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曾经判缓刑期满后怎么办.期满几年后被用人单位辞退.能否申请赔偿

  法律规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要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还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讨论决定,特别是要向员工公示之后才能生效。可实践中,仍有不少公司对单位制度拒不公示,比如,关于试用期满后,员工转正的条件及程序;如何认定员工旷工及旷工多少天才能辞退;相关财务报销条件、数额及流程等制度如果没有公示,即使员工违反了,单位也不能据此处分或者辞退员工,否则即涉嫌违法,一旦被员工告上法庭则往往容易输官司。
  那么单位的制度究竟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公示,才能避免上述败诉的风险呢?笔者邀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王婧然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试用后是否转正由谁说了算?录用条件不明确辞人就要给补偿「案例」今年3月,刘鑫入职一家网站,担任高级工程师,进行项目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每月1.7万元。可是,在试用期刚刚过了一个半月的时侯,公司决定取消项目,在4月30日通知其离职并向其发出了《试用期不予转正通知书》。
  刘鑫觉得很委屈。自入职后,他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了项目进度连续加班多日都毫无怨言,可现在因为公司的原因取消项目,却以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被告知不予转正,这纯属变相辞退。“我的试用期还有一个多月才到期呢?何来不予转正?”刘鑫认为公司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无效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10月2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公司的违法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离职至裁决作出之日的工资6.04万元。
  【说法】为何员工被辞退后三个多月没上班,仲裁委还要裁决公司支付6万多元的工资呢?
  王律师说,这里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书面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期限合法;(3)通过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4)规章制度或约定告知给了劳动者……。而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规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并告知给劳动者,败诉便显而易见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是赔偿点儿违法解约赔偿金那么简单。而且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因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因此,仲裁裁决公司补发6万多元的工资合理合法。
  员工多日不上班,可算自动离职?处分决定没送达时间再长也无效「案例」周天博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月薪8000元。2012年国庆放假后就没再来公司上班,电话一直处于欠费停机的状态。由于周天博老家是湖南的,在北京一直租房,公司也不知道他租住房屋的确切住址,一直联系不上周天博。过了三周后,公司以周天博连续旷工15天为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了对周天博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将处罚决定放到了公司人事档案里。
  可事隔半年后,今年4月1日,公司突然收到仲裁通知。原来,周天博已将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仲裁机构,要求单位补发日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8万元,并要求回单位上班。
  周天博说,去年国庆放假前部门领导找其谈话,说他不太适合会计岗位,决定给他调换到保税岗,且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不好,月工资一并调整为6000元。周天博不同意,领导让其回家反省,想通后再来上班,可单位迟迟没有通知其上班,且自放假后就没有再发放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周天博的请求,由公司补发其日至日工资64000元。
  【说法】针对公司提出的疑问,王律师解释说,这是由于其没有正确履行处分通知造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员工有违纪行为且证据确凿、充分,且用人单位应就其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要满足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条件,程序合法包含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程序两个部分;(3)处罚通知要送达,如果未送达给劳动者,处罚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未送达给劳动者,并不当然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并未合法有效解除,劳动者当然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面对职业经理人制度也要告知?制度公示不到位每逢官司多输理「案例」梁涛是某健身器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为了推销商品,经常要和各大商场打交道,进行一些商务宴请。因为北京分公司覆盖的销售区域比较广,梁涛也经常要去外地出差,作为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也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进行报销。可在2012年年底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时,总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梁涛在2012年报销的票据中有5笔是不符合规定的,有的发票不符合事件发生的日期,有的数额超出了公司许可的范围。
  今年3月1日,公司以梁涛“提供虚假票据骗取公司财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梁涛不服,主张自己没有提供虚假票据骗取报销款项,而且公司从来没有向自己出示过《员工手册》,对于公司对自己作出处罚的依据自己并不知晓,公司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庭审中列举大量证据证明梁涛高管是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梁涛知晓公司的财务制度,最终还是败诉。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公示告知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罚员工的依据。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总经理怎么可能不知道公司的制度呢?但是,打官司讲的是用证据说话,公司无法举出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梁涛是知晓《员工手册》中财务制度的内容,因此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王律师说,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发送邮件、张贴公告都不足以证明员工是知晓规章制度的,因为员工很可能没收到或没看到。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将员工手册直接交到员工手上,并指导其阅读,对有疑问的条款进行解释。或者在入职时进行培训,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如果做到了这些,公司就不会轻易败诉了。(赵新政) TAG=退休人员当天口头通知辞退合理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退休人员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辞退吗?本想用合同要个说法,后来发现此合同是此单位找来的中介合同,查询不到合同的单位,怀疑是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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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说清楚,是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况下,发生上述情况
我是南京市药监局下属事业单位“南京市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的退休人员,今年5月退休,2012年工资改革后6016元/元月;退休后核定退休工资7049.10元/月。6月份我的退休工资单位扣了我1800多元,解释为补扣2012年1——5月份的养老保险金。我3月份才拿到工资改革后增加的工资(以往工资2500多元,连误餐、交通、奖金月收入约为4800元),为什么从1月份就开始补扣我的养老保险呢?请问是否合理?
我是在一家民营企业做主管工作3年,今年3月初的一天早上,公司突然派人在我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提出提辞,而且必须马上办理交接手续,这合理吗?我如何要求赔偿?赔偿多少合适。
员工是一名保安,在公司上班只有四个月的时间,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过程中无记过和任何的处份,因公司调整,对保安进行大规模的更换,今天上班,突然被经理通知被辞退,该员工应该得到哪些的赔偿要求?
本单位于转让给另一家公司简称(X)公司,两单位说好接受15名员工,其中包括我,并让我今天去上班,可今天我去上班,原单位领导说,因为我是退休人员,X公司不接受,可是就在昨天我和原单位签了解除合同,这算不算欺骗?还有就是说退休人员没有补偿金?再有就是我是2011年3月去此单位的,当时我还没退休,我们的工资是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也没给我上劳动法规定的任何保险,而且每月只有4天假,现在我有权利要求本单位赔偿吗?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律师!
我是3月底开始上班的,试用期间上班上了14天,由于工作压力太大,再加上家里出事,遭受了双重打击导致我不能胜任工作就向经理提出了辞职,当天辞职经理口头批准后我就没再上班,当时经理也没说试用期上班未满15天是没有当月工资的,他倒是说了我的工资要到下个月10号才能发,我同意了,可是到这个月发工资我去找公司里的人,他们竟然说我试用期间上班未满15天是没有当月工资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另外出事期间还不得不请假回家处理事情,公司一开始说公司规定上班没有15天是没...
本人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家办有相应的工厂,厂部把我辞退,请问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您好,律师
我们工厂有一位女性员工,担任管理职位,工龄超过19年。早已过退休年龄,但因企业工作需用,继续聘用留用该员工。而目前经济环境下,企业订单量减少,同时流失员工严重,未来前景不明朗。企业负责人考虑辞退该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而负责人向员工出具辞退通知书后,员工并不接受单位只补偿不超过8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加班费)作为补偿金。因为有前例,过去一年中,公司曾先后辞退两位女性员工,但相对...
内蒙古 锡盟 西苏旗 一个小学的出纳在工作期间(1994年被判)因挪用公款被判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在原单位,考验期满后他多次要求原单位给其安排工作,但未得到明确答复。他现在快到退休年龄了,到现在他又去找旗政府要求给他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对此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答复?请您帮下忙。不予办退的话,根据是什么?办退的话,根据又是什么?
因我公司是私营企业,未办理过公司员工退休手续,误以为到了退休年龄社保会自动办理。等我公司在员工已经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到社保那却说因在退休年龄前天个月申请,才可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工资,现在来办理会少一至二个月在工资,不会补,后果自行承当,请问是否合法。谢谢!
注:该员工应该是2011年月11月23日正式退休,我公司是的12月去申请,社保说会在2012年月1月发放退休工资,期间12月就没有工资了。
公司与退休人员再就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被辞退后有无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刘耀武律师
[河南-平顶山]
您好,有规定。
赵战武律师
[河南-洛阳]
公务员有关的法律都有规定
孙民乐律师
[河南-郑州]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来源:云人任[1997]83号 作者:云南省人事厅 日期:97-08-18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人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二、被降职的人员。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纪律惩戒规定给予降职处分的,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岗位)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并降低一档。三、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撤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后另行分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按低聘一级以上职务安排工作,并从撤职的次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具体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公务员按本人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定职务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一档,同时降低一个工资级别。如降低一个工资级别后仍高于新定职务最高工资级别的,按新定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先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定、新聘职务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降低一档。四、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按本人受处分前工资固定部分的50%和原所得津贴(资金)部分的50%计发生活费。除工种保健津贴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停发。留用察看期满后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原处分机关批准,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或低聘一级以职务分配正式工作,其工资待遇可按本人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定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降二档,如降低二档后的工资低于新定职务(岗位)的职务工资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五、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缓刑期间,原机关公务员,按本人缓刑前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两项之和的30%和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的给生活费;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本人缓刑前工资固定部分的40%和原所得津贴(资金)部分的40%计发生活费。除工种保健津贴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停发。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缓刑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降低二级以上职务分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按低聘一级以上职务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原则按新定职务(岗位)最低级别工资或按新录用、新招人员的转正定级工资确定。对工作年限较长者,可酌情高定一至二个职务工资档次。六、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人员。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人员的职务自然撤销。被判处管制期间安排临时工作的人员的生活费,参照被判处刑罚缓刑人员的生活费处理。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停发工资。管制和拘役期间的人员,毫无悔改表现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经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待遇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七、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劳动教养所根据劳动教育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生活费。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一般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对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原所在单位收回安排正式工作,其职务、工资待遇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八、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按收审前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项之和的60%计发生活费;执行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的,按本人收审前工资固定部分的60%和原所得津贴(资金)部分的60%计发生活费;除工种保健津贴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停发。审查后的工资问题按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的规定处理。即审查后,构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九、被羁押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予以补发、仍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86]高检会[研]字第1号)的规定处理。即决定不起诉的,可分别按下列原则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决定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中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对已改正错误,处分期届满,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原公务员,由原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各种处分的解除,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机关填报《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并讨论通过,经原处分批准机关批准后,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存入档案。十一、对缓刑、管制、拘役、收容审查、羁押、开除留用察看、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处罚处分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按本暂行办法决定仍保留公职并须给予降职降级处分的,按降职降级后的待遇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的工作和工资待遇问题,按本暂行办法和干管权限,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号、人发[号、人函[号、人函[2001]27号、人办函[2002]14号(二)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等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也不予补发。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工资处理。
1、国家公务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辞退手续,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生活费。生活费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4个月。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之和的40%确定。
2、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或国家公务员受上述行政刑事处罚,如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宜作出辞退处理的(但不得留在原机关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并停发原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被羁押或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60%发给;原为机关工勤人员的,按其原工资组成中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原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上述对象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津(补)贴、机关工人工资组成中的奖金和事业单位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重新分配工作的,若保留干部身份,则其工资待遇根据新定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判刑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至少降低两级聘任或者不予聘任),比照受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其职务(岗位)工资按再降低一档确定。工勤人员工资按缓刑前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聘任的岗位等级或最低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并再降低一档确定。如单位不明确其职级的,一律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新定职务(岗位)工资不得高于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从其缓刑期满后的次月起执行。
(2)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4)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四)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除宣告缓刑的以外),主管部门应即办理行政开除手续。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受并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为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冯文锋律师
[河南-郑州]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传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徐剑锋律师
[河南-濮阳]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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