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十七万该出于怎样的刑法十七条

[讨论]男子恶意取款17.5万被重判无期,量刑是否太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我们试着跟着北大、清华等学校的法学专家来讨论讨论:(1)“ATM机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当事人行为是不当侵占还是?”(3)“银行有无附带责任?”(4)取款17.5万元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当事人在所处的环境下,多次取款,在头两次的取款中,不能不说是因为偶然的偶得引起的下面连续的多次取款,那么我们可以不可以考虑,银行在对ATM机的监督是不是有失察和渎职之说呢?我想必然大家都会是肯定的回答,这就可以说,当事人并非完全的单一责任人,银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单方面的进行处罚并施于重刑,于法律的公正性有碍。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此案和其他的经济案件的相对比较中,单从金额来看,并不存在比其他经济案件更巨大的数目,但是为什么最终的判定却是如此的严厉。则不能不让人匪夷所思!盗窃的,数额达到3到10万的,属中国刑法的重大范围,可判无期或者死刑,那我们是应该认为此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侵占呢?还是盗窃?请看事件的原委:&全国第四届“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在华大学举行,7名与会专家与2名律师借此于昨日下午召开了“许霆取款案”。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太重了”。有专家指出,是银行的“引诱”给了许霆犯罪的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参加该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清华许章润、北京大学教授张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徐松林、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等。与会专家为何会选择许霆案来专题讨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表示,许霆取款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认识问题,正好和这次会议的主题“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相契合。葛洪义说,对于该案,法律界和公众都有各自不同的认识,“过去我们总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很清楚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照办就可以了,法官逐步成为一个使用法律的机器。但事实上,对于一条法律条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而且很难说清楚哪一种是错误的”,这时,需要探讨的则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因此,才有了对这个个案的研讨。与会观点吴义春:判“无期”违背了立法初衷许霆的吴义春表示,在许霆取款案中,法院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一项项套、一步步推理得出的结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法院首先认为,许霆盗窃的ATM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设置是这样的: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或死刑。许霆盗窃了“17万多”构成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法院判“无期”已经是往最低的靠了。吴义春认为,这个推理过程本身没有问题,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可能这么判。令人诧异的是,按照法律判决出来的结果却让所有人都觉得“太重了”,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那么只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判错了,立法出了问题,法律思维出了问题”。贺卫方: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许霆案是一个疑难案件,在罪与非罪、构成怎样的犯罪方面,使用现行法律很难简单回答。媒体和舆论则把许霆视为弱者给予了更多的同情,这种同情不是因为他“被判有罪”而是因为他“被判无期”,判罚过分严厉了。贺卫方认为,首先,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171次恶意取款,并不是一个非常少的次数,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这个案子有两方面问题:“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许霆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行为”,如果把ATM机算作“金融机构”,再加上他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法院的判决就很难推翻了。许霆跟寻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了一个场所,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很少听说有人这样盗窃的,只能说,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其次,银行有没有过错?将这起盗窃案的全部责任归咎于银行肯定不对。但是,案发后整整20多个小时银行都不知道,对银行来说,这是很长的一段时间,银行应该有一种警报机制,一昼夜过去了,银行什么都没有发现,是否存在过错呢?第三,关于“无期徒刑”的问题。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不应该特别依赖于酷刑,人类历史表明残酷的刑罚是不能抑制犯罪的,不公正的刑罚、过分的刑罚只能把一个人毁掉。刑罚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教育的方式让人改过自新。目前,我国越来越减少死刑,全世界都在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罪过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我不赞成无期徒刑。无期对一个24岁的孩子意味着什么?应该有人道主义的关怀,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某种程度的报复。许章润:银行该向被告道歉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说,无论作为一个法学专家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此案只有一个强烈感受——“法律太严苛了”。一个侵占财产的行为以付出终身自由为代价,这是一个绝大的讽刺。是“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在作怪,还是判决出了问题?在许霆案中,首先是银行没有能够提供合适的服务,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银行可比作在夜晚穿着暴露的女性,是这种暴露诱发了强奸行为的发生。你的疏忽引诱让我一时失控,加害人因被害人的引诱而导致的犯罪,应当考虑从轻量刑。为此,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我提供的服务不合理,引诱了你的犯罪”(全场鼓掌)。许章润还戏言,被告人应当提起状告银行,要求其道歉。另外,银行和顾客之间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务债权的关系。案发后,银行应该首先用民事手段来向许霆进行追讨,而不应该直接动用公共权力。不该一开始就找警方、检方、法院,采用这种强强联合的强权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行为是很粗暴的,没有把顾客当做上帝来看待。这个案件让我们感到刑事审判的冷酷,在双方的一个里,代表公共权力的本该超脱于上,但实际上却产生了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一致对外的强权行为,这才是最大的弊端。张谷:定罪没问题量刑接受不了民商法教授张谷的观点与许章润相反。他认为,从法学上看,所谓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ATM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不管距离银行远近,它都应该是银行这个法律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许霆取款时,ATM虽然知情,但却不能像自然人那样将这件事告诉给银行,因此,可视为“银行并不知情”,具有了“秘密窃取”的特征。在第一次取款中,许霆货币增多而银行货币减少,构成不当得利。但在其后的取款中,许霆是将取款作为一种窃取手段进行利用,其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其二,“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如果一个国家的刑罚没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特殊保护,那么,这个国家的银行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刑罚重点保护银行有一定积极意义。另外,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并没有突破层层保安,属于例外的情况,应该特殊处理。该案从定罪上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让大家接受不了。对此,许章润接着表示,对金融机构提供适当的、额外的保护,他没有异议。但这种“特别”不能改变它作为商业的法律地位,它毕竟只能是民事中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给它更多的过份的照顾,更不能厚此薄彼。在许霆案件中,我们严格按照逻辑来推理,推理来、推理去,推出的最终结果让大家都觉得“比较重,应该判轻点儿”。法院根据法律推理出来的判罚本不应该违背一般人的常理,但本案讨论来讨论去,最终的结果是大家有一个共识——“龟儿子,太重了”!徐松林:民事能解决不该动用刑事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第二,将“出错的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是否合适?在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解释说过,一部有瑕疵、乱吐钱的柜员机是金融机构。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了,还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吗?第三,刑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事到迫不得已时才适宜动用。如果能用民事途径解决,为什么要刑法干预?另外,根据刑法定罪还要考察“期待”。人非圣贤,当一个正常人发现柜员机出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时,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多次,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该行为,那么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同理也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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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engst
在第104楼的发言:我也来说两句:
假如 许不是到atm机上取款,而是到银行柜台,恰巧该银行的业务人员范傻取1000块钱只做取1块钱的帐。许发现这个银行业务人员范傻后,连续171次在该业务人员处取款。请问许的行为构成盗窃吗?
atm机处理银行业务,应视同银行的业务人员。
再反过来,如果许是到银行存钱,银行工作人员同样犯傻,许存入17万,计入帐户只有170块,许当时未及时核对而离柜,事后发现(有凭条,但是凭条上只有170块),请问许该怎么办?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犯傻,你只取了一次,那么你无罪,有罪的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渎职罪。如果你取了171次,取了十几万,那么你也有罪,叫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如果你存了十七万,而帐户里只有170元,凭条上也是,而你当时没有发现,又没有证据证明你存过那么多钱,那么你就自认倒霉,谁让你存那么多钱不看下存折或凭条呢?也是犯傻。如果能够证明你存过十七万,那么你可以向银行追讨,如果银行及时改正了错误,那么双方无事,银行道歉即可。如果工作人员在你已提出证据或公诉机关找到证据后,发现他有用秘密手段将钱窃为已有的行为,那他构成侵占罪。放心,后一个问题一般不会发生,就算发生你的权益也有保障,银行都有监视系统,连柜员查钱都要录像。如果银行停电或监视系统故障,又出了这事,或银行的工作人员故意破坏监视系统想要侵占你的钱,那就要找别的证据,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就象银行一样,你也可以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实在找不回来也没法,毕竟钱放家里也可能会丢的。不过这种情况太少见了。相信银行的工作人员不会因为你这十几万而冒这么大的风险。他们要想犯罪一般都是偷金库什么的,对于客户不会轻易下手,因为银行对客户也是比较负责的。我不是银行的,所以大家不用说我偏向哪一方。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难道是窃钩者诛,窃国者候?犯罪如果正好是法律的空白,应该按轻的法律条例判刑。这个法官脑袋进水了,连这种常识(公务员考试教材上的)都不懂,不知道这家伙怎么混到法官队伍里去的!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谁在叫嚣 生命的价值比钱大?谁在叫嚣物价上涨基本符合正常的经济规律?谁在叫嚣,假期已经修改了,五一十一不再休息七天了,可是五一十一的假期依然存在。谁在叫嚣,我们国家今年什么什么经济收入超过百分之三十多?谁在叫嚣?到底是谁?
对ATM机的监督是失察和渎职当事人并非完全的单一责任人,银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单方面的进行处罚并施于重刑,于法律的公正性也有碍。作为个人,相对于银行来说是否算是弱势呢?个人如果没有实力,拿什么和他讲道理呢?
同意张谷地观点。那个三点式诱人强奸应轻判地观点不成立。因为眼神勾引是不受法律管制地,而强奸是肯定地犯罪行为。
我也来说两句:假如 许不是到atm机上取款,而是到银行柜台,恰巧该银行的业务人员范傻取1000块钱只做取1块钱的帐。许发现这个银行业务人员范傻后,连续171次在该业务人员处取款。请问许的行为构成盗窃吗?atm机处理银行业务,应视同银行的业务人员。再反过来,如果许是到银行存钱,银行工作人员同样犯傻,许存入17万,计入帐户只有170块,许当时未及时核对而离柜,事后发现(有凭条,但是凭条上只有170块),请问许该怎么办?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刚刚新闻说,有个老人ATM取了练功卷,那就证明银行出假钱是有可能的,同时也问,出了练功卷,算不算欺骗老人,是不是盗窃老人的财产,得判个什么罪呢?哈哈
&以下是引用chenh9111
在第41楼的发言:记得94年北京的一个夫妇组织卖淫案么?
就因为那女的招了几个小姐拉客,被判死刑,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赶上严打了吧?那就有点冤了...严打的原则:从重从快...还挺小的时候听我老娘讲过一个真实案例,我小时候住的家属院里有个和我差不多大的小孩,他家只有他母亲他们两个人,我那时还小,就挺奇怪,问我老娘,得知那个小孩他爸因为强奸未遂被抓了,那时正赶上严打(八几年),判了个死缓,在新疆那边坐牢呢...那时的严打还是能够震慑住一些人的...现在的严打,雷声大雨点小啊...
重了,他最多也就是非法占有.跟我们的贪污的差不多.贪污贪17.5万现在都不算贪污了,叫挪用.是违纪不违法的事情.不知道那法官知道不.唯一可惜的就是那只是个打工的,如果是有什么公职的话,结果又会有很大的不同啦
“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考验全民的智商。”这哥们说这话的时候,是考验历史的经验和结论。自古,有句话,这么说的,“衙门大门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和银行打官司,首先就错了,就算你是千万富翁,可你比的过银行吗?不抓你、判你,傻了啊!!!想想,人家因为弄钱,判个无期、死刑的,至少也要50万以上吧?你才从一个设备失灵的ATM机上,弄了17.5W元!!我代表中国社会贪污犯,强烈抗议许霆玷污刑法!!!!!建议银行找黑社会,把那小子做掉,我掏5分,“偷钱事小,影响事大”。看看:NND的,柜员机判几年?维修柜员机的判几年?管理维修柜员机的判几年?哪个行长判几年?操,黑社会把那小子做掉,什么问题都没有了,讨论个吊啊!!!!!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昨天看新民晚报,郁知非非法侵占财产118万元人民币,判了4年有期徒刑。无语......
应该属于恶意侵占,不能按照盗窃罪论处.个人侵占了银行的钱要判刑,那么银行侵占了个人的钱该怎么算,就像那些钱被错误扣除,或被吞卡等等行为,是不是也要追究银行盗窃侵占个人财产的刑事责任?在国外,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由银行先找到当事人,予以追回,追不回才通过法院,也没有警察插手.在收费时,银行要跟国际接轨,要钱没商量,现在遇到这样的事情,他们怎么不跟国际接轨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了?我看都是垄断惹的祸.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原中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产高达4.82亿美元,并携款外逃。然而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后,不过被判12年;另外,湖北咸宁某银行职员胡某盗取储户28万元存款,也仅以贪污罪判处3年。以上两案影响之恶劣是许霆案所无法比拟的,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不能不令人感慨。
个人认为本案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妥之处。现在的网络媒体对此案的议论很多,很多人认为此人无罪,法院错误。这些人,要么真的是法盲,要么是借机发发牢骚跟风起哄,要么就是别有用心在煽风了。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一是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要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本案中的行为人,在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出现故障,即故意的、多次的利用这一故障进行取款并据为己有,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同时,行为人冒充普通取款客户在故障取款机上操作取款,欺骗周围公众,使周围人以为他是普通的取款者,即已经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这可能涉及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争议问题,即“公开盗窃”。根据我国刑法学的理论通说观点,“公开盗窃”也能构成盗窃罪,即只要实施盗窃的行为人自认为自己是在“秘密窃取”财物即可。例如,某人在酒店中趁他人醉酒熟睡时偷窃该醉酒者的钱包手机等财物,即使该盗窃行为已经被周围的食客和服务员看见,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别人没有看见,自己是在“秘密窃取”即可,同样能构成盗窃罪。)同时,行为人故意的、多次的利用取款机的故障取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并将窃得的赃款大肆挥霍,主观恶性很大。有些人提出此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是犯罪,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行为人第一次在该取款机上进行取款操作时,即发现取款机有故障,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现金等财物,他便立即停止了进一步的取款操作,这时,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即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人只要将取得的现金及时返还给银行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在本案中,行为人发现取款机有故障后,即故意的、多次的利用取款机的故障秘密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大量现金,并且非法据为己有进行挥霍,没有返还,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综上所述,本案在定罪方面是正确的。在量刑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量刑不会超过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行为人存在着如下的盗窃行为(即加重量刑情节),则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即: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二,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客户资金和有价证券等。盗窃银行的运钞车或在自动取款机上进行盗窃的,也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因此,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无疑,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量刑情节。同时,本案中行为人的盗窃总金额达到17.5万元人民币,已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判断标准,完全可以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综上所述,判处行为人无期徒刑并无不妥。因此,法院部门对本案中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虽然南京的彭宇一案尚有许多复杂问题的确值得商榷,但本案的处理与定罪量刑工作并无任何不妥。从社会公众对本案判决的反应以及网上的诸多留言,可以发现如下两点社会现象:一是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普遍缺乏,不能从法律角度对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二是公众对社会现实的普遍不满情绪日益积累。在这种大风气下,许多社会公众已经很难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客观而冷静的观察。可以这么说,许多民众已经失去了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感。前一种现象,还可以通过普法教育等方式予以改变,但后一种现象,个中原因极为复杂,牵扯的东西很多,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手段或专业的法学知识所能改变了~~~~和谐社会啊,任重道远,但愿我国能早日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确过重,如果要这样判的话是否银行也有教唆罪的嫌疑?列位可知:"慢藏诲盗,冶容诲淫" 之说?
&以下是引用xiaoxiao323
在第35楼的发言:法院给出这样一个判决结果的用意当然很明显,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但是,这样的判决是把责任全部归集到用户身上,难道银行自身不需要反省自身的责任?银行自身的设备、系统、管理没有到位,难道不用承担责任?这次好在能够查到具体人员,要是哪天在柜台上取钱,营业员不小心多给了100元,储户没有发现,那么这个储户是不是也是按照盗窃论处?我记得美国曾经出现过一起索赔官司:一位老太太在咖啡店喝咖啡,因为刚冲出的咖啡太烫而烫伤嘴因而起诉该咖啡店,并索赔巨额(过10万美金,具体数不记得了)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位老太太......如果他只取了一次,并且归还了,不管是主动还,还是找上门来还,我认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如果银行查不出谁取的钱,损失由机器厂家负责。另外,如果是机器本身出现故障或漏洞,而银行在使用和管理中没有问题的话,那么无论取款人找到与否,厂家都应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机器本身没有问题,纯属银行管理和使用上的毛病,那么银行要自行负责,如自己掏钱补上,或是向取款人追索。如果银行在追索的过程中查到了谁取的钱,并有证据证明是该人取的钱,但该人拒不返还,并以逃跑或虚构事实来掩盖真相,就构成了侵占。如果此人在得到了漏洞以后,故意利用漏洞恶意取款,就是窃取,是盗窃。如果构成了盗窃,即使银行不再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也必须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要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242条)。do you know?
&以下是引用xiaoxiao323
在第35楼的发言:法院给出这样一个判决结果的用意当然很明显,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但是,这样的判决是把责任全部归集到用户身上,难道银行自身不需要反省自身的责任?银行自身的设备、系统、管理没有到位,难道不用承担责任?这次好在能够查到具体人员,要是哪天在柜台上取钱,营业员不小心多给了100元,储户没有发现,那么这个储户是不是也是按照盗窃论处?我记得美国曾经出现过一起索赔官司:一位老太太在咖啡店喝咖啡,因为刚冲出的咖啡太烫而烫伤嘴因而起诉该咖啡店,并索赔巨额(过10万美金,具体数不记得了)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位老太太......呵呵你记错了是一位80岁的老太太把一杯热咖啡夹在两腿之间她在开车呵呵开车被烫了。
171次,是个什么概念?是一种很明显的故意!你向保管你钱物的朋友取回自己存放的先进,OK。他喝多了,忘了给过你,然后你一夜间管他要了171次——尽管你这个朋友富可敌国——他难道认为你是过失?我印象里美国偷拆信件每封信判几年,各位同胞觉得1000块钱值得判几年?
其实不管恶意侵占,不当得利,秘密窃取,只能说ATM机出错在前,银行ATM机吞卡,难道我卡上有17万,那银行行长是不是也该判无期呢?在法制社会出现这样的事情真让人困惑.
这个案子典型是在杀鸡敬猴,充分说明:统治阶级的钱,也就是国家的钱,你不要有想法.就是摆在你面前你也不要拣,你个小小草民,给我老实点.最近电视上经常播放的题材:大清时期,即将饿死的老百姓偷官仓一粒米,也是要被官府斩首.
&以下是引用HERRY_GP
在第4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chenh9111
在第41楼的发言:记得94年北京的一个夫妇组织卖淫案么?
就因为那女的招了几个小姐拉客,被判死刑,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不可能有这种事吧?80~90年代严打期间,街上的小流氓小混混一律拉到大西北劳改.记得村上一个小伙子因为经过别人的院子无意看了里面一个女人在洗澡,结果被揭发,结果是无期徒刑.那时候枪毙是有任务的,人数不够的,就要罪轻的人充.那时候我还小,不过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江苏省委纪检书记是曹克明
量刑确实过重,记得在新民晚报上有篇文章做过比较,广东某银行负责人贪污,挪用公款共计:1400多万数罪并罚只判了十几年。就案件性质来看孰轻孰重一目了然。那区区17.5万就要判他无期?现在许多官员在面临纪委调查时采取“打死我也不说”的策略,为什么?因为这样我们的检查机关无法具体定罪,最后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起诉,而此罪名的最高刑罚是5年。他们当然不会说了,如果我们的立法为超过一定数额交代不清楚就是死刑,不到一定数额同比将会重判。那样情况也许会有改善!总之:虽非乱世但对某些关键领域的违法还是需要重典!
这么说吧~~~~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量刑~~~~~贪污5W块以上就判死缓~~~~~按照这个~~~我们国家有4分之3的国家干部要死~~~~~哪那么多监狱关他们啊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除开毛主席当家的那几十年
全部如此````
许霆犯的是“错”,不是“罪”!如果这也是罪,照这逻辑,中国再多盖一倍的监狱也不够用。
瞎几把乱判 我们老百姓活个毛啊 动不动就是无期 枪毙 妈比当官的就是缓期几年执行 真几吧无聊
&以下是引用swenyi2006
在第67楼的发言:老祖宗说的很明白了,"窃过者诸侯,窃钩者诛",傻子才继续讨论,可怜的小青年。。。。这也要加上银行的错才行,身为金融机构,还如此草率用有MB的ATM,他们不知道这个后果有多严重吗?害了我们那些无知贪婪的青年了。。。。。这教训太深刻了。。。。
&以下是引用华音阁主
在第43楼的发言:我室友说盗窃ATM机相当于盗窃金融机构,判无期还是正确的。如果是普通盗窃,就这个数目大概还判不到十年!人家没有撬取款机呀,是取款机错误输出来的呀要是你碰到1元换1000的好事你该怎么办有几个人不愿意多多取呀英国澳大利亚该是发达国家,atm错了大家排队取款呢没有谁谴责那些人一句话是取款机错了,人家把钱还回来就行了,怎么仗势欺人呢!首先是法院先定罪,不承认人家的答辩,蛮横的很难道法律是法院定的?好像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定法律吧!我认为两个人均无罪郭某还应该是拾金不昧的社会楷模呢!银行不感恩图报,反而恩将仇报,仗势欺人,法院枉法,平民受冤!本人原创观点,希望得到斑斑奖励,^=^本文内容于
8:40:58 被sdssgq编辑
&以下是引用堕落天使
在第8楼的发言:楼主应该把事情说的全面点啊.提款的是两个人,你怎么只说了一个人啊.
这个报纸上有论述,没啥严重的.
这家伙明知道ATM机有问题,还一个劲的取钱,并且把取到了非法所得都挥霍掉了,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么判的满可以.
而另一个人一来取的少,二来人家自首了,并且交还了非法所得,所以就判了一年多.我觉得两个人都不存在犯罪第一个人应该是拾金不昧应该表扬,反倒坐牢!公理何在?徐霆只是贪财,还给银行钱就可以了怎么还要付出一生?有钱有势欺负弱小,最清楚不过的了银行的损失应该找atm机制造商和软件商,查清到底是哪出错的!清清楚楚的事,就是银行法院合伙欺负人银行应该向徐霆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以下是引用五百年的诺言
在第13楼的发言:什么是犯罪,犯罪就是做出违反绝大多数人认可的社会范畴并不被认可的行为.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规则,所以有罪是肯定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
一、法律上有“期待可能性”一说,也就是量刑的一个参考依据,大多数人在某种情况下都可能做出的行为,应视为可量刑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责任人,银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单方面的进行处罚并施于重刑,于法律的公正性有碍;
三、在事件双方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群体,本着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旨,不应让许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您并不懂犯罪学。恩格斯对犯罪下过一个定义:犯罪是个体反抗社会整体的一种行为。可以理解为个体的人反抗或反对现行社会秩序的行为。凡是与现行社会秩序不相符的行为都可理解为犯罪,这是广义上的犯罪。但在法律上,只有达到一定的后果,才会确定为犯罪行为,并处刑。这是狭义上的犯罪。中国传统的犯罪学说,认为出礼则入刑。礼指的就是社会等级制度下的社会秩序。凡是不符合这个秩序的,都应当被视为犯罪,要处刑。因此,无论从广义上还是狭义上,本案的主人都是犯罪行为。
量刑应该根据情节和后果来,对于本案的情节,我觉得并不严重,不过只是想多拿些钱,远不如抢劫重,对于后果嘛,不过17.5万而已,判无期,完全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就是抢劫抢了17.5万,也没被判无期吧?应该建立量刑对比机制,让法律更公正一些,进一步保护人民的利益。
做百姓的没办法!!!!只有洲官放火,不许民电灯!!!!当然也不是说许霆没罪,但有罪看其严重程度也不该给个无期呀?那PARTY里的部分蛀虫不也是知法犯法?而且数量在保守了公布的数字也是他的好几十.几百甚至是几千倍!!!但他们判了什么?就拿几个实在压不住民怒的,拖出来杀鸡给猴子看....还有值得一替的是:为什么银行出错,负责任的是消费者?错的总是我们???我们生下来就是错的吗??生下来就是要被人鱼肉.被人管制的么??
这个量刑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大家所以为的太重只是因为法院审判的时候取了上限,判了个无期.楼主题目也说了,这家伙是恶意取款.他明知道ATM有问题,大概是取1000还是100的样子,而ATM只扣掉1元钱.他连续提款一百多次,远超过卡内所有.这是什么性质,明知故犯,恶意自然算,钱款也可以划归到非法所得范畴.最后看结果,藏匿,肆意挥霍,可以算情节恶劣了吧.这样的人如何能轻判啊.至于有些兄弟说的别的一些情况,那另当别论,就事论事,一码归一码.
老祖宗说的很明白了,"窃过者诸侯,窃钩者诛",傻子才继续讨论,可怜的小青年
&以下是引用穿心军刺
在第6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无意识击发
在第6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穿心军刺
在第50楼的发言:看了评论,我也说两句。
讨论的是嫌疑人是否盗窃国家金融机构,不要牵扯到贪污的话题上面,有人在偷换概念。
从心里角度来说他的量刑过重,但是这个罪名是没有10年以下的刑期的。
当时共同实施犯罪的还有一个人,因为及时还款并且有自首情节是被轻判的。
这里有个比概念更大的问题,到底是盗窃更恶劣,还是贪污更恶劣?
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稍微放一放又能有什么呢 ?
老百姓心里自有一杆称的.
对社会来说贪污腐败的危害更大,但是楼主开的帖子是在讨论法庭对嫌疑人的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那么在这里讨论贪污是否有意义?个人认为有些人的发言跑题了。
我自身认为比贪污更大的犯罪是全民浪费,可惜这点是无人能够认识的。回一句,全民浪费也是有个历史根源的.什么根源?几千年以来,什么东西都是官的,国家的,平头老百姓有什么?贱命一条.所以不是他自有的东西,他何必爱惜?爱惜了也是要被别人拿走或者侵占或者挥霍的.你见过几个老百姓喜欢浪费自己的东西的?哪怕是一些针头线脑?中国老百姓自有自己的一套生存准则吧.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以下是引用无意识击发
在第6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穿心军刺
在第50楼的发言:看了评论,我也说两句。
讨论的是嫌疑人是否盗窃国家金融机构,不要牵扯到贪污的话题上面,有人在偷换概念。
从心里角度来说他的量刑过重,但是这个罪名是没有10年以下的刑期的。
当时共同实施犯罪的还有一个人,因为及时还款并且有自首情节是被轻判的。
这里有个比概念更大的问题,到底是盗窃更恶劣,还是贪污更恶劣?
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稍微放一放又能有什么呢 ?
老百姓心里自有一杆称的.
对社会来说贪污腐败的危害更大,但是楼主开的帖子是在讨论法庭对嫌疑人的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那么在这里讨论贪污是否有意义?个人认为有些人的发言跑题了。我自身认为比贪污更大的犯罪是全民浪费,可惜这点是无人能够认识的。
这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根本构不成犯罪。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以下是引用yjs100
在第48楼的发言:我记得小时候在回家路上捡到一张10元钱,兴奋啊,想找找看还有没有,还真的在附近又找到40元钱,那时50元可不是小数目,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一时没抵挡住诱惑就自己用了,当时可挥霍了大半年啊,现在回想起来真后怕,无期徒刑啊!!!还好过了20多年了,就算判死刑也应该过法律追溯期了吧!你要小心了,呵呵。俗话说的好,“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横批,不服不行。
&以下是引用穿心军刺
在第50楼的发言:看了评论,我也说两句。
讨论的是嫌疑人是否盗窃国家金融机构,不要牵扯到贪污的话题上面,有人在偷换概念。
从心里角度来说他的量刑过重,但是这个罪名是没有10年以下的刑期的。
当时共同实施犯罪的还有一个人,因为及时还款并且有自首情节是被轻判的。
这里有个比概念更大的问题,到底是盗窃更恶劣,还是贪污更恶劣?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稍微放一放又能有什么呢 ?老百姓心里自有一杆称的.
上海东方集团那个贪污了3亿的王老板呢?不过是个死缓啊.....刚拿下来不久的上海前市委书记呢,不也是查出来3亿多黑色收入吗?也没枪毙吧?还有凡此种种的以往的例子,这很明白的是给大家传递一个信号:要当就得当大官,要贪就得贪大钱.贪的多了,官当的大了,想死都死不了.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罪是肯定有的....但是判无期徒刑肯定过重了 ...那些贪污千八百万的也不过就这么重...
我个人觉得:当事人情节严重,但也不会判无期有判得过重之嫌更何况,当时家属曾数次说要代子还钱可银行和警察局只要求投案...........我觉得有点类似抓典型和杀鸡吓猴的味道
我个人认为是判刑过重的。第一:取款机出现故障在前,说明是银行方面把漏洞给了别人,你取款机没有故障,会发生这个事情吗?那么第一责任是谁?当然是银行方面。取款机本来就是让大家取款的,人家来取款,你没有扣除别人卡上足够的钱,你就说人家是在窃取,是不是太勉强?第二:判刑的依据是什么?取款的数额。拿这个有争议的“窃取”,在17万多一点的现金基础上面,就判刑无期,那么我们有多少贪污公款的官员何止17万,有几个判刑无期的?贪污公款和窃取公款究竟那个性质更为恶劣一些?难道贪污公款的人不知道这个贪污是犯法的?难道把集体和国家的公款据为己有不是窃取?可以说贪污是性质更为恶劣的窃取。
看了多篇关于该事件的报导,才大致对这件事有了了解。无期是重了点,我觉的银行对于附属设备的疏忽管理才会导致这起事件的发生。人家一没偷,二没抢的,只是人皆有的贪便宜心理!所以才会间接的诱使了别人的犯罪。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该事件尚属首例,而且影响又很大。如果量刑太轻,以后有同类事件群起效尤怎么办?所以,案犯是刚好撞上了枪口,点背了点。所以对我国以法典为依据量刑的话,什么性质也就是话事者定了
现在中国这个社会 就是不能做穷人。以前还说什么,是要权力还是金钱。现在只要有权
那就有钱。
看了评论,我也说两句。讨论的是嫌疑人是否盗窃国家金融机构,不要牵扯到贪污的话题上面,有人在偷换概念。从心里角度来说他的量刑过重,但是这个罪名是没有10年以下的刑期的。当时共同实施犯罪的还有一个人,因为及时还款并且有自首情节是被轻判的。
我记得小时候在回家路上捡到一张10元钱,兴奋啊,想找找看还有没有,还真的在附近又找到40元钱,那时50元可不是小数目,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一时没抵挡住诱惑就自己用了,当时可挥霍了大半年啊,现在回想起来真后怕,无期徒刑啊!!!还好过了20多年了,就算判死刑也应该过法律追溯期了吧!
大家看看:17W的判刑对上以下的家伙社保案今年上海被判刑高官秦裕前职务:上海市宝山区区长、陈良宇秘书涉案金额:682万刑期:无期孙路一前职务: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涉案金额:受贿500余万刑期:15年祝均一前职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涉案金额:挪用公款10亿,受贿160万刑期:18年
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3到10万的,属中国刑法的重大盗窃罪范围,可判无期或者死刑。所以从法律层面看,这个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从心理层面看,绝对太重了,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还是比较小的,而且银行也有过失,说明中国的法律存在问题,我怀疑这个3到10万的数额是不是80年代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应该适当调高。本文内容于
11:05:39 被我是玄字辈的编辑
一个想要,一个愿给,算得上犯罪吗?柜员机代表了金融机构的利益,是金融机构的延伸,那它的行为反应是否代表金融机构的意志吧,你的东西出了错,取款是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交易171次有罪么?交易中你多给了钱,我接受了,就是盗窃(哪怕是171次多给),我觉得是交易中的贪心所至的不当得利罢了。不要拿金融机构怎么怎么的大帽子压人了,现在就是一企业,我们每一个储户和它都是合同关系,哪怕存的钱很少。
我室友说盗窃ATM机相当于盗窃金融机构,判无期还是正确的。如果是普通盗窃,就这个数目大概还判不到十年!
记得94年北京的一个夫妇组织卖淫案么?
就因为那女的招了几个小姐拉客,被判死刑,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声明:转发不会送你Q币,但如果你是有良知的,觉得作为消费者,全中国十三亿储户不公平的,请转发
我认为,我卡里的钱就是我的。不是我的怎么到我卡里的?要是银行存进去的,为什么存我卡里?我的卡银行可以随便存取,我的安全在哪里?银行的都是王八蛋的说。
法院给出这样一个判决结果的用意当然很明显,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但是,这样的判决是把责任全部归集到用户身上,难道银行自身不需要反省自身的责任?银行自身的设备、系统、管理没有到位,难道不用承担责任?这次好在能够查到具体人员,要是哪天在柜台上取钱,营业员不小心多给了100元,储户没有发现,那么这个储户是不是也是按照盗窃论处?我记得美国曾经出现过一起索赔官司:一位老太太在咖啡店喝咖啡,因为刚冲出的咖啡太烫而烫伤嘴因而起诉该咖啡店,并索赔巨额(过10万美金,具体数不记得了)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位老太太。原因是该咖啡店没有明显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咖啡很烫。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是谈论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许霆当时只取了一次钱而又没有查帐的话,银行的损失又该谁承担?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 意,——民意已然在天涯。因此,如何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宣言,在司法制度上得到贯彻落实,就成了当今社会的头等大事。个人认为,最佳方案是修订我国的陪审法 律,激活人民陪审制,激活“人民陪坐员”,让人民群众直接坐上法庭,真实有效地与职业法官共同司法。一个被遗忘的事实是,建国初期,我国有20多万人民陪审员;一个公知的事实是,英国的陪审制实行了800年,他们誉之为“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难度够大的了~陪审。。。。只要警察能够保护好陪审员,我还是可以考虑的。要不象香港影片里那样,我还不得玩完了。。。。
声明,本论坛中本人的文章均为原创。侵权者就是偷盗,判有期徒刑十五分钟,自己上厕所蹲着去!这件事让我想起了黑客和盗版。黑客的著名言论就是,你的电脑系统有问题,所以我才侵入了,所以我才把你的东西给破坏了,所以我才把你帐号的钱划到我这来了,这是你的问题,不是我的!这叫什么?这叫强盗逻辑!
我想知道的是,法院判他无期是否有法可依 ?如果没有,我真不想再见到第二个南京彭宇案。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啊这个社会????
&以下是引用铁雪神鹰
在第24楼的发言:法的精神之何兵专栏
  我是在天涯社区里看见网友的热评,才留意许霆ATM机案。基本案情是: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到ATM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出错,遂多次取款达17.5万元。广州中院以 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其无期徒刑。网友们热议此案,一是因为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二是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考验全民的智商。
  对于ATM机属于金融机构,官民皆无异议。争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学界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指“采取不易为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在受害人不能当时 发现的情形下取得他人的财......到底您的意见是定盗窃还是否?您说小伙子在有秘密窃取的主观愿望时,机器也犯了错误,是误付,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又不是盗窃。是的,这是最让人头疼的问题。机器误付,是不是可以减轻取款人的罪责呢?我认为,这要看取款人是不当得利还是恶意取款。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了款,结果钱多出来了,那么你有义务将钱归还银行。银行如果此时报案,就太不厚道了,而且公安机关也不应立案。如果你将钱占有,拒不交还,那就是侵占罪。如果第一次发现了这个问题,而后分171次取款,那就不是不当得利了,而是您说的秘密窃取。171次,我算过,取一次大致要一分钟时间,还得是快手。小伙子手够麻利,就算他一分钟,171次是多长时间?小伙子不是在打字,他还要看边上有没有人,如果有人他必须得停下,因为不停地取,一次取一千会立马被人发现有问题。这样又得多长时间?一般人体力不行还坚持不住呢。有人说,他用自己的卡取的钱啊,怎么会是偷呢?你自己的卡里有多少钱还不知道吗?如果只取一次,那没什么,还上就行了,所以说同案的小伙子最冤,错判也是他判错了。另外,此人智商有问题。你拿自己的卡冒领,人家银行能不知道吗?但他以为不知道。这叫想象竞合犯,举例说明,我去贩卖毒品,卖时被抓了,但经鉴定,我卖的毒品是假的,但我并不知情,这时我也构成贩毒罪,这个法律现象那些专家们是否想过?最后说下判得重的问题,如果大家认为盗窃罪成立,同时取款机又属金融机构,那么这个判决就只能是轻的,是这款罪判得最下线,看下刑法就知道了,最低是无期。要说重,是法律定的重,不是法官判得重,法官也没有办法。那么这个罪应不应该调整一下刑罚幅度呢?那就复杂了,要人大通过。需不需要调整呢?这个才是大家应讨论的问题,而不是这个案子判得重不重。当事人的律师和父亲正是要利用民间声音达到期目的,其父还扬言要把钱扔地上让孩子们捡,教唆他们犯罪。但要知道,对于不特定物或无主物或看似无主物叫捡,马路上没人认的钱你拿了,叫捡。放在取款机里的钱不是你的你拿了,那可不叫捡。同样,放你家院里的东西别人也不能捡!有人说,是取款机出了毛病,引诱了犯罪,应从轻。这更是笑话,真不知说这话的人脸放哪了。说银行有责任,那还有点道理,但责任在于其内部的行政责任,与此案无关。银行在这件案子中要的不是钱,要知道,公安局破这案子从银行拿走的钱比这多得多,主要是打击这种行为。说银行官员贪污怎么判得轻?那么同案的小伙子还轻呢,因为他退了钱,主动自首的。你也退啊,说银行不要,这纯属强词夺理。说想自首,银行和警察说了,自首返钱也得坐牢,这是真的啊。因为这吓着了,不敢回来,这不还是逃跑吗?为什么逃跑?不就是怕坐牢吗?如果什么事都没了,那还用你自首啊?你是成年人了,说过要自己解决,而实际上你还是个孩子,以为是犯了错误的小学生,改了就好。法律是惩前毖后,要毖后就得惩你这个前啊!吸取教训吧,小伙子。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小伙他父亲,我也要正告你,按你这种心态,再有孩子也不会学好!上诉是你们的权利,但不要以为歪打官司就可以占便宜。
中国的这些银行就是些垃圾,那么久都没发现,自己是白吃还怪别人,判无期?搞笑,是不是干预司法或是这法官就一白chi大家一目了然
首先要说的是,这小伙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但是银行绝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身是自己的问题却要把所有的罪责全部加在别人头上,这件事情的根源应该是银行的机器故障,而不是小伙想偷窃.这件事情应该由银行自己负责.是银行引诱他人犯罪,银行是主犯..
我认为过重。比比那些动则贪污上千万的无期、挪用上亿的无期真不知如何比较了?
法的精神之何兵专栏我是在天涯社区里看见网友的热评,才留意许霆ATM机案。基本案情是: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到ATM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出错,遂多次取款达17.5万元。广州中院以 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其无期徒刑。网友们热议此案,一是因为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二是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考验全民的智商。对于ATM机属于金融机构,官民皆无异议。争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学界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指“采取不易为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在受害人不能当时 发现的情形下取得他人的财物”。鉴于读者并非都是法律行家里手,容我略加申述。所谓“不易为受害人发现”是指行为时,不容易被受害人发现,并非指“不为受害人发现”。有些笨贼技术不过硬,行窃时会被人察觉,但如果被害人因为胆怯而假装不知的,仍 构成盗窃。由此可见,成立盗窃罪关键在于犯罪分子“自以为人们不知”,至于受害人事实上“知”或“不知”,通常无关定性。许霆在多次取款时,内心以为银行可能不知,主观形态符合盗窃。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没有ATM机的主动配合,许霆无法完成侵占行为。更头痛的是,由于ATM机出现 故障,导致许霆实际上可以公开地实施侵占,无须秘密进行,即使许霆身后立着警察,他也不知道许霆的卡里没钱!许霆的客观行为以及ATM机的表现,又与盗窃罪有所不符。问题 出在ATM机犯傻,把钱不当钱,“同意”给付。对于相对人错付的,民法上以“不当得利”责令返还,民间俗称“多退少补”,法律上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当得利数额巨大又拒不 返还的,刑法上无专项规定,某些法院以“侵占罪”解决之。许霆得款后远走高飞,民法上构成侵占财产,但能否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许霆远走高飞,属于拒不返还,似合侵占罪。但由于这笔钱并非银行交给许霆保管,也非银行遗忘物或埋藏物,犯罪客观方面又有不符。许霆的行为貌似盗窃罪又貌似侵占罪,出现归类难题,病在立法出现瑕疵,没有告诉法官们,一旦ATM机犯傻如何处置。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瑕疵屡见不鲜。某国有一起趣 案:法律对“蔬菜”和“水果”定有不同关税,结果海关碰上了“西红柿”!进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水果”,出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蔬菜”,海关一筹莫展。这东东究竟是水果还 是蔬菜?当你用它做闲食,它就是水果;当你用它做汤,它就是蔬菜。也就是说对于某些事物,你说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关键看你怎么说!案件出现归类难题时赖法官来解释——“嘴大就是政策”。法律解释的要义是“衡平”,即平衡各种利益,求得中正结果,民间称为“一碗水要端平”。本案判处无期,则民心不 服;如果无罪释放,则纵容不法。本案可以考虑通过对侵占罪中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作扩大解释,求得衡平。“他人交给”法理上包括“他人自愿交给”和“他人错误 交给”。ATM机错付款可视为“他人错误交给”,从而以侵占罪处以轻刑。我必须承认,这样的解释确实勉强,但弥补法律漏洞,谁能天衣无缝?本案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法官的判决民间死活不服?焦点无非是量刑太狠,有失公允。查,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三年有期徒刑;查,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 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而一个并无前科的良民,因一时贪欲侵占17万元,就被处以无期!青春、爱情、事业毁于一旦;他的亲人将生活在阴霾中,直到永远。从社会现状来看,能够贪污受贿的,主要是官员,而盗窃犯罪的,主要是平民。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我国刑法对两者定罪量刑已有不公,而法院执法时再施重手,无异于雪上加霜,民心如何能服?量刑过重也许可以增加畏惧,但同时也平添仇恨。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 意,——民意已然在天涯。因此,如何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宣言,在司法制度上得到贯彻落实,就成了当今社会的头等大事。个人认为,最佳方案是修订我国的陪审法 律,激活人民陪审制,激活“人民陪坐员”,让人民群众直接坐上法庭,真实有效地与职业法官共同司法。一个被遗忘的事实是,建国初期,我国有20多万人民陪审员;一个公知的事实是,英国的陪审制实行了800年,他们誉之为“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银行派了个大美女,脱光了衣服,赤裸裸地躺在我自己开的房间里,笑吟吟诱惑着我,而且没有郑重警示我不许摸。终于,我没有控制住自己,“犯了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我伸手摸了,于是我被投入监狱,罪名是非法抚摸,被判了比普通强奸罪还重的无期徒刑。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首先,这个行为肯定是有错的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诚信社会的一种伤害如果不是银行的机器坏了,而是地震震坏了银行机器呢?其次,这个人是在明知银行系统有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的170余次恶意提取这个有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了那么判刑也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值得磋商的是要不要那么重首先,银行的机器没有问题的前提下这种行为是不可能产生的其次,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最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到达无期来惩戒的程度,是不是有这么大的社会危害。。。。个人认为判决过重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换作是我也会去占这个便宜的,
谁让他ATM出问题了, 判无期实在太重, 我看顶多是个刑事拘留的罪, 退款道歉了事,非把他弄得那么严重, 别再让中国司法成为国际笑话了
我的意见是,盗窃没问题。不能定侵占。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特的行为。例如: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将客户的钱划入自己的帐户。还有,仓库保管员把库里的东西据为已有,也是侵占。也就是说,犯罪的主体必须对被侵占物有保管的义务,并且有保管的能力,才能构成此罪。有的虽有保管的义务,但无此能力也不能定侵占。如银行的职员偷客户的钱是侵占,如果是银行的职员,但不从事这个业务,如电脑机房的工作人员,门卫等实施此类犯罪,就是盗窃。如果有人让你保管他的包,你趁他不在把包拿走并消失,那是侵占,如果你让我照看你的房子,但房子里的东西被你锁起来了,并不允许我支配,我趁你出门时把你家的保险柜撬开把里面的钱拿走,也不是侵占,那是盗窃了。在此案中,被告人当然没有对银行的钱有保管的义务,所以不能定侵占。侵占是百分之百不靠谱的,有点象的是诈骗,但也不对。诈骗的特点是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这里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所以也不是诈骗。那还有什么?无罪吗?如果他来取钱,点取一百,结果出来一万,他看没人注意,把钱拿走了。过些天,也许由于良心发现,也许银行找上门来,他把钱还上。这就不应定罪处罚。这时银行不应报案,报案也不应立案,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找当事人要钱。如果当事人隐瞒真相,并将钱拒为已有,那么此时就应立案侦查了,构成盗窃。在此案中,该人在明知银行的系统有漏洞的情况下,分171次取走17万,已经在主观上具了故意非法占有之目的,然后逃离当地,具有隐瞒真相之行为,已有了秘密窃取的特征,并且将钱挥霍,具有了非法占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点。至于量刑,我认为还是比较轻的。这里有个情节的问题。影响盗窃案的情节一般有以下几点:一、手段。入室盗窃手段是最恶劣的,一般以抢劫论处。普通盗窃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也就是说,最高刑是七年。而入室盗窃的起刑就是七年。二、对象。对于盗窃金融机构和国家文物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三、数额。盗窃的数额分三大项,一是起始数额,现在的规定应当是一千元。也就是说,偷的东西够一千,就可以按盗窃定罪,不够这数的给予治安处罚。二是数额巨大,好象是二万吧,以前是来的,现在改没改不清楚了,因为很长时间没做这方面的工作了。还有是数额特别巨大,好象是五万以上。在九七年以前,达到二万就可以判无期,五万是必死的。其他情节。加重情节如:被发现后是否有暴力抗拒的行为,有的话以抢劫论处。事后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有自首等等。因此,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此人判无期是他这个罪的刑罚的下限,已经是最低的了。有的人觉得为什么他才十七万就数额特别巨大了,怎么人家贪污诈骗几百上千万都没他重呢?我前面说过了,超过五万就是特别巨大,所以一千万和六万都是特别巨大,这是个术语,不是说他十七万就比一千万还巨大。当然偷一千万更严重,必死无疑。贪污罪到达一定数额后也要判死,但在实践中常常会为了追回赃款而承诺不杀。这在国际上也是通常的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往往会同被告人签认罪协议,如果被告认罪,则可以不进行庭审程序,不需陪审团裁决而直接由法官定刑,这时通常定的较轻,类似以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贪污如此,所有的犯罪都是如此。如果不签认罪协议,就要走程序,那样公诉人就要收集证据,因为被告有沉默权,不需自证其罪,一切的举证责任全在公诉一方。所以,认罪协议也是节省诉讼资源的一个办法。我们看电影时会看到,法官问当事人:对你公诉人对你的控告,你认罪吗?这个程序在美国和英国叫预审。如果当事人说,我认罪,那么审判到此结束,不须要再辩论,也不用陪审团,直接进行下一个案件。等择日会由被告与公诉一方签认罪协议,然后法官会把判决书直接送达当事双方,如果被告表示不认罪,那么会择日开庭,进行正式的庭审。所以,虽然看上去他判无期挺重,但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而且还是很轻的。有人感到惋惜。其实比他还可怜的有的是。一个大学生为了买电脑,跟人一起卖了几小包毒品,抓住后还在问,拘留我几天,我快考试了,不要告诉学校,会给处分的。我敢肯定,警察们都会暗中落泪,他要面临的可不是拘留几天,而是被押赴刑场,一枪毙命。一枪就毙命还是幸运的呢。更可怜的女人贩毒,有的只是为了让男朋友开心,挣点嫁状钱,却因此被判死刑。杀死女人可不是什么好玩的事情,让人心碎。看到她们的衣服,遗物,我们会深深地感到,她们应该是在做家务,应该在逛商场,应该就自己心爱的手包与商人讨价还价并到处炫耀自己心爱的项链,而她们却被无情地推上刑场,一枪打得头破血流,象个破麻袋一样被扔在地上,由验刑人用一个铁勾子捅一捅伤口(现在是法医用心电图检查),然后装进尸袋运走。在这个时候,我们的心里如刀割一般。但王法无情啊!惩前毖后是我国司法传统,但前提是惩前,才能毖后。法律正是告诉我们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又是绝对不能做的。
者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盗窃的问题了,应该属于干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应该定罪为破坏国家公共秩序罪这样的罪行一般会重判属于刑事责任。
&以下是引用天行健_zs
在第10楼的发言:怎么构成盗窃了?
这法官就脑子进水了,被告所有取钱行为都只是正常的公民和柜员机间的一个正常交易行为而已,凭什么柜员机出问题被告就变成偷窃了?如果柜员机不出问题,被告取171次难道也有罪?简直就是扯蛋嘛。
身份公开,过程公开,哪点符合盗窃的要件呢?有这样盗窃的吗?
如果说被告有错,最多就是把柜员机错误所造成的钱非法侵占了而已。这和银行不关门,没有人,地上放堆钱没有任何不同原理上的不同,典型的特征就是财产失控,被人拣了那最多也是不当得利,说再严重点侵占了不起了。有趣,你成天在银行外转悠,等着这一天吧,你家没关门,我进去捡东西行吗?在大街上的叫捡,在特定地点或单位、住宅管辖内的就不叫捡了,老兄,别哪天判了你无期还不知怎么回事呢。
ATM机属于金融机构,延伸的。当事人行为是不当侵占,谈不上盗窃。银行有附带责任,负责要保安干什么。量刑过重。
什么是犯罪,犯罪就是做出违反绝大多数人认可的社会范畴并不被认可的行为.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规则,所以有罪是肯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法律上有“期待可能性”一说,也就是量刑的一个参考依据,大多数人在某种情况下都可能做出的行为,应视为可量刑处理。二、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责任人,银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单方面的进行处罚并施于重刑,于法律的公正性有碍;三、在事件双方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群体,本着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旨,不应让许承担全部责任;四、本案为可民事解决的事件,而付诸于刑事渠道解决,在刑事判决上,应考虑刑减民罚,给予一定民事处罚,减轻刑事处罚;所以,综合来说,本案的量刑过重。个人认为合理的判决:有期徒刑N年,并责令归还所有非法所得,并处于X人民币的处罚。
是啊,这个事情,怎么会动用刑事惩罚呢,好像该是民事诉讼才对,感觉这个事根本不能理解.
这个法官已经犯了众怒,要标新立异也不是这样的.这样的话,法律很有没有公信力?如果一个社会百分之九十九的老百姓都认为量刑过重,那就说明法官判错了.
怎么构成盗窃了?这法官就脑子进水了,被告所有取钱行为都只是正常的公民和柜员机间的一个正常交易行为而已,凭什么柜员机出问题被告就变成偷窃了?如果柜员机不出问题,被告取171次难道也有罪?简直就是扯蛋嘛。身份公开,过程公开,哪点符合盗窃的要件呢?有这样盗窃的吗?如果说被告有错,最多就是把柜员机错误所造成的钱非法侵占了而已。这和银行不关门,没有人,地上放堆钱没有任何不同原理上的不同,典型的特征就是财产失控,被人拣了那最多也是不当得利,说再严重点侵占了不起了。
楼主应该把事情说的全面点啊.提款的是两个人,你怎么只说了一个人啊.这个报纸上有论述,没啥严重的.这家伙明知道ATM机有问题,还一个劲的取钱,并且把取到了非法所得都挥霍掉了,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么判的满可以.而另一个人一来取的少,二来人家自首了,并且交还了非法所得,所以就判了一年多.
一:首先,是银行的柜员机失职,导致当事人公开地,不隐瞒身份地取款。银行在本案中的责任如何认定。二:当事人的行为是侵占、盗窃、诈骗,值得商榷。三:数额特别巨大是按什么标准认定。17万和数百万、数千万及上亿元相比。为什么盗窃罪与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认定差距这样大。总得来说,这个案子量刑过重。
可以肯定是属于变相盗窃,但不知法官引用的是哪条法律令之有如此下场
应该是属于盗窃啦,但凡事都不能只偏向一方呀,叛了他个无期徒刑。那为啥不检讨ATM机的问题?为啥他会犯罪,前提是什么?
当然过重,何况是银行机器有故障在先,又不是撬了他的.我10年前就被银行因停电被吞卡和钱500块,是广州的中国银行,吞卡的是建设银行的机子,到现在都没给我个公道,又见谁去坐牢了?本文内容于
13:57:51 被知松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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