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家燃气公司,在一次施工中,被另外一家公司将我施工完成后的燃气管道施工方案强行破坏43.5米

大家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某装修公司将某项目一部分施工承包给A,A为个人,没有任何承包施工资质。A带_百度知道
大家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某装修公司将某项目一部分施工承包给A,A为个人,没有任何承包施工资质。A带
合同是否生效。现如今A在施工过程中在工地摔了,A为包工头的形式。装修公司和A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现在想请问A是否为工伤,合同上写明了合同一式三份,但是合同上只有A的签名和手印,没有装修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已死亡领手下人在工地干活,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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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装修公司的盖章,也不是工伤。A是包工头,合同没有效力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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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武汉一燃气公司违法占道施工造堵 两负责人被拘留
  荆楚网消息(记者童湛 通讯员 徐飞)施工单位违法占道施工造堵,交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恢复道路,施工人员竟然置之不理。这是11月12日早高峰在武汉市和平大道秦园路口发生的一幕,最终,两名施工负责人被处行政拘留5日。
  11月12日7时,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负责人何某、带班负责人肖某组织施工人员,在武昌区和平大道秦园路口路段挖掘道路进行天然气改造施工,将和平大道由南向北的单向三股车道挖了一个长12米,宽3.5米,深2.6米的工作坑,其施工未对现场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并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接到堵情后,大队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叫停,但是施工方依旧无动于衷,而此时正值早高峰,继续施工导致和平大道沿线交通压力越来越大,为此,现场民警立即请求支援,直到5名交警赶到强行制止施工方停工,民警经过2两个小时的排堵保畅,直到上午9点半,该路段才恢复畅通。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肖某、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行政拘留五日。
  交管部门表示:按照施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早上六点前恢复施工路段的道路通行,不得因施工妨碍交通出行,但是施工方没有按规定施工,给早高峰出行市民公共带来了极大的阻碍。目前武昌辖区内有施工路段、点位20余处,如目前在建的地铁4、7号线站点11处,中南、中北路、雄楚大道、长江大道四条施工路段,公正路、白鹭街、东湖西路三条翻新路段,以及部分水务、天燃气等临时性施工点,加上年底徐东大街8号线开工, 市政建设对交通出行的确带来了不少压力,为此,武昌交警将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尽全力确保市民出行。
(作者:童湛&&编辑: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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