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 电影医疗事故鉴定百分之四十有多少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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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患者有哪些办法
作者:朱丹君&&&&转贴自:台州商报|.cn/health//content_321703.htm&&&&点击数:1284
  一提起医疗纠纷,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千万别让自己遇上”。的确,遭遇医疗纠纷是一件让医患双方都很头痛的事,谁都不想跟它沾边。可是若真“赶”上了,那么寻找适当的合法的途径解决是关键。本报记者为你整理了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可采取的应对办法。
说说医调会
  1、医调会可为患者提供哪些服务
  今年5月12日,台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正式挂牌运行,目前9个县(市、区)也均相继成立此类机构。患方一旦遇到医疗纠纷,可先拨打医院所在地的医调会电话咨询。
  一般接到医患双方调解申请后,医调会将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和意图,在医患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的意愿下,启动调解程序,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由医学专家、高级法官、律师、调处专家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合议,作出调处结论意见。在医患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理赔结案。而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医患双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以患方应保留好治疗过程中相关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原始单据等。
  根据《》规定,患者可向院方要求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各种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相关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有患者或家属在场时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2、七种情形医调会不予受理
  根据《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委会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三、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四、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此外,《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医调会也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在医疗纠纷中究竟成效如何?记者从市卫生局医政处获悉,由于“第三方解决模式”在我市实施不久,医调会受理调处的比例还较低,但成功率较高。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575起,已成功调解500起,其中由医调会调处150起。全市有740家医疗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总金额为1205.6万元。
  [办法一]
  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
  可以好好商量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一般会优先考虑“私了”。据了解,目前我市大医院都设有专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咨询和投诉处理中心,患者可先到该中心投诉,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但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根据《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暂行办法》,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等。
  [办法二]
  正式受理后
  最多75日内可拿到鉴定书
  据介绍,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记者了解到,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要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双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能拿到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鉴定的,由提出争议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则由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支付。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赔偿金10万元以上
  就要打官司
  不少市民都不愿意“闹”上法庭,认为打官司不仅成本较高,而且时间较长,“耗不起。”目前选择这种方式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群体日趋减少。
  但是,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就要通过法院解决。
  大家知道,打官司最注重证据。那么,在一场医疗事故诉讼中,到底哪些证据是最为关键的呢?记者了解到,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这些证据你都得保管好。
  医调会不是医院代言人
  “医调会不是医院代言人。”台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梁秀峰向记者解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是从事医疗纠纷调处的专业服务机构,它是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医院只要投保了医疗责任险,经医调会调处后,由保险公司为患者损失“买单”。
  此外,梁秀峰强调,医调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是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据了解,调处一起医疗纠纷时间有规定,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梁秀峰表示,如果医患任何一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仍可以通过申请医疗鉴定和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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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阅读】
  国外医疗事故
  与纠纷的处理
  [美国]
  也出现过医疗诉讼爆炸式增长
  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医疗诉讼爆炸式增长的局面。针对诉讼极端频繁的弊病,美国兴起了医疗纠纷的ADR运动,就是跨出现存法庭制度范围,寻找其他实用的解决纠纷办法。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律师协会以及美国医药协会作为发起机构,联合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报告,8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解决采用了调解这一方式。
  美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由被指定的中立第三方收集医疗纠纷有关的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然后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纠纷各方通过有组织的谈判,通过协商尽量协调分歧,达成协议,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约束力。
  [新西兰]
  医师不用赔但有被解雇风险
  新西兰在1974年以来,由劳动部、社会福利部、卫生部联合设立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主席由劳动部推荐,助手由法院的律师担任。法律规定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伤,包括医疗事故,都要在24小时内报告意外事故委员会调查处理。他们认为在判定医疗事故时,首先考虑医疗的特殊性,因为许多治疗手段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并发症不能算是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异议,可由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仲裁。出了医疗事故,医生本人虽不负赔偿责任,但都有被解雇的可能。
  [西欧]
  不属医师责任的国家买单
  在西欧,如丹麦和比利时等国有明文规定,凡不属医师责任,但使患者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如果医师有责任,一般以公函形式通知医院和本人,指出医务人员在某一方面发生了医疗过失,严重的提交法庭按有关法律处理。丹麦设有全国医学法律委员会,成员由司法机构选择的一批医学专家组成,受理地区卫生官解决不了的疑难医学纠纷问题。法庭的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为受损害人2-3年的收入总和),直到停止医师执业(这是最重的处分)。 
  [日本]
  医师会向保险公司“团购”保险
  日本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公布一套医疗事故特殊处理办法,即日本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日本医师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加保险的医师会会员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医师会下设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均由医学专家和律师组成,两个机构分立是为了避免片面性,求得公正的判定,协同地方医师会一起出面与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如协商失败,则通过诉讼经法院解决。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医疗纠纷律师网--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法律-医疗事故咨询-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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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
作者:记者 杜慧&&&&转贴自:东方卫报|/p/ca625609.htm&&&&点击数:1637
【东方卫报报道】 东方卫报记者 杜慧
新闻背景:记者日前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2年9月1日新《》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患者的胜诉率从实施前的90%下降到现在的20%。新《》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更对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为什么新规定没能让患者受益?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刘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去年经人介绍到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交费用,忍疼痛,刘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刘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天花乱坠,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并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差错和失误,该手术是顺利完成的,虽然未能达到广告上的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刘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新规定,看上去很美
●举证责任:从患者到医院
《》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如果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
一位经常打医患纠纷官司的律师对记者说,《》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是,虽然医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但相对于医疗知识缺乏的患者而言,受过专业教育、拥有临床经的医生,举证的难度比患者小得多,很多证据来自于他们非常熟悉的医疗领域,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的天平还是公正的。
●鉴定机构:从鉴定委员会到医学会
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为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
然而,《》和《》的相继施行,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却直线上升。于是,质疑声一片。
(二)漏洞多:新规其实很脆弱
《》和《》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事实上,虽然举证倒置规定已实施,但患者仍需要为诉讼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并能提供院方无过错的有力证据,那么提出诉讼的患者便会败诉。所以,新规并没有对患者“一边倒”,患者更不能盲目地将医院告上法庭。
●责任认定难:几方互相推诿
尽管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医疗部门举证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完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医患双方往往对此问题分歧较大。另外,由谁通知当事人提供医学鉴定所需检材、提供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要求,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因此诉讼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鉴定部门要求审判人员通知当事人,而审判人员认为应由鉴定机关直接通知,结果双方互相推诿。
很多人都知道,医疗事故的认定,鉴定是关键。但是,由医学会来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如上所说达到了中立和公正?
●鉴定采信难:从“老子”鉴定“儿子”到“兄弟们互相鉴定”
《》虽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实际上参加鉴定的专家基本上仍由各医疗部门中的知名专家组成。据了解,某医学会拥有一个人数达1000多名医生的医学专家库,包括58个医学领域。据悉,入库的这些专家,必须是全市各大医院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取3名,医学会抽取1名。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要有2名法医参加。此外,每个鉴定组还要推选一名组长。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虽然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专家库,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外界常常有“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质疑。尽管不是同一个医院的专家,但是仍然是“一家人”。难怪有人说,这等于由过去的“老子”鉴定“儿子”,变成了现在的“兄弟们”相互鉴定,今天我来鉴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来鉴定我了。这样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确存在着让人难以信服的问题。
●专家不出庭:患者拿什么来相信你
王先生的妻子肠梗阻入住一医院治疗。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因不重视临床反应未及时手术,导致肠管大部分坏死。
王先生认为这是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他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听说鉴定专家都是医生,和医院很熟,同时,也听说鉴定人都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为此一直心存疑虑。
人们对鉴定提出质疑,除了因为医疗界“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患方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时,专家们总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使得鉴定这份最为关键的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律师只能对着一纸鉴定书进行质证。这些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已拿到医学硕士学位,但即便这样,要完全看懂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书,也有一定困难。他表示,更多的律师对医学几乎一窍不通,对他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书简直就是“天书”。如果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询,那官司根本没法打,患方只有等着败诉。
(三)医患双方:都说自家经难念
●医生:我们的心理压力其实很大
面对社会各界的指责,医院和医生们却觉得自己是满腹委屈。“由于医疗风险高,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大,尤其‘条例’颁布之后。如果条例的出台会让医生害怕承担责任,最大的悲哀是老百姓。”一位医生这样对记者说道。他还举了个例子:医院来了个肿瘤病人,医生打开腹部查看,拳头大,在副主动脉边上。以前,医生可能就剥下来了。现在采取保守治疗,给开点什么药吃吧,关键是怕出事啊。如果努努力给瘤子剥下来,血管也保住了,皆大欢喜。医生为了把瘤子剥得彻底一点,手稍微重一点,就可能把血管碰破了,大出血,麻烦了!怕出事躲着血管做,或把连着血管的那一小块留着,不切干净,不彻底,后果可想而知。他说:“这种压力下的消极性治疗,对病人有什么好处?但是,医生也是人,谁能保证就一定不会出错呢?出了错,这个责任又有谁来担呢?所以抱着‘不做不错’的态度实在也是无可奈何啊,医生的心理压力就是这样大啊!”
●患者:我们也就是想求个明白
来自河南的杨德敏夫妇年仅8个月大的儿子,因腹泻到本市某医院治疗,不久却死亡。当他们要回病历卡复印件时,发现上面竟有15处涂改。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对病历卡上的修改痕迹,专家没作任何解释。一句冷冰冰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让他们绝望。
杨德敏夫妇说,他们已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不过,他说,这次鉴定下来,不管成败,他希望鉴定人都能出庭说个清楚,原因是他太想知道真相了。
去医院看病,总是患者求着医生,对医生一直是尊敬之下的小心翼翼,惟恐医生不耐烦,不小心把自己的病给耽误了。而医生呢,却多是颐指气使,不大有好脸色的。在没有什么利益冲突时,这种状态是相对平衡的,但这种平衡却有很大的虚幻色彩。原因很简单,大多数患者对医生的尊敬是基于:第一他是个医生;第二,我没有太多的选择。再加上医药费很高,红包盛行,患者对医院的信任也大打折扣。万一出了纰漏,那医生和患者之间就有更多“扯”不完的“皮”了。
鼓楼区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和《》出台后,自卫性治疗直接导致医疗资源的紧张加剧,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常行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患双方信任度下降,引起关系恶化,使医患纠纷步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仅仅是“求个明白”。陈先生对记者说:“假如医院把人治残了治死了,就是多少钱也赔不回来的啊。正是因为我们不懂医学才去鉴定,目的就是想知道真相,不想被医院骗了。再说我们这些患者又不是不讲理,如果鉴定出来,能让我们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难道会无理取闹不成?”
(四)医患关系:何时才见艳阳天
●大医院:何时不再垄断
什么原因造成医患关系如此紧张?采访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人说患者不讲理,将怒气发泄在医生身上;有人说患者不懂医学专业,觉得医院有错就认死理;有认说是医生没有医德,漠视患者的生死……实质上,究其种种不过是现象。有专家表示,医患纠纷的产生不是个道德问题,医院垄断才是问题的根源。
垄断地位会使患者看病时缺乏选择的余地。虽然现在医院越来越多,许多民营医院更是如雨后春笋一样地冒出来,但是,无论是大夫的忠告还是患者自我感觉,都是看病要去正规的大医院。这样一来,庞大的患者队伍和数量有限的正规大医院形成了巨大了供不应求的落差。双方不平等必然产生纠纷,而医院的强势地位也往往让患者有苦难言。
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必须让患者有一种平等的感觉,这种平等只能来源于医院把患者当上帝的服务意识,那么就必须打破正规大医院事实上的垄断局面。
●司法鉴定、异地鉴定:让鉴定机构真正中立
针对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机构存在的弊端,有些人提出了让司法鉴定介入医患纠纷。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主检法医师们,在医界有个戏称叫“医院杀手”。据介绍,该中心迄今鉴定的300多例医疗纠纷中,大概有80%的案例原来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而到了这里则被鉴定为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我们并不会站在患者与院方任何一方。”在他们鉴定的案例中,也有一小部分原来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事故,这里却作出了医院没有责任的结论。
还有人提出异地鉴定的想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秦教授则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不受地域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异地医学会进行鉴定,排除属地的影响,确保医疗鉴定和法律判决的公正。
●医疗责任保险:做起来很难
鼓楼医院医生郑黎明,他是提出用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患纠纷的第一人。
医疗责任保险,就是说,医院用医生的名义在保险公司买一份保险,然后一旦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这个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南京市从2000年就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不过,据记者了解,情况很不乐观,所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亏了本,医院也对这个险种不感兴趣,本来医疗责任险是想达到医院专心看病,保险公司赢得利润这样的双赢效果,没想到,现在成了“双输”!
据统计,全国所有的医疗纠纷中只有20%是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只有20%医院是有责任的,而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的是医疗事故不是医疗纠纷,必须有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认定书才能赔,没有就不能赔。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可做起来却没有这么简单。
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后,医院本来希望可以把那些复杂的医疗纠纷转交到保险公司来处理,医院就可以专心地给病人看病了。只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太多医学上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的人根本无法胜任这一工作,到头来还是得医院自己出面解决纠纷。
有关专家表示,不要过高估计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因为在我国,现在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尚没有明确标准,缺乏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医患矛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多,期望用一项保险就能改善医患关系,也是不现实的。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患者一旦生了病,不严重到一定程度都不愿意去医院看病。因为去了医院就什么都是医生说了算,喊你做什么检查你就得做,不做后果由自己负责。这个检查是不是真的有必要患者不知道,开的药是不是真的有用患者也不知道。所以出现看一个普通感冒要花几百元钱,一个普通的咳嗽也要照CT等等,从而将患者对医生和医院原有的好感和信任一点点消失殆尽。
很多医生也向记者大倒苦水。毕竟医生也是普通人,难免会有疏忽和闪失,但是,这种不能有“闪失”的工作却让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压力无限放大。万一要真有个什么错误,患者家属再一闹,很多医生都觉得心力憔悴。
其实医生和患者就像鱼和水的关系,没有谁缺得了谁。如果双方能更多点包容和理解,医有医德,患有患德,和谐的医患关系才有可能实现。如何选择医疗事故案由打官司_百度知道
如何选择医疗事故案由打官司
提问者采纳
另一方面,医疗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实质,则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中死亡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标准!我知道的也就是这么多了。如果患方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去诉讼  一方面,决定了其基本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希望我的讲解可以帮助你。总之,患方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起诉,这方面的内容将在后面具体述及,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而非自愿性和不等价性又决定它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如觉得满意,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上的特殊性,望采纳,准据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答题不易,患者就不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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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世上总有些不幸的人,他们的遭遇让人同情、让人唏嘘。青海省平的张福智就是一个不幸的人。因为身患直肠癌,张福智到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就疹,不料手术时发生意外,心跳停止、膀胱破裂,术后52天拔除膀胱造瘘管时,尿管头部又断裂在体内,引起了排尿不畅、尿道口溢尿等后果,又经过两次住院、一次手术才将异物取出。经过省市两级机构鉴定,都认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福智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可法院还未开庭,张福智就撒手人寰。说起张福智的遭遇,老伴徐银芳真是心如刀绞。张福智去世后,老伴和儿女们接着打官司,可是法院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做出的判决,却让徐银芳及几个儿女大为不满。徐银芳和儿女们向法院诉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3万余元,但法院判决医方只承担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9500余元,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诉求全部驳回。法院认为医方造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张福智丧失劳动力与医疗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鉴定没有结果,故不予认定;医疗事故与张福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予支持,故而作出了以上判决。徐银芳和律师都认为,既然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定医方确实造成了医疗事故,医方就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又为什么要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又依此作出判决,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分割,青海省医学会工作人员杨立做出了如下解释: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确认医方的医疗护理是否符合常规规范、在诊治护理过程中有没有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的结果。第二步是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责任划分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四个等级。确定等级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在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分额大小,医疗事故所占分额越大,等级越高,医方的责任越重,以此类推。以张福智案为例,如果张福智肾脏有病,而医方错误地诊治了膀胱而导致了医疗事故,那么医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张福智本身就患有膀胱上的疾病,医方是在针对病情进行诊治时出现了过失,这样医方就不能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为医方虽然给张福智造成了伤害,但他丧失劳动力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如果让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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