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临沂市委副书记张宏伟周卫东都干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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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周卫东诉被告李振海、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型物资专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周卫东,男,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范爱玲,西峡县双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海,男,日出生,汉族,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禾路付25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大型物资专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瑛,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志,男,日出生,汉族,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晓初,男,日出生,汉族,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保部部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36号古迹岭—32号楼附楼四层。负责人袁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静,女,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职员。原告周卫东诉被告李振海、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件公司”)、陕西大型物资专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爱玲,被告李振海、大件公司、大型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志、田晓初、人保碑林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卫东诉称,日,其驾驶父亲周光芹所有的豫R81198号重型货车行至京昆高速韩城方向942KM处,追尾至同向行驶的李振海驾驶的陕AB9022-陕A0583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致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渭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阎禹高交大队认定:周卫东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振海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先后在陕西蒲城博爱医院、长安医院、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0天、支付医疗费82887.38元。后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为三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21600元。大件公司已支付其医疗费50000元。因其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人保碑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元(含后续治疗费2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800元、误工费16755.75元、护理费2782元、残疾赔偿金53755.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339.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共计191447元中的120000元,超出交强险120000元限额的由人保碑林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的30%予以赔偿,超出商业险以外的1380元鉴定费由被告李振海、大件公司、大型公司承担30%即4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振海、大件公司、大型公司承担30%即940.8元。被告李振海、大件公司、大型公司均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责任比例划分无异议。因李振海系大件公司职员,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大件公司承担。三被告仅对鉴定费和诉讼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法承担。被告人保碑林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责任比例划分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公司愿意在原告损失的合理合法范围内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驾驶其父周光芹所有的豫R81198号重型货车行至京昆高速韩城方向942KM处,追尾至同向行驶的李振海驾驶的陕AB9022-陕A0583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渭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阎禹高交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振海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陕西蒲城博爱医院急诊治疗。同日,转往长安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共计住院20天。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给予活血对证治疗,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进一步治疗下肢骨折。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用60652.58元。日原告又转入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共计住院21天。出院医嘱:1、继续限制患肢活动4周,拍片复查后可行功能锻炼;2、自动出院,不适随诊。产生住院医疗费用17184.8元。原告两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77837.38元,其中,被告大件公司已支付住院医疗费用50000元;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用27837.38元。再查,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阎禹高交大队作出渭公阎认字第13YS4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卫东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振海负事故次要责任。日,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南峡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01200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和“南峡光司鉴所(2014)临咨字第1/012003号”法医临床咨询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卫东腹部小肠破裂修补术和肠系膜破损修补术愈后属十级残,右下肢多发损伤致右踝关节运动功能丧失属十级残,足弓结构破坏属十级残;咨询意见为:周卫东后期解除内固定的医疗费用共需约216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用共计1300元、材料费用80元。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三份暂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原告自日至日居住于西峡县城关镇东湖路水果市场的居民家中。董延岐与周卫东签订的租房合同记载:原告自日至日居住于房主董延岐拥有的位于西峡县白羽街道东湖路61号的私有房产内。周光芹与南阳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记载:日至日周光芹豫R81198车辆挂靠南阳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光芹系原告周卫东之父。事故发生时,原告系豫R81198车辆司机。陕西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2858元,20年为457160元,原告周卫东伤残等级为三个十级,伤残赔偿指数系12%。周卫东,2013年系26周岁。周佳辉系周卫东之子,2013年系3周岁。另查,被告大件公司系陕AB9022牵引车车主,大型公司系陕A0583挂车车主。被告李振海系被告大件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振海系履行职务行为,且大件公司借用大运公司的陕A0583挂车进行运输工作。陕AB9022牵引车在人保碑林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陕A0583挂车亦在人保碑林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且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周卫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为:1、医疗费: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用27837.38元(原告花费医疗费用共计77837.38元-被告大件公司已支付医疗费用5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陕西蒲城博爱医院的正式票据和病案病历,故其提供的手写票据5050元,本院不予认可。2、后续治疗费:根据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南峡光司鉴所(2014)临咨字第1/012003号”法医临床咨询意见书,本院对原告后续治疗费21600元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41天,结合住院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天30元计算,计1230元,故原告主张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系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虽无医嘱明确记载原告需要加强营养,但结合原告受伤、住院、伤残等级等情况,营养费以每日20元共41天计算为宜,原告营养费用应为820元,故,原告主张其营养费系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三份暂住人口登记表及租房合同,可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西峡县居住满一年以上,其误工损失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出院医嘱及诊断证明书,原告要求165天的误工期限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之父周光芹与南阳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豫R81198车辆的挂靠协议,且事故发生时原告确属豫R81198车辆驾驶员,故原告误工损失标准本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即交通运输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予以计算,陕西省交通运输业职工2013年平均工资陕西省统计局尚未公布,陕西省交通运输业职工2012年平均工资系45982元,依此确定原告误工费应为45982元÷365天×165天=20786.4元,故,原告主张其误工费系16755.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6、护理费:虽医嘱及诊断证明书并无需要陪护的相关记载,但鉴于原告的受伤及活动受限等情况,住院41天期间按1人陪护,陪护费用以每日65元计算,原告护理费用系2665元。7、残疾赔偿金:因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西峡县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结合原告伤残等级、赔偿系数,其伤残赔偿金系22858元×20年×12%即54859.2元,故原告主张其伤残赔偿金系53755.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8、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与其妻共育有一子周佳辉,发生事故时系3周岁,原告之子周佳辉生活费应当为(16680元/年×(18-3)年÷2]×0.12即15012元,故原告主张其子抚养费系13339.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受伤并致残,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然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过高,本院根据其受伤及伤残等级情况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元。10、交通费:鉴于原告受伤属实,结合其住院、出院、就诊复查情况,本院依法酌定为500元。以上共计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长安医院及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病人费用清单、司法鉴定书两份、医疗费票据两张、鉴定费及材料票据、暂住证三份、租房合同两份、驾驶证、挂靠协议、保险单两份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振海在驾驶机动车的交通活动中应当履行高度谨慎的安全义务。被告李振海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有关规定,造成原告周卫东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周卫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振海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振海系被告大件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振海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大件公司应当对李振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大件公司系陕AB9022牵引车车主,大型公司系陕A0583挂号挂车车主,且陕AB9022牵引车、陕A0583挂车均在人保碑林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陕AB9022牵引车亦在人保碑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被告大件公司与大型公司连接使用的陕AB9022牵引车和陕A0583挂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应当是一致的,故陕AB9022牵引车和陕A0583挂车分别在人保碑林支公司投保的两份商业险应当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承担赔偿。因此,原告周卫东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人保碑林支公司在陕AB9022牵引车的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根据陕AB9022牵引车与陕A0583挂车的商业保险合同按照责任划分比例分别平均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被告大件公司、大型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大件公司、大型公司以及被告人保碑林支公司承担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保碑林支公司应当在陕AB9022牵引车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周卫东赔偿的项目与数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误工费16755.75元、护理费2665元、残疾赔偿金53755.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39.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98515.81元。被告人保碑林支公司应当在陕AB9022牵引车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向原告周卫东赔偿的项目与数额为:(医疗费用8918.69元、后续治疗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00元,共计20718.69元)×30%=6215.61元。被告人保碑林支公司应当在陕A0583挂车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向原告周卫东赔偿的项目与数额为:(医疗费用8918.69元、后续治疗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00元,共计20718.69元)×30%=6215.61元。被告大件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用50000元,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大件公司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在陕AB9022牵引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卫东98515.81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在陕AB9022牵引车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卫东6215.61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在陕A0583挂车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卫东6215.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元,本院减半收取1568元,及鉴定费1380元,由原告周卫东自行负担2063.6元,被告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2.2元、陕西大型物资专运有限公司负担442.2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原告周卫东均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型物资专运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周卫东各44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琦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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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卫东,194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上世纪60年代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第二中学高12班毕业,1970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作,历任秦皇岛市委办主任、副秘书长、常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1999年兼任河北省政法委副书记,2005年起曾先后任秦皇岛市政协副主席、党组书记、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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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领导干部都曾有过辉煌的经历,有过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个人修养。但是,他们之中有的人疏于对亲属的教育管理,甚至放任自流。最后,“枕边风”吹走了好作风,也吹走了政治前程,甚至将一家人都吹进了监狱。关于“夫人托儿”,有不少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一:唐见奎夫人段贤进。2002年12月30日,消失在公众视线中已有大半年之久的原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唐见奎带着手铐,被押上法庭,站在了被告席上。审判长宣布对被告人唐见奎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据报道,这位湖南省级别最高的贪官,涉嫌受贿200余万元,而且还是一起典型的家庭腐败案。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拉拢唐见奎,可谓“见缝插针”。他们利用春节拜年、装修房屋、炒股等时机,将攻关目标瞄向唐的妻子段贤进,段贤进和她的女儿唐毓遥则“配合”唐见奎大肆收受贿赂共达101.9594万元,占检察机关指控金额的近半数。
  代表人物二:徐炳松夫人。周卫东在广西玉林本是个小人物,他是玉林地区文化局演出公司下属的文达装潢公司的经理。这个小人物精通“厚黑”之学,到处散布他的经商之道:“小钱不出,大财难进。在两广,不给掌握你财路的实权人物一点儿好处费,你就得不到大的利益。”奉行如此“哲学”的周卫东,又怎会放过任何一个能巴结领导的机会呢!当时,徐炳松是领导900多万人的地委书记,想巴结徐书记的人里三层外三层,小人物周卫东要打进“圈子”谈何容易!不过,善于钻营的周卫东仍有办法,他采取了迂回战术,通过攻克“外围”,即徐炳松的夫人,终于攀上了地委书记这门“高亲”。原来,徐炳松的妻子曾任玉林地区文化局副局长,周卫东作为“识相”的部下,通过走夫人路线,有机会出入徐家。对徐家的事,无论是亲戚的还是朋友的,周卫东都表现出极大的热心,一来二去也就与徐炳松混熟了。1995年初,原玉林市(县级)修建玉林至石南的二级公路。这条公路还是徐炳松任玉林地委书记期间,地委行署决定修建的五条公路之一。当时因种种原因未能动工,一直到1995年才开始着手兴建。“工程是棵摇钱树”,尤其是公路建设,有国家补贴资金为后盾,各方人士都盯上了这块“肥肉”,欲竞争承包此项工程的人可谓摩肩接踵。周卫东为了能承包到此项工程,先注册了一家假的中港合资公司,取名为“磐基公司”,然后以能引进港方资金为由,争夺玉石公路的承建权。日晚,周卫东来到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家,向徐汇报了此事,并请徐在关于合资承建玉石公路的意向书上签署意见给予支持。周卫东说:“玉林地区到处在修路。玉林至石南的公路也要修,我经多方联络,找到了港商,能引来资金修路,能够找到资金不容易,别的人也争着要修这条路,希望您给予帮助。”徐炳松在未作任何调查,也未提出任何疑问的情况下,大笔一挥即在周卫东准备好的报告上批示:“李乘龙书记:玉林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加强,玉林至石南二级公路建设,现在提上议事日程,应抓住机遇,投资方不管是谁,能尽快投入资金,就应予以支持,有关公路两旁土地开发基础上要办好手续。”周卫东通过“托夫人”攀上徐炳松后,生意上一路绿灯。
  代表人物三:李春树夫人朱洪珍。说起朱洪珍,江苏省响水县县城很多人都知道其大名。当年在阜宁县,她不过是县幼儿园的保管员,随丈夫李春树调响水(任副书记、县长,后任县委书记)后,她摇身一变成了该县税务局的副股长。1995年初,响水县政府准备为机关干部建一幢6层的宿舍楼,包工头王某想揽这项工程。一天,王某来到县委大院,找到了李树春。没说上几句,李树春就不高兴地说:“以后有什么事,不要直接找我!”王某虽然碰了钉子,但并不死心。他听说很多人谋事都找李树春的夫人朱洪珍,事情十有八九会成功。于是,他决定直接去找朱洪珍。一天晚上,王某怀揣2万元人民币来到李树春家,向朱洪珍说明了来意。接着,他便从包里掏出钱放在桌上。不久,王某顺利地承包到了工程。在响水,不少人都知道朱洪珍有个“规矩”:找她帮忙可以,但都得给好处,否则六亲不认。响水某商场营业员路某欲调县盐务局工作。路某与李树春有亲戚关系,路某便让其父亲找朱洪珍帮忙。路父以为是亲三分近,便空着双手去了李树春家。谁知朱洪珍满口答应,但迟迟不见回音。后来,路某借了2000元又一次上门,朱洪珍假意推辞了一番就收下了。不久,路某便调进了盐务局。县外贸公司退休女工王某,媳妇在县城工作,儿子却在海边某镇办工厂工作,夫妻两地分居。王某欲将儿子调进县城,跑了多年,四处托人也未能如愿。有人提醒他,去找找朱洪珍吧。1995年10月,王某得知朱洪珍陪生病的儿子在上海治病,便与儿媳一起到上海送钱。为省下路费,他俩搭了辆开往上海的便车,凌晨到达上海,饥肠辘辘的婆媳俩仅在小吃摊上喝了点稀饭,却花数百元买了“营养品”赶到朱洪珍的住地。王某推说:“到上海来走亲戚,顺便看看你儿子!”说完,送上“营养品”和2000元钱,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后来,朱洪珍将此事告诉了李树春,王某的儿子很快从某镇办厂调到了县五交化公司。朱洪珍常年在家里“上班”,人们给李树春送钱送物,大都由她收下,尤其是逢年过节,他们家门庭若市,来人不断。烟酒之类的“礼品”收多了,家里不好放,朱洪珍便让人把烟酒拉到县招待所变卖,一次就得款8000多元。经查,李树春在响水的那些年,先后有60多人给他送钱送物,而其中有50多笔、20多万元和一些金首饰是由朱洪珍经手收下的。
  代表人物四:孙信昌夫人陈莲青。“都是贪妻惹的祸。”正如浙江省舟渔公司总经理(副厅级)孙信昌叹息的那样,在他一步步堕落的过程中,陈莲青起了重要作用。1970年10月,陈莲青调到舟渔公司计划处当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随着孙信昌地位的升迁,找她办事的人就多起来了。渐渐地,陈莲青被花花绿绿的金钱迷乱了双眼,思想也发生了变化,整天想的是怎样利用孙信昌手中的权力为自家谋利。陈莲青忘不了第一次收受人家1000元时的激动与不安。1990年春节期间,舟渔公司一个客户来孙家拜年“表心意”,送来一个红包。陈莲青涨红着脸推托不过,便收下了,激动得一个晚上都睡不着。谁知,第二天,孙信昌从单位值班回来后,狠狠地骂了陈莲青并让她把钱退回去。陈莲青舍不得,就表面上应诺,暗里却用这钱给孩子买了衣服。时隔不久,舟渔公司一客户夏某又为了经营上的“方便”,给陈莲青送上5000元见面礼。刚巧被孙信昌碰见,马上就叫陈莲青还给了对方。眼看到嘴的肥肉溜掉了,陈莲青一脸不高兴。当天晚上,她开始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数落起孙信昌来:“我跟了你这么多年没享过一天清福,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帮人家点忙,收人家的一点心意,有什么不好?你看别人官没你大,日子可比你过得舒服多了。”孙信昌听了觉得自己这些年一心扑在工作上,确实欠家人太多,心里便渐渐“活”了起来。没过几天,孙信昌就满足了夏某的要求。在随后两年的春节里,陈莲青共收受了夏某送的美金500元及一根价值2000多元的金项链。作为回报,陈莲青鼓动孙信昌同意夏某赊购舟山公司价值70万元的鱼粉,至案发时尚有45万元货款未付。1992年春节,那位第一个给陈莲青送钱的客户又找上门来了。陈莲青这时已经没有了第一次收钱时的羞涩与不安,当着来人的面,她就把对方送来的金项链挂到了脖子上。
  代表人物五:朱振江夫人陈某。原河南省鹤壁市市长朱振江夫人陈某,也是一个名“托儿”之一。1991年9月的一天晚上,河南省某建筑公司的经理王某,来到朱振江家,请朱振江出面帮助承揽安阳卷烟厂二期工程。临走时,他偷偷地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4000元人民币的信封塞到了朱振江妻子陈某的手中,说:“这是我们公司发的奖金,是我们的一点心意。烟厂二期工程的事还得请朱市长费心。”王某走后,陈某对朱振江说了钱的事。朱振江先是一愣,继而表示还是退给人家吧。妻子说:“都是老关系了,退回去显得太不近人情了吧。”朱振江又想把那4000元上交给机关,但转念一想,觉得那样会得罪王某。犹豫再三,最后才让妻子把钱存了起来。第二天上午,朱振江就给烟厂厂长打电话说:“这家公司力量雄厚,工程方面尽量优先考虑。”其实,这家公司在承建安阳卷烟厂一期工程时,曾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烟厂已考虑不准备将二期工程再包给他们。因为朱振江作为主管市长出面说话,烟厂不得不改变原来的想法,使得这家建筑公司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又如愿以偿地揽到了烟厂二期工程的一半任务。这是朱振江第一次受贿,也是朱振江人生的重大转折。朱振江接受王某的贿赂,曾想到过要退,要交机关,但最终还是收下了。虽然有妻子的因素,但此时的朱振江已被用金钱衬托着的世俗人情模糊了视线。此时,离朱振江就任安阳市副市长仅仅只有4个月。
  2、“情人托”:婚外情“粘”过夫妻情
  色与贪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从近年来案发情况看,贪官有婚外情甚至包养二奶的比例相当大。而在这些情人、二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充当起了“托儿”的角色。事实上,“情人托”比“夫人托”更有粘性。由于情人更看中的是贪官手中的权力,加上其身份的不稳定性,充当起“贿托”来心思更足,手段也更狠。
  名角儿一:“广西名托”李平。1992年上半年,成克杰会见一位台湾客商,他见这位年已花甲商人的夫人是一位年仅20来岁的绝色佳人,心里不禁开始波澜起伏。于是,他决定找一个固定的“地下夫人”。当时,李平虽已年近40,但在全身名牌的包裹下,风韵犹存。她出身平凡,原本在广西某厅做一名小职员,后来嫁给某官员的儿子,从此调至外事办公室管辖下的明园酒店,穿梭于达官贵人之间,行事专权,手段高超。她正是成克杰贪污受贿案的关键人物。成克杰主政广西期间,常到隶属区外办的这家饭店送往迎来,于是他与李平“一见钟情”,不久两人即勾搭成奸。自从跟随了成克杰之后,她开始感受到自己不再是昔日的李平了。一大群素不相识的人走近她,把她请进酒楼、舞厅,仿佛是一群老朋友,甚至一些有头有脸的厅长、处长,大公司、大厂矿的经理、总裁、厂长之类的头面人物也对她恭而敬之,屈尊相求。特别是在成克杰与李平相约弄一大笔钱就结婚后,李平一直在寻找弄钱的机会。机会终于出现了。1994年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周坤找上李平的门,请求李平帮忙批块地,并许诺给一笔可观的“信息费”。当夜,李平就在成克杰耳边吹风。在李平的牵线搭桥下,周坤把成克杰请进一家高级宾馆,喝得满脸通红的成克杰当即答应周坤的要求。事后有人告知成克杰,这块85亩的地早已批给了自治区民委,民委准备建广西民族宫。成克杰为了显示自己一言九鼎的尊严,他强调:就是批给了民委也可改批给银兴公司嘛!有人提醒,银兴公司的开发项目是不是另选个地方?成克杰脸一沉,呵斥道:少罗嗦,我说批给谁就给谁!在成克杰的大力支持下,这块地最终以低价改批给银兴公司。不久后的一天,当周坤将一提包钱递到成克杰手里时,拉开拉链后成克杰着实吓了一跳。他本能地把钱推了回去。周坤似乎看出了他的心思,便指天发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放心吧,不会出事的。成克杰犹豫了,就在他犹豫的瞬间,金钱的诱惑力将他彻底俘虏了。那一晚,满屋都是钞票的墨香,成克杰和李平头枕着钱,脚踏着钱,身子压着钱,通晚睡在钱床上真可谓过足了“钱瘾”。
  名角儿二:“义乌表姐”赵丽娟。赵丽娟39岁,捕前系浙江省义乌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她靠着自己的性别优势与出众的粘功,成功地周旋于“领导圈子”。1995年五六月间,柳至多刚调到义乌市公安局任局长。在一次应酬场合,柳至多与当时在金华市防疫站工作的赵丽娟认识。据柳至多后来说,他当时对赵丽娟没有留下什么特别的印象。赵决心攻下柳,几次主动请他吃饭。没隔多久,赵丽娟和柳至多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此后他们之间一直保持着这种不可告人的关系。另外,被她“放倒”的干部还有:原金华县公安局局长、金华海关走私犯罪侦察支局副局长王建政;原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业对。1997年初,义乌个体老板李忠良为能从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得到借款,请赵丽娟约陈业对在金华某酒店吃饭。席间,李委托赵丽娟转送2万元人民币给陈业对,陈予以收受。后李忠良又一次委托赵丽娟给陈业对送了2万元。1998年,义乌老板黄反修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金华县公安局抓了,叫赵丽娟找王建政帮帮忙,早点把人放出来;赵约了王建政一帮人吃饭,说了这个意思。过了个把月,黄反修果然就被放出来了。于是黄反修给了赵丽娟1万元,并托赵把2万元转交给王建政。为了拉关系,有人就客气地称赵丽娟为“表姐”,赵欣然接受。到后来,“表姐能办事”的美名传遍义乌,连当地“黑道”上的人都求上了赵丽娟。义乌市公安系统的不少人知道:要走通柳局长的关系,一定要先过“表姐”这一关。1999年10月,义乌市东河派出所原所长金虎(另案处理)涉嫌嫖娼,为逃脱处理,就在赵丽娟的陪同下到柳家“坐了坐”,事后通过赵丽娟之手转送2000美元给柳至多,柳收了下来。2000年春节,金虎又一次在赵丽娟的陪同下到柳至多家拜年,并通过赵丽娟转送2万元人民币到柳家。最后金虎如愿以偿,没有受到任何处理。1999年11月,柳至多赴美国考察前,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中队长方某为了日后能在职务上得到提拔,委托赵丽娟转送2000美元给柳至多,柳予以接受。在赵丽娟家里,经常有一些警务人员上门向“表姐”诉说“心事”,有的想消灾,有的想保位置,更多的是希望“进步”。赵丽娟因此而被称为公安局的“编外政委”。
  名角儿之三:“三陪部长”陈丽。曾经干过“三陪”的陈丽,因傍上了原湖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焦俊贤而开始走红,最后竟被任命为某区宣传部副部长。这位“三陪部长”因为背后的靠山硬,也成为一些个体老板的进攻目标。1997年3月,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采取招标方式改建住院大楼。湖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荆门分公司经理谭某为能中标,求助于陈丽,托她找时任荆门市市长的焦俊贤帮忙。经陈丽多次“斡旋”,焦俊贤亲自找到该医院院长,后来这个建筑公司果然中标。此后陈丽便介绍焦俊贤之妻与该经理谭某相识,并暗示谭某备10万元送给焦。谭便于当年底交给陈丽10万元人民币,陈当即将此款送到焦俊贤家其妻手中,并告知钱的来源,焦妻事后将收钱的情况告诉了丈夫焦俊贤。据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谭某仅为中标之事,就通过陈丽先后4次送给焦俊贤“回报”共30万元人民币。
  名角儿之四:宋焕威情妇廖珍。1983年4月,宋焕威被任命为湖南省的涟钢厂长,官至副厅级。这时候,一个名叫廖珍的女人出现了。时年28岁的廖珍,从小被人抱养,高中毕业后,上湘潭大学自费攻读外贸专业,后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本科文凭。她是涟钢第一个停薪留职的下海女人。1992年秋,廖得知宋在长沙某医院住院,便特意在广州为宋定做了一套高级西服。一回长沙她就到医院看宋。从此,宋与廖的关系密切,并发生了性关系。从此,廖也从宋那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钢材批条,两年多时间就牟得3000多吨钢材指标。货源紧张时,宋还不辞辛苦地出面帮廖取货。后来,廖珍对通过宋焕威的批条发财感到不满足了,便开始做起了“贿托”。1994年初,长沙某公司为搞一项工程,需要大量资金。经廖撮合,宋批示同意供给该公司1.2万吨钢材。廖与对方私下谈妥,事成后该公司另外给宋、廖150万元好处费。同年9月,涟钢按协议将钢材发出后,廖就开始向对方索要好处费,到1995年初,廖先后4次索要了61万元好处费。宋又单独向对方索要了7万元好处费。1994年12月,香港某公司陈某想做矿石生意。陈的委托人找到廖珍说:“现在做进口矿石生意每吨能赚0.5美元。涟钢进口矿石安排满了,一般人做不进去,看你能不能做好宋老板的工作,挤进去做点矿石生意?”廖见有利可图,就要宋帮助做10万吨矿石生意。廖的要求,宋哪有不答应的。之后,宋就向对方提出要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1995年元月中旬,对方给宋1.4万美元,宋将这笔钱给了廖。据统计,宋焕威自1992年勾搭上廖珍到1995年两人关系疏远,在不到三年时间里,有据可查的就给了廖珍93万元,这还不包括廖珍通过宋焕威批条倒卖钢材所得的五六十万元巨额利润。
  3、“公子托”:父贵子荣包打天下
  夫妻情不浅,父子情、父女情更铁。有的贪官为了子女大肆敛财,不惜以身试法。而他们的子女很自然就纳入了某些人的视线,使之既为“托儿”,从中敛财。
  典型一:湖南娄底“廖公子”。湖南省娄底市市长廖升阳曾是一位炙手可热的人物,一些行贿者一时找不到关系,便瞄准了廖的亲属。包工头王某有幸跟廖公子交上了朋友,1994年5月,经市长表态,王揽到了市委党校的土方工程。5月的一天,王向小廖送上5000元以示谢意。8月,王某又去找小廖玩,得知小廖准备去游览观光,当即掏出2000元港币相送。至于廖妻“身体不好,需要滋补”,更成为一些贿送者绝好的借口。因为到廖家送钱的人太多了,而且大多是一坐下不久就走人的,有时弄得廖家也搞不清这钱究竟是谁送的。到9月份的一天,廖妻有些不耐烦了,对着送来的一大叠人民币发起了牢骚:“又是一个祸害!”明知是祸害,却又照收不误,嘴上说不要,心里又想收下。――当然,这只是廖升阳众多违法违纪事实中小小的一幕罢了。1995年12月14日,一个北风凛冽的冬日,原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廖升阳被2名威武的法警押上了被告席。面对庄严的国徽,他低下了双鬓斑白的头,泪眼模糊。法庭经过审理,认定廖升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典型二:浙江宁波“许公子”。原中央候补委员、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的案件与吴彪有关。吴彪没有其他本事,惟一的本领就是行贿。1995年3月15日,吴彪挂靠成立了宁波国际投资信托公司江东营业部。挂靠后的江东营业部只是一个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对外拆借资金。为了解决独立融资问题,吴彪决定向更高层次的领导“进攻”。吴彪四处奔走,想方设法要为江东营业部搞到一块合法的金融机构牌子。1995年初,吴彪通过原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的儿子许斌(辞职经商人员)请许运鸿到金鹰集团公司“调研”。许运鸿到金鹰集团公司“调研”时,吴彪要求市领导帮助解决独立融资的金融牌子,许运鸿表示支持。1995年底,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信托)获准转让。吴彪得知这一信息,如获至宝,马上请许斌做许运鸿的工作,将建行信托转让给江东营业部。许斌多次向许运鸿提及此事后,许运鸿向副市长谢建邦提出把建行信托的牌子转让给江东营业部,并亲自参与研究确定转让方案,决定由吴彪担任新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在许运鸿的多次过问和催办下,宁波市建行只得撤回已上报建设银行总行的转让方案,重新上报了包括江东营业部在内的转让方案。1997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了这一转让方案。吴彪给予报答的是,先后送给许斌人民币42万元,美元1.7万元,港币17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还将一部本田轿车和一部手提电话供许斌长期无偿使用。江东营业部在经营活动中根本不按正常操作,全靠投机取巧,依靠拆借资金、投资证券市场、卖空证券,大肆进行融资等手段不断扩张资产规模。据统计,至1997年一季度末,这个营业部的总资产已达18.83亿元,是1994年的3倍多。其中拆入资金高达10亿余元,为其资本金的100多倍。而这仅仅是这位“许公子”经手操作的部分事项。
  典型之三:广西柳州“刘公子”。被称为“柳州第一公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刘知炳女儿刘芳的“事迹”已众所周知,其实,他们家还有一位叫刘忠的“刘公子”,同样不同寻常。江强是一位来自广东的商人。他搞了一年多的娱乐业后没有赚到什么钱,于是他想开赌场。为了能随时应付发生的各种检查,他又与于丁的弟弟于水、刘知炳的儿子刘忠结成了“好朋友”。正是由于上至当时任柳州市市委书记的刘知炳,公安局局长于丁、副局长梅柳城,下至刘忠、于水等人的关照,柳州一时间赌博成风,无人敢查、敢问。柳州市晶远置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陈总经理想更改公司注册时间,找到刘忠。刘忠应他的要求,擅自决定将该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从1994年7月18日改为1993年12月25日,此举使晶远置业公司符合广西区政府文件规定的返还多缴营业税款的条件,该公司一次便少缴国家税款近80万元。刘忠的酒肉朋友为了发财,也纷纷去找刘忠。某公司的赵经理从国外为柳州某厂代理进口化工原料,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便去求刘忠,要刘忠为他想办法找关系,把代理费每吨降低200元。刘忠找到在柳州市外贸公司当副总经理的妹妹刘芳,一下子就解决了。就是因为刘知炳的儿子、女儿的这一决定,就使柳州市外贸公司损失20余万元收入,而更为严重的是国家损失了102万元的税收。
  4、“哥们托”:从“狐朋狗友”到专业“托儿”
  除了工作和生活在领导身边的家人亲朋外,还有一种是由所谓的“哥们”发展起来的“托儿”。这类“托儿”由于种种原因和领导关系较“铁”。他们往往是先拉领导下水,掌握了领导的隐私,再加上金钱打点,做起“贿托”来相当“专业”,往往成为一个地方炙手可热的人物。
  名托之一:瑞安“阿太”。瑞安是浙江温州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却有80多名曾在瑞安任职的领导干部先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以上干部就有14人。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的东窗事发都和一个被称作“阿太”的人落入法网有关。阿太,本名陈仕松,43岁,文盲,曾当过巫师,捕前任瑞安市莘塍镇中村党支部书记。阿太在早年举报走私时与市长陈启富搭上后,总是找些机会和陈接触。一来二去,阿太成了市长家的常客。和市长的密切交往,成了阿太四处炫耀的资本,一些领导干部看在眼里,也想通过阿太和市长拉拉关系。后来阿太又认识了从外地调来的市委副书记叶会巨。认识叶会巨之后,陈仕松(阿太)有什么事情就去他办公室里聊聊。就像同市长的交往一样,阿太和叶副书记熟识了起来。这之后瑞安市委调整领导班子,叶会巨和另一位副书记都是市委书记的人选。当时那一位副书记排名比叶靠前,在群众中也很有威望,大家看来他应是第一人选。这时,叶会巨想如果不把他整走,想当上书记就很难了。所以当时就考虑怎么样把他搞臭,把他搞走。最后他们决定让阿太到温州去告状,而且还四处散布他作风有问题,谣言传得满天飞。为了避开是非,那位副书记只好请调温州,最终叶会巨如愿以偿,阿太也因此更成了新任市委书记的心腹,在市委家属院,人们几乎天天能看到阿太的行踪。这时的阿太成了很多领导干部结交的对象,甚至有人戏称他是“地下组织部长”。从此,瑞安市的一些中层干部为了升职,也去找阿太帮忙。阿太和叶会巨的关系特殊,只要阿太到叶会巨那里说说,事情就办得了。1997年下半年,瑞安市莘塍镇镇委书记蒋良荣希望能在政府换届时当上副市长,通过阿太送给叶会巨10000元现金。叶书记拿钱后说,想想办法,尽量让他上去。于是在讨论干部时,叶会巨便极力推荐蒋良荣。1998年3月之后,蒋良荣被提名为瑞安市副市长,不久正式当选。从此,瑞安在阿太和叶会巨两个人的操纵下,一些好的同志上不来,一些素质差的人通过阿太到叶会巨那里买到了官,整个干部队伍被搞得乌烟瘴气。
  名托之二:温州姚春涛。王天义自从1995年7月被提升为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后,贪欲恶性膨胀,常常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聚敛不法之财。在案发前的短短几年当中,他就敛得上千万元财物,在温州和上海等地拥有10多套商住房和门面房,是浙江省迄今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在王天义受贿大案中,“托儿”姚春涛扮演了重要角色。姚是温州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由他从中牵线搭桥、介绍贿赂的就有8人之多。王收受其下属的贿赂,都是在“托儿”的斡旋下完成“交易”的。有了专业“托儿”的帮忙,王天义的受贿“技法”也显得别具“创意”。通常的做法是:姚在接受他人请托后,先从王天义手中买下一两件他原本收藏的书画作品;接着,由姚将所买的书画交给送礼人,送礼人再将钱支付给姚;最后,由送礼人以送书送画的名义将原物送还给王。如1998年6月,公安系统一位姓杜的人因工作中发生了一些问题,王天义表示在查清楚后将予以严肃处理。杜为此事找姚帮忙,请他想个办法。姚接受请托后即在王面前为杜说话,“某某是个老实人,你不要这样搞他”、“我叫某某送幅画给你”。听了这话,王天义即拿出一幅标价为2?86万元的画交给姚。姚拿到画的当天晚上,这幅画就由杜以送礼为名回到了王的手里。第二天早上,姚在晨练时便将买画的钱交给了王天义。如此这般变戏法似的“卖(买)画送画”,肮脏的权钱交易也就如此这般看似天衣无缝地完成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由姚从中搭桥,采用“买卖字画”的方式,王天义从公安分局干警身上就捞了近30万元。
  名托之三:河南新乡冯学明。原河南省新乡市委书记祝友文案件,与一个叫冯学明的人有关。与别人不同的是,这个冯学明是祝友文的下级,但他凭着自己的精明赢得了上级的信任,渐渐成为“哥们”,继而成为忠实的“托儿”。1992年春,时任新乡市市长的祝友文率团到日本访问。已从获嘉县物资局局长升为县政协副主席的冯学明,一直不甘心闲落一角。当他得知此事后,打电话通知其在东京的女儿,让她搞好接待,顺便讲讲自己想去政府工作的请求。女儿按照父亲的交代,在东京贸易中心宴请祝友文及代表团其他成员,并于第二天专门陪同祝友文到商场购物,为祝购买了CD随身听、小音箱、渔具等。其间,她不失时机地向祝友文讲了其父想去政府工作的想法。回国后,祝友文在常委会上坚持把冯的工作由政协调整到政府,担任了获嘉县副县长。在干部任用上出现这样的事情,确实少见。一时间,人们惊诧:冯某究竟有何魔方?一场出国,达成了一笔肮脏的交易。祝友文爱好钓鱼,冯也对钓鱼情有独钟。后来,祝友文一有空,便驰往获嘉找冯钓鱼,二人很快粘在一起。同年11月,祝友文到深圳找一泰籍华人洽谈引进资金事宜,同时直接通知冯随行。在深期间,为答谢祝友文在自己职务调整时所起的作用,冯送给祝友文2万元,祝没有推辞便收下了。1994年冯某被提拔为获嘉县县委副书记后,二人关系愈加紧密。1994年4月,祝友文到冯处钓鱼。时任原阳县委组织部长的王某想调到市委组织部工作,便把2万元现金交给冯,请冯帮忙。中午吃饭后,冯把2万元放进了祝友文的皮包里,并说,王某家有困难,希望调到市委组织部工作。祝当场表态:工作问题可以照顾,但只能平职调动。后祝友文在市委书记办公会议上提议让王某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秘书托、同学托、战友托,等等。名堂不同,实质都差不多。
  二、“贿托”存在的市场原理
  从上面罗列的情况看,这社会上的“贿托”还真不少。可以说,只要与掌权者有密切关系的人物,都有可能充当“贿托”这个角色。而且,从近年来暴露的全国各地的大案要案来看,不少腐败分子在收受贿赂中,也都有一些帮助行贿和受贿方从中周旋的人物,都有“贿托”的身影在活动。那么,“贿托”为何有如此大的魅力?他究竟因何而存在?
  1、受贿方的防范原则。腐败分子也很爱面子,有的甚至爱树“牌坊”,爱唱高调。这种人让他放下架子直接搞起权力买卖,他觉得有伤尊严,必须有个第三者从中撮合才行。特别是亲属家人,收了好处后说一声即可,他连碰也懒得碰一下钞票,说不定他还会觉得钞票太脏呢。像江苏省响水县委书记李春树就属于这种人。当包工头王某找到了李树春时,李劈头盖脑就是一句:“以后有什么事,不要直接找我!”后来王某找到李的夫人朱洪珍,事情却办成功了。
  当然,更多的腐败分子还是属于一种防范心理。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势头相当猛,报纸上登的、电视里放的,经常有领导干部纵贪落马的报道。这些新闻报道是具有相当震慑力的。他们的腐败行为不得不有所收敛,有的还一门心思钻研起腐败新花样,像王天义以文物字画买卖式受贿法、丛福奎借佛敛财法等等,可谓挖空心思。因此,对于陌生人送上门来的钱财,不得不提防着点,不得不多加防范,决不能随意收受。这叫看着眼热,拿着手烫。不是不想要,而是觉得方式不当。此时,他也很需要一个“中介人”出现,给他的受贿行为按上一道“保险门”。
  2、行贿方的捷径需求。有的人办事爱循规蹈矩,有的却爱走捷径。不管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只要尽快办成就行。在当前市场经济活跃,特别是那些私企老板,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会不择手段地拉人下水。当他们暂时还没有与掌权者挂上关系时,就千方百计地寻求中介者。先找领导干部的亲朋好友挂上钩,当建立关系、实现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后,再将中介者一脚踢开,这种情况在各地暴露的案件中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私企老板对“贿托”的需要有着过河拆桥的本性。但对于普通干部职工或普通农民来说,他们本来就不需要与领导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他们不遭难时不烧香,办的事一件就是一件。因此,他们也很需要有一个中介人从中撮合,能把事情办完就行了。比如,“义乌表姐”赵丽娟就表现出了这种中介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准。有人说,赵丽娟粘功好,就像一贴可以重复使用的“双面胶”。她看中的人,只要接触一次,就能将其粘上。粘上别人很容易,这只是“双面胶”的一面功能。要成为名副其实的“贿托”,还得具备另一面―――别人粘上也很容易。由于圈子不同、地位悬殊或关系微妙,私企老板、下属职员、黑帮头目想给柳至多、王建政、陈业对送礼颇不容易,送进去很难不说,就是送进去也可能被退出来。怎么办?就去“粘”赵丽娟。一位知情的老板说过,赵丽娟几乎是他见过的“最好说话”的“贿托”。在义乌,许多与她拉上关系,或者想与她拉上关系的人,因此才称她为“表姐”。“表姐”一次次出面送礼,一次次送礼成功,一次次礼到事成。“表姐能办事”的“美名”也因此传遍义乌。赵丽娟绝非当地第一个“贿托”,据说她仅是“贿托”中比较成功的一个。记者接触过一位“与赵丽娟一起吃过饭”的当地老板,他说:“找个中间人跑关系不是很正常吗?在义乌又不是从赵丽娟开始这样做的。这种中介实在太多了,各行有各行的神仙。”记者问他有没有“托”过人,他狡黠地一笑不予回答。当地一个公开的秘密是,一旦有钱的老板能与个别领导的某种权力搭上线,多多少少会产生额外的利益。因此当地的私企老板对为他们牵线搭桥的“贿托”非常尊敬,甚至――敬畏。
  3、中介方的利润回报。如果真像赵丽娟所说的那样,自己是在“做好事”,那就大错特错了。“贿托”之所以能够坚硬地存在,不仅是市场买方与卖方的共同需要,也是这一职业本身具有高额的利润回报所致。像“夫人托”、“情人托”之类的利润回报就不用去说了,因为她们本身就和贪官睡一个被窝,说不清是你的钱还是我的钱。还是以瑞安“阿太”陈仕松为例吧。“阿太”是个除了自己的名字几乎写不出第四个字的人。可就是这样一个文盲,在帮别人跑官的同时也跑出了自己的仕途、跑出了自己的财富。1997年,他提出想当村干部,但村民们大都认为他不够资格。结果他还是当上了。后来,在某些领导的干预下,阿太还入了党,又当上了村党支部书记。但是阿太这个村支书并没有为村民做过什么好事,倒是利用村干部职务之便,利用宅基地的调换以及户籍的入迁,还有工程的承包,收受贿赂数额达到128500元。瑞安市流传着一个民谣:“阿太三条线,还管一大片。”民谣中的三条线、一大片是指阿太在公安、土地、干部这三条线及瑞安经济最强镇――莘塍镇有莫大的影响力。
  三、打击“贿托”还需法律利剑
  “贿托”的大量出现,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因而,“贿托”也就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解决的一个既老又新的问题。我们认为,惩治“贿托”现象,至少必须从这样三个方面着手。
  1、去“家鬼”必先去“心鬼”。有的领导干部在出了问题之后,爱推卸责任,把违法违纪问题推到老婆孩子身上,推到亲戚朋友身上,当然也包括各色各样的“贿托”身上。其实,这些人都没有很好地总结,更没有总结到点子上。许运鸿总结自己的问题时说,“我心中有‘鬼’,才使自己家中‘闹鬼’。这个‘鬼’就是我的私心杂念。”许运鸿到宁波任职后,把妻子和儿子调到宁波经商办企业,不仅对他们的违法经营行为没有加以约束管理,反而听从他们的要求,用他的权力和影响进行干预和疏通,终致身败名裂。从许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出,打击“贿托”,重点还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自身的教育,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不论他们找到了怎么爱钻空子的“贿托”,不论他们共同谋划出什么腐败新花招,都必须及时予以惩处,用法律的利剑斩断他们的腐败梦想。
  2、加大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贿托”的存在,根源之一在于行贿方,在于“买方市场”。因此,根除“贿托”现象,必须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由于行贿人在案发后,都通过检举揭发获得了法律的宽容,使他们中的人即便案发也很少真正获罪。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一现象的研究,寻找出新的法律对策,使他们在因大胆检举揭发而受到轻处或不处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惩戒,包括各种类型的处罚。而对于那些态度顽固的行贿者,更要加大力度予以严惩。总之,绝不能让这支行贿队伍大量地、源源不断地存在下去。
  3、治“贿托”尚需认真打磨法律利剑。从法律上来说,所谓“贿托”就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某基层检察院共查办受贿犯罪案件102件,其中由介绍贿赂者牵线搭桥“撮合”而成的就有76件。这足见其比重之大。由于介绍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较高,司法实践中查办的介绍贿赂犯罪案件很少,加之介绍贿赂者成分复杂,致使一些介绍贿赂者游离于刑事、行政、党纪处罚之外。可以说,“贿托”和行贿方往往捆在一起,有着相同的特点,而且都比较难以定罪。因此,对之应同样加以深入研究,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真正得到应有的惩处。
  总之,随着反腐势头的不断推进,权钱交易开始从公开、半公开渐渐转入到了“地下”。“贿托”的滋生和蔓延几乎是必然的,它表明了中国社会的贿赂行为正进入更复杂、更难查究的阶段。研究“贿托”操作的规律,掘断“贿托”出现的根源,将是我们下一步反腐工作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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