨打110报警,就说非法侵占。3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
也属于侵权,可以向他们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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