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女人要懂得善待自己己老人,法律怎样处理

老人被遗弃,法律岂能被遗弃
信息来源:大湖论坛
作者: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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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去吧!孩子在这里(谋生)不容易。&说着这句话的时候,71岁的杨李氏涕泪交流。国庆节当天,刚到广州,她就被儿子送到了救助站门口,冷冷地留下一句:&他们会买票送你回去。&儿子转身走了,第一次出远门的杨李氏愣在原地,不知所措。(10月19日《现代金报》)
&&& 孩子外出谋生,老人思念子女心切,你不常回家看看,父母就主动上门看望子女,在某些做子女的以没有时间回家看望老人为借口的当下,老人的突然出现,对孩子们而言本应该是一个意外的惊喜,可是,老人们受到的不是热情与开心,而是绝情与冷漠。
&&& 父母从远地而来,吃尽千辛万苦,子女不仅不接待,而且直接将老人送进救助站,如此可以省却老人回家的路费,这个小算盘打得实在太精了。老人们接连被子女遗弃,原因不外乎三种,其一,老人孤苦伶仃,风烛残年,没有经济来源,给不了孩子经济上的帮助,相反会觉得拖累了自己,于是不受孩子待见;其二,一些老人年老体弱,一旦生灾害病,孩子负担不起,因而不如将老人拒之门外;其三,某些子女生活在大城市时间长了,觉得父母很土,让自己很没面子,是虚荣心让他们变得很势利、很无情。
&&& 不可否认,某些子女的生存境况可能很糟糕,自己平时的开销都很困难,因此不乐意父母再来打扰,因为给不了父母享福的条件,所以干脆将其送回家。其实,这种情况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人则是嫌父母年事已高,是个累赘。没有人扪心自问,你是怎么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没有父母哪有你今天?更没有人反思一下,父母的今天其实就是你的明天,你如此对待父母,难道就不怕你的孩子也照搬照套?
&&& 父母不惜长途奔波来看望孩子,做子女的本已有错在先,违反了国家新近颁布的&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现在又千方百计遗弃父母,属于有违孝道的忤逆行为。广州这样的大城市都会发生这么多子女遗弃父母的案例,可见其他地方更加不容乐观。
&&& 老人被遗弃了,法律不能再被遗弃,我们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如何帮助老人维权必将成为法制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希望各地救助站在帮助老人摆脱困境同时,协助老人与那些不孝之子较真,换言之,你们不见父母,咱就法庭上见。从某种程度上说,善待父母其实就是善待自己,谁都有年老的时候,父母的养育之恩要不要报答,如何报答,你自己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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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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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硕士 李东方
  今天的青年人也是明天的老年人。千万不要以为这是老生常谈,因为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心茹苦为国家、社会以及自己的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尤其缺乏对老人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不只是物质上的供给,还有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的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据《老年报》群体抽样方法调查的上海市老人中,子女与老人不交谈的占23.26%,较少交谈的占40.39%,而经常交谈的只占35.81%。子女工作匆忙,无人交谈,老人生活在孤单中,虽衣食不缺,然而寂寞无法排遣。"孝"与"养"的分离愈来愈严重,"不孝之养"使"老有所养"变成了一种残缺的赡养。
  (二)老年人的再婚受到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于时代的进步,观念的更新,单身老人有找个老伴想法的已经很普遍,子女反对老人再婚,只是因为老人的再婚直接关系到遗产继承等问题,所以,不通情理的晚辈多会对老人再婚进行百般阻挠,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或者就是不办再婚手续,只是相互照料同住。但老人哪里知道,老人在同居期间,他们的许多权益是很难受法律保护的。此处旧话重提,重申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也是希望普天下的子女们尊重法律,尊重父母的选择,让独身的老人们能各自毫无顾虑地寻找共度晚年的伴侣,得到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老年人受虐待、遗弃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读书或读书很少,老来退休金或养老金也较低;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致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媳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受到虐待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只能忍气吞声。根据上海市老年法律服务中心接待老人的情况分析,虐待老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家庭成员从肉体上折磨、摧残老人,如不给老人吃饱、吃好,只给吃素,并美其名曰吃素有利于老人长寿,老人有病不给医治等;家庭成员对老人从精神上折磨,表现为辱骂、嫌弃、讽刺、侮辱等,有的子女对老人冷言冷语,指桑骂槐,使老人终日心绪不宁。对这些严重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虐待罪的,可以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对大量的不构成犯罪而只受道德谴责的人,老人显得无奈,这必须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四)自主处分财产权受到子女干涉
  杭州一位老人痛感于子女的不孝,临终前将其价值百万元的家财全部赠予照料自己多年的保姆,一时引起轩然大波,使得许多人不解。实际上这位老人正是充分运用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使得不尽义务的子女自吞违反法律的苦果。处分财产,是老年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根据法律的规定,老年人对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及子女、配偶对自己的关心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财产以及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也可以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合法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前不久,有一位老人前来老年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说,他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五)老年人的财产时常受到侵犯
  老人大都是以一颗慈善的心对待子女,对子女的生活、婚姻、住房无不予以操持和关心,甚至是自己不吃要给子女吃,自己不住要让子女住,这却使有些子女产生了错误的想法,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房子。以至于自己不劳作,却向父母要钱,与父母住在一起,吃父母的,用父母的,使得一些老年人尚健在时,已落得两手空空,连自己的住房都成了"子女的房子"。某高校一位退休教师和女儿女婿合资购房,她本打算改善居住环境,安度幸福晚年。可在购房时,子女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属登记,之后,女儿女婿离婚,分割财产,老人将面临迁居低劣的房屋居住。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对策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方方面面,老年人权益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心工作,是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关系道德风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律实施,做好这项工作迫在眉睫,十分重要。为此,笔者提一些粗浅的见解,在此抛砖引玉,以期求得专家指导。
  (一)发展社会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是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第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有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让老年人自己了解这些规定。要与新闻媒体联手,开办一些诸如"老人法治园地"、"老人法庭传真"等宣传栏目,以案说法,宣传法律。在报纸上刊登老年人咨询和投诉的典型案例,帮助老年人了解依法维权知识,引导广大市民树立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第二,要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老年人事业成效显著的基层组织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对尊老敬老做得好的家庭要予以褒奖。对遗弃、虐待老人的当事人要积极取证、追究根源,动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制裁相关的违规违法人员。第三,形成制度,长抓不懈,把握时机,增强宣传效果。各有关部门应将老年维权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加以总结完善,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每年敬老日和春节等一些特殊日子,在各市民广场和繁华路段,举办专题活动,在街道社区悬挂横幅和张贴标语,组织社区和单位办板报宣传老年维权工作的有关知识,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人员,到敬老院、老年公寓、退管会等老年人集中处,为老年人进行现场服务。
  (二)倡导道德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要靠道德的力量,让人民尽义务,讲义务不争权利,讲奉献不求索取。现在有一些不尊老敬老的人,常常怨恨自己的父母,责怪自己的父母"没本事",以致造成家境穷、房子少,怨不得子女对他们不孝,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对此,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以"爱祖国、爱劳动、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广泛开展公民道德的实践活动,使"不孝之子"们在实践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升华。
  (三)严格法律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老年维权工作内容广泛,涉及赡养和扶助纠纷、房产纠纷、财产遗赠和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防止侵犯老年人的应有权益。为此,应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方面的力量,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倾心倾力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
  一是发挥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功能。公安机关要将保护老年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对老年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一些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也要给予必要的教育和训责。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坚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发挥公证功能,努力为老年人解除后顾之忧。公证部门应将公证服务引入老年维权工作,有效减少纠纷和诉讼,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减免收费。公证员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主动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上门服务。
  三是发挥调解功能,给涉老权益纠纷"温情解决"。司法调解往往是解决老年人纠纷案件的首选。老年人权益纠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情况比较复杂,常常是这边刚代理诉讼,那边又提出撤诉。运用调解的方式虽然难度大、且易反复,调解员经常几次、十几次地做工作,有的还要忍受委屈,但往往在既解决了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又保护了老年人的家庭关系,最容易被纠纷双方所接受,因此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同时,调解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既避免了严重侵权事件的发生,也避免了老年人的诉讼之苦。
  四是发挥诉讼代理功能。民事案件特别是老年人的案件,常常会是花时多、报酬少的代理,代理人的负责程度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委托效果。针对老年人思维不清、说话罗嗦等特点以及案件的特殊性,法律服务者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采取相应措施,才能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对老人的案件,应安排熟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办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协会组织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为老年人撑起依法维权的"保护伞"。
  五是发挥法院审判功能。老年人的诉讼案件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文化、思维和表述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为了充分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对老人案件,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简化、优化程序,优先审查。承办涉老案件的法庭和法官,要了解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要格外地耐心、细致,要有敬业和敬老的精神。对年老体弱、患有疾病或老人尽可能上门调查取证、征求意见或做调解工作等。对无经济能力聘请委托代理人的老年人,取证确有困难的,法院依法直接帮助老年人调查取证,使老人不因无力取证而承担败诉后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老年审判庭在审判老人案件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该院林爱华法官审理的一件由邻里纠纷引起的侵权赔偿案(见郑肇芳主编:《法庭里的故事》 -- "公正判决抚平老人丧夫之痛")正说明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的重要性。
  (四)加强自我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在于加强自我保护。自己的权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老人要明确自身权利不可侵犯,并可随时请求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对难以对付的子女,要向司法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运用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老人要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的赠与更应慎重,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一旦决定财产给哪位子女,可采取遗嘱的办法,可进行公证,自有财产处分的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老年人的权益将会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通过政府、社会、基层的共同努力,老年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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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老人,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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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今天可能是黄道吉日,不时从大街上、饭店方向、附近的村庄,传来喜庆的音乐和喜竹的爆炸声。单位的好多同事都参加婚宴去了,有的还不止一场。一个同事亲口对我讲,他今天接到三个请帖!。婚丧大事,添人去口,亲戚朋友前来见证和帮助,同喜同忧,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但现在遇到这种事的,大张旗鼓的操办,欲使全世界人都知道,实际上是一种畸形和病态。我从这个现象中看出以下种种:。看到放在第一位的是虚荣。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土话说是为了面子,高雅一点说图个风光,另外就是攀比,谁谁怎么办的,同等条件的无需讨论,稍差一点的则是不甘示弱,没有条件也要打肿脸充胖子欠债操办。尤其是婚庆,要租多少辆车,燃放多少烟火,要通知多少人参加,现在稍体面一点的也得邀请客人达多少桌以上,办的就好像过什么大节一样。除了增加谈资,让人感到一乐,很难看到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看到放在第二位的是敛财。敛财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朋友之间平时随往,利用这样的机会进行礼金回收也算作敛财。第二种是地地道道的敛财,就是利用职权和势力的影响,给攀龙附凤善巴结人的人行贿创造一个机会。第三种权势影响也不大,除故交滥发通知,本想敛财,人们有碍于情面前去参加,这种情况是怎么敛的,怎么再给别人送出去,甚至倒贴。以上是根本原因,因为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有利可图。。看到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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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善待老人怎么办?
老人有偏单,共有五个子女,给了其中一个,可是他不善待老人,请问这房子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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