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边的案子能在家能做的兼职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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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薄熙来的案子不外乎是这样来办的
08:32:19 &杨学林 & &
&&&&据报道: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今日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精彩高清图推荐:深圳中院“八项承诺”:诉讼事务网上办 案件进度在家查
来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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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从满足群众对司法服务的要求出发加强学习,用学习教育的成果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促使广大干警在学习教育上持续用力。
深圳中院昨向全社会作出“八项承诺”
诉讼事务网上办 案件进度在家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从满足群众对司法服务的要求出发加强学习,用学习教育的成果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促使广大干警在学习教育上持续用力。昨日,深圳中院向全社会作出“八项承诺”。
深圳中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向社会作出的“八项承诺”主要内容为:一、开展法官“两进”活动。完善全市法院开展法官进社区、进行业协会活动方案,常态化、持续性地送法到基层。二、建立网上服务通道。完成“深圳法院诉讼服务网”建设,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开辟网上便捷通道。三、开展窗口文明服务提升行动。细化立案、信访等窗口部门工作礼仪规范,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当事人投诉窗口工作人员的,24小时内调查处理,48小时内反馈处理情况。四、完善案件查询制度。当事人可以凭密码查询案件办理进度及案件相关信息。五、依法严惩侵害民生犯罪。依法严惩、及时曝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件,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力度。六、实施案件审理提速工程。在基层法院全面推行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对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给付之诉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机制,力争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庭审后当庭制作裁判文书,最迟45天内办结。七、完善主动执行机制。积极探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大执行力度,对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进行财产查控,及时曝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在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为全国作示范。八、加强作风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展明察暗访,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完善法院队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同时,该院还推出了加快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送法进企业、进行业、进社区等14项司法改革和民生服务措施。通过深化系列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满意认同。(记者 简洁 通讯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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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诈骗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逆转局面
时间:日&&|&&作者:周俊奇律师&&|&&关键词:诈骗罪&&|&&浏览:983
本案当事人涉嫌诈骗罪,数额高达几千万,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本律师不辞劳苦,仔细研究案卷,在公安、检察院各阶段即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迫使基层检察院将该案提交市检察院承办,市检察院经研究又不得不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足足历经近一年时间迫使该案又退回基层检察院,将量刑可能的幅度降低至有期徒刑,随后向该基层检察院提交了长达二十多页的辩护意见,充分阐述对该案的分析,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有效沟通。
本案当事人涉嫌,数额高达几千万,可能面临。本律师不辞劳苦,仔细研究案卷,在公安、检察院各阶段即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迫使基层检察院将该案提交市检察院承办,市检察院经研究又不得不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足足历经近一年时间迫使该案又退回基层检察院,将量刑可能的幅度降低至,随后向该基层检察院提交了长达二十多页的辩护意见,充分阐述对该案的分析,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有效沟通。最终该基层检察院依法为当事人办理,从看守所释放。关于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鑫目依法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对全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特此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本案关于李某某涉嫌犯罪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而事实上,李某某从事的“转账”行为皆因其老板王某某欺骗其款项为从朋友处“借来”,让李某某转到相应账户是“用于还贷款”,全案材料中李某某关于王某某“借来的钱还贷款”的欺骗说辞的供述和受害人张某某、证人贺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关于王某某“借来的钱还贷款”的欺骗说辞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李某某系被老板王某某欺骗,在不知道并且不可能意识到所转款项为承兑汇票贴现款的情况下从事了转账行为。并且,李某某对老板王某某的谎言信以为真,在转账后还打电话给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问她公司收到的款项有没有拿去还贷款。下文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详细阐述:(1)关于李某某涉嫌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2)关于李某某供述与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表明王某某编织“借钱还贷”的谎言事实,(3)关于李某某所接触的王某某的几项特定事务而对王某某的谎言信赖无疑,不可能意识到所转款项为承兑汇票贴现款的事实,(4)关于李某某转账后向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打电话确认所转款项是否已经打到银行用于还贷的事实,(5)请求检察院就部分事实证据进行调取的申请。一、本案关于李某某涉嫌犯罪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1、李某某“投案自首”部分的事实不清日,李某某给贺某某打电话,贺某某跟李某某说了该笔款项是贴现款项,且已经被王某某挪走侵吞。至此,李某某才清楚事实真相的两个关键点:(1)自己所转款项是贴现款、(2)该款项已被老板王某某侵吞。由此李某某本人意识到事情严重性。贺某某建议其马上去公安局自首,其就去了公安局。日公安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最后五行载“昨天晚上我在温岭未关机钱,贺某某打我电话过,问钱是否我转走的,转到哪里去了,我就跟他说钱转到王某某的****有限公司了,他问我王某某将钱转过去干吗,我说我听王某某说是还一下贷款,因为在王某某和我通话中,我好像听他说过拿这钱还贷款什么的。”日公安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问“你为何来到我公安机关?”李某某答“我是自己来你们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第4页载“我从温岭回到苍南,到那后我给王某某打电话,发现已经关机,几个号码都不通了,到了中午我跟贺某某通电话,贺某某说王某某把人家的钱卷跑了,这边事主在宁海报案了,我一听是这样,感觉事情大了,就回到宁海向你们来说明情况。”第5页问“王某某知道你把钱转好后,就叫你马上走,房间也不用退,手机还要丢掉,还要出去避一避,你听了什么感受?”李某某答“我就感觉这个事情不简单了,觉得挺蹊跷。但是我没有听他的话,吧手机扔了,还要出去避一避,我感觉烦,就在当晚把手机关了,第二天我联系不上林总,我就打电话贺某某,我才得知果真出事情了,我就回答宁海向你们讲清情况。”日公安询问贺某某的笔录地2页载“我说我们都已经知道是你转走的,并且在那边报案了,他就承认是他转走的钱,是王某某吩咐他转走的,他现在已经知道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了,我就说你自己马上去公安局去自首,他当时说他在温州苍南,答应我马上去自首的,就这样其他没说什么就挂了电话。”日第一次会见笔录,问李某某怎么知道钱被老板卷走,李某某答“殷总电话里告诉我的,我后来给林总打电话也打不通;我就在第二天给殷总打电话说了。他也说我也会有麻烦,我就说干脆自首了。”日第二次会见笔录,问“你跟受害人之间联系的事讲下”,李某某答“邱姓的一个朋友问钱是不是我转的,我说是的,后来殷总也问了我是不是我转的钱,我说是,他就告诉我钱就是他们贴现的,我才知道是他们贴现的钱。第二天我给我老板打电话打不通,我就有点担心,就打电话给殷总,他说我老板已经跑了,联系不上,受害者已经报案了。我就说我去自首。”以上笔录相互印证,所反映的可确定的事实为:李某某转了一笔钱,这笔钱是王某某让他转的。存疑的事实为:李某某自己在转这笔钱时是否明知这笔钱为贴现的钱。该存疑的事实即为本案主观故意之焦点。当李某某知道自己转了一笔钱,而且数目巨大,并且让他转账的老板还跑了,他能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对于李某某这样一个中专毕业的普通公民而言,他不知道何谓“主客观相一致”,更不知道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为何,所以根本无法确知自己是否涉嫌犯罪;而转账这个事情确实是他自己做的,所以他秉承着一般人的正常心理给自己的行为所作的理解就是可能犯罪了。面临着两千多万这样巨大的一个数字,他顺延着一贯的老实人的态度前往公安机关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想要配合政府查清事实,将事情的本来面目弄清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样的一种态度和行为在犯罪事实认定的情况下,确实应当作为自首情节。但是在犯罪事实尚未认定的情况下,不能由此反推行为人犯罪事实成立。2、李某某多次讯问笔录所反映的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李某某在案发前及转账行为当时并不明知且无法预见所转款项系吴某某办理的贴现款,没有犯罪故意。日公安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最后五行载“昨天晚上我在温岭未关机钱,贺某某打我电话过,问钱是否我转走的,转到哪里去了,我就跟他说钱转到王某某的温州****有限公司了,他问我王某某将钱转过去干吗,我说我听王某某说是还一下贷款,因为在王某某和我通话中,我好像听他说过拿这钱还贷款什么的。”第4页,问“王某某的家产实力如何?”李某某答“还可以的,有好几套房子,本来有一辆740的宝马车,但在11月底抵押给别人了。”日公安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问“你是否知道王某某叫你转走的这笔钱是从哪来的?”李某某答“我不知道的,但是我听王某某说这笔钱是他借来还贷款的,至于从哪借来我就不知道了。但是事后到现在,我想这笔钱应该就是老俞的”日公安第二次讯问笔录第2页,问“这个钱是哪里来的?”李某某答“事发时我是不清楚,事后我知道是老俞叫吴某某代办汇票贴现的钱。”日公安第三次讯问笔录第4页,问“你自己有何想法?”李某某答“我就是觉得我被王某某、吴某某利用了,他们就是借我的手把钱转出去。”问“你还有其他补充否?”李某某答“王某某其实也没有钱的,他把车、房产都抵押给别人了。”日公安第七次讯问笔录第3页,问“还有其他补充否?”李某某答“12月12日那天王某某有跟我讲过‘钱是借来的’的话,我当时也相信过他。”日公安第九次讯问笔录第2页载“……后来在4点左右转账前,王某某又告诉我说这是他借来的钱,我没有什么犹豫,没去想那么多,就信了他的话,把钱通过我的手转出去了……”日第一次会见笔录,问“你当时在转款前或当时对这笔款如何认识?”李某某答“老板说是借来的,让我打过去还款,我就相信他是借来的。”日第二次会见笔录,问“你讲一下王某某让你把别人打给他的欠条都交给他母亲的事”,李某某答“我飞回温州当晚,他跟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顺便把存放在我这里的欠条带给他弟弟林友虎,让他弟弟去收账。另外,我想起两件事。一个是我大概在案发前两三周,有一次去公司一个叫郑义的主观办公室坐坐,看到他桌子上放着一张单子,上面都是林总近期欠银行钱的数据,大概有上千万。还有,林总把他的龙岗大厦一套房子抵押给他表弟吴绍柯,把他的宝马74li抵押给他表哥吴绍调,让他们帮他还温州银行的贷款。汽车的抵押协议,我已经交给警察。”日第三次会见笔录,问“你对这个事情怎么看?”李某某答“我真的不知情,王某某就是打电话告诉我是借来的钱,让我转账还银行的贷款,第二天就会还钱的。”李某某继续陈述“后来公安又来作了一次笔录,我看他们作笔录跟我讲的不一样,又写的知情,我不签字,他们说签字就可以取保候审了。我犹豫了一下,心想我取保候审就可以出去看老婆了,她应该是下个月预产期,我想陪着她,急着想取保候审出去,最后还是签字了。”日第四次会见笔录,问“你从做王某某司机以来,贷款情况你说一下”李某某答“案发前二个礼拜左右,我从公司的业务主管郑义那看到记录公司去银行的贷款记录。我也只是看了一眼,没仔细看,大概有一千多万。抬头是“12月份要还的贷款”。我作为司机经常送他们去办理贷款业务。温州银行去的是最多的。“问“你参与过王某某贷款的事项吗?”李某某答“我帮王某某办过两次贷款。其中一次是宝马车抵押80万,这个是有协议的,签协议的是郑义。由于王某某当时不在,他让郑义盖了个法人章。后来王某某的表哥吴绍调还是不放心,就让我在协议上签了王某某的名字。”问“这件事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李某某答“2012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是郑义通知我去他办公室的。浙CKW888,这车停在王某某的小区,我把车开出小区给吴绍调了。”问“还有一次贷款呢?”李某某答“另外一个是房产。王某某抵押给他表弟吴绍柯,借款是50万。我开车到王某某母亲那把房款拿给吴绍柯。是王某某打电话给我的。我跟吴绍柯的哥哥一起去的,车上他跟我讲了这件事。”问“案发这段时间,王某某是怎么跟你说这笔款项的?”李某某答“在广州时,王某某大概在12月9日下午3:00左右打电话给我,说公司过两天有笔温州银行的贷款要还。问我什么时候回去。我到宁海之后,日下午3:50―4:00的样子,就是我钱转出去前几分钟,我在电脑上查了一下。2000多万的钱都到了,我把电话给王某某,跟他说钱到了。”问“王某某是什么时候跟你说这笔钱是借来的?”李某某答“日下午3:20左右,我在宾馆1107号房间装好网银刷页面查账时,看钱还没有到账,就打了一个电话给王某某,跟他说钱还没有到账。他说他会让他快点转的。我问这个钱是怎么来的,他说是借来的。”问“他(指王某某)在当地的信誉如何,你知道吗?”李某某答“他的信誉还可以的,我对他也是很信任的,所以当他跟我说钱是用于还贷款的,我也就没有怀疑。”问“你还有什么补充吗?”李某某答“在日下午4:00多,我转账完成后开车离开宾馆,大概4:30左右我打了个电话给公司的财务黄某某,我问她贷款还了没有。她说还了,我问她还了哪个银行,多少钱,她说还了温州银行贷款1700多万。我问她还有500万呢,她说这你就不用管了。那我就没问了,把电话挂了。”上述事实反映了以下四点核心内容:第一、王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去宁海转一笔款项,声称该款项用于还贷款。上述多处笔录,不论是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还是律师会见笔录,均有体现王某某在电话里声称要去李某某所转的款项系用于还贷款,直至李某某转账完成后,离开在途期间还对王某某欺骗他该笔款项系用于还贷的说辞深信不疑,还向公司财务黄某某电话确认。第二,王某某欺骗李某某说该款项为借来的。王某某基于李某某对还贷说辞的信任,进一步欺骗李某某声称该款项是借来的。上述公安笔录和律师会见笔录是相互印证的,都充分体现了王某某对李某某声称该笔款为“借来的”。第三,李某某在案发前对于王某某名下的公司负债情况非常清楚,以至于李某某足以相信自己所转款项系借来用于还贷,根本无法预见到款项的真实来源。李某某在业务主管郑义办公室看到的王某某的公司要还的贷款数据、李某某参与的王某某借款事项等事实均让李某某有足够的事实基础相信王某某“借钱还贷”的谎言,而不能单单因为在宾馆看到了张某某等人就预见到自己所转款项为张某某承兑汇票的贴现款。第四,李某某在事后有多人频繁打其电话且王某某已经联系不上,听贺某某讲述真相后才知道自己所转款项系张某某承兑汇票贴现的钱。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多次讯问笔录所也不能反映出李某某的犯罪故意吴某某前后一致、相对稳定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李某某是在12日早上给我打了电话说要来宁海,我才知道王某某派过来的人是李某某,他过来是帮王某某从我贴现账户里面转钱的。”《宁海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第1页、《呈请关于李某某、吴某某诈骗案的破案报告书》第2页、《侦查终结报告书》第2页均陈述王某某事先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某共谋,事实上,如吴某某供述直到李某某给他打电话他才知道王某某骗去转账的人是李某某,事前并没有共谋过。并且从吴某某的供述也无法看出李某某对于自己将要转账的款项来源的明知。反倒是吴某某与王某某心照不宣,亦未对李某某提起该款项系其贴现所得,并不是王某某借来的。4、现有证据不足以对李某某定罪本案现有的证据,用以证明李某某明知或者可以预见到所转款项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办理贴现业务的钱的只有李某某本人的认“罪”供述以及案发时李某某见过张某某等人的事实。前述中,已经阐述了李某某对于该笔款项的认识,其是在老板王某某欺骗下以为所转款项是借来的用于还贷的。李某某对于王某某名下的公司负债情况及紧急要还贷的事情很清楚,并且王某某又是李某某的老板,在当地的信誉也好,这些足以使李某某相信王某某所编织的谎言,即便是在案发当日见过受害人,也很难推翻一个正常人基于一系列的事实所构建起来的信任。真正能够用以查清当时王某某是不是确有与李某某共谋或者向李某某说谎骗取李某某信任,只有通话记录(甚至通话录音)以及王某某的陈述可以佐证,而这些证据目前都不存在。综上所述,本案李某某犯罪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李某某供述的王某某声称借钱贷款一事,有其他证据印证日公安对受害人张某某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页最后四行,问“据我们了解,事发后王某某通过律师和你们联系过,这是怎么回事?”张某某答“是有这样的事情,据贺某某和我讲,事发12日当晚王某某就打贺某某电话,说是这笔钱他先用了,他会想办法最迟第二天去银行开一张面值……”日公安对贺某某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问“你还有什么情况提供?”贺某某答“事发当天,也就是12月12日16时多,我人在,王某某打我电话,和我说吴某某给张某某代办的汇票贴现钱已经到账了,他是否能先用一下这笔资金,还贷款,第二日早上就可以还上的……”日公安对贺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第3页开头,贺某某陈述“当天下午及12月12日我人还在成都,16点半时候,王某某打了我电话,和我说吴某某给老俞代办的汇票贴现钱已到账,他是否能先用一下这笔钱,还贷款……”日公安对刘某某的第1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结尾处,刘某某陈述:大概是下午5点多,我打通王某某电话,王某某说这笔资金他借用一下,要还贷,第二天就会还回来的……日公安对刘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第3页,刘某某陈述……大家在房间和老俞老洪正着急怎么办时候,贺某某电话打给我了,他说王某某给他打了电话,和他说这笔贴现出来的钱他转走了,他要先用一下还贷,马上会还给老俞他们的,这个时候大家才知道钱被王某某挪用了……我给王某某也打电话,一开始林不接,我使劲打,林就接了电话,王某某也告诉我钱确实他转走了,他先挪用一下还贷,第二天就会还给我们的。日公安对陈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中间,陈某某陈述“日早上,我还在王某某的银企发展有限公司上班……那天下午3时许,公司的主管郑义打我电话加我马上去公司,将会有一笔钱打进我温州银行的卡号,钱进来后要我马上把这个钱再还给其他人……按照公司主管给我的名单和账号,并注有还款金额的多少,把这笔550多万元的钱全部转到了相应的账号上。”“问你是否知道这笔550多万元的钱是谁打到你账户的”,陈某某答“是我公司出纳打进我卡里的。不是黄某某就是谢某某打给我卡内的。”日公安对谢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结尾处,谢某某陈述“日13时多,那阵子我已经没有正常在公司上班了,在家呆着。公司出纳黄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是林总叫我去公司等着,有一笔钱将打到我的浦发银行账户上,等钱到了马上转到……到16时多,我的卡里存进1000多万元……还是黄某某电话打给我的,说是钱已到我的账户了,要我马上去转存了。我按照她的吩咐……当时接了黄某某的一个电话,她叫我以后都不用去公司上班了,我也一直没去过。”问“你是否知道黄某某为何要你将钱转到温州****有限公司的民生银行账户上去?”谢某某答“她说是林总吩咐的,至于原因我也不知道。”问“那你为何听黄某某的,你应该听林总的话?”谢某某答“是的,林总是老板,我是应该听他吩咐做事,但是这阵子我已经联系不上林总了,黄某某一直和林总有联系,就是以前,林总和黄某某单独联系的多,指示黄某某吩咐我们做事,所以黄某某一般都代替林总一样,她叫我们做什么,我们基本都去做。”以上笔录所反映的事实很清晰,即:王某某对于涉案款项确有提及是借来用于还贷,李某某称被王某某欺骗的供述属实。三、请求贵院调取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为查清事实,辩护人特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贵院调取下列证据:1、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全部录音录像资料。鉴于李某某的供述前后有出入,且其声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涉嫌诱供,为了查清事实,恳请贵院调取该资料。2、王某某名下某公司(郑义为主管)一份12月份要还的贷款清单及向郑义作询问笔录。该组证据用于查实李某某所言其案发两周前在郑义办公室看到过王某某的公司负债情况。3、王某某与吴绍柯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及向吴绍柯作询问笔录。该份协议,据李某某称已上交公安机关。该组证据用于查实李某某所述其参与过王某某借款事项。4、向黄某某作询问笔录。该份证据用于查实李某某对王某某所谓借钱还贷谎言深信不疑,还在转账后向黄某某电话确认的事项。最新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7项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第8项第2款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本案中,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罪的证据即李某某本人的口供,并且据公安机关向市检察院提交的《情况说明》可知讯问现场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存在瑕疵,部分已无法重现调取,这些问题也将直接导致本案赖以定罪的事实存疑、相关证据被排除。因此,特别恳请贵院能够对本案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合法合理的决定。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的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在庭审过程中,张高平最后陈述时说:“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的边缘。”这段简短的最后陈述表达了一个公民对于刑事犯罪追究过程中程序公正、保障人权最朴实最深刻的认识和期盼。对于我们法律共同体的人士而言,这种期盼应当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在新一届中央党委和政法部门领导下,我们的法治进程正在逐步走向完善,我们的司法实践正在不断迈入新高。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党坚强领导下、在制度的有力保障下、在贵院严格依法办事的理念正确指导下,我们的司法实践会秉公处理、严格执法,不会让一个刚入社会不久、本分老实的二十出头的年轻人糊里糊涂锒铛入狱,不会让一个刚出生不到半年的婴儿尚不知人事就将面临一个糊里糊涂锒铛入狱的父亲。这里,我们再次恳请贵院能够依法严格审查,慎重处理。综上所述,本案就李某某涉嫌犯罪部分的现有证据严重不足,李某某是否明知或预见到所转款项为贴现款缺乏必要的证据佐证,尤其是缺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印证,不足以认定李某某在行为时有犯罪故意。反倒是李某某多次供述与本案受害人、相关证人的诸多陈述均一致显示王某某借钱还贷的谎言。李某某是受王某某欺骗,而进行的转账行为。恳请贵院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严格依法审查。谢谢!辩护人:时间:
作者: [浙江-宁波]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股权纠纷 法律顾问 律所: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511积分 | 帮助63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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