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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不够数 推翻老合同|合同|土地_凤凰资讯
签名不够数 推翻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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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据大庄村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双方签订合同时大庄村村民代表人数为46人,靳先生出具的代表签字仅有21人,还没有到代表的半数,更不用说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的标准了,并且合同在签订后未报乡、镇政府批准。因此李律师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应无效。
原标题:签名不够数 推翻老合同一亩地几百块钱就能承包?虽然现在这个价格听起来就像天方夜谭,但就在十几年前,这笔承包费用对于北京郊区各村庄来说,已经是很公道的价格了。现在,承包价格则翻了近十倍,而大庄村的村委会就面临着这个问题。已经执行了十多年,承包合同还能找到无效的法律理由吗?350元一亩地 十几年翻了十倍十几年前,北京郊区的村庄,除耕地外都有一些闲置的土地。为了本村经济的发展,大庄村村委会决定把村里的闲置土地外包给本村之外的人员或组织,靳先生就是承包人中的一个。2001年10月,靳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长达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的林地面积是30亩,前十年每亩每年的承包费用是350元,第二个十年每亩每年400元,最后十年则是450元。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了土地价格可能出现变化,因此约定了承包费每十年上涨一次。但他们预料不到的是,土地价格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上涨了近十倍。根据镇政府近些年发布的土地租赁指导价格,根据各村土地情况不同,租赁价格在每亩每年几千元上下。在2011年,当地政府下文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其中规定了“租金过低,与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相符的”合同,属于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大庄村村委会找到了村里所有的承包人、租赁人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大部分的合同都经过协商后重新进行了签订,但靳先生却不同意村委会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靳先生的态度却没有丝毫让步。面对靳先生的坚决态度,村委会选择了诉诸法律。签完合同要表决 表决后要报批这份合同已经履行多年,村委会有何依据要收回土地呢?大庄村村委会将这一案件委托给了北京光勤律师事务所的李光勤律师,而李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问村委会主任的第一个问题是:“签合同的时候,村里有没有按照民主程序表决过?”之所以这样询问,是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合同签订时需要经过两道程序:第一道是村民会议表决,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合同还要再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合同才算正式生效。村委会表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考虑那么多,既没有表决也没有报批。因此李律师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与靳先生的这份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在后续调查时,李律师还发现,这片土地原本是村里的林地,但在被承包出去后,靳先生在土地上自建了一批房屋,并将房屋对外出租以收取租金。这批新建的房屋,并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也就是说,这批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也就是说,靳先生承包后,应该将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据此李律师认为,即使承包合同有效,靳先生在土地承包的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二十一个签字 合同仍被判无效大庄村村委会起诉到大兴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靳先生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但靳先生同样感到很冤枉,明明是一份30年的承包合同,却要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时,被以这样的理由宣告无效。在庭审时,靳先生拿出了一份2005年的文件。文件记载了村民代表同意大庄村与靳先生于2001年所签订的30亩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下方的空白处有21名村民代表的签字,并加盖了大庄村村委会的公章,村委会主任的签名也在其中。据此靳先生认为,自己的承包合同是经过了村民代表的表决同意的。大庄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合同上报审批,是大庄村村委会的责任。而依据大庄村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双方签订合同时大庄村村民代表人数为46人,靳先生出具的代表签字仅有21人,还没有到代表的半数,更不用说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的标准了,并且合同在签订后未报乡、镇政府批准。因此李律师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应无效。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靳先生作为非大庄村经济组织成员而承包大庄村的土地,依法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镇政府批准。而诉争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土地承包内外有别农业用地更需监管虽然双方的承包合同不复存在,但由于土地上仍存在有房屋等不动产,房屋内也仍有租户在居住,后续问题仍然需要慢慢处理。目前后续的执行工作,村委会还在与靳先生进行协商。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对于承包人是否是本村村民,也作了区别的规定。如果是本村村民承包村内集体土地,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不用履行上报镇政府审批的手续。在这一纠纷中,靳先生并非大庄村的村民,因此作为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时,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由于农业用地性质特殊,为了确保土地被用于农业用途,需要上级政府介入管理。刘苏雅 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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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分配方案不服,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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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分配方案是由谁或哪个部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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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的土地分配方案及其意义是什么?
天朝田亩制度的土地分配方案及其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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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①基本内容是关于土地分配,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②关于产品的分配,规定“天下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绝对平均分配的方案. (2)评价:《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革命纲领. 革命性:首先它明确主张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农民斗争的最高峰; 空想性:平均分配土地和产品在当时无法实现,这种绝对平均分配的圣库制度违背了小 生产者的本性,也不能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 落后性:此纲领把小农经济作为追求的理想化目标,实际上没有超越封建主义的经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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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的土地分配方案及其意义是什么
16:14&&自考365 【
  2010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简答题第2题
  《天朝田亩制度》的土地分配方案及其意义是什么?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1)土地分配方案:确立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案,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田地分为9等,好坏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16岁以上分一整份,16岁以下分一半。
  (2)意义:《天朝田亩制度》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代表了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反映了农民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普遍要求;《天朝田亩制度》有更完备的内容和更触及封建社会矛盾核心的深度,应该说这个纲领是比历代农民起义所提出的口号的思想内容更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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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主体问题的调研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主体问题的调研
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现行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尽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解释中对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的问题作出相关的解释,但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出来的土地补偿纠纷,第一线从事民事审判的审判人员还是感到难于处理,尤其在补偿主体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地补偿分配案件特点
  1、涉及人员多。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涉及的人员比较多,有时涉及几十人,有时涉及上百人,最少也有几个人。这种案件处理不好是经常引起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线,因此处理好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对稳定社会,创造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2、补偿分配乱。表现在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导致实践中许多补偿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潜在的问题就充分暴露出来。还有,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许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都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农村土地不断的减少,使得依靠土地维持生存的农民更加注重土地补偿分配的多少,村小组一般是争议案件的被告方,对于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来说,参加分配的主体越少,分配人员的人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就越多,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多数是小组长,在村民小组的利益与原告利益冲突时,选择不出庭,导致缺席的判决多。
  4、纠纷原因单一。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一般情况多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项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给一小部分村民而引发纠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村民小组认为户口新迁入或者新生入户或已经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认为这些人对村民小组贡献较少不分给土地补偿款,从而引起纠纷。
  二、赔偿分配主体争议问题
  实践中,土地补偿分配主体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纠纷双方对此争议相当大,主要表现在:
  1、强调户口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数是出嫁女户籍还在原籍,其认为其本人的户口尚在村民小组,没有迁移,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强调村民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组一方认为,虽然出嫁女户籍在原籍,但其已经不具备村民条件,不能以户口为由申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另一种情况是入赘男子,其户口虽然迁入本村,但其属新入户本组,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以前相关的费用,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三、案件处理的方式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强烈。审判中,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自治为由,强调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的权利,对于被告的主张,实践中,一般均不给予支持,基本上均败诉。
  2、入赘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作为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通过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而且村规民约已经生效为由,拒绝分配给入赘男子土地分配补偿款。但该约定是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否则,这种约定是对村民自治的滥用。实践中,关于入赘男子能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多数法院认为,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小组的分配,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入赘男子也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被告一方认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刚出生就要求分配补偿费,显得不公平。实践中,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新儿从出生时就是该村的一分子,就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农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将可能永远失去依靠该土地生存,土地补偿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应当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应的补偿份额。
  4、对于全家移居到城镇面户口还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实践中经常遇到,如果要按户口来讲,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相矛盾,对于已经全家迁移到城镇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如果其未尽到相当的义务的,不应分给相应的补偿费。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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