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为我国开展法治宣传栏提出一些有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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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鄂温克族自治旗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原标题:鄂温克族自治旗创新教育形式
  鄂温克族自治旗创新形式开展牧区教育,广大牧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提高,“遇事学法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风气逐步形成。
  该旗对在牧区影响大,典型性强的矛盾纠纷案件,见缝插针,用牧民身边事讲法,以案说法。司法部门利用为牧民提供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时机,深入牧户,讲解牧民身边经常发生的案例。同时相关部门将交通、安全消防等方面的事故案例照片进行整理,举办图片展,用生动、形象、直观的形式对广大牧民进行普法教育,让牧民结合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学法懂法,提高牧民自觉学法用法意识。
  以竞赛促学法。两年来,该旗相继在锡尼河东苏木举办了《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竞赛,在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举办了《法在身边》知识竞赛,极大地提高了牧民自觉学法兴趣。为了加强了对牧区青少年学生的教育,该旗订购了《开心普法——校园篇》普法短片送给各学校播放,再由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带回家,传播四邻,使学生和家长都受到了普法教育。
  该旗利用传统节日,组织工商、土地、水务、林业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共同参与,深入活动现场,设立法律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法律宣传册、宣传单,使各项法律宣传部门的独角戏变为各方参与的大合唱,发挥了整体功能,形成了规模效应。
  近年来,该旗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活动,促进了两委干部主动学法,依法管理事务,民主决策,提高了牧民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辉苏木嘎鲁图等13个获旗级称号;锡尼河东苏木维特很等3个获市级称号;锡尼河哈日嘎纳获国家级称号。
  该旗充分发挥多媒体的传播功能,制作了《宪法》《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宣传U盘和VCD光盘,利用苏木乡镇文化站和活动室进行循环广播和放映,在最大范围内传播了法律知识。牧民们在活动室休闲、看书时轻松学法,使牧区教育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近两年,该旗普法讲师团成员在广播电台蒙语综合频率《法制园地》《草原之声》以及《鄂温克之声》定期做普法栏目,让牧民足不出户就能轻松愉快地学习法律。(乌兰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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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活动
  原标题:滨州开展活动
  本报讯 记者姜东良 从4月份起,山东省滨州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组织开展了宣传月活动,活动主题为“倡导法治意识,建设法治滨州”。宣传月期间,各级各类学校面向全体师生重点学习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以悬挂横幅、出黑板报、标语、画册、征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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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社会监督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电子信箱:
1. 投诉专线电话:021-
2. 社会监督来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邮编:201199
3. 来访接待: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
4. 投诉电子信箱: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全疆各地法治宣传亮点纷呈
  本报实习记者郭志勇记者毛海霞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  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收官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今年4月开展的“学习宪法尊法守法”暨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宣传月”活动更是掀起了一股全民学法的热潮。  4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了解到,今年以来,围绕法治新疆建设,全疆各地都开展了很多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记者就此采访了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等地开展的法治宣传活动。  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表示:“2015年,我们要全面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顺应群众对法治宣传工作的新期待,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突出抓好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深化全民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形式,进一步扩大法治文化渗透力和感染力,大力开展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努力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以新面貌、新作为、新业绩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新模式普法宣传效果好  3月4日,一辆造型新奇的大卡车驶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拓湖社区,车上最惹眼的是一个超大的LED屏,正在播放着一曲欢快的《新疆小苹果》。  “瞧,车上有个超大的彩电!”拓湖社区的居民好奇地驻足观望。这就是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公室)今年2月新购置的大型LED多功能普法宣传车。在当日开展的“欢乐闹元宵温馨庆三八”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中,这辆大型LED多功能普法宣传车首次亮相就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了它,工作人员就可以借助播放音频、资料的方式生动形象地宣传法律知识了。  “有了大型LED多功能普法宣传车,我们的普法宣传就更加形象直观了,宣传效果也会更好。”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公室)工作人员蒋艳说,3月5日、15日,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女职工维权指导等不同的主题,这辆大型LED多功能普法宣传车一次次出动,给市民们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  今年3月,从该车投入使用以来,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公室)面向该市收集了大量音频、视频普法宣传素材,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用于不同节点、不同场合的日常宣传工作。自编本土法律教材受欢迎  为了将法治宣传落到实处,吉木萨尔县改变了宣传方式,运用多种载体合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自编本土教材就是特色之一。  翻开该县自编的本土教材――《青少年法律知识宣传手册》,“故事再现”、“法海导航”、“教你一招”、“法治漫画”等生动活泼的栏目,将深奥的法律法规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解。吉木萨尔县司法局法制科科长丁秀梅说:“自编这套教材我们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用孩子们容易接受的方式做了精心设计。”  吉木萨尔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叶问路介绍,《农牧民法律知识宣传手册》也是自编教材,免费向26000多户居民发放,讲述的是农牧民最关注的法律知识。该县泉子街镇居民张美华说:“宣传手册中包括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等法律内容,还有进城务工如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全都是我们最需要的法律知识。”  叶问路说:“两套本土教材我们采取集中和入户两种方式发放,深受居民欢迎。结合县里的实际情况,近期我们还制作了两万份法律知识的宣传折页,用维吾尔语、汉语,对辖区的居民进行多渠道、全覆盖式的宣传。”  目前,全县300多辆出租车的车载显示屏、沿路各单位的电子显示屏、广场等处的大型显示屏每天都在播放动态法治宣传片,各村和社区还开展了“一村一场法治电教片”播放活动,播放的内容全都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爱看,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法治文化相结合具有人情味  今年4月是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为增强公职人员、社区居民、农牧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观念,将《宪法》的精神贯穿于公职人员日常工作中,带头依法办事,4月3日上午,阿勒泰市机关工委副书记哈丽达在市委党校培训中心,带领80名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  “阿勒泰市普法办组织了"向宪法宣誓"活动,全市有5580多名市民参加了这次活动。”阿勒泰地区司法局法宣科科长谭永萍说,此次宣誓活动是阿勒泰市“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系列活动之一,此外还有“我读一次宪法,宣传一次宪法,开展一次宪法知识竞赛,举办一次宪法主题黑板报比赛,组织一次有奖答题"五个一"活动”。  在阿勒泰地区,普法宣传已充分利用文化活动的阵地,经常可以看到各种与法治宣传相关的文化活动:用喜闻乐见的小品、歌舞等形式进行法治教育;法治灯谜会,用猜灯谜获奖品的方式激发市民学法热情;送春联书法作品进万家活动,既宣传了法律知识和理念,同时也送去了一份浓浓的关心和祝福。  3月19日,布尔津县普法办、司法局牵头举办了“贯彻全会精神、法治与我同行”演讲比赛。“法治宣传一定要借助丰富多彩、生动有趣的活动载体,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才能取得实效。”谭永萍说。  ?4月3日,阿勒泰市解放路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干部开展宪法宣誓活动。  张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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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法治宣传的优化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文章编码】 03)03-0076-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76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进程。要顺利实现这一目标,有赖于优化的法治宣传。本文在针对目前我国法治宣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对法治宣传的优化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全文】【】 &&&&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以后,如何积极稳妥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依法治国的实践发展,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依法治国是一种社会化的状态,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以民众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基础。法治宣传在发动民众、组织民众、丰富广大民众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两个五年普法活动,法治宣传在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治宣传是重要的,法治宣传的自身优化在法治建设中尤其重要,因为畸形的法治宣传不仅无益于法治建设,而且可能对法治建设构成危害和破坏。本文就当前法治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优化谈谈个人的体会。
  一、目前我国法治宜传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治宣传方式本身的随意性。法治宣传的主要方式有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和社会舆论的传播。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是开展全民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它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所报道的案件、判例等法治新闻、或宣传的法治讲座,以及出版发行的有关法制和法治的文学作品等。本世纪90年代在中国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比传统媒体传播和使用信息更高效、更方便、更自由、普及面更广的媒体。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广泛性等功能特点,它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现代公共设施。大众传播媒介在法治传播中速度最快、影响力最大,尤其是现代传播媒介―计算机网络,它改变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方式和对世界的看法,已成为我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手段。正因为如此,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准确、客观、公正,它对于法制和法治的任何误导都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并且往往会成为一般民众进行法律评判的根据,并深入自己的意识之中,作为自己相应行为的指导。一些大众传媒在法律意识上进行有意无意的误导,例如对于大义灭亲的宣传,有时就完全忽略了我国诉讼法的回避制度规定,错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回避不回避)作为护法义举来加以宣传;我国许多宣传法制或法治的文学作品中,出现的法律常识性错识就更多,有的作品塑造的法治英雄不是现代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官、检察官、警察,而是封建时代包公式的清官。他们的行径远离现代法制和法治,似乎是古清官的复活;有的影视作品塑造的罪犯智力超群、胆大心细、好行侠仗义,这符合一般民众的英雄标准,而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此外,在司法的新闻监督中,大众传播媒介对于司法的介入,较为严重地影响了法治原则的实施,影响司法独立。例如,不少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或不了解法律规定,因而往往把指控或是正在侦查的涉嫌情况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词句,如把被告人称为“人犯”或“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变成“媒体审判”,误导公众。大众传播媒体的职业道德方面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失实报道、收受或索要红包、敲诈、混淆广告与新闻、给采编部门定创收指标、乱设分支机构和对聘用人员管理不严等。{1}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与之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据国际刑警组织统计,到1999年底,因特网上已有3万多个黑客网站,全球具备“黑客”电脑技术的人有1700多万。2000年全世界发生的网上违法犯罪有数十万起,平均10多秒钟就发生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事件。以我国香港为例,1998年的网上犯罪仅38起,1999年就达到296起,一年增长了6倍多。从比例关系上来看,网上犯罪的增长率超过了网民数量的增长率。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报道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同时网络为盗版业提供了新的便利,网络色情业的泛滥也开始困扰着我们。社会舆论的法治传播,主要存在于人际交流之中,多以口传口授的方式进行,随意性很大,层次低,不规范,难以避免以讹传讹。
  (二)法治宣传工作者的法治与道德意识差。法治宣传工作者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护法军。他们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法治宣传人员自身具有较强的法律修养。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缺少总额达40万,大部分法治宣传工作都都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法学教育,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来源于日常社会生活中对情、理、法的了解与切身感受,因此对于法律的理解就难免望文生义、牵强附会或主观臆断。他们在使用法律术语、名词、概念的时候,不是从法律技术的角度使用,而是从自己的既有知识出发,就难免出现偏差和错误。他们在适用法律时,无法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以理代法、以德代法、以情代法的错误宣传。此外,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精细,法治宣传人员的职业道德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从业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以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和增加单位的创收为目的,敷衍了事、马虎应对、流于形式。更有个别从业者受私利驱使作虚假、错误的法治宣传,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极坏的影响。
  (三)法治宣传同社会发展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或不甚协调的地方。我国法治宣传从无到有,从随机到两个五年普法活动,并确定12月4日为全国普法日,这是一大进步,是法治宣传逐步走向规范、纳入法制轨道的开端。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民普法的两次决议规落性文件,其内容大多务虚,尚缺乏有关法治宣传权利义务关系的务实性规范内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人们各显神通、各行其是。从进度到教材,从内容到形式,有的是随机性的,有的是运动式的,因此成效的差距也较大。而且,十年普法,从设置专职机构、配备人员、添加设施、编写教材、辅导学习、组织活动到考核验收、检查评比等方方面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耗费十分巨大。如此庞大的投资却不一定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效应,否则,就不会出现违法执法、疏于执法、随意执法或执法不严和投机性守法或钻法律空子等种种不协调的社会现象。同时法治宣传的内容和形式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求,其自身因目标不清、步调不明、后劲不足、重点不突出、脱离实际而出现供求错位、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的与实际生活不协调的现象。此外,公正、客观的法治宣传报道往往成为权力压制、排挤、打击的对象。
  (四)、法治宣传往往片面夸大了法的作用
  近年来,法制在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实现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象任何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有局限性。例如,对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法就不是解决它们的有效手段。毛泽东曾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不仅如此,法的稳定性、抽象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多变、复杂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法治的实现也离不开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一方面,当前的法治宣传往往将法治的作用夸大到极端的地步,无视法治作用的局限性,致使社会上了出现“法律万能论”的错误思想倾向:1、认为凡事均应立法,或者认为,一立了法,什么事都解决了。社会上之所以还存在种种弊端,都应该归结于立法的缺陷和漏洞,这必然导致盲目立法、随意立法而无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会导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减弱。2、任何争端均应通过诉讼得到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正规化。这又与我国历史上长期缺少民主法治传统,法治的理性文化基础非常薄弱,法律专业人才严重不足、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地区发展不平衡相矛盾。另一方面法治宣传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制裁及其威慑力,这与广大民众的心理和意志相矛盾,并可能唤起社会的敌对情绪。他们守法不是因为主动爱法、自觉护法,不是出于信仰和崇尚法律,而是被动地畏法、怕法,对法律敬而远之。这种守法的心理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分不利的。再者,一味强调法的重要性,而忽视构建社会的道德体系,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况且,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在许多方面还存在漏洞。可以说,目前社会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不是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是缺乏法律的关照,而是缺少道德的支偿。
  二、法治宣传的优化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法治宣传的方式
  1、多样化与专业化相结合。为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法治宣传方式可谓多种多样,如广播、电视、报刊专门的法制栏目、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析,法治新闻、法治讲座、法治小常识、有关法制和法治的影视文学作品及迅速发展的法治网站等。应该说这些在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依靠这种零敲碎打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我国仍缺乏专门系统的法治宣传。虽然有专门的法治网站,但计算机网络在我国城镇,还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而在普法的重点地区农村,计算机网络仍然是一个盲区。因此在中国城乡电视机基本普及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开设专门的法治、道德频道,利用电视直观、通俗、声画并茂的优势,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江总书记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与法律素质,发挥主阵地的作用。只有建立法治道德专业频道,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才能造成声势、形成阵势,才能增强力度、提高效果,使江总书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真正落到实处。
  2、法治宣传力求人性化、通俗化。公民的法治观念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史最有力的筹码。要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如何宣传颇费思量。香港的宣传方式值得我们借鉴。香港的路旁到处立着鲜明的大幅广告画,让人过目不忘:乱扔垃圾罚款600!随地吐痰罚款600!宠物随地大小便罚款600!火车上紧急制动掣,随意拉下罚款50000!大陆并不缺少这样的严重警告,但是,没有几个由有权机关发布,没有几个规定得如此让人震动,没有几个有如此明确的罚款标准。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明确而坚决的法律,正是人性化法治的生动体现。香港廉政公署自1974年2月成立以来,成效卓越,使香港迅速摆脱了六七十年代猖獗的贪污泥淖,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其灵丹妙药却在预防和教育上下大功夫,依赖市民的支持,使政府部门的贪污得到控制,铸就了一支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大陆的反贪工作重点话调查检控上,但贪污活动却似乎呈“层出不穷”、“无穷匮也”之趋势。
  3、加强法治宣传方式的法律和社会制约。言论出版自由是近现代国家大众传播活动最基本的观念和制度,而对此的限制和许可形成了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新闻法,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而且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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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从(1),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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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宗灵.法理学教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
{4}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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