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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儒林在太原市讲话谈到,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到今年8月底,省部督、转的自2006年以来的14件涉黑涉恶核查线索无一办结。今年1-9月份,发生在“城中村”的刑事案件7700多起,占全市刑事案件的31%,受理治安案件54707起,占全市案件的55
河南有6个农民用自制工具捕捉壁虎1600多只进行销售,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了。原来,壁虎属“三有”动物(具一定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对环境有益),根据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构成犯罪,50只
2月9日至17日,浙江警方侦破涉黄刑事案件32起,抓获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56人。
日前,省公安厅出台十项措施,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据了解,这十项措施分别为:一、规范调查取证工作。
二、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所有案件一律实行网上流转。
三、要对每起案件的各个环节严格审核把关。
四、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做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协调侦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担案件痕迹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承担本辖区内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防范工作;承担涉外刑事案件、对外警务的
昨日在广东省人代会分组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指出:“目前全市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跟全国形势吻合,比较处于高位。”他认为,要用“严刑峻罚”来解决这一问题。
公安专业警察有铁路,森林,民航,航运,缉私等等,他们均属于公安范畴,只不过管辖范围和职责不一样罢了。均行使公安人民警察权力,负责辖区治安,刑事案件等。所以公安专业警察证与地方公安警察证也都一样的。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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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刺激但不过瘾!”持续了26小时的网民随警作战,参与侦破刑事案件
日,19点30分。成都华联十字路口发生刑事案件,几起疑似枪声有人受伤,流血倒地。大批警察驾警车赶到,勘察流血现场,120救走伤者。坊间说有歹人持枪抢夺成都华联金店,然后开枪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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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两高公布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有的人在短期内就通过此种敲诈勒索方式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大家从近期公安机关侦破并向社会公布的一些案件中,可以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幕及社会危害性看得清清楚楚。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多年来,国家为加强互联网管理,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出台《解释》的目的,就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各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它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解释》。
《解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第一,制定出台《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第二,制定出台《解释》,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释》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与此类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第三,制定出台《解释》,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特别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制定出台《解释》,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第五,制定出台《解释》,也是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三)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有力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
(四)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两种基本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是把信息网络作为“工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增加网络“正能量”,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此外,考虑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公司、企业等形式组织进行的,《解释》第七条也对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了规定,并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了单位犯本罪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本条明确规定,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八)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对于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最高法院网站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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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中旬突然失联的上海贝尔人力资源总监贾立宁确证已经身亡。上海杨浦警方对记者表示,尸体由水上公安部门打捞起,杨浦警方将尸体送检,经DNA检测,死者为贾立宁。目前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据悉,贾的遗体于春节前在黄浦江周边河道里被发现。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在2014年7月通过的“四五改革纲要”基础上进行修订后颁布的。该《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多方面。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刘羊旸)记者近日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了解到,全国涉林刑事案件有所上升。2010年,全国涉林刑事案件不到2万起,到2014年超过3万起,年均增长14.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表示,涉林刑事案件中,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等刑事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同时,网络犯罪逐渐增多。不法分子利用QQ、微信等网络媒介发布信息、相互联系的案件较多。
人民网南昌2月9日电 (肖成)2月9日,江西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江西公安工作情况。本网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江西公安共立各类刑事案件160970起,同比下降0.7%;增设医院警务室26个、派驻民警203人,“医闹”事件同比下降75.3%;侦破涉枪涉爆案件41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88名。
中新网1月17日电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日17时许,海淀警方接群众警报称,在林大北路一单元房内有人持刀伤人,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展开处置,经医生确认,现场两名男子死亡,一名女子受伤。
中新网太原1月13日电 (张阳阳)山西省公安厅13日发布2014年全省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战果,全省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8015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7918名,其中,破获危害严重的刑事案件4811起,破获“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31150起。
人民网东莞1月8日电(刘卫东)2014年以来,共侦破毒品案件1500多宗,同比上升40.8%;共破获涉黄刑事案件400多宗,同比上升333%······这是笔者今天从东莞市公安局了解到的。据介绍,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东莞市公安机关开展涉毒、涉黄赌、涉食药假等“六大专项”及“两抢一盗”打击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邹伟)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部署,健全完善打击整治常态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扫黄扫赌专项行动,共侦破涉黄涉赌刑事案件3.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余名。这是记者28日从公安部获悉的。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34起涉黄涉赌重大案件全部告破,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黄涉赌场所窝点,打掉了一大批涉黄涉赌犯罪团伙,整治了一批黄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治安环境。
新华网石家庄12月29日电(记者朱峰)走进河北省高邑县富村镇仓房村,笔直的街道、洁净的路面、漂亮的庭院、幸福的笑容……处处显示出这个小村落有些卓尔不群。“从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起,直到现在,60年来我们村没有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张洋) 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年内共侦破涉黄涉赌刑事案件3.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余名。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34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黄涉赌场所窝点,打掉了一大批涉黄涉赌犯罪团伙,整治了一批黄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治安环境。
原标题:今年全国共查处黄赌刑事案件3.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名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年内共侦破涉黄涉赌刑事案件3.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余名。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34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黄涉赌场所窝点,打掉了一大批涉黄涉赌犯罪团伙,整治了一批黄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治安环境。
本报讯(记者单曦玺 通讯员佘晓阳)今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该院制定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轻刑快办”适用范围、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并通过建立专人专办机制、规范案件流转程序等提高办案效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企业员工的流动性也进一步加大,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员工在离职时因薪酬结算和违约金等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2013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共发生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8起,涉案17人,造成2人死亡、5人轻伤、4人轻微伤,以及一座厂房被烧的严重后果。
经济需要发展,环境也需要保护。在我国,环保类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一个敏感问题。自重庆市2012年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以来,万州区检察院就肩负起主要涵盖三峡库区腹心“一区八县”的环保刑事案件集中办理的任务。
乌炮击东部医院居民楼,俄罗斯展开刑事案件调查据外媒报道,俄罗斯调查委员会发言人弗拉基米尔·马尔金当地时间27日宣布,已经开始对炮击顿涅茨克医院和居民楼事件进行刑事案件调查。马尔金表示:“乌克兰东部顿涅茨克的一所医院和两栋居民楼遭到炮击,导致当地一名妇女和一名12岁儿童丧生,俄罗斯调查委员会已经对这一事件展开刑事案件调查。
新华网济南11月6日电(记者雷欣成、娄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6日上午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了4起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用时仅20分钟,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4天。这次集中开庭的4起案件类型分别是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轻微刑事案件。
图为宁波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余姚市梨洲街道明伟村姚家垫非法小电镀企业。宁波市环保局供图“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浙江省宁波市环保、公安部门坚持预防和严打相结合,突出督查和指导两个保障,紧密联合,严打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本报讯(记者武建玲通讯员王新穆童)21日上午,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由于运用了速裁程序,仅仅用了13分钟就审理完毕。日,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将被害人李某撞伤,后经鉴定,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人民网谷城9月10日电 (王杨 蒋光明)“我只知道不办理案子是犯罪,没想到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涉嫌犯罪,而且还被审查起诉。”9月6日,当笔者见到敖某和蒋某时,两人几乎发出了同样的感慨。今年2月,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在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本县内有无证行医的诊所经过行政处罚后还在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现象,便将该案件线索向院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院领导当场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务必将案件彻查到底。
本报讯(通讯员王杨 蒋光明) “我只知道不办理案子是犯罪,没想到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涉嫌犯罪。”近日,犯罪嫌疑人敖某和蒋某接受采访时,两人几乎发出了同样的感慨。今年2月,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在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该县有无证行医诊所经过行政处罚后还在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现象。通过对相关单位2011年以来查处并作行政处罚的31起非法行医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和复核,该院发现有5家医疗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被行政处罚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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