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约离婚后后男方一个月后买房,而协议无财产分割, 算不算欺骗行为,可以上诉吗?

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05年甲女和乙男结婚,2007年,2人在乙男家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子边又起了8间房子,没有任何手续。2012年,甲、乙协议离婚,乙男欺骗甲女说房子是乙男父母的(实际登记情况不明),后签订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均无财产)。甲女未分得任何财产就离开乙家。现乙家面临拆迁,后起的8间房子可能算拆迁面积。问,甲女是否可以重新提起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谢谢。
现在妻子已经上诉法院要求和我离婚,并且分割我名下的住房一套,我和妻子是在07年的3月份注册结婚,到了07年年底的时候我们的那一片因为工程项目拆迁了。由于我名下的住房,是父母在98年时出资建造的,(因为我上面还有一个哥哥,98年的时候他是因为上学,户口随着学校迁走,由农村户口改成了城镇户口。而我是农村户口,那个时候村干部也说,我们家俩个孩子,一个子女随上学迁走,另一个在农村的,可以用另一个子女的名字申请建房手续。而我那时还未满18周岁,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
离婚快一年了,我只有一套小房子而且带孩子,现在我想重新分割财产,怎么办?要什么手续
我们在最后一次开庭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同意男方给我10万补偿,法院和律师的意思是孩子一般都会分给我的,我才同意只要10万,之后判决书内容也是这样判的,孩子给我,给我10补偿,都没有提出上诉。可后来男方不给孩子不给钱,我去法院执行他们只受理执行钱的申请,不受理孩子,现在孩子还在男方那,钱也没给我,现在男方已重新起诉提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当初的判决最后结果是孩子给我我才接受的10万没有上诉,现在他起诉孩子的问题,孩子一般还会给我吧,我能再要求重分财产吗,...
我和他是二婚,,我们04年结了婚,05年用我们结婚证 申请了一个房号,【申请房号是他爸爸申请的,理由是儿子婚后一直没房住,和我们一直居住在一起,由于房子狭小,请求村上批准
所以房子的产权也是他爸爸的】盖房子也是他爸爸出的钱。09年 地也占了
地占了100万,他说有95万是他爸爸的 只给了他5万
这个房子也动迁了,回迁了2套楼房。现在房子已经下来了
一套是他爸爸的 一套是他的。11年2月14号我们离的婚,当初是协议离的
他给了我1万8千元,他说房子没有我的,我感觉我亏...
我和他是二婚,,我们04年结了婚,05年用我们结婚证 申请了一个房号,【申请房号是他爸爸申请的,理由是儿子婚后一直没房住,和我们一直居住在一起,由于房子狭小,请求村上批准
所以房子的产权也是他爸爸的】盖房子也是他爸爸出的钱。09年 地也占了
地占了100万,他说有95万是他爸爸的 只给了他5万
这个房子也动迁了,回迁了2套楼房。一套是他爸爸的 一套是他的。11年2月14号我们离的婚,当初是协议离的
他给了我1万8千元,他说房子没有我的,我感觉我亏了,想再次分割财产, ...
妹妹于今年6月份登记离婚了,当时手上有份协议,主要内容:1.双方自愿离婚;2.婚后一男孩4岁归男方抚养,女方不需付抚养费,女方可每周探望一次孩子;3.夫妻双方财产均为婚所有,属个人财产,以当前名下分配不变;4.无债务;5.无其他协议妹妹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像这种情况我们现在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吗?以何种方式提起?有多少胜算把握?谢谢!
我与他结婚18年了,女儿17岁,一直与我婆婆住在老房子里,02年拆房子,当时我们自己出资给老房子扩建多赔了6万元钱,这笔钱我们用来买房子。请问这6万元钱算是我婆婆给我们买房的吗?还是属于我们自己利用婆婆的房子赚来的钱。属于我们自己的钱吗? 现我要诉讼离婚了,这6万元钱属于他个人财产还是我们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名字是他的
请问律师:婚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后 夫妻双方共同建造 离婚后女方有没有财产?
2:如果房产证还没下来之前夫妻双方离婚了,房屋财产分割吗?
3:如果房产证下来之前 没有离婚,房产证上名字是按户口簿上的写的吗??
4:没有离婚之前房产证 上名字是怎么分配的?
是这样的,现在已离婚,财产也分割了,也去公证了,医疗费和教育金不在离婚协议内,孩子现在13岁,而抚养费只有800元。现今想提起诉讼,提高抚养费,并且添加医疗费和教育金,对方的工资只有900元,但提成每个月有个8000元左右,加补贴上万,请问这个情况该从哪里入手?提起诉讼。
由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重新分割,如何向法院提交诉讼?程序是什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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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山东泰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晶,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莱芜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职工。
上诉人孙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晶,被上诉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日生一男孩,取名孙培峰,现就读高中。日,原、被告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同日,双方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有如下条款:&二、财产分割2、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数码港大厦C&&2号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第&&号)归女方和儿子孙培峰共有,房产所有权收益归男方支配,至日止,主要用于偿还贷款,日至以后的租赁权收益归女方和儿子孙培峰共同支配&&三、车辆分配3、在离婚后3年内,男方自愿为女方购置新车一部,具体品牌、款式由女方自定&&四、现金分配:1、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20万元人民币现金给女方,作为给女方的经济补偿。2、离婚后在3个月内男方再支付给女方30万元人民币现金给女方,作为孙培峰的生活费&&4、男方在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入股、分红女方享有百分之四十的分红权&&七、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对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山东泰丰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款及《离婚协议书》中未体现的其他财产,被告于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予以明确,欠条内容为:&今欠欧某现金捌拾万元整(泰丰置业公司2011年度分红的50%),及其他补偿费壹佰陆拾万元整。以上资金合计贰佰肆拾万元整(¥元),至2012年底还清,期间按年息15%支付利息。&对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曾于日向该院提起诉讼[(2012)莱城民初字第2866号],诉讼中,被告孙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申请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该院驳回了被告孙某的异议。被告在上诉过程中,以需要调取其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管辖权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12)莱城民初字第2866号案件,经审理,该院裁定驳回原告欧某的起诉。原告提出上诉,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莱中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进行审理。日,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欠条、(2013)莱中辖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裁定书、(2013)莱中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孙某欠原告欧某山东泰丰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款80万元及其他补偿费160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所提交的被告于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对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上述分红款及补偿费共计240万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年底还清,现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尚未支付,故原告欧某要求被告孙某支付上述款项2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息15%计息,起止期限按原告主张的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至本案庭审之日止,即自日起,计算至日止。对于分红款问题,被告辩称原告领取了应归被告支配的房屋租金,并认为此租金应折抵涉案的80万元分红款及利息,以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作为婚生子生活费的30万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他欠条、借条以及《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关于给付现金款项、承诺购车买房等的约定,被告辩称的上述理由,不予采纳。对于补偿费160万元,被告辩称不存在欠款事实,并认为涉案款项实质上是赠与,现被告不同意赠与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某分红款80万元、补偿费160万元,共计24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按年息15%计息,自日起,计算至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上诉人孙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80万元及利息有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已经领取了属于上诉人的房租款,应予以抵销,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80万元及利息于法无据。
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费160万元及利息错误。1、根据一审法院的庭审调查看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欠条中所写的欠其他补偿费160万元的定性(是赠与还是欠款)问题。上诉人认为&欠条中所写欠其他补偿费160万元及利息&的性质是赠与行为,并非欠款。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根据一审庭审调查情况得知,上诉人并不欠被上诉人任何款项,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上诉人如何欠款(比如被上诉人称欠其他补偿费160万元是因有未分割的预制厂、工程机械和挖掘机等资产,但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资产),因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存在未分割的资产,故上诉人实质上不欠被上诉人任何款项,上诉人之所以在欠条中一并写上欠其他补偿费,主要原因是当时基于被上诉人多次上门吵闹严重影响上诉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以及上诉人考虑到曾与被上诉人是多年的夫妻才想赠与给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要求下写下了欠其他补偿费160万元及利息,此后,上诉人的经济状况便无能力履行赠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向被上诉人提出无能力亦不愿赠与。上诉人已多次明确不再向被上诉人赠予160万元及利息,是对自己赠与行为的撤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称不存在欠款事实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诉称存在欠款事实与事实不符,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拿出与其庭审主张的欠款所对应的证据。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对夫妻所有共同财产作出了公平的分割,不存在未分割的财产,在别无其他财产可分的情况下,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万元作为被上诉人的经济补偿,此20万元的经济补偿也是赠与的性质。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时隔近一年的时间,上诉人书写的欠其他补偿费160万元欠条的性质仍然是赠与,与上述20万元经济补偿的性质一样。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60万元及利息错误,应予以撤销。
2、原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签订后,对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约定的山东泰丰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款及《离婚协议书》中未体现的其他财产,上诉人于日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予以明确&&&,属于断章取义,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协商分割&,并非在欠条中明确的事项,欠条也并没有说明欠条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离婚协议书》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全部约定,不存在未分割的其他财产,否则的话,《离婚协议书》中会注明未分割的财产有哪些以及将来如何分割。因此被上诉人所说160万元是欠款的说法不能成立。此欠条中160万元及利息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赠与行为,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欠条系对《离婚协议书》中未体现的其他财产予以明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3、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做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法律规定针对的是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审法院却无证据证明160万元是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和被上诉人所说的欠其他补偿费160万元及利息是欠款的说法不符。原审法院认为欠补偿费是指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指哪些财产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已撤销。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欧某答辩称,一、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欠欧某现金捌拾万元正(泰丰置业公司2011年度分红的50%),及其他补偿费壹佰陆拾万元正。以上资金合计贰佰肆拾万元正(¥元)至2012年底还清,期间按年息15%支付利息。孙某日&附证据一:欠条原件一张,日开庭时,被告对欠条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出具240万元欠条的背景:1、原、被告于日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分割。附证据二:历下区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一份。2、原、被告于离婚当日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男方在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入股、分红女方享有百分之四十的分红权&。附证据三:离婚当日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3、2011年4月山东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分红,被告分得160万元分红款,但未履行离婚协议,未将分红款支付给原告。4、被告以欺骗手段达到离婚目的,离婚时承诺离婚不离家,以后照样过。离婚仅一个月,被告父亲出车祸住院,母亲脑血栓后遗症加重,原告每天给被告父亲送饭,陪被告母亲理疗,那几个月内,被告确实是离婚不离家。之后因孩子面临中考,原告父母特意来帮忙做饭,被告在一次酒后对长辈出言不逊,原被告闹僵,被告借机很少回家,原告感觉受到了欺骗,所以多次去被告办公室、工地、老家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分红款,并分割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5、日晚被告回家,原告提出如果不复婚,就按正式离婚重新分割财产,并拿出新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与被告协商,被告不仅认真看了协议,还对原告估算的价格予以修改,但在最后表示,仍然严格遵照原协议,同意支付分红款80万,对原协议未分割的金城预制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的香港股票及机械设备等共同财产再支付160万的补偿费,考虑目前经济紧张,先打欠条承认债务,约定到2012年底付清,并约定了利息。附证据四:原告新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一份,上面有被告修改的价格,被告认为没有双方签字,不予认可,请法庭进行司法鉴定,如有伪造,原告自愿放弃一切诉讼请求。如果当时双方签字,等于原协议作废,正因为被告坚持原有协议,才没有签字。
三、被告多次承认给原告出具的240万欠条真实有效:1、原告于&&&&年&&月&&日调查证实被告与原公路局高某重婚并生育两个孩子,真相被揭穿后,被告暴跳如雷,疯狂的扬言要杀害女方全家,最后找到他的同学传话,让原告按照他书写的《保证书》内容抄写保证书一份,否则马上去杀害原告父母及所有家人。保证书第6条内容为&严格按原协议执行,所签补充欠条有效,但需倒账。&附证据五:被告于日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一份,承认欠条有效。2、为保障家人人身安全,原告按照被告意思起草了保证书一份,约定被告不许威胁恐吓原告家人。被告看后在协议上修改,补充第8条内容&严格按日所签协议执行,所签补充欠条有效,但需做账目处理。&附证据六:被告于日亲笔修改的保证书一份,承认欠条有效。3、原告于日起诉被告归还欠款,定于日开庭。开庭前,被告找到原告代理人张万军律师,要求庭前和解,张律师书写的庭前和解笔录中,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并同意给原告。附证据七:张律师书写的庭前和解笔录一份,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并同意给原告。4、日开庭,城西法庭先行调解,被告当场承认欠款事实,双方商议了还款方案,调解从上午九点半进行到下午一点半,最后被告不打招呼,擅自离开,导致调解没有成功。附证据八:法院起草的调解书一份,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并同意给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四、被告辩称不知道欠条由来无证据支持:日在城西法庭开庭时,被告辩称被告是在喝醉酒、不清楚的状态下书写的欠条,日在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被告又辩称没有欠款的事实,是当时被告有赠与的想法,写完欠条就多次提出不再赠与。这两种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条,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欠条,被告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被告一直没能提供醉酒的医学证明,也没能提供罹患精神疾病的证明,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书写欠条时,不但非常清醒,还一再讨价还价,是原告没有斤斤计较才达成协议。表面看离婚以后被告还给原告买房子、买车真是有情有义,其实目的是想占用分给原告的房租而已,但因原告对婚内财产非常了解,实在难以抵赖,才在讨价还价之后书写欠条。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被告应该提供赠与的相关证据。本案中没有赠与合同,只有欠条一张。被告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20万经济补偿及30万孩子抚养费都不给,是原告扣下了39.9万房租折抵了58万欠款,其余直到日才通过中国银行支付了28万余款,而这28万元,仅仅过了20天,被告就通过他的朋友借走了20万,至今未归还。2011年4月泰丰置业分红款到现在也没有支付,被告在孩子抚养费、分红款都不兑现的情况下,主动赠与160万简直就是天方夜谭。4、被告在被揭穿重婚生孩子的暴怒状态之下,尚且承认欠款事实,在之后的保证书及调解过程中,被告每次都承认欠款的事实,只是在找了代理律师后,才捏造出醉酒、不清楚、赠与之说抵赖自己书写的欠条。
五、针对上诉状的答辩:(一)被告在上诉状中辩称原告扣下的房租与本案无关。原告扣下的2011年房租用于折抵被告所欠的58万元欠款,扣下的其余房租将用于折抵被告承诺的购买新车一辆。最根本的是所扣房租与本案毫无关系,如果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违约,应该另行起诉,届时原告将反诉被告购买新车一辆。C112房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原告所有,原告对其房租收益有当然支配权,约定归被告支配属于赠与。被告约定给原告购买北京新房、购买新车一辆也属于赠与,均为离婚时附条件赠与,不可单方面撤销,只能一并撤销或互相折抵。到现在离婚已经将近4年,被告承诺的汽车一直没有兑现,扣下房租折抵买车款合情合理。(二)被告在上诉状中称不存在未分割财产与事实不符。1、原告在两次庭审中均对160万元的来历予以说明,160万元是对未分割的金城预制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的香港股票及机械设备等的补偿款。2、被告在上诉状中提到&日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公平的分割,根本不存在未分割的财产&,这是在否认金城预制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存在,欠款没有兑现,房产都在被告一人名下,这叫公平分割吗?否认两个公司的存在更是荒唐,请问被告购买商铺和住宅的资金从何而来?3、原告补充新证据三份,第一份是莱芜市金城预制构件厂的工商登记证明,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时间为2001年6月。第二份是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注册资金200万元,注册时间为2002年4月。第三份是金中建设有限公司院内的机械设备、厂房等的照片三张。被告于1996年离开建委去莱芜大兴华公司任职,到2000年大兴华公司濒临破产,被告就想建个预制厂,当时原、被告共有资金不足5万,是原告向娘家借来了10万元启动资金,预制厂才顺利建成。到了2001年秋天,泰丰纺织厂接管大兴华公司,并开始大规模扩建纺织车间,被告是物业部长,负责扩建车间,所以预制厂几乎满负荷运转,这就是被告赚到的第一桶金。到2002年,由于金城预制厂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又成立了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扩大了预制构件的生产规模。金城预制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孙某,金中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的父亲孙公修,因为已经是泰丰纺织的中层,被告害怕单位有人说三道四,以其父亲名义成立了金中建设有限公司。4、被告上诉状提到&被告书写欠条后不久,被告的经济状况便无能力赠与&与事实相符。被告在离婚前从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拿走200万元,从家中拿走18万元,向朋友借款上百万,投资香港股票。离婚前,股票略有盈利,离婚后,股票下滑,导致亏损。
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判决客观公正。请求维持莱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日,上诉人孙某给被上诉人欧某出具欠条,欠被上诉人欧某现金80万元,注明是泰丰置业公司2011年年度分红的50%,及其他补偿费160万元。该欠条分别用大、小写书写,出具数据明确肯定,注明了欠款性质分别为年度分红和其他补偿费,并且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2年底以及欠款利息,因此上诉人孙某应当按照该欠条的约定,支付被上诉人欧某欠款及利息。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孙某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支付被上诉人欧某240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因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已经领取属于上诉人的房租,应予折抵,被上诉人称扣收该房租是因上诉人不履行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大量的权利义务,而且上诉人还为被上诉人出具其他欠条,而本案争议欠条是在日签订离婚协议之后近一年时间才形成,被上诉人扣收租金行为与双方履行离婚协议的联系更加密切,因此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
对于该欠条的由来,上诉人孙某陈述前后不一致。上诉人在(2012)莱城民初字第2866号案件答辩状中称,其是&在酒后迷迷糊糊的状态下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同时在该答辩状中否认存在160万元欠款的事实。在(2012)莱城民初字第2866号案件庭审笔录中称&被告书写该欠条时处于头脑不清楚状态,至于欠条上写的其他补偿费160万元被告也不清楚该笔款项的由来。&而上诉人在(2013)莱城民初字第2500号案件庭审笔录中陈述欠条中160万元不是补偿费而是属于赠与。该笔录形成时间是日,距离上诉人出具该欠条两年多之后,上诉人才提出属于赠与的主张,且在上诉状中称欠条是&当时基于被上诉人多次上门吵闹严重影响上诉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以及上诉人考虑到曾与被上诉人是多年的夫妻才想赠与给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要求下写下了欠其他补偿费160万元及利息。&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欠条的形成过程、欠款的性质应当明确肯定,但上诉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主张该欠条中的160万元属于赠与依据不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尹 腾
代理审判员  李逢春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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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
前传。买房是必须的吗?不一定把。如果房子是一方出钱买的。那么房子理应属于支付方。如果说是两方共同支付的。那么房子是属于2个人的。具体的支付比例直接影响到后的份额。这样会导致什么呢。女方还会看上财产么跟男的结婚么。财产分割要签订协议。房子是婚前财产。法律冰冷,却难得公正,法亦如是,它不陪人风花雪月,却在人跌落云端时给予人底限的公平,读懂法律、理解法律或能让人在选择时更有理性。想尽心投入家庭,但是又怕权益受损?那么制定一份婚前协议则势在必行。上海星瀚事务所卫新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实行约定财产制度优先、无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主要是对法定财产制度的解释和完善,如果双方认为法定财产制度不适合自己的情况,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这种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内,只要有明确书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旦涉及离婚,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不是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只要这份婚前协定是完全自愿协商的,依据双方的自由意志,无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就可以自由处分。看看。一份反映双方心意的婚前协议也并不是功利,别对婚姻幻想,它总不会让你失望。婚后做了离婚协议,太太还是拿不到房子?案例:王先生王太太在结婚之后拟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表明如果离婚,房子归王太太所有,但当他们真的离婚时,王先生却反悔了,王太太还是没能拿到房子。司法解释(三)提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婚前协议和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是两码事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协议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属的事先约定,或者对婚前财产的权属的界定,而离婚分割协议是在离婚协商时,对已经明确权属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这样的分配是以离婚作为前提的,所以离婚未成,当然协议是无效的。举个例子,男方与女方就离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承诺若双方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全部给女方,结果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反悔,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房屋均分给夫妻双方(因为,房屋本来就属于双方)。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期间,双方有协议约定,某套房屋的权属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产权登记也仅仅办理了女方一人的名字,则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无论双方是在婚姻期间,或者离婚了,该房屋始终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的房子,一方也可以自己偷卖掉?案例:张氏夫妇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但张先生在未经妻子许可的情况下把房子卖了,张太太事后想把房子讨回来,但法院没有同意她的要求。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最好的办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加名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所谓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与夫妻一方签订了协议并完成了交易。最简单的避免方法是,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样在房屋过户时,夫妻一方难以操作,同时买受方也清楚地知道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如果他仅仅与其中一人交易,则显然构成恶意买受。这样的情况,婚前协议无须特别约定,司法解释(三)已经规定了较完善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被损害方可以要求提前分割婚内财产,并要求对方补偿,取得卖房款或其他家庭财产,如果涉及离婚,则可以要求对方在均分卖房款的基础上,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怎么证明房子是共同还贷的?案例:小吴和小张目前所住婚房由丈夫付首付,夫妻两人共同还贷,目前两人由于感情破裂正在打离婚官司,但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保留好还贷证据即可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只要还贷存在在夫妻存续期间,法院就默认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除非对方可以举证他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归还的贷款。司法解释(三)对此类婚前个人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的规定,其实是保护了共同还贷方,若没有该解释,共同还贷方只能主张还贷的金额,而司法解释(三)还充分考虑了房屋的升值与还贷金额的比例关系。若女方还要争取更大的权益,就可以要求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或者自己个人的名下,则一般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做了婚前协议还是拿不到赔偿怎么办?案例:还是上一个案例中的小吴和小张,最后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小吴。而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小吴应该要补偿给小张,但小吴却迟迟不给钱。如未拿到相应补偿,可以拒绝搬家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补偿是执行方面的问题。通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房屋拍卖、变卖,以主张补偿款;拒绝迁出房屋,要求同时履行。当然,也可以在婚前或婚内的协议中约定,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拥有居住权。负责买房的一方比负责买家电的占便宜?案例:小李和小张结婚时,由小李父母赠送了房屋作为婚房,但房间内装修及电器等却由小张家庭配置作为礼金。按照市场规律,小李的房屋自然是升值的,但小张的电器等却会贬值,而她又没有房屋产权,在婚前协议中应如何规定,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家电装修出资应与房屋首付出资混同,确定比例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这种情况可以将房屋首付的出资与装修、家电的出资进行混同,各方父母确认各自的比例即可,这样各方对反诬均有贡献。按照司法解释(三),则应按份共有房屋。出资但没有产权要怎么算?案例:小李和小张的婚房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却只登记了小李一个人的名字。没有产权的另一方该如何分割这套房产?在婚前协议中应如何规定?共同出资无产权方应将出资比例明确写入协议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产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作价补偿,或者将房屋拍卖、变卖,分配房款,或者要求婚后仍然维持房屋共有,双方均为产权人,合理享有房屋的收益或者各自居住在房屋内。双方可以就该部分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在婚前协议中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的比例,也可以约定分割处理的方式。能把生小孩也写进婚前协议吗?案例:阿丽和小勇结婚已经3年,却一直没有孩子。不是因为双方没有生育能力,而是阿丽怀孕两次都瞒着小勇到医院做流产手术。原来小勇爱喝酒,阿丽认为酒后怀上的孩子不太安全,于是自做主张做了人流。小勇心里很气愤,他认为孩子是两个人的,阿丽私自做流产手术,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导致他到现在都做不了爸爸,阿丽应该赔偿他的精神损失。生育权高于婚前协议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小勇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因为夫妻两个人之间,都是享有生育权,在排除科学技术的前提下,生育权的实现需要两个人的合作。如果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是以丈夫的生育权为重还是妻子的为重,立法要做出权衡,司法解释(三)以妻子生育权为重。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如果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所以,除了借助高科技手段如试管婴儿之外,丈夫一方想保障生育权只有离婚一种渠道。即时在“婚前协议”中规定诸如“如果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就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的条目,这样的约定也是和司法解释(三)相矛盾的,所以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想分财产只能离婚?案例:来自农村的阿丽和城里人小勇结婚了,小勇为了让阿丽放心,把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不幸的是,阿丽的母亲身患重疾,需要大笔医药费,孝顺的阿丽想把房子卖了作为妈妈的医药费。小勇很生气,因为他平时就已经对在农村的丈母娘照顾够多,卖房子是他万万不能接受的。不离婚也可以分财产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在司法解释(三)之前,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也就是说夫妻有一方要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那只有离婚,离婚以后才可以分割。现在则规定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对于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要件,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同居的双方不能算。从取得共同财产的时间来看,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凡在此期间合法取得,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界定主要通过相关财产凭证,例如存折、有价证券的交割记录、房产证等等,举证原则主要还是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主张财产属于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证明财产存在还要证明财产属于自己,最后还要证明财产在什么地方。主张自己财产受到侵害的一方,不仅要证明受侵害的财产是自己的,还要拿出财产被侵害的证据,法院对民事纠纷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财产的所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详尽资料和证明。个人财产婚后增值算不算共同财产?案例:小勇有两套房产,在和阿丽结婚之后,一套作为自己和妻子居住所用,另一套则出租。小勇是个摄影发烧友,收来的房租都烧在器材上了。阿丽觉得小勇是“玩物丧志”,提出以后每月房租她也要一半的要求,小勇死活不依,认为房子是他的房租当然也要归他所有。阿丽提起诉讼,但是并没有成功。只要有约定的财产就算共同财产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阿丽当然是无能无力,因为没有在婚期协议中表示清楚。在进行婚前协议的时候,对于哪些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对财产的标的、数额要约定清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然婚姻法设定了约定财产制,可以就婚前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连这个财产本身是属于双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都可以约定,更何况是依照该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要误以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房子签了赠送也可以反悔?案例:阿丽和小勇是新婚不久的夫妻,可眼下却到了闹离婚的地步,究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房事”。婚前,阿丽就坦白地告诉小勇除非把他的那套房子送给她,不然休想结婚。小勇也“全部缴械”和阿丽签了赠予合同,但是小红本到手之后,小勇使出了“回马枪”,他撤销了之前的赠予合同,阿丽拿着一纸赠予合同来到法官面前,遗憾的是连法官也称该合同在赠予方撤销赠予的时候就没有实际法律效力。赠予房产要及时办过户和公证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予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予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为了防止赠予人擅自撤销赠予,强化涉及房产赠予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最稳妥的方式是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过户或者公证。(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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