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末遂怎样才能把杀人犯2死刑

&>>&&>>& >>
杀人犯胡芳死刑现场图 胡芳杀人碎尸全程 女人杀人犯被判死刑后
日 09:08&来源:互联网&&
陕西渭南中院法官李宏为杀人犯违法办理监外执行、杀人犯脱管再夺人命,近日李宏被吴堡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陕西渭南中院法官李宏为杀人犯违法办理监外执行、杀人犯脱管再夺人命,近日李宏被吴堡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去年12月11日,新京报刊发了《华阴市杀人犯&监外&再杀人调查》,在华阴身负命案的罪犯李宏亮因参与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然而在服刑期间,他却如常人一样自由出入公共场合,并再次在闹市组织参与杀死一名公务员。
  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宏所承办的李宏亮伤害一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李宏亮因涉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在侦查期间被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渭南市中院时,案件承办人李宏既未组织合议庭研究是否将该犯予以收押,也未重新换保,而是由李宏亮父亲出具保证书后继续取保候审,其行为具有过失。
  吴堡县法院指出,承办法官李宏知道犯人未被收监羁押,也未将相关材料向主管院长汇报,而是将材料放置在办公桌内,违背《法官法》相关规定。
  李宏玩忽职守罪事发于李宏亮参与的第二起命案。
  2012年6月,李宏亮组织参与当街砍死一名公务员,警方在侦查阶段发现李宏亮正是当年未被收监的罪犯。
  此事引起陕西省检察机关的重视。2013年底,陕西省检察院指定吴堡县检察院侦办此案并由吴堡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8月份,李宏涉嫌玩忽职守案在吴堡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却迟迟没有下文。渎职法官李宏仍以渭南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的身份在岗,工资照发。
  多个知情消息源称,李宏的姐夫是陕西省高院一名副院长。
  新京报报道刊发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日,吴堡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李宏有期徒刑两年,李宏提起上诉。
  吴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宏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8月24日一早,刘军姐姐刘玲得知二审已经宣判,立即赶到郴州中院拿判决书。她说,全家这几年都在为此事奔波,&今天终于等到这个结果,全家人都很满意&。
网友有话说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深港在线综合"的所有作品,均由本网编辑搜集整理,并加入大量个人点评、观点、配图等内容,版权均属于深港在线,未经本网许可,禁止转载,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您联系我们之后24小时内予以删除,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一个杀人犯在被宣判死刑以后,却发疯了,将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一个杀人犯在被宣判死刑以后,却发疯了,将怎么处理?
并被确定属实比如说有一个杀人犯,这个杀人犯在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时候却突然发疯了,之前犯下杀人重罪,被捕后接受审判,这个时候一般会做出什么处理,结果被判处死刑,因为承受不了突如其来的打击?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未宣判的时候发的疯,又会怎么处理。请问
提问者采纳
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则不影响执行这个情况是极其特殊的,或者说间歇性精神病;此时需报最高法院决定,也就是执行法官要讯问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不过如果精神病病情并不严重。如果是宣判前,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则此程序无法进行。如果被执行人得了精神病,进行精神病鉴定,死刑执行的时候有一个“验明正身”的程序、审判中患病的话,并不影响被执行人的自我意识的话,也就没法执行死刑了。一般来说
提问者评价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宣判后疯了还是要执行死刑的宣判前疯的话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看来你对法律还是知道的,法律是不能惩罚精神病人,然后如果罪犯的精神有问题,是可以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可是,你说是在被即将执行死刑时,这就好玩儿了,如果把他送回去,是不是有点浪费时间呢,所以,我觉得,直接杀掉,不用再参考什么法律,这是个特例。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死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位置: &gt
宿松首个获注射死刑杀人犯 今早被执行死刑
  安庆新闻网讯:5月14日早晨,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的洪某在宿松县殡仪馆执行死刑。洪某是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他成为宿松县第一个被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男犯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亡命令,5月14日早晨6时许,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将洪某从宿松县看守所押解到该县殡仪馆执行了死刑。
  日15时许,洪某在其租住的宿松县公路局宿舍阳台看到被害人胡某某(殁年9岁)从楼下经过,产生猥亵胡某某之念,便将胡某某骗至租房内。洪某对胡某某实施猥亵遭抗拒,将其残忍杀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洪某猥亵男童遭抗拒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的裁定。
  据了解,洪某被宣判执行死刑裁定后,宿松县看守所专门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洪某进行心理缓压谈话、聊天,并安排了亲属会见。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看完本篇,您心情如何?您的位置: &&
现在什么样的杀人犯可以不判死刑
故意杀人终审判决
不判死刑的要看各种情节,你可以直接与我电话联系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吉安推荐律师
河南 平顶山
法律咨询最新回复
最新法律知识引用一下日本首例未成年人死刑案例中,受害人家属的话。为什么觉得判这样的杀人犯死刑残忍?这明明就是他已经加诸在别人身上的事情,每个人生命的重量都是很沉重的,这种份量,必须让轻视其存在的人深刻地认识到。
同时转发到微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是杀人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