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监护人人没有做到女神监护人责任撤消是否可用检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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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性侵未成年人等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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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今日指出,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七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委今日举行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胡云腾谈及《意见》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指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有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有一个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在《意见》的第35条,一共有7项,其中前面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也相当前六项规定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胡云腾指出,规定这些剥夺监护权秉承了三个原则,一个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切要从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工作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要把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七种严重情形:
  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
  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
  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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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黔)字001号 &四部门: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且拒不改正、性侵害等7种情形 撤销监护权
关键字:&未成年未成年乞讨未成年人乞讨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吸毒监护权
据北京《法制晚报》今日(12月24日)报道,记者从23日举行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7种情形可撤销监护权。其中包括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且拒不改正者
《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明确了人身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以及48小时作出裁定的制度;明确了人身保护裁定的具体内容;规定了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法律后果,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若有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但是意见也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7种情形可撤销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监护人凡具有上述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董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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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父母双双被撤销女儿监护权案件判决: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作者: 丁国锋
今天上午9点30分至11点40分,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过合议后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原标题: 全国首例父母双双被撤销女儿监护权案件判决: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法制网通讯员夏友锋
今天上午9点30分至11点40分,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受害女童的父亲、被告邵某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受害女童的母亲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相关信息均经过处理)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据了解,这起由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也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首个典型案例。
   女童被生父侵害令人发指
   所有的一切,源于一起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的刑事案件。
2004年10月出生的女童小玲,父亲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系河南焦作人,但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需要他人照顾。邵某与王某结婚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小玲不到2岁时,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生活。母亲则后来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起先,小玲由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邵某一个人带孩子就出现了严重问题。邻居们反映,“他经常打孩子,打得非常重”,“没有朋友,没有兄弟姐妹”,以至于年幼的孩子常常饥饿难耐,跑出家门求助。
2013年间,邵某还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女儿,多次强奸、猥亵小玲,并将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头部、脸部、四肢多处留下疤痕。2014年6月,好心的邻居带小玲吃了顿饭,期间孩子偶然间道出了隐情,遂报警而案发。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4年6月,就在公安机关侦办邵某案件期间,曾将情况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仍未接回其女儿抚养。在邵某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铜山区检察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小玲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正常入学,她的母亲王某对小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女儿不闻不问。小玲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
   铜山区检察院发现上述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后,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吸取教训不让悲剧重演
2013年6月,发生在南京江宁区的两名女童因无人照顾而饿死家中的案件,曾经在一段时间内激发了社会强烈关注。对可能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其监护权,以及撤销后如何保障儿童权益问题,也一度引发热议。
为了不让“南京饿死女童案”重演,吸取类似发生的一系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教训,铜山区相关部门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司法程序。
就在该案受理之前,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则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在此基础上,铜山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其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大量走访调查在庭前进行
   因为受到了一般孩子难以料想的侵害,小玲已显得十分脆弱。任何对她权益司法处置的一丝问题,极有可能对她造成新的伤害。
   为此,铜山区法院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问题的司法调查,做得十分充分、严格。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铜山区法院院长王牧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为此作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启动了六道程序:一是赴女童母亲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合议庭成员赴河南焦作王某住所地,送达法律手续,了解到王某及其亲属身体状况以及抚养意愿;二是赴女童父亲服刑监狱进行调查。告知邵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被申请撤销监护资格,邵某表示愿意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出狱后也不会打扰女儿或其他指定监护人的生活;三是赴女童临时寄养地张某家进行调查。了解其经济状况、品行以及与张某一家与小玲感情融洽情况;四是征集女童对监护权归属的意见;五是对受害女童进行身体、精神状况检查和心理干预。
庭审期间,所有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当庭一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可以了解到,小玲外祖父母等母方亲戚均在河南,几乎再未见过孩子,表示放弃监护权。而她在监狱服刑的父亲,也表示对撤销监护权没有意见。小玲则对父母说出了“我不想他,不想见他,他不是我爸爸了”、“我早知道河南还有一个妈妈,但我不想见她,我还有外爷爷、外奶奶、还有舅舅,有没有姨不记得了,我都不认识他们了”等令人唏嘘的话语。
   法院判决前庭审视频征求孩子意见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据民政局的申请,指定张女士为未成年人小玲的临时照料人。
由于小玲目前已经10周岁,能一定程度表达自己的意愿,本依法传唤到庭,但由于此案特殊性,庭审现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征求了小玲的意见。小玲表示“不想去姥姥姥爷亲生妈妈那边去”,并对民政局指定的临时监护人张女士一家,表达了强烈希望生活在一起的意愿。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其女儿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的权益,其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王某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未成年人且音讯全无,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王某对被监护人的极度不负责任,也间接导致了其女儿长期受到其父亲的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且在被告知被申请人邵某的侵害行为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小玲抚养。为避免未成年继续受到侵害,二人均不宜再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小玲2岁即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玲。小玲现已年满10周岁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其不同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综合考量其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及未成年人的意愿,认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虽与小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在两年间无偿照顾小玲的生活,与小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但考虑到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诸多因素。小玲身体精神都受到巨大伤害,没有享受正常的教育,修复弥补受害女童,是法庭重要考虑,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情形。张女士作为个人,会面临困难和问题,故张女士亦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法院综合认为,本案小玲已无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之规定应制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且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法院经过合议后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法制网徐州2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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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汤云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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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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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但3个月至1年时间内可以恢复。不过,还规定了3种情形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如何认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是否还具有抚养义务?父母是否还需负担子女抚养费?昨天,记者进行了全方位采访。
  特殊情况下民警可带离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意见》中出现了“带离制度”,有必要的情况下,民警可以带离未成年人。
  观音桥派出所民警周宏伟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会联系孩子的其他监护人,或者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担任临时监护人,并告知他们可以去法院起诉,剥夺实施侵害行为监护人的监护权。
  《意见》也提出: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周宏伟也呼吁市民,遇到监护侵害行为,积极向警方反映。
  检方可作监护人直接起诉
  《意见》中,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起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昨天,江北区检察院莎姐检察官罗慧表示,《意见》中的该项规定,拓宽了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这是一大法治进步。
  《意见》还明确,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至1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同时也规定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等3种情形,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权仍应承担抚养费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否意味着,父母从此可以对未成年人不闻不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李俊副教授表示,《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应当继续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未成年人父母继续支付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李俊指出:“抚养制度和监护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是否承担抚养义务,应依据婚姻法的明文规定而定。”  (原标题:7种侵害未成年人情形 可撤销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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