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珊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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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第 23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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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 → 法院
最高院:部署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日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近日作出批示: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审判机关要坚决按照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这类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会上强调,打黑除恶必将是一场长期的斗争,必须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把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严格标准,依法打击,有效惩治,确保审判质量,加快审判进程,将“稳、准、狠”的打击方针落到实处。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涉黑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本着忠于法律、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依法定罪量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而对那些具有、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要及时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摘编自:法制日报)
最高院:上半年“组合拳”缓解了执行难
&&& 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进一步缓解。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透露,今年1至6月,全国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812652件,同比上升12.53%。 &&& 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关注民生,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北京市法院开展了“集中执行涉及民生案件专项活动”。据统计,活动期间,北京市法院共执结涉及民生案件3852件,执结标的额20636万元。
&&& 为解决执行难题,各地法院相继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安徽法院在全国较早建立了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干预执行、执行救助等执行联动制度。 &&&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将罚款的数额提到原规定的10倍,为法院惩戒“老赖”、缓解“执行难”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武器。实践表明,有了和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行效果明显好转。
(摘编自:法制日报)
最高院:出台解释规范植物人公司破产清算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的司法解释,并将于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指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摘编自:新华网)
法界要闻 → 检察
曹建明: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和落实为有利契机和有力抓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曹建明表示,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 他指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是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着重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等五个方面推进检察机关自身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曹建明强调,要以规范检察权行使为核心,强化监督制约。要把党内监督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机关与结合起来,加强对检察权行使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曹建明表示,要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为抓手,促进从严治检。对违纪违法检察人员特别是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摘编自:法制日报)
法界要闻 → 人大
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律师法优先于刑诉法适用
&&& 自新的实施以来,由于(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意见不一。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作出答复。&&&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从而有望解除困扰律师界两个多月以来的难题。
(摘编自:法制日报)
法界要闻 → 部委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目前缺乏统一依据的社会救助的标准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意见稿规定,如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救助水平的,将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意见稿明确指出,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
(摘编自:新华社)
中央纪委等:联合治理党政干部公款出国旅游
&&& 为深入推进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中央纪委、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外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决定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    &&& 部际联席会议成立后,成员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三项重点任务:强调抓好计划审批,加强活动监管;强化因公经费约束,推行先行审核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根本上解决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 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在推动制度完善的同时,根据信访举报和督查中发现的线索,积极组织查办。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摘编自:中新网)
保监会等:联合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
&&& 日前,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
&&& 《办法》拟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国家旅游局日发布,9月1日实施的将在《办法》实施后废止。&&& 《办法》是联合部门规章,共六章三十五条,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赔偿、监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进行规范;《意见》为指导性文件,对地方旅游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落实《办法》和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在《办法》和《意见》下发后,旅游局还将下发《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各地开展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三者相互联系,共同指导旅行社责任保险完善工作。
(摘编自:世华财讯)
质检总局等:将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检查
&&& 据国家质检总局透露,该局与国家发改委将于9月8日至9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将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九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销售企业和进口商进行一次抽查检查。上述两部门近日就此专项检查联合发了通知。 &&& 此次检查重点包括: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录的用能产品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是否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执法检查中将重点查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在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等行为;严厉打击、能源效率标识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违法行为。
(摘编自:法制日报)
法界要闻 → 其他
全国总工会: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
&&&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据悉,这是全总首次专门就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出台办法。 &&& 工会主席是否合格称职,直接关系到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和职能的履行。《办法》就企业工会主席综合素质规定了四项条件,即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 在共计六章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办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的基本原则。此外,《办法》还就企业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管理和待遇等作出规定。&&&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因地制宜地探索了多种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形式。根据这一实际,此次《办法》既加以有效地归纳、吸收,同时又突出必须牢牢把握的原则。
(摘编自:工人日报)
案例聚焦 → 银行
储蓄所因“一米线”管理过失 赔偿储户70%损失
  北海市合浦县一名祝姓居民2007年6月到农行合浦县一家储蓄所取款,将存折放在柜台上排队时被他人调换,随后又被偷窥密码;祝某发现存折被盗,立即向储蓄所口头申请挂失被拒绝,事后发现存折内10300元存款被他人盗领。祝某以银行没有严格执行“一米线”管理规定向法院起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的储蓄所划有“一米线”,两旁设有护栏,但平时储户普遍不按规定在线外等候,储蓄所人员没有尽到。同时,储蓄所对祝某将存折放在柜台排队的“人折分离”现象,也没有给予提醒,存在一定过失。祝某在储蓄所内发现存折被偷换后口头挂失,符合中“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的规定,储蓄所生硬地以对方不能马上提供身份证为由予以拒绝,未采取任何相关措施,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据此,法院判决储户和银行按“三七开”分别承担责任,银行按被盗取款的70%赔偿祝某7200多元。&(摘编自:新华社)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证券
浙江嘉兴两证券营业部非法吸存4个多亿 两老总获刑
  1997年,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嘉兴营业部,葛明珊担任总经理。隔年,该营业部开始以委托代理国债、约定存款等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02年9月,同一家集团下的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也成立了嘉兴营业部,葛明珊兼任总经理,并“沿袭”上述的非法操作手段。2003年,在葛明珊的授意下,宋征晖接任中科证券的总经理。  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分别以营业部名义或总公司的名义,与嘉兴27家单位和个人,以代理买卖国债、约定存款、委托理财和出具收款收据等方式,吸存资金。从1998年至2005年9月,葛明珊吸存2.9亿元;宋征晖吸存1.53亿元。  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调查时,中科证券北京总公司已进入,其嘉兴营业部已由安信证券公司接管,故暂不列营业部为单位被告。被告人宋征晖和葛明珊为单位直接负责人,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征晖犯,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葛明珊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5万元。&(摘编自:正义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保险
“4S”店导演车祸骗保被罚18万元
  南京市民宋联荣驾驶在南京朗驰集团苏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的一辆轿车撞了电线杆,因该车已过无法理赔,宋联荣找到这家“4S”店要求帮忙,该店服务总监贺磊和服务经理接淼淼、赵西亮决定为宋联荣的车续保,再伪造交通事故骗保。2005年1月,宋联荣在接淼淼、赵西亮的帮助下,将车开到南京市大明路一电线杆附近,故意将车撞向电线杆。事后,宋联荣向保险公司成功索赔到3.8万。没多久,赵西亮和接淼淼又“导演”了另一起车祸,骗保1.9万。最后一次,贺磊和赵西亮帮助一名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车主陈刚,同种方法骗保3.4万。贺磊等人骗来的9万余元保险金全部上交到了“4S”店财务部。2008年3月,“4S”店及其员工参与骗保案东窗事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4S”店3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帮车主制造车祸骗保,所得钱款全部交给单位支配,因此,该“4S”店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对采取“”。据此,法院以判处被告人贺磊、接淼淼、赵西亮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处南京朗驰集团苏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金18万元。&(摘编自:检察日报)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信息
“宽带黄牛”自作聪明 赚差价10万元获刑5年
  被告人朱某,34岁,具有中专文化。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多次持伪造的身份证,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及安装地址信息,与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签订宽带接入服务协议,申请安装私人住宅用户宽带。之后,朱某分别与三家公司签订宽带接入协议,将从电信部门申请的私人住宅宽带提供给这三家公司及其中一家公司下属的13家营业部使用。朱某从上述公司处以办公用户资费收取宽带费后,以私人住宅用户资费支付给电信部门,从中骗取两者之间的差价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造成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鉴于朱某在家属帮助下已经退出了部分赃款,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有违法所得被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聚焦 → 企业
擅自委托他人代运 货物灭失承运人赔偿
  2006年7月,某冶炼厂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货运公司为该厂承运39吨生铁,价值35万元,运费为每吨155元。四天后,该厂交付货物,要求货运公司三天内运至浙江某公司。但到约定的时间,该批货物并未运到。冶炼厂向货运公司询问,货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半个月后,生铁还未送到。这时,货运公司才道出实情,该公司擅自委托一个体户承运该批货物,现在货物不知去向。对此,冶炼厂认为,货运公司有义务将其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对承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5万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系依法成立,原告已将货物如约交付被告托运,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约定地,否则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给第三方履行,导致承运的货物被骗娶倒卖,现下落不明,被告对此存在,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故法院未采信被告关于已尽谨慎的义务,受害人应向犯罪人主张赔偿的抗辩意见。综上,法院判决该货运公司赔偿某冶炼厂物损35万元。&(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反腐
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一审被判无期
  2000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李海婴在任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时,利用分管学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余万元。2006年5月李海婴被“双规”,2006年11月被省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发后省纪委追回其赃款1068万余元、3万美元,湖北省检察院追回其赃款430万元。  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海婴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其中,以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占公款811.5万元;受贿214.5万元人民币,4万港币、两万美元;挪用公款44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海婴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摘编自:人民法院报)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家庭
成年大学生伤人入狱被诉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人父母垫付
  被告人钟某是四川成都某校大学生。日晚,钟某认为景某抢了其女友,将景某约至一茶楼。后双方言语不和,钟某抽出随身甩刀,将景某刺伤,经为五级伤残。案发后,钟某家属代其赔偿全部医疗费1.3万余元以及其他赔偿金6000余元,共计两万元。2008年3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日,景某又将钟某和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并要求钟某的父母承担全额垫付责任。  原告称,钟某及其父母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其余大部分赔偿费用经多次催收,3被告均不予支付。而3被告均辩称,钟某案发时已满20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人依法应承担因伤害而引发的赔偿责任,且其本人也表示出狱后将分期付款赔偿景某,不同意由钟某的父母垫付。  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赔偿受害人原告景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8676元,并同时判决被告钟某的父母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摘编自:人民法院报)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担保
虽有“当票”不是典当 典当行索高额利息未获支持
  2006年9月,原告某干果经营中心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以其位于北京市延庆县的一处房产及该处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合同中同时约定如被告违约,将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息,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可以重复计算。原告向被告签发两份当票,确定了0.06%的月利率及月2.7%的综合费率。  2007年2月,被告还款本金25万元及之前的全部利息与综合费,并办理了其中一份借款合同的续当手续,续当金额为25万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3万元。因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8.3万元和三年间高达55.8万余元的利息及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的利息,并要求被告以抵押物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签有“当票”,但从其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其实质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合同。依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原告超出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除逾期付款利息以外的其他借款和抵押担保约定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8.3万元,利息9.2万余元及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5.66万元,并以抵押的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摘编自:北京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评析
工伤引发精神抑郁致自杀属因公死亡
[案情摘要]   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铁撬棍击中头部,经卫生站诊断:杨某头顶部皮裂伤,约3厘米。该卫生站为杨某进行了治疗,后杨某返回工作地点。杨某受伤后,出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等症状,并于12月14日前往医院就诊。12月15日凌晨,杨某在家中将其妻子和孩子砍伤后自己割腕自杀身亡。日,北京市尸检中心对杨某脑组织进行解剖,并做出病理诊断,结论为:病变符合脑震荡所引起的改变。日,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医学鉴定,并推断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抑郁情绪,作案时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后杨某之妻向海淀劳保局申请认定杨某头部外伤为工伤,同时要求认定杨某精神抑郁导致扩大性自杀死亡为工伤。海淀劳保局经审查认定了杨某头顶部皮裂伤属工伤。但对杨某的自杀身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上述认定。杨某之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抑郁自杀行为与其在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中关于的规定情形。故终审撤销了海淀劳保局关于杨某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行政决定,判令海淀劳保局重新作出认定。【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认定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在从事职务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给与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关系的稳定。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但是,工伤认定的标准也是不断在扩大,如何把握此标准也是一个难题。  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 海淀劳保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杨某的自杀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一认定是否合理,杨某因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死亡是否不属工伤呢?我们不能断章取义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予以判定,我们应从立法的本质出发、思考,显然该法条规定的自残或者自杀并非概括意义上的含义,应指非因工作和工作事故遭受伤害的情况。据此,该案件不适用的规定。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判定杨某是否属工伤应从杨某因工作事故造成的伤害与杨某精神抑郁致自杀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予以判定。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我们可以看到杨某头部受伤(已确定为工伤)是导致杨某出现精神抑郁的原因,后杨某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因此,杨某的自杀是其外伤的先行为所致。故我们倾向于杨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分析,北京铁路局对杨某所受的头部外伤未给与充分的重视,导致杨某病情恶化,最终因精神抑郁而自杀,北京铁路局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行政决定,判令海淀劳保局重新作出认定的判定是合理的。(编辑:曾祥君)
案例聚焦 → 专题
行政确认案件专题
  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确认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不仅能够对纠纷起到“事前抑制”的作用,而且可以为行政和司法活动提供客观、可信的依据,从而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下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案例:
  案例之一:居委会选举中行贿被确认当选无效 居民不服状告民政局败诉  马某系文登市某社区居委会居民,2007年7月,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马某为能在选举中获胜,分别给本居委会7户居民各送去200元红包。7月25日,马某顺利当选为该居委会委员。后来,有知情群众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举报,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取证,文登市民政局依据《》、《》的有关规定,于9月5日认定马某贿选行为成立,选举结果无效。  马某不服,遂以其所在社区已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应适用《》,民政局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日向文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系由村委会更名形成,但未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威海市民政局威民发(2007)64号《关于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虽然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仍延续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可以按照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该规定是地方政府针对“村改居”的新情况,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社会变化的新形势而制订的,与法不悖。民政局适用《》及《》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确认,并无不当。依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马某在换届选举前给选民送现金,民政局认定其贿选行为成立,并确认当选委员无效,事实根据充足,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民政局的行为。 (姜双摘编自:正义网)
  案例之二:63岁农民工上班途中被撞 年龄“超标”申请工伤被驳  丁老汉家住姜堰市郊,身体不错。2006年6月起,丁老汉经人介绍到姜堰市区一处办公楼装饰工程工地上打工。日早晨,丁老汉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地上班。途中,与缪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丁老汉受伤。  2007年1月,丁老汉委托家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该局发现丁老汉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遂于3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丁老汉不服,向姜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国发(号《》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原告进城打工时已满63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故原告与其所在建筑装饰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不属于《》、《》调整的范畴,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据此,姜堰法院驳回丁老汉的。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姜双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之三:无证驾车上班摔伤 无锡劳动局一起工伤认定获法院支持  日晚,无锡斌斌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方国平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摔伤,致右锁骨骨折。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方国平的申请后将伤害认定为。斌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动局的。10月8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斌斌公司的诉求,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斌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开庭中陈述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是公安部门的书是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但本案只有某交警中队的“情况说明”,并非事故责任认定书;二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有异议,报案时间先是“5月30日晚10时30分许”,后更改为“5月30日晚23时20分许”,并且只有当事人的报案陈述,没有交警的事故现场勘察;三是按照《》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方国平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上诉人劳动局对方国平无证驾车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方国平在合理的时间内和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虽是无证驾驶,但并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也没有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因此认定其行为违反法,缺乏依据。《》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承担。”斌斌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核实材料最终采纳了工伤申请人的主张,并无不当。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方国平无证驾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其与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同一调整范畴,两者之间无直接和必然联系。斌斌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因此,斌斌公司提出方国平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缺乏依据。斌斌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方国平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伤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姜双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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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经过慎重考虑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2004年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正式下发,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开始实施。这一制度被认为填补了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纠正监督机制的缺陷。但由于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的文件中,缺乏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制度的落实,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土地督察方面的立法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它对保障和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建立和完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保证土地调控政策有效实施,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起草过程  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50号文件,参考国内外有关督察方面的先进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实际,形成了条例初稿。2008年4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专门征求了九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意见,就条例涉及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根据会议和研究的有关情况,起草小组对条例初稿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原则、督察机构和人员、督察职权的范围及其行使、相关法律责任等给予相对明确的规定,目前条例已经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条例的重点关注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条例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决策精神为主线,注重将国务院50号文件法律化。同时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实践,参考国内外有关督察方面的先进制度和实践经验,对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督察职责、督察职权、督察权的行使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二)关于督察机构的定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履行督察职责的同时,也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此,条例明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督促和提醒。  (三)关于督察形式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履行督察职责,行使督察职权,形式和手段应多样化,以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条例规定了五种督察形式:  一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对一定时期内有关行业用地的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标准执行情况、土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对有关市、县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和土地执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对督察权行使的监督  有权必有责,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行使法定职权的同时也要有相应的责任。条例明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此外,条例对督察意见发出的程序和时限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者被督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条例还规定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督察问责的行为  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行为。  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的出台将建立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的工作磋商机制,探索出依法依规用地的途径,同时保障土地管理机制的科学和谐发展。但由于其不涉及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广泛存在的土地违法问题还存在一定难度。
(编辑: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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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人去楼空恶意逃债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出台司法解释,并于日起施行。  这一针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的批复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堵住某些企业故意遣散员工、转移账册,所谓人去楼空逃避债务的恶意逃债之路,迫使他们自觉回归到依法清算、依法了结既有法律关系、依法“死亡”的正途中来。本文从以下角度关注。  一、为债权人部分实现债权提供了机会  债权被悬空的成因大都是由于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产生,债权人往往难以找到债务人,或者查明财产状况,更谈不上实现债权了。针对此情况,破产程序中有以下措施:  1.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对逃匿的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拘传的方式使其归位;  2.可以强制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资料;  3.对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并处罚款等方式,摸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如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部分实现其债权。  二、降低了债权实现与坏账核销成本  该司法解释实施前,对于被悬空的债权,债权人只能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根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债权在经过一审、二审,执行等多阶段后,才能够得到一个是否可以实现的结果。这个过程程序冗长、结果不易预测,诉讼成本较高,造成了相当多的债权人不愿追索悬空债权。而破产程序集确认与清偿于一体,集撤销、认定及追回于一体,既使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也使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最大化。降低了被悬空债权的债权人的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一般情况下,实施债权悬空的债务人大都资不抵债,基于此个别债权人往往采取先下手为强的策略,争夺债务人的财产。这样的结果不仅违背债权平等原则,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破产程序则可以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平等、公平清偿。这也正是实施破产程序解决悬空债权的意义所在。  四、澄清了破产案件受理中的对《破产法》适用的模糊认识  该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债权人申请悬空债权的债务人的案件,相当多的法院并未准确地适用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表现为混淆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在举证范围、提交材料的差别,常以无法取得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破产程序不能依法进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申请。该司法解释澄清了破产案件受理中的对破产法适用问题,从程序上保证了债权人利用各种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使得司法救济空间得以最充分地利用。   综上,该司法解释对悬空债权明确了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司法落体,它为受害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对于剔除不合格的市场交易参与者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王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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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意数据库中收录相关法规共829部,以下列出其中10部重要法规: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 最高人民法院 8. 最高人民法院  9. 最高人民法院  10.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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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新增产品――国家司法考试模考系统
  《国家司法考试模考系统》是专门为司法考试的参考人员精心研发的模拟测试软件。该软件以模拟考试为主要功能,收录了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数量庞大的模拟试题,同时配备考试大纲、必备法规、司法文书等内容,是广大考生备战司考的首选工具。模拟考试  模拟考试模块是考生体会考试环境、自我测试的平台。该模块将历届真题和模拟题根据学科与题型进行分类,并设计客观题标准模考、客观题灵活模考、主观题标准模考、主观题灵活模考四个考试环境,方便考生测试。单个学科模考  考生可以自行选择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执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任一学科进行模考,有利于配合考生的学习安排,提高学科集中复习效果。单部法规模考  每部法规已经考过的历年真题,以及针对该法规设计的模拟试题,都提供单独的模拟考试功能,考生通过考试能够深化理解法规内容。 单个法条模考  在整部法规模考功能基础上,每个法条已经考过的历年真题,以及针对该法条设计的模拟试题,也提供单独的模拟考试功能,考生通过考试能够更好的理解法条内容。考生点击单个法条后的已考真题或者模拟试题,就可以进行模拟测试,并立即查看答案和解析。历年真题模考&  本软件收录1999年―2007年的历年真题,考生通过模考历年真题,可以熟悉真实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增强实战能力和实战感受。必备法规  收录当年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中的全部内容,将法规、司法文书、真题、模拟题相互链接,方便快捷灵活的查询、测试。司法文书  收录近百个常用法律文书的模板及范例,全面涵盖检察院、律师、法院的主要法律文书,帮助考生全面掌握司法考试常考类型文书的格式以及书写规范。  有此项服务需求的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总 机:(010)  E-mail:  QQ在线:   传 真:(010)-8080  MSN在线:
法意之窗 → 检索示例
法意新增服务――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
  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是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历时多年开展多项实证研究,逐步开发出的更高层次的案例提取技术,是法律信息服务领域革命性的杰作。  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通过专业筛选,将刑事裁判文书所涵盖的犯罪信息、罪犯信息、刑罚信息、案件信息等组成树型结构,实现法律信息的精密检索。案件内容中抽象的信息项可通过程序智能提取,例如共同犯罪、再犯、犯罪年龄在16-18周岁之间等等。  该智能检索系统可以为刑事案件的学术研究形成更为底层的数据支持,通过该技术可以提取包含更为精细抽象信息项的案例,针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可以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很多抽象的信息项正是学者们研究的着眼点。  目前法意客户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网站,进入法院案例库中,在该库的分类书签上显示有“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也可点击查阅。
法意之窗 → 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 2008 总第七十五辑
海外传真英国最新《公司法》修改述评………………………………………………………………………………郭洪俊
理论前沿金融消费者刍议………………………………………………………………………………………………何 颖
试论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彭雪峰
法律适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刘诗聪
  ――对新修订的《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 
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霍仁现
金融创新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合约的法律性质………………………………………………………………张 昕 苟 宇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议题初探……………………………………………………………………………钟基立
试析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杨秋岭
美国产业银行控股公司监管权之争的……………………………………………………………陶 玲 刘卫江
法律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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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共3期,每期9元,平邮1.5元/本;2007年未出版刊物;2008年为双月刊,每期9元,全年65元(含邮费)如有订购,详情请联系:(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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