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休干部被判刑出狱后智商情商还有什么商待遇

      我叫刘洪雁,今年86岁,1947年10月参军,战斗在冀鲁豫军区十一纵队一旅,在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根据地与各种反动势力战斗。1948年被提拔为四十九师副政指,1949年2月担任渡江先遣队分队长,渡江南下,为解放全中国浴血奋战。1951年11月担任抗美援朝補训师教导员,为保卫祖国再立新功。1957年担任解放军关岭武装部科长。  战争年代,我流汗流血,为建立新中国立下功勋,做出了一位战士能做的最大贡献。  党记着我,军队记着我。在1984年4月给我办理了军队离休,并委托内黄县老干部局代为管理。  党和国家始终记着我们这一批老同志,政策上不断提高我们的各种待遇。不知道什么原因,我的各种待遇都落实的不好,这一点,让我这位没有在战斗中牺牲的老革命,感到非常痛心、非常失望。  据我了解,在内黄县城的离休干部,逢年过节,都能得到组织上的慰问和关怀。组织上派人到家问长问短,并给予一定的过节礼物。而我从未有人过问,真的让我心寒。  1996年,国家在总政治部[1996]政干发字第272号文件,要求地方为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离休证,至今,没有人通知过我,也没有给我换证。  我这样一位86岁高龄的老人,说起来这些事情,真是感到非常难过。不要说国家有那么多政策,要求把我这样的战争时期走过来的老人的待遇提上去,退一步说,就算是没有政策,组织上对我这样一位革命老人,给予一定的帮助,也是应该的。  我真的不知怎么说,一句话,请组织上尽快兑现我应享受的各种待遇。  实名申述:刘洪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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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好对待这些老功臣。
  敬重革命前辈,希望我们的政府不要忘本,
  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反应,一级一级的反应
  歌名为了什么?  
  应该过问
  顶  
  顶上  
  我不想多说什么,当年抗日没有您老人家,后来么,这个江山也是你们打下来的,我们还说什么呢?
  感谢大家,目前仍然无人问津。
  刘洪雁,男,1928年2月出生,1947年10日入伍。1957年,刘洪雁在部队期间因“喜新厌旧”、“虐待妻子”、“同时又非法谈恋爱、当达不到罪恶目的时工作失职、无理取闹”,于1957年12月被贵州省军区党委批准,安顺军分区党委给予刘洪雁“开除党籍、军籍、劳动教养”处分。刘洪雁在日复员回原籍,一直在原籍生活、劳动和工作。刘洪雁回原籍后,多次上诉,贵州省军区党委根据安顺军分区党委复查处理意见,在1984年1月,对刘洪雁作出“撤销日省军区党委对刘洪雁问题的批复;依据国发〔号文件规定对刘洪雁办理离休手续移交地方部门管理”的处理意见。  刘洪雁曾多次向上级信访部门进行了落实待遇的信访,当地有关部门已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刘洪雁在1957年12月被贵州军区安顺军分区开除党籍、军籍、劳动教养,后被平反纠正,属于错误处理。国发〔号文件规定,“凡被错误处理离队的人员,问题平反纠正以后,一律不再收回军队”,“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由原处理单位以离队时的军队级别,按照地方干部离休、退休的现行规定,确定其工资、生活补贴和退休生活费,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发地方干部离休、退休证件)”。  国家总政治部〔1996〕政干发字第272号文件规定换发范围是:“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因其没有被收回军队、没有军籍、没有纳入国家安置计划,不适用国家总政治部〔1996〕政干发字第272号文件。  离休干部都是在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他们撒热血、抛头颅才有了今天的幸福生活,在落实他们的待遇时,都非常慎重,都是按优先照顾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进行落实。当地民政部门知道刘洪雁的生活情况后,提出对他进行优抚照顾,他的子女不接受照顾,错误地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克扣了他的待遇。大家不要被问题的表面现象所迷惑。
  @lgbj181 11楼
10:14:41  刘洪雁,男,1928年2月出生,1947年10日入伍。1957年,刘洪雁在部队期间因“喜新厌旧”、“虐待妻子”、“同时又非法谈恋爱、当达不到罪恶目的时工作失职、无理取闹”,于1957年12月被贵州省军区党委批准,安顺军分区党委给予刘洪雁“开除党籍、军籍、劳动教养”处分。刘洪雁在日复员回原籍,一直在原籍生活、劳动和工作。刘洪雁回原籍后,多次上诉,贵州省军区党委根据安顺军分区党委复查处理意见,在1984......  -----------------------------  党的政策:实事求是,有错就改。不管刘洪雁以前犯了什么错误,军队已给了平反了,没有必要再拿历史说事,他有功人员。  国发(号文件存在“空子”:“军队批准离退休,让军队办理地方离退休手续,一切费用都是中央财政专款(即军休专款)”,军队怎么会办地方离退休手续?实际上,只要根据国发(号文件离退休的干部,都是按照军队离退休待遇标准落实,各个省的军休办都是这样落实的,可以查问.  军队所有落实政策:“一律不得收回部队”,但又要求部队批准离退休,办理离退休手续,实际上就是军队收回了。政联字(1996)第9号文件也已经承认:落实政策,收回军队,(就是军队批准),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  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1前军队干部离退休和地方的干部,都是执行国发(号文件精神;81年后军队干部离退休,都是执行国发(1981)39号文件精神。后来总政治部又下达了文件,81年前军队离休干部也执行81年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待遇。  国发(号文件是对国发(号文件的补充。所以81年前军队离退休干部都是执行地方干部待遇,地方财政拨款,只要是81年后军队退休干部,都应执行国发(1981)39号文件执行,都是中央财政专款,包括军队落实政策离退休干部。  刘洪雁老干部是84年离休的,一定是执行的是中央财政军休专款。河南省民政部门,一定钻了党的政策的空子,让刘洪雁老干部没有享受政治待遇,在生活待遇上也受到了不公,希望河南民政部门,在落实党的实践教育活动中,实事求是的落实刘洪雁老干部所有的待遇,以前要补齐。不要歧视落实政策的老干部,他们受到冤屈,更要同情,平反后更要应该落实好他们的待遇。
  @葫芦乾坤 10楼
21:30:31  感谢大家,目前仍然无人问津。  -----------------------------  党的政策:实事求是,有错就改。不管刘洪雁以前犯了什么错误,军队已给了平反了,没有必要再拿历史说事,他有功人员。  国发(号文件存在“空子”:“军队批准离退休,让军队办理地方离退休手续,一切费用都是中央财政专款(即军休专款)”,军队怎么会办地方离退休手续?实际上,只要根据国发(号文件,都是按照军队离退休待遇标准落实,各个省的军休办都是这样落实的,可以查问.  军队所有落实政策:“一律不得收回部队”,但又要求部队批准离退休,办理离退休手续,实际上就是军队收回了。政联字(1996)第9号文件也已经承认:落实政策,可以收回军队,(就是军队批准),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  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1前军队干部离退休和地方的干部,都是执行国发(号文件精神;81年后军队干部离退休,都是执行国发(1981)39号文件精神。后来总政治部又下达了文件,81年前军队离休干部也执行81年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待遇。  国发(号文件是对国发(号文件的补充。所以81年前军队离退休干部都是执行地方干部待遇,地方财政拨款,只要是81年后军队退休干部,都应执行国发(1981)39号文件执行,都是中央财政专款,包括军队落实政策离退休干部。  刘洪雁老干部是84年离休的,一定是执行的是中央财政军休专款。河南省民政部门,一定钻的党的政策的空子,让刘洪雁老干部没有享受政治待遇,在生活待遇上也受到了不公,希望河南民政部门,在落实党的实践教育活动中,实事求是的落实刘洪雁老干部所有的待遇,以前要补齐。不要歧视落实政策的老干部,他们受到冤屈,更要同情,平反后更要应该落实好他们的待遇。
  我姥爷去世了,我心里难受啊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
对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尊敬的王丁路局长:2008年3月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由于浙江省只是部分执行8号文件规定,不按其工资职级执行相应的津补贴标准,造成我们工资待遇下降。对此,我们从2009年起一直写信反映。但始终没有给我们正式的书面回应。7月29日下午,兰景贵副局长等一行4人与我们谈话,坚持认为&金华是按照浙江省85号文件规定处理的,没有不妥的地方&。我们认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时应执行上位法。地方的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该执行国家的规定。况且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规定只是金华市出台的,浙江省的8号文件没有此项规定。下面是我们对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们的理解是:&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指的是军队职务等级与地方干部的对应关系。如军队正团(技术8级)与地方正处、军队副师(技术7级)与地方副厅等等,当然这里也包含非领导职务。&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就是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既执行与职务、级别相对应的津补贴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我们理解是:不论转业后担任什么职务,退休时应享受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待遇。例如:某一副团转业干部,转业后的地方职务是乡科级副职,退休时应享受副团待遇。二、《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我们的理解是:按转业到地方后确定核准的职务与级别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而其他待遇也包含政治待遇。三、8号文件第三条:&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也就是我们在第一个问题中所理解的,既执行与职务、级别相对应的津补贴标准。如果认为我们对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不对,烦请书面回复。在此,附上李克强总理的讲话以示共鸣:&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附:7月29日贵局业务处的政策解释及我们的回答:&金华市环保局&&&徐章增&&&&联系电话:金华市商务局&&&斯福龙&&&&联系电话:&&&&&&&&&&&&&&&&&&&&&&&&&&&&&&2013年8月15日&&&附件:7月29日贵局业务处的政策解释及我们的回答:贵局政策解释一&&&&2008年,浙江省下发了(2008)85号文件,该文件是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性津贴按地方实际担任的职务执行,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金华市也是按照省里的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我们的回答一&&&&金华执行省里85号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下级服从上级没有错,问题是:省里的规定与国家的规定相抵触。因为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发〔2008〕8号第三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请在坐的业务处领导去查看对照。希望你们向省有关部门反映,同时,我们要求省有关部门对此作出解释。贵局政策解释二你们反映的问题,省厅工资处一位副处长已来金华专门向你们作出过解释。我们的回答二省厅工资处没有就我们所反映的关于津补贴等待遇受损事宜来金华向我们作出过解释。贵局政策解释三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安置,我们专门打电话问了省军转办,省军转办回答是&全省7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宁波有一个技术6级的除外)都作为主任科员安排,这是浙江省对军转专业技术干部安置的贯例&。我们的回答三7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都作为主任科员安排显失公平,没有法律和政策依倨。一贯做法同样不能作为依倨,我们要求提供法律和政策依倨。如果金华没有,请省里提供。我们的提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果说工作性津贴是省里85号文件的规定,退休补贴是金华市的规定。该作何解释?贵局的回答是省直机关一直以来都是按退休前的生活补贴加工作性津贴的百分之八十五,以前也是这样做的,这也是一贯做法。我们的回答一贯做法不能作为制定政策的依倨,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倨。而且浙江省85号文件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只是金华的政策,要求予以纠正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_百度知道
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享受条件:(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审批机关: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报批程序: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从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日起,日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发放生活费的范围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审批办法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 、团职72 、营以下54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四、优待抚恤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一)一次性抚恤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放顺序:(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二)特别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按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三)丧葬费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日起执行。五、探亲待遇从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自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1.自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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