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权独行该受怎样的刑事责任年龄

请法官告诉兰州居民该怎样依法维权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15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拒绝了这一民事诉讼状,告知5位居民,应该分别去他们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4月16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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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是5位居民的起诉第二次被法院拒绝。14日上午,他们也曾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从表面上看,兰州中院的做法无懈可击,但问题在于,这5位兰州居民所提的并非公益诉讼,而是因侵权引发的私益诉讼。在此次的兰州水污染事件中,5位原告不仅健康受到伤害,生活节奏被打乱,而且“精神上备受焦虑、恐惧的折磨”。正因为此,原告方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邱星美所说,“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要求赔给所有人,这就是该诉讼属于‘私益’的明显标志。”由此可见,兰州中院拒绝立案的做法并不妥当。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更换法院之后,5位居民得到的又是“拒绝立案”。那么接下来,当他们向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时,等待他们的,很可能还是拒绝;因为“城关区法院已经是基层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还是应该由区法院作出。”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都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才是公民最好的“保护神”。可如今的兰州居民,明明在水污染事件中备受伤害,可当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后,却发现诉讼无门。这样的处境,多么令人悲哀。
作为司法人员,法官在公众心目中一向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化身,那么,就请那些拒绝立案的法官详细告诉兰州居民,到底该怎样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至于答案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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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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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上发帖辱骂,该怎样依法维权?
&&编辑同志:&&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但丈夫却有意刁难,死活就是不同意。为将我搞臭,让我没脸见人,他竟然一再在网络游戏上发布言论,骂我是“妓女”、“婊子”、“人见人睡”,租住的地方是“鸡窝”,还公布了我的真实姓名、详细住址和电话,使我的工作、生活、精神受到很大影响。我要求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他却说法院没有判决离婚之前,我还是他妻子,夫妻之间吵架、骂人,谁也管不着。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孟 苑&&孟苑读者:&&针对你丈夫的所作所为,你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对丈夫给予制裁。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信息”是一种泛称,不仅是以手机为载体,也包括以网络等为载体的所有信息。其中的“他人”是相对于行为人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当然包括了夫或妻的对方。另一方面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丈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虽然你们在没有离婚之前仍然是夫妻,但夫妻身份的存在,并不能成为辱骂、毁谤对方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其行为同样可以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判断网络骂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同样应以此为据。本案中,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一是已经严重干扰了你的生活,并导致精神上受到伤害;二是丈夫的侮辱、毁谤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是你遭受的损害是由于丈夫的违法行为所导致,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互为因果的关系;四是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你遭受损害,却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即将你搞臭,让你没脸见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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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福建省三明一中高三上学期学段考试政治试卷
题型:单选题
日下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根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日起,个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据此回答16—18题。【小题1】按照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月收入4200元的小王每月要交个人所得税,而小王认为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什么还交税,认为国家应取消此税种。如果请你说服小王,可以采用的理由有①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应自觉诚信纳税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③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税收,国家职能的实现都以税收作为物质基础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每个公民应自觉参与税收的征管和监督税款的使用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小题2】随着经济社会形势韵发展变化,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从认识论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整说明&&&①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②认识具有反复性和无限性&&③认识的发展是实践的目的和归宿&&④意识对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小题3】近几年,我国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决策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从关门决策走向公众参与决策。公众参与决策体现的哲学道理有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②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③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④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4届河北省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日,俄罗斯国际象棋机器人同时与俄罗斯象棋三大高手对弈,在第二轮比赛中机器人很顺利地就战胜了三大高手。这一事实表明
①电脑运动比人脑运动更高级更复杂
②电脑是人脑的延伸,是人类扩展自己智力的工具
③电脑是人造的,在某些方面超过人脑,实质上是人类在超越自身
④电脑和机器人也能进行某些实践活动
A.①③  &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2年江苏省联考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综合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科学合理调整个税,是中国经济生活中面临的重大问题。2011年 6月 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 次会议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薪所得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9 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 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档税率由5%降为3%。
个税起征点
最低档税率
适用10%税率
适用15%税率
不超过500元的适用5%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不超过1500元的适用3%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取消该档税率
(1)调整后一个月工薪所得 5000 元(扣除“三险一金”)的人少缴多少税款?简要列举我国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客观经济原因。(6分)
(2)有人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就能消除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请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谈谈对这一观点的看法。(6分)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日,俄罗斯国际象棋机器人同时与俄罗斯象棋三大高手对弈,在第二轮比赛中机器人很顺利地就战胜了三大高手。这一事实表明①电脑运动比人脑运动更高级更复杂②电脑是人脑的延伸,是人类扩展自己智力的工具③电脑是人造的,在某些方面超过人脑,实质上是人类在超越自身④电脑和机器人也能进行某些实践活动A.①③B.②③C.①④D.②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河北省衡水中学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政治试卷(带解析)
题型:单选题
日,俄罗斯国际象棋机器人同时与俄罗斯象棋三大高手对弈,在第二轮比赛中机器人很顺利地就战胜了三大高手。这一事实表明①电脑运动比人脑运动更高级更复杂②电脑是人脑的延伸,是人类扩展自己智力的工具③电脑是人造的,在某些方面超过人脑,实质上是人类在超越自身④电脑和机器人也能进行某些实践活动A.①③  B.②③ C.①④D.②④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用怎样的方法来依法维权_百度知道
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用怎样的方法来依法维权
提问者采纳
可以采取法律的方式,首先对侵权者提出劝告或者警告,若是在这种情况下权益还是受到侵犯时就应该考虑采取法律的方式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问者评价
谢谢和。。。。。。。。。。一楼的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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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学会运用法律维护保护自己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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