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定罪量刑过程中被人发现而逃跑后抓获应怎么定罪

问题编号:4428137
十年前犯盗窃罪判刑五年十年后又盗窃被发现后逃跑怎么定罪
十年前犯判刑五年十年后又盗窃被发现后逃跑怎么定罪
提问者:百度知道贵州-贵阳刑事辩护浏览75次 2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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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女子盗窃财物被发现后遭猥亵 二人双双定罪获刑
时间: 13:34:00作者:刘威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自贡10月29日电(通讯员 刘威)妙龄女子一时财迷心窍,偷窃刚认识便同居男子的财物,被发现后反遭该男子的朋友猥亵,因不堪受辱而报警。近日,经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平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钟某梅系荣县高山镇人,芳龄十八。日,经人介绍,钟某梅与荣县旭阳镇的李某洪认识,二人见面后彼此感觉良好,相谈甚欢,当晚便同居在一起。次日上午,钟某梅趁李某洪出门之际,将其放在床头柜上一红色口袋内装的现金10000元盗走,后被李某洪发现。李某洪便让朋友将外出的钟某梅找回,钟某梅承认盗窃了1万元,并退还了4800元后承诺5月20日前退还余款。为追回余款,防止钟某梅逃跑,李某洪便安排罗某平等人一直跟着钟某某。当晚,罗某平等人将钟某梅带至某宾馆205号房间,钟某梅合衣睡到床上后,罗某平不顾钟的反抗,强行对其进行猥亵。5月19日晚上,钟某梅因不堪受辱而报警。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平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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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登祥,男,30岁,农民。因涉嫌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于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检察分院以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登祥,男,30岁,农民。因涉嫌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于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检察分院以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10月间,被告人罗登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结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涛(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随后两人往返于库尔勒至乌鲁木齐之间,寻找作案机会。  1995年12月中旬,罗登祥、王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乌什塔拉镇。12月20日早晨,二人搭乘和田地区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杨衡(被害人,男,20岁)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当地驶往乌鲁木齐的东风半挂车(车辆价值4.5万元,棉纱价值23万元)。天黑时,车行至国道314线甘沟路段199.5公里处,壬涛趁杨衡停车换轮胎之机,意欲杀害杨衡,持石头朝其头部砸了一下,致杨衡倒地。之后王涛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登祥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腿、脚还在动),将被害人扔到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走下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王涛又持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罗登祥驾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衡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死亡。1996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登祥以21.7万元的价格将棉纱卖给他人,罗登祥得款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1.53万元、东风半挂车一辆,均发还受害单位。  被告人罗登祥在羁押期间,于日晚与同监舍男外三名在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遂。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登祥目无国法,与他人一起抢劫东风半挂车一辆及车上的棉纱,价值27.5万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当王涛持石头将被害人砸倒以后。罗登祥与王涛将被害人两次拖丢路基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监舍挖洞潜逃未逞,其行为又构成脱逃(未遂)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罗登祥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脱逃(未遂)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权利二年;犯脱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登祥服判,不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检察分院认为被告人罗登祥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关押期间又脱逃未遂,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原判被告人罗登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畸轻为由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脱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故意杀人罪、脱逃(未遂)罪的量刑适当。但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卜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日判决如下:  1、维持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吐地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登祥犯故意杀人罪、脱逃(未遂)罪的定罪量刑和抢劫罪的定罪部分;  2、撤销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吐地法刑切字第72号刑事判决申对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的量刑部分;  3、原审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脱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登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脱逃罪部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罗登祥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杀人罪不准确,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日判决如下: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1997)吐地法刑切字第7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登祥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2、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主要问题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处刑?  三、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历来都是严厉打击的重点。  本案被告人罗登祥和犯罪嫌疑人王涛持石头把被害人杨衡砸倒之后,当场劫取东风半挂车一辆及车上棉纱,价值27.5万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问题。但其行为是否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不同看法,确实值得研究。检察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罗登祥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要根据是:被告人罗登祥和犯罪嫌疑人王涛抬被害人杨衡时,杨衡的腿、脚还在动,他们不顾杨衡的死活,两次把杨衡抬下路基,置杨衡于不易被发现的路基下,造成杨衡不治而死亡。此时被告人罗登祥对被害人杨衡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因此,罗登祥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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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摘要: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实习生李书甜 在工厂偷盗电缆被发现,窃贼姜某逃跑途中持铁剪、皮带等工具反抗追捕并击伤他人头部,被检方以抢劫罪起诉&&&&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实习生李书甜 在工厂偷盗电缆被发现,窃贼姜某逃跑途中持铁剪、皮带等工具反抗追捕并击伤他人头部,被检方以抢劫罪起诉。姜某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江门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该辩解不成立,决定以抢劫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姜某伙同一名“老乡”(另案处理)携带铁剪、剪刀等工具窜至江海区外海某通钣金厂,由姜某负责望风,“老乡”则用携带的工具将架设在该处的正在通电使用的四条电缆剪断。姜某等人在实施盗剪电缆时,被在该厂做工的被害人杜某发现,杜某即叫工厂员工出来厂外拦截。姜某见被人发现,即持铁剪等工具进行威胁并逃跑。追捕过程中,姜某持铁剪、皮带等进行反抗,并导致杜某头部受伤,后来被闻讯追赶的工厂员工抓获。&&&&法院一审认定,姜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打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00元。姜某随后上诉,提出其是在被殴打受伤的情况下反抗致被害人受伤,其目的出于正当防卫,不应构成抢劫罪,请求改判其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并减轻量刑。&&&&江门中院终审认定姜某系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行为性质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原审定罪并无不当。法院终审决定对量刑不作调整,维持原判。0关注我们南方都市报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南都网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都网官方微信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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