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家具公司这个家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围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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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尚易家具有限公司《尚易沃格》郑重提醒广大买家朋友:请您务必在快递送达时,由本人开箱验货,支持快递公司的先开箱检查后签收程序.........如果有破损,请您直接拒绝签收,会由该快递公司负责与我方联系并直接将该件物品返回我处.如果您方便,也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告诉我们您的情况,我们会立即核实情况,为您办理补寄,不至于太久的延误您的收货时间.请不要在发生以下问题后谴责并纠结于我方:1:由他人代收货,之后发现破损.2:不验货就收下货后发现破损.3:被快递员哄骗,相信外箱完好里面无破损的情况下先收下货,而后又发现有破损的......如果发生了以上几种情况,我们真的无能为力哦~~~~~~~~~~总之,快递环节众多,网点众多,难免偶尔有因为路途遥远而颠簸,或者走了航空线被在机舱内挤压,或是干脆就被快递员粗暴对待过......这些都没关系,因为我们会与他们之间按合同办事.您所需要做的,只是&先开箱验货,然后有破损,就不收货!&所以,请众位通情达理的买家朋友们,配合我们,做到积极验货,无问题后再收货.以免让损失在买家和卖家中间平摊.&尚易家具有限公司《尚易沃格旗舰店》关于顾客常见疑问的的说明:(1)顾客:我是第一次在淘宝商城买东西?请问该怎么购买?尚易沃格:其实在商城里购买东西步骤很简单,跟在淘宝集市小店里买东西差不多,在这里,只要点中您想买的产品,然后进入该页面,点&放入购物车&,将该商品放入您的购物车,然后点&继续购物&或&结帐&。就可以进入支付流程了。(2)顾客:我在*******地区,请问邮费是多少?尚易沃格:我公司已设置好快递费用模板,根据每个产品的重量,和到您所在地的远近,按快递公司的收费标准计算的。不会多收的,也无须在您拍下后更改运费,节省了您和我们的时间。此外商城的店铺都不具备卖家修改运费的功能。您想知道到您所在地的邮费,直接看产品形象图的右侧,在售价的附近,有关于快递的选择区域,您只需要找到您所在的省份,并点击,就可以显示出来,您所需要支付的快递费用。首件就是您需要支付的第一件物品的运费。(3)顾客:我买多一件是不是这件就可以免邮费了呢?尚易沃格:本店物品多是实实在在的重物,快递的收费众所周知都是按照重量收取的,每加一件重物就生成一份费用。我们的利润没有把这一层计算进去,所以,产品的售价里没有水分,也不能为多买的顾客全免运费了,还希望您理解和支持。(4)顾客:那买两件以上有什么优惠呢?尚易沃格:在邮费上有一个叠减的运费计算方式,就是首件运费收全额,第2件,第3件&&均是收取部分运费的,所以也是很实惠的优惠方式。(5)顾客:我买了两件,可否优惠一点,给我修改下价格?尚易沃格:本公司是工贸型企业,是厂家直销的,在价格上已是出厂的批发价,利润微薄,所以不能再作优惠了。还望亲们体谅和理解。此外,商城卖家也没有修改售价的权限,商城为了正规化管理,已将商家修改价格的权限功能删除关闭。所以,亲们不用有疑问也不必担心自己买贵了。因为商城常驻店的品质和价格都是全淘宝最有竞争力的哦!(6)顾客:我买了两件不同的商品,究竟哪个的运费该算作首件,哪个该算加件?尚易沃格:快递公司规定,两件物品中以重的那件为首件,轻的那件为加件。(体现在费用上就是邮费贵一点的那件为首件,便宜一点的那件算加件的)。(7)顾客:我买了东西,为什么当天晚上就显示发货了?尚易沃格:我们都是批量打单批量发货的,我们先将您的快递单打印好或填写好,然后把您的单号立即录入,录入的同时系统就只显示为&发货&,但是实际上,以快递公司的跟踪记录为准。一般都是晚上就显示出已发货状态,而快递公司的取件工作都是在次日的白天进行的。所以,买家们不必有疑问。(9)顾客:收到货的时候不会有什么质量问题吧?尚易沃格:我们的产品,都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我们的工作人员一起在仓库里打包装后贴上面单再发出的。所有产品在出厂的时候都经过QC的检测,在出仓前又经过快递公司的验收,所以在层层把关的前提下,质量是没有问题的。(10)顾客:收货时如果发现有破损怎么办?尚易沃格:请在拍下后注意保持您手机或座机的畅通,如您在此之前有单位传达或公司前台代签收的情况,或者您估计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请您务必事先叮嘱传达室或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千万不要代您收件。此外,您本人在验收货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相信快递员的言辞,诸如&外包装无破损就不需要验货&这样的推脱方式。您一定要本人开箱验货,本公司与快递公司间已有约在先,所有快递一律支持快递公司各地网点的&先验货后签字&程序。所以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先验货后签收!如果您一旦发现有破损,立即拒绝签字并要求快递公司将货返还我处。并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在核实情况后尽快为您补发一次物品。&您所需要做的,就是&一定要本人,先开箱验货,无破损后再收货&,如有破损,有权力不收!请各位买家积极配合我们。这也是对您和我们双方利益的最佳保护方式。(11)顾客:如果先收下了后发现破损了怎么办?尚易沃格:因为这种情况实在不好界定破损的原因和时间,所以大家一定要按照第10条中的操作方式去做。如果没有照做,出现了问题,我们也爱莫能助无能为力了,实在是要公平和互相体谅,这样的情况请恕我们不予受理。因为快递的问题不可能叫本公司独自承担,而破损叫我们双方承担也一定不是件愉快的事。所以,尽量杜绝这种情况才是上策。(12)顾客:请问你们的图片是实物拍摄吗?尚易沃格:所有产品都是我们公司员工在生活环境下用产品实物拍摄的。(如果您有诸多疑问,请先花几分钟时间耐心地阅读以上说明条款,在这里,您常见的问题一般都会得到解决,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之处,再与我们的客服联络,尚易沃格感谢您的光临和选购)
杭州尚易家具有限公司简介尚易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户外休闲折叠家具于一体的专业生产厂家。公司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工业园区,地处交通要塞,东北临上海港,东南靠宁波港,距离萧山国际机场和周边的西湖,湘湖等旅游胜地仅20分钟车程。本公司拥有500g至15000g电脑型坯控制中空吹塑机、数控加工机床、折弯机及配套五金流水线若干条。公司主要生产各类户内外折叠桌椅,产品主要销往美国、西班牙、加拿大等世界各国与地区。凭借“诚信、专业、环保”的经营理念,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得到了国内外客户一致的肯定与好评。“时尚、简易”不仅仅是我们的公司名称还是我们的产品特点,更是我们尚易团队一直提倡与追求的目标。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为客户提供最优秀的产品、最合理的的价格和最完善的服务是我们永恒的宗旨。您的信任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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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我们想注册一家家居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呢?_百度知道
我们想注册一家家居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呢?
木制家具,但是我们核名的过程中被退回、租赁、销售,原因是公司注册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不一致、管理我们的这家公司主要是做家居用品类的东西:家居家饰、窗帘布艺、工艺品,我们的公司名叫做×××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床上用品。请明白这方面的智者帮帮忙,我们应该吧公司名称改成什么,现在写的经营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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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您这几项经营范围大概核的是日用品,因为现在只核大项了,如果是在北京的话是这样的,这样您只能叫商贸有限公司,家具,工艺品里面,在外地就不清楚了,这是规范的行业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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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法金与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天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胡法金,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秋芬,天台县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葛春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咪,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忻晓晓,天台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法金诉被告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其委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于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法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秋芬、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咪、忻晓晓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咪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法金诉称:原告胡法金于2002年7月进入浙江恒达家私有限公司从事家具木工工作,计件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2010年底,被告收购浙江恒达家私有限公司,该收购未告知原告,原告继续按原待遇从事家具木工工作。2014年3月底,因被告没有业务休息,同年4月24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转行做包装箱,愿意做的留下培训一个月,不愿做的就此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因被告未提前通知要求被告补偿放假期间的工资,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日,原告向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支付所拖欠的、4、5月份工资,并支付所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补缴自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4月的社保;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日,被告发放了原告2014年2月和3月份的工资,日发放了原告2014年4月份的工资,日发放了原告2014年5月份的工资。日,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14)第0101号仲裁裁决,裁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于日自动离职,因此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该事实认定错误,原告在2014年5月份尚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之所以在被告处工作没有打卡,系因为原、被告之间在4月24日产生矛盾后,被告再也没有给原告考勤卡,原告也就没办法打卡签到,原、被告之间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以被告拖欠工资、未支付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仲裁申请依法应得到支持,但天台县仲裁委在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担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主要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裁决错误,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胡法金迟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33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胡法金额外一个月工资3692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胡法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304元。5、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胡法金补缴2002年7月至2014年4的社保。被告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迟延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月份,及原告4月份在公司做过几天的工资,均已通过银行代付的方式转入原告的中国银行天台平桥支行账户。克扣或者拖欠劳动工资的,应当先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若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期限内没有支付的,才可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现答辩人已经对原告的所有工资均支付完毕,原告又要求再次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要求答辩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答辩人在2014年4月并未通知过原告工作内容从做家具转变为做包装箱,即使通知了原告做包装箱,原告的工作性质仍然为木工,并且在公司法定允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答辩人公司至今一直在正常经营,也未开始转做包装箱。答辩人公司工作实行的是考勤制度,每个员工进入公司工作都必须进行考勤,原告没有考勤的原因系其自动离职,故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三、原告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不应得到支持。1、答辩人公司于日经企业重组批准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家具、木容器制造及销售;建筑用木料组件加工等十余项,并不仅限于家具类的制造,且答辩人生产的包装箱也是属于制造木容器范畴,并没有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企业改行,而生产包装箱也没有改变原告所从事的木工工作性质,工资待遇并不低于家具制造。2、答辩人公司对原告的工资实行按计算,并以完成每一批量为计价的方式进行工资计算,在原告没有完成整个批量产品的工作之前,无法计算原告一共完成了多少的产品件数,也就无法按件进行工资计算。答辩人在原告完成每批数量的家具后进行工资结算,并及时进行发放,不存在无故拖欠的事实。3、原告诉称,日原告与答辩人发生矛盾后,答辩人没有给原告考勤卡,原告也就没有办法打卡签到,与本案事实不符。答辩人决定将经营范围扩张至包装箱生产,是在日,经过会议决定的,并有公司的会议记录。且原告在申请仲裁时提出以答辩人单位生产包装箱以及生产包装箱工资太低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以答辩人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仲裁申请。四、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答辩人公司成立后,多次动员全体职工,并张贴通知,要求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只要职工本人愿意参加的,答辩人均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在2011年3月,在公司食堂吃完午饭时答辩人方告知原告社保的事实,而原告认为年纪大了,不愿意参保的事实。且原告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通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不能同时缴纳,所以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告必须先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原告明确表态不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答辩人无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现原告以此作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于法无据。3、原告于2014年5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其主张的2013年5月份以前的社会保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综上,答辩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庭审,原、被告关于本案事实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额外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2002年7月至2014年4月的社保?如需支付,支付的金额为多少?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胡法金的考勤卡二份,证明原告系恒达公司职工。2、月、月工资表各一份,证明实际上班天数与每月的天数不同,可以看出被告采取有业务就做,没有业务就休息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同时证明2014年3月底被告因没有业务停工,且未通知原告的事实。3、社保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八份,证明原告等人不是在月份自动离职。4、月份考勤表复印件二份,证明考勤表上原告的缺勤不是原告旷工、早退、请假等原因,而是被告放假。5、照片二张,证明被告在日就开始改做包装箱。6、裁定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仲裁裁决。7、送达回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8、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恒达家私与吉发家私系同一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考勤卡并不能看出系恒达家私有限公司的考勤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上述三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证明对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证据7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的关联性有异议,吉发家私公司系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承担独立责任的合法公司,恒达家私公司已经注销,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同一公司的情况。针对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公司法人登记情况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成立于日,同时证明被告公司生产包装箱并没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属于企业改行。2、通知内容的照片复印件七份,证明被告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通知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3、原告胡法金的社保缴费情况和社保个人缴费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已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因其不愿意退出城乡居民保险,导致被告无法为其缴纳社保。4、天劳人仲案字(2014)第10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在申请仲裁时以被告公司转行做包装箱,并以工资太低为由,并没有以被告拖欠工资及不支付社保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5、月份工资表,证明被告公司改做包装箱后的木工工资并不低于之前做家具时的木工工资。6、月份的考勤表,证明月份被告并没有对员工进行放假,尚有其他员工在考勤,同时证明原告在日上班后自行离职的事实。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原告曾在恒达家私工作过及原告向被告结算报酬系按件结算的事实。8、电话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于日通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但原告一直未来上班。9、领款凭证及2013年11月、2014年2月中国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公司的工资系按件按批次发放工资,同时证明职工亦是认同这种工资发放方式的。10、仲裁笔录,证明原告在仲裁笔录中承认工资按件一两个月发放,同时证明公司从来没有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擅离岗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11、仲裁申请书,证明原告在仲裁阶段以被告做包装箱工资太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法院起诉阶段,却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对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确实向原告打过电话,要求原告来上班,但原告要求先解决矛盾后才上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按批次发放,恰恰能证明被告拖欠工资。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0、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并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证明对象。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即考勤卡二张,仅凭该证据无法确认系恒达公司出具,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即月、月工资表各一份,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等人工资及上班天数的情况,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2014年3月底因无业务停工及停工未通知原告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即社保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八份及证据4(月份考勤表复印件二份),该二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2014年3月底开始放假的事实,故对该二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即照片二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反映系被告的工作车间,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证据7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系工商登记机关出具,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即被告公司法人登记情况复印件一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即通知内容的照片复印件七份,结合原告在仲裁笔录中的陈述,本院对被告在2011年期间通知原告办理社保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即原告胡法金的社保缴费情况和社保个人缴费清单复印件一份,本院对原告已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即月份工资表,该工资表并不能证明原告等人在做包装箱的工资,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即月份的考勤表,该证据能证明被告的证明对象,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即证人叶某的证言,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明原告曾在恒达家私工作过及原告向被告结算报酬系按件结算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即电话通话记录,原告对被告曾打电话要求原告上班的事实无异议,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即领款凭证及2013年11月、2014年2月中国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0即仲裁笔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1即仲裁申请书,该证据能证明原告原告在仲裁阶段以被告做包装箱工资太低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家具、工艺品、木容器制造及销售等。被告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自浙江恒达家私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而原告曾在浙江恒达家私有限公司工作过。2011年1月,原告开始进入被告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件计算,但对工资何时支付双方未作书面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有存在工资未按月发放现象,原告对此并无异议,但工资被告均已足额支付给原告。2011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办理社保,但原告以自己年纪大了为由,不参加社保,导致被告无法为其办理。2014年3月底,原告以被告改做包装箱,工资太低为由与被告发生矛盾,由此,原告自日后一直未到被告处上班。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其到被告处上班,但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上班。日,原告以被告改行做包装箱,导致原告工资太低为由,向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支付所拖欠的、4、5月份工资,并支付所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补缴自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4月的社保;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日,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14)第0101号仲裁裁决,裁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告支付原告额外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2002年7月至2014年4月的社保?如需支付,支付的金额为多少?本院认为,一、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被告领取的系计件工资,原、被告对工资何时支付并未作书面约定,被告虽存在未按月发放工资的现象,但原告对此多年来并未提出异议,亦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且原告的月工资在仲裁受理前,2014年4月份的工资在仲裁受理后七日内,被告已足额支付给了原告,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二、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原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停工,且未通知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工资系按件计算,且原告亦未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月期间停工,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停工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以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及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本院查明,原告工资系按件计算,原、被告之间对工资何时支付未作书面约定,被告虽有未按月发放工资的现象,但原告多年来并未异议(被告已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原告),双方发生争议系因被告改做包装箱,原告认为工资太低,原告因此于日自动离职,现原告以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原告主张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查明,2011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办理社保,但原告以自己年纪大了为由,不参加社保,导致被告无法为其办理。现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结合上述事实与理由,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对于原告主张的社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故本院对原告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即自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补缴社保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五、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由于原告于日已自动离职,原告以单方行为表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对该解除行为亦予以认可,故原告现无须再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浙江吉发家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胡法金补缴自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胡法金自行承担)。驳回原告胡法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胡法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9—)。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国良审 判 员  王其委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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