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三年没同意离婚,

乌鲁木齐市离异男方多得房女方获合理补偿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半年并未让女性沦为弱势【】【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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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婚姻法的补充,法条更加明确,办理离婚案时不论任何情形,都有法可依了传统的男方必须先买房才结婚的观念被打破,经济条件好的女方越来越多地自己置办房产,因此,不能单纯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保护了某一方的利益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饶俊华
  “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没能协商成,最后闹到法庭上,法官的解释很清楚,是他的就归他,我也分得属于我的一部分。”2月10日,李媛拿到了离婚调解书,在财产分割上,经调解,房产归前夫方剑所有,前夫补偿给她1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实施半年,该法一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根据“谁出资房产归谁”的规定,女性一下沦为了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一旦离婚,将对女性不利。  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人们所热议的情形?  2月13日,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帕丽丹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该院共办理了316件离婚案,提出离婚的70%为女性,涉及房产的60%以上归男方,但女方均获得了相应补偿。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该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23件,调解了265件,其中,涉及房产的6成归男方,女方获得相应补偿。  郑荣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婚姻法作了更明确的说明,并非像人们热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女性变为了弱势。”
乌市涉房首案男方胜诉
  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房产纠纷的离婚案,法官根据新法进行调解,房产为男方首付,男方获得房产,婚后双方按揭部分及升值部分,由男方补偿给女方6万元。  此案是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以来,乌市首例根据新规审理的离婚案。  31岁的李军与妻子兰兰,都是乌鲁木齐某剧团演员,二人于2005年结婚。  去年5月,兰兰生下了儿子,二人常为照顾儿子发生争执。  去年6月底,李军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兰兰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居住的一套房产如何分割产生分歧。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再通过法院处理。  本案中,房子是李军婚前付首付进行按揭的,依据新规,离婚后房屋产权归李军所有。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李军应支付兰兰房屋补偿款共计6万元。  对此,李军和兰兰均表示认同,达成了调解协议。
离婚后她赢得房产
  38岁的吴芳称,自己离婚正好赶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  吴芳和前夫陈俊结婚10年,因为感情不和离婚。  2011年6月,吴芳和陈俊协议离婚,离婚时,陈俊口头答应,二人婚后的房子归吴芳,存款大部分归陈俊,但在协议中,对于房产分割未提及,双方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2011年8月,吴芳接到传票,陈俊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的房屋”,吴芳傻眼了,而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好公布。  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邓红娟了解到,吴芳和陈俊结婚时,是吴芳的父母出资给夫妻俩买的房,房产登记在吴芳的名下。但陈俊则坚称,房产是自己和吴芳一起买的,他要求平分房产。  法庭上,吴芳递交了父母在银行的转账凭证,该款项显示的时间与吴芳和陈俊交房款时间一致,且钱款打入的也是二人购房的房产公司账户,面对这些证据,陈俊无话可说。  邓红娟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房产多归男方
  2月10日,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帕丽丹办公室,29岁的李媛在表姐的陪伴下,接受法官的调解,她的丈夫方剑在办公室门外,皱着眉等待着。  3年前,李媛和方剑结婚。李媛说,结婚后她发现丈夫很抠门儿,逢年过节,自己要是给父母钱或买东西,方剑脸色都会很难看,夫妻俩常为此吵架,李媛决定离婚。  帕丽丹了解到,李媛夫妻二人住的房子,是方剑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二人一起按揭获得了产权,方剑也提供了最初的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房屋应归方剑所有,但婚后二人共同按揭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方剑应给李媛补偿房屋款。  经过调解,方剑同意支付李媛15万元房屋补偿款,二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如果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前,那么这套房屋很可能就判归李媛所有,而方剑将获得补偿款。”帕丽丹说,本案中,李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对于方剑婚前付的部分仍属于他个人婚前财产,但以往在办理离婚案时,会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将婚房判给女方,男方获得补偿款。  帕丽丹说,“75”后出生至“85”前出生的人在谈婚论嫁时,多是男方买房或首付,房产登记自然在男方名下的多。
双方均获最低限度保证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说,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也有男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共同按揭,离婚时男方同意房产归女方,女方给男方房屋补偿款,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比较常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我们庭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多能达成调解,双方都能接受。”乌市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马国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婚姻法的补充,法条更加明确,办理离婚案时不论任何情形,都有法可依了。  马国新说,随着社会发展,以后的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会越来越好,传统的男方必须先买房才结婚的观念也会被打破,经济条件好的女方越来越多地自己置办房产,因此,不能单纯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保护了某一方的利益。  新疆律师袁波认为,婚姻很复杂,不能单纯用冰冷的法条来界定,婚姻包括了情感、物质等很多内容,司法能做的是为男女双方婚后的“运营”行为,确立一个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下,双方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保证。(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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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结婚一年不到可以自动离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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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自动离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我国为了建立对婚姻关系的有效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国务院自 日起便颁布施行了《婚姻登记条例》,确立了结婚、离婚的严格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婚姻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主动干预进行登记。  因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排斥“自动离婚”之说的,“自动离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至于有人谣传“分居满2年就能自动离婚”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这种谣传极有可能是对我国《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条款的误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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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愿离婚要为父亲守孝三年 法院:没这规矩
时间:日8:50
  上海市民姚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她丈夫向先生却称根据风俗,在为父亲守孝的三年内不能离婚。今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姚先生的理由不能成立,准许双方离婚。
  姚女士和向先生于1999年通过征婚相识,2000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也没子女。婚后,因姚女士与向先生子女之间有矛盾,影响了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从2002年起,双方开始分居。2006年3月2日,姚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向先生也承认双方已分居多年,但提出因为父亲去世,根据风俗习惯,他要为父亲守孝三年,在今年6月期满前,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女士和向先生长期分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先生为父守孝期间不能离婚,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风俗并非公序良俗,以此作为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支持姚女士的诉讼请求,准许双方离婚。(作者:胡海容 周凯)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admin)成长你我他 第150期:【两会】子女未满10岁不得协议离婚,你同意吗?――从婚姻法提案与教育说起
从婚姻法提案与教育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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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王东华:华东交大母亲教育研究所所长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林志敏: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 理事
往期节目:?????
节目介绍:  《成长你我他》每周日播出,每期50分钟,内容包括最新教育的动态、教育专家访谈、教育个案分析、亲子对话、教育故事、好书分享、问题解答等。我们将与您一道,解析国人教育现状,探索“全人教育”路径;教育的故事是历史,历史的教育创未来。
《【两会】子女未满10岁不得协议离婚,你同意吗?――从婚姻法提案与教育说起》  今年两会,媒体报道了民革中央一份关于婚姻法修订的提案。提案初稿建议:“子女未满10岁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这一提法迅速引发强烈争议。之后的正式提案中,建议被修改为:“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也需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真实意愿。” 民革中央为何提出这一提案?法律修订对青少年成长能起什么作用?(日 首播)
&互动你我他 --------------------------------------------------------------------------------陶先生:我儿子30岁。儿子结婚的时候,向我们借了10万元钱举办婚礼,婚礼上,小两口收了不少礼金,本以为他们会拿这个钱还我们,可没想到儿媳妇婚礼当天就去把钱给存银行了,根本没打算还我们钱。还有,儿子婚前我们给了他一套房,写在儿子名下,可是婚后,小两口说将来孩子要上学,要把房子卖掉换一套学区房,新房要写上儿子和儿媳妇两个人的名字,算是婚后财产。我们老两口想不通,原来那套房子是儿子的婚前财产,现在这么一倒手,怎么就变成婚后财产了呢?而且,他们换房子钱不够还想跟我们要,我们该怎么办?&
林志敏:这类问题是中国家庭的普遍问题,因为我们在家庭观念里都没有界线,儿子30岁了结婚,他问你借了10万块钱,有没有打借条?“本以为”是不明确的,中国文化里有太多的暗示,所以,我们应该走向契约。现在父母要表明一个态度,你到底要不要儿子还钱?大家不要生气,不要猜测,把事情事实讲清楚。第二个,就是关于房子。房子既然写在儿子名下,等于是儿子的房子,那么儿子可以来处理。老两口可能担心将来儿子的婚姻会出现危机,儿子吃亏。担心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真的要保全房子,更应该保全儿子的婚姻,让他们美美满满、和和美美地过一辈子,这个房产也就保全了。
小辈换房钱不够,还想跟父母要,我相信父母给儿子的教育里是从来不讲界线的。这给我们的教育启示是:家庭教育里最重要的就是要确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界线。人与人之间有界线,家庭与家庭之间有界线,包括钱属于谁的,房子属于谁的,馈赠是馈赠,借贷是借贷,这就是“界线”,孩子在什么年龄段父母尽上什么责任,在什么年龄段孩子应该自己负责。在家庭教育里最关键的就是生命的起源问题,父母把孩子生出来,是不是应该无限地对孩子进行供应?其实父母不欠孩子什么,把他的生命带来,他应该非常感恩了,这样教育才能够真正到位,大家才能够建立一个和谐的关系。
中国很多老人恐怕把孩子得罪了,自己不能养老。这里我要提示陶先生,因为你从小没有教育他怎么感恩父母,那么你养老一定是一个大问题。养老要先从思想开始,我们依靠的不是儿子,而是一个正确的思想。只有先帮助孩子认识要怎么感恩,才能够唤醒孩子的良心,当孩子醒过来的时候,老人家才能被孩子好好地对待。所以,老人千万不要怕得罪孩子,有时候你越是怕,孩子越糊涂,一个糊涂的孩子就越会得寸进尺,弄得大家关系更加不和谐。只有很严厉地很严格地把话说清楚,让孩子觉悟过来,才会真正对老人家好起来的。&
&节目观点 ---------------------------------------------------------------------1.支持民革中央提出提案的理由?
王东华:我认为民革中央提出的这样的一个建议是有道理的。据我所知,我们国家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在全世界都是比较罕见的。在美国,只要是离婚案,都必须要经过法庭。这个提议引发这么大的关注,因为大家感到未成年人问题是与婚姻的草率、离婚的草率是直接相关的。比如像2001年北京 “蓝极速”事件,两个小孩子把一个网吧烧了,烧死了25个年轻人。作案的这两个未成年人,一个13岁,一个14岁。这个13岁的小孩在他还不会走路的时候父母离婚,在法庭上都抢这个孩子,最后法官让父母亲各站一方,孩子在中间,孩子往哪边跑,就判给谁。因为平常孩子在家里喜欢和爸爸玩,结果父亲对这个小孩子一拍掌,小孩马上就跑到爸爸那边。孩子的命运就这样决定了。其实这个父亲是一个浪荡子,吸毒,有一堆的同居女友,最后孩子没办法上学就去上网。因为自己没有钱,人家不许他上网,他就放火,一下子烧死了25个人。所以,关于婚姻解体,我们要重视、我们更要慎重。
为什么提到10岁的限制?因为孩子越小,父母亲的存在对他们的影响就越大。我认为离婚应该分级。比如母亲在怀孕、哺乳期间,不允许离婚;在3年之内,为了孩子的成长应该也不允许;孩子长大后到了18岁,国家的法律可能就不需要太多干涉了。另外,离婚不仅仅对未成年人伤害,对女性也有伤害,因为往往离婚以后,女性会迅速地致贫,再带一个孩子,要再去恋爱结婚都变得困难重重。
从人类的历史和社会来看,婚姻从来都带有法律性、强制性的。比如说中国过去的大婚,隆重的婚礼本身就是一个带有法律性的仪式。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修订《婚姻法》来对于母亲和孩子的权益的保护,起到更大的作用。
2.反对限制离婚提案的理由?
熊丙奇:我觉得这样的一个提案有几个问题。首先,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已经规定了成年的公民他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倡导婚姻自由,如果两个人结婚之后,觉得无法相处下去,是有权利离婚的。如果他们有孩子,他当然要想到对孩子的监护,让孩子的身心、人格有健康成长的空间。但是,不能把孩子作为离婚的一个前提,这样有可能产生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父母本身感情已经不和,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家庭环境中,父母未必能对孩子起到监护的作用;再一个,如果父母想离婚,因为孩子而不能协议离婚,只能是起诉离婚,父母打官司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第三个问题是,如果父母坚决要离婚,但是被限制,有可能他把孩子当成一个障碍,反过来对孩子拳脚相向。所以我们要有协议离婚,这是婚姻自由权利,也要有法律规定的责任部分,不能离了婚之后,对孩子就没有监护责任了。但是,我们对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方面没做好,这需要教育父母怎么样去做好监护人:一方面,他要懂得自己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懂得怎么样去营造一个很好的家庭氛围。所以我觉得重点应该加强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
3.离婚能解决家庭问题吗?
王东华:限制协议离婚和加强家庭教育并不矛盾。当然,我们现在更需要做的事情,是推动婚姻辅导,进行知识的普及,因为我们国家很多人对婚姻比较草率的,所以我认为在结婚之前就要把好关,我曾经就结婚提出四个条件:第一,男女之约。就是在结婚之前要充分地接触到异性;第二,媒妁之言。我认为的“媒妁之言”是双方确定了关系的时候,要带到各自的朋友圈,听听朋友们的意见;第三,父母之命。因为父母亲是过来人,有很多的对婚姻的理解;第四,法律之准。这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祝福、保障,将来出现离婚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就要减少很多。
很多人经过这些过程最后还会有问题,然后就认为自己离婚就可以把这些问题都解决了。事实上不是这么回事情,婚姻是一种信仰,信仰天长地久,就会彼此之间相互包容,对自己的约束。如果你不改变自己,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问题。在历史上,在很多的宗教里边,一旦结为婚姻,是相当于是上帝让他们两个人结为婚姻的,所以,不能分离。无论是佛教,还是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都是这样的。婚姻自由和所有的自由一样,是和责任紧密相关的,也是统一的。法律,是最低的标准,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全民族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家认识到婚姻不仅仅是你情我愿,它是在履行着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为民族、为下一代的责任,这样来认识婚姻和家庭,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熊丙奇:我觉得离婚率高在法律、教育、道德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都有。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婚姻自由,离婚也是公民的一个权利;但同时,它又是道德层面的,因为它牵涉到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比如说婚外情、第三者;再一个就是教育层面,就是说你除了要履行法定的责任之外,你自己也要懂得怎么样去经营家庭,包括夫妻间的感情,亲子教育,这都是很重要的。所以我认为限制离婚,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首先,我觉得限制涉嫌违反婚姻自由,所以说我觉得这可能不合法;再一个,即便限制了,可能起不到到相应的效果。所以我们要教育、引导家长,该怎么样在家庭健全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教育,以及在家庭破裂之后,怎样起到对孩子的监护职责,这是很重要的。
4.解决婚姻问题靠法律还是靠道德?家庭教育起到什么作用?
熊丙奇:我认为家庭教育立法比限制离婚更加重要。如果家庭教育立法,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政府、社区应该提供的配套支持,同时明确家长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对孩子暴力、体罚会追究怎样责任,这些都是法律要明确的。法律提供一个外部环境,最后落到实处,还是要每个家长的自觉,这需要对家长进行教育。这种教育反过来又促进家庭和谐。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家庭中父母之间保持和谐,对孩子教育重视,关注孩子的人格和身心健康。如果做到这些,这个孩子在家庭里会感觉到比较温暖。那如果说父母老是争吵,对孩子老是恶语相向、体罚,这样的孩子即便是父母都在,但最后人格肯定是有偏差的。
父母要注意,如果要离婚,不能在孩子面前大吵大闹;第二,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责任不能因为离婚就没有了,除非剥夺你的监护权。对于婚姻教育我们可能是比较缺失的,在国外,中学、大学的课堂里面有包括婚姻、恋爱、性教育很多内容。比如像到了孩子谈恋爱的时候,有些大学专门有婚恋课程,教你怎么样去找到你的另外一半,恋爱过程中你该怎么样去处理你的行为,同时怎么样去经营这个家庭,有了孩子之后,你怎么样对孩子进行教育。但是我们国内现在学校教育非常缺,家庭教育也非常缺。因此,我觉得学校、家庭、社会都应该引起高度的关注。
林志敏:我个人认为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孩子的权益的话,应该有专门的一个法,这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如果把它完善的话,就足以能够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因为青少年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所以,单单通过《婚姻法》限制离婚的草率性,这个草率的原因如果不找出来,哪怕是进入诉讼程序,对孩子教育也是不利的。其实,我们专业委员会已经推动出台了好多关于家庭教育的一些指导意见,但无法落实的原因是因为教育的法律没有立,教育法中应包括家长要受的教育、孩子怎样在家庭内部受教育,或是家庭问题怎么处置的一种教育,这些如果有法可依的话,很多家庭问题都可以防患于未然。
执法不严的地方怎么来执法?立法不完善,怎么根据法律程序来完善立法?因此,我们的法律里应该要有立法法,也要有执法法。法律的执行和建立它的社会基础要同时进行,我个人认为,先要有法律,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先有《宪法》,但整个社会都是从旧中国来的,没有基础,包括婚姻也是一样的,当时都是包办婚姻,但是一定要有坚定的一个法律,放在那边,然后通过法律去执法。
5.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家庭和孩子?家庭教育立法有必要吗?
林志敏:我赞同立法限制草率离婚,但是有一个原则,就是这个“草率”必须经过专业程序的一个探讨。我个人认为,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离婚诉讼,应该请许多专业人士到场,就好比我们审理精神疾患的案子一样,要鉴定这个精神疾患是真是假?到什么程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关于家庭的专业性,在我国被忽略,所以,在判决的过程当中,许多的法官也不具备家庭的专业知识,以至于在判决的过程当中可能被一些当事人的陈词给误导了。
法律应该有限制性的,也有导向型的。限制性的法律,就是不许干什么,而导向性的法规,关键是关于教育。家庭教育立法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能够防范于未然。台湾地区有《家庭教育法》,它通过法律的程序,规定在结婚之前必须受教育,在婚姻过程当中有问题,必须有专业机构进行介入,对一些实在无法挽回的家庭,通过鉴定以后,才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这样才能保护家庭,并通过保护家庭来保护孩子。还有,许多发达地区国家,比如美国,孩子如果受到虐待,监护人没有起到监护的义务的话,法律有权力剥夺他的监护权。那个时候是轮不到他提什么诉讼离婚,他应该好好去反省,甚至要罚款、坐牢。所以,民革中央提出的那个提案,我认为不是偶然,因为广泛的社会现象已经催逼所有的人都思考家庭的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个细胞怎么让它变得健康,法律是很重要的一个作用,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作用,既要有限制,又要有引导。所以,家庭教育法应该赶紧能够出台,再加上其它的法配套的话,家庭健康就指日可待了。
合作单位:上海小矮人之家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夫妻不和,亲子矛盾……  “人人有个幸福的梦”――恋爱甜蜜,幸福美满,家庭和睦,孩子成才……  小矮人之家,以“注重良好家庭教育,引导家庭健康成长”为宗旨,实施家庭教育专业服务,2011年,被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批为全国首批家庭教育指导实验基地。  小矮人之家认为:天下家庭为一家,应该彼此关爱,达成和谐。爱,是家庭的纽带。幸福,是家庭的追求所在。小矮人之家愿意为爱而工作,为普天下家庭的幸福而努力。&
  蔡元培先生说过:“教育是帮助受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份子的责任。” 这是一种理想的教育观念,也是中外教育家的一种理想追求。  《成长你我他》节目所要推出的教育理念是“全人教育”。教育应该是“以人为本”,既重视社会价值,又要重视人的自身价值。“全人教育”在教育界目前是个比较通用的词汇。从时间上看,它涉及到了一个人从出生到年老的各个时期,每一个“生命周期”都要受教育;从内容上,“全人教育”涵盖了一个人的道德、情感、知识、体魄、审美、独立思考、创造力以及公共精神等方面,包括人格健全的所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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