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护人员在资格准入和执业助理医师许可环节应什么样的法律规定进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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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国土房管党组发[2011]19号
中共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组
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党组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十项重点业务廉政风险防控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国土房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市国土房管局党组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十项重点业务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组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组文件
渝国土房管党组发〔2011〕73号
中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党组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
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十项重点业务
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十项重点业务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防控管理,推进廉洁从政工作。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3" Month="10" Year="年10月13日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
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党发〔2011〕19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国土房管系统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改革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国土房管工作直接关系各行各业,关系千家万户,举足轻重。全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国土房管事业科学发展的生命线,把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的薄弱环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部位,从着力加强廉政教育、着力推进制度建设、着力监督权力运行、着力治理腐败问题、着力完善源头预防五个方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关联日趋复杂,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一些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运行还缺乏有效监督制约,致使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因此,加强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拓展源头治腐的迫切需要,也是造就一支廉洁从政,严格要求,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的现实需要,更是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提升政府公信力,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建设需要。全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切实抓好防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惩治、预防等多措并举的手段和方法,实施对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的全程防控,最大限度的预防或降低因权力腐败给经济社会造成危害的潜在可能性风险,有效遏制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实现“政风行风评议名次升上去,违纪违法案件数量降下来”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全系统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土房管工作的核心业务,抓住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征地补偿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农村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性住房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执法监察以及“三重一大”事项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运用“制度+科学”的手段初步建立健全具有鲜明行业特点、分级防控管理、便于操作施行的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国土房管系统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框架体系的形成。
三、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土地和矿业权审核审批方面。主要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授意、暗示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和矿业权审核审批;程序和要件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审核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在未按规定足额收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矿业权价款和相关税费未依法缴纳的情况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避政策规定或擅自批准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违规确定供地方式;审核审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具体、不全面;利用审核审批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
(二)土地和矿业权出让方面。主要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规避土地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设置排他性条件,限制潜在竞买人;对土地出让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出让条件的,不按时足额补收或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授意或串通评估机构,对土地和矿业权价款进行虚假评估;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融资或擅自将基础设施用地担保抵押;擅自批准减免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违反规定指定或推荐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和矿业权评估业务等。
(三)农村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面。主要是:征收土地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告知的内容不完整、不具体、不公开;实物调查时,与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多报或虚构实物数量;采取欺瞒的手段克扣或拖欠征地补偿安置款;对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未经集体会审,擅自决定补偿;违反规定将不具备征地报批条件的报件纳入审查报批;擅自将当事人抢搭抢建的房屋纳入补偿范围;与开发企业、评估机构串通,故意压低房屋评估价格,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四)农村土地整治方面。主要是: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投标,擅自指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利用职权违规干预项目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利用职权在项目管理中吃拿卡要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滥设前置条件,为项目投标单位量身定做;不按规划设计,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量和增加工程资金;不按工程进度要求,不进行质量核查,随意多拨或少拨工程款;利用职权干预工程验收结果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方面。主要是:不按规定审核审批地勘单位资质;按规定必须招投标项目,不公开招标,擅自指定地质工程治理施工单位;利用职权干预防治方案的编制、评审;暗箱操作选择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无故拖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对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信息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主要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保障性住房分配;利用职权隐瞒部分房源,优亲厚友;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符合条件者取得保障性住房;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申请人骗取保障性住房;漠视当事人违规转租、转借、转让保障性住房等。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主要是: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利用职务之方便,对符合要求的商品房,故意刁难、拖延办理预售许可证;擅自放宽条件进行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审批等。
(八)房地产权属登记方面。主要是:违规修改、篡改或虚报房地产调查数据,出具虚假权属证明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开发商串通,在房地产测量中违反技术规范,多测或少测面积,为开发商获取不正当利益;放松审核审批条件,违规发放测绘资质证书,谋取私利;串通不良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办理权属登记等。
(九)国土房管执法监察方面。主要是:在执法监察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泄露案情、弄虚作假;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处罚标准,在追究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中避重就轻;查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擅自同违法当事人私下接触,借机吃拿卡要等。
(十)“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主要是:重大决策事项未经集体研究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内容;重大项目安排中不正确执行政策法规,个人说了算;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到专项管理、独立核算,甚至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重要干部任免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或确定考察人选,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大额资金使用不经集体研究,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擅自决定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健全完善
(一)推进市场建设,完善国土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进一步加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和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采矿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主城9区的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统一进入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集中监管,阳光交易,其它31个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减少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的范围,必须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属区县审批的采矿权统一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积极推行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未经市、区县两级交易中心实施的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各级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证书,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信息库,推行违法违规执业黑名单制,提高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
(二)转变管理职能,深化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机制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加快转变管理职能,把主要精力从忙于审查审批、项目调配转移到加强制度建设、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与服务上来。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以土地和矿业权审批为重点,简化程序、缩并要件、缩短时限,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和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运行机制,将农村耕地、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纳入交易范围,实现交易信息统一汇总,交易统一登记。完善地票交易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耕地置换按等级折算办法等制度,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选择重点园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分离改革试点,初步形成征转分离审批的程序设定、要件条件及监管措施体系,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多种途径安置方式,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探索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除商品住宅建设外)。探索农民转市民相配套的农村土地房屋退出与利用政策,重点建立宅基地、农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退出的合理补偿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家庭在城镇购房定居。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用好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周转指标,加强政策研究和项目组织,切实解决资金平衡问题。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强地籍、房籍测绘工作,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进度,探索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三)完善监管平台,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凡是上级没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进入电子监察系统封闭运行。今年年底前全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要实现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联网审查、限时办结、结果公开、网上监管;加强对土地利用全程式监督制约,逐步建立土地“批、供、用、补、查 ”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互通互联和信息共享,实现土地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执法监察行为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作用,畅通对基层单位违规执法、粗暴执法、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等问题的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干部人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凡涉及干部调整任用,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按照干部考察任用程序,严把干部推荐、考察、测评、决定、交流等关口,加大选人用人违规失职的责任追究;加强对财务资金管理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在全系统大力推进财务管理电子监管系统,今年年底前主城区各分局、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金划拨、使用、结存全部实行网上全程在线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积极推进财务管理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完成财务管理电子监察系统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对国土房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力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两年一次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届期离任审计监督。
(四)主动积极作为,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加大动态跟踪巡查力度,利用信访举报、媒体报道、部门交流、民主评议、审计检查、电话调查、执法监察等方式,及时做好核心业务、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信息采集,掌握发展态势,做好分析反馈,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督促检查、责令整改、诫勉谈话等形式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酿成隐患和损失。预警对象在纠错和整改期间,不得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对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五)突出治本抓源,强化廉政风险教育长效机制
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讲座,领导干部每年要带头讲一堂廉政教育课。将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单位及党组书记(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党员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系统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分层次适时开展廉洁从政集中整训,注重运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正反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得失观,使廉政意识入脑入心化为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实际行动,促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六)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行政问责机制
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全系统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同时,做好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和社会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全系统各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主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开展随机抽检考核,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台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全系统各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作为单位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集体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今年将针对腐败案件多发易发的单位启动问责制,对在本地行风评议中评价较差、排名靠后的单位启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对存在问题较多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七)强化执行力度,建立制度效果评价反馈机制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作执行制度的表率,全体干部职工要敢于坚持原则,顶住压力,做执行制度的模范。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行为,在制度执行中的“潜规则”、“人情化”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有违必究,有效保障制度的执行力。积极推行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制度执行效果的评价监督,定期收集相关情况,将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要根据反馈的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下年度制度执行的重点、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完善相关制度,使教育制度深入持续,业务制度关联衔接,管理制度推陈出新,扫除制度建设的盲点,确保制度执行的效果。
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组(党委)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肩负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党组(党委)成员按各自分工具体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把廉政风险定到岗、防控措施建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要将廉政风险防控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国土房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做好监督检查,抓好任务落实。
(二)落实共同责任。国土房管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影响大,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合作。各地要积极构建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落实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机制,推进形成加强国土房管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合力。
(三)深入总结研究。各单位要重视对国土房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认识总结归纳提炼实践中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路径和方法,丰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持续提升国土房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1.《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3.《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4.《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5.《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6.《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7.《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8.《重庆市房地产权籍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9.《重庆市国土房管执法监察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三重一大”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土地和矿业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交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相关的企事业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与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努力实现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各级与土地市场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履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和土地利用规划职能时,擅自修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利用职务之便干预用地预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查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在行使土地征收和农地转用审批权力时,故意刁难、拖延、降低或者提高审查标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接受报批对象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报批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等。
(三)在组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设立前置条件为开发企业量身定做;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擅自更改土地出让方案或者故意遗漏、变更公告要求;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土地评估报告,造成地价过低;擅自确定或者泄漏土地出让底价;暗示、授意确定土地估价、拍卖等中介机构;默许免交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审查职权时,擅自决定采取划拨、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出让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中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违反规定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五)在履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职能时,篡改或者瞒报土地调查数据,出具虚假土地权属证明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土地调查、评估、监测、咨询与代理等中介活动中,利用信息资源以权谋私,妨害公平竞争等。
(六)全市各级土地储备单位,在履行收购储备职权时,违反集体决策原则,私自确定土地收储地块;在确定拆迁和补偿价格、搬迁拆迁费用及搬迁拆迁工程实施单位时,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七)在行使土地执法监察权力时,有案不查、瞒案不报、
执法不严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设立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和土地资产运营中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设立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和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事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范》,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起始价等相关情况必须提交集体会审,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跟踪监督。
第八条& 建立经营性土地供后联合核查制定。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同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对上一年审批的土地进行联合核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位置、容积率以及超面积占地、欠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不按期开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定期督察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审计机关,定期进行土地出让金收支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挤占、挪用行为发生。
第十条& 收购土地应当通过公开方式遴选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搬迁实施单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开发。
第十一条& 各级与矿业权市场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行使矿产资源规划权方面,重点防控擅自指定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单位、利用职权干预规划和方案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审查以谋取私利等问题。
(二)在行使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权方面,重点防控在地质勘查单位及小型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资质审查中,不按国家规定和要求审批资质;利用审批权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
(三)在行使矿业权审批权方面,重点防控越级审批矿业权;无故拖延审批矿业权;应按而不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量身定做,滥设条件,变相指定申请人通过招拍挂获得矿业权;不按规定要求确定矿业权招拍挂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泄露招拍挂底价;降低标准,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环保、安全等准入许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四)在行使矿业权日常监管权方面,重点防控违规批准不符合规划、年检未通过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给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申请人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问题。
(五)在行使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评估管理权方面,重点防控储量报告编制弄虚作假、专家审查把关不严;暗箱操作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利用职权干预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工作,左右评审评估结论;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储量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出现不当备案或者越权备案;不按规定审查办理储量登记,不当登记或者超越范围登记等问题。
(六)在行使矿业权费用征收、使用方面,重点防控在费用征收过程中擅自减收、免收、挪用;在项目立项、审批、安排、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矿业权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接、办件分离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业权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结果发放,全部移交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公开矿业权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审批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完善矿业权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第十五条& 建立矿业权费用征收使用定期督察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加强矿业权价款、使用费和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商业贿赂等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将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矿业权出让全部纳入网上交易,并做好电子监察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的对接,实现网上交易全程监督,有效防止串标、围标及违规操作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动态综合监管平台,将远程报批、网上交易、网上审批、遥感监察等信息与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联网,逐步形成“一张图、一套数据、一个平台”和统一的“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动态查询、立体监控、实时预警。
第十八条& 各级土地和矿业权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和矿业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与其签订的各类业务委托合同中应当有廉洁从业承诺条款。加强对入围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办本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土、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安监、煤监、环保、纪检等部门信息协调沟通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碰头会议等方式,及时交换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企业诚信管理、土地和矿业权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形成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的共同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廉政风险防控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与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相关行政管理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业单位,以及受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相关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着力查找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建设中的制度机制、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廉政风险的有效防范。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资质管理方面,重点防控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中,不按国家规定和要求审批地勘单位资质;利用审批权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
(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方面,重点防控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不公开招标,擅自指定地质灾害防治实施单位、利用职权干预防治方案的编制、调整、审查工程招投标及实施等问题。
(三)在行使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备案、认定方面,重点防控越级备案、认定、无故拖延备案、认定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四)在行使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权方面,重点防控指使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专家审查把关不严;暗箱操作选择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利用职权干预报告评估工作,左右评审评估结论;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出现不当备案或者越权备案等问题。
(五)在行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权方面,重点防控在项目立项、审批、安排、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第六条& 实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公开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备案程序、备案流程、备案标准以及具体备案项目的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备案进度、备案结果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综合管理平台。汇集、整合水文水质、地质环境等各类信息,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管,逐步实现对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的全程实时监控、自动预警。
第八条&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督查制度。根据《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级和中央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法对截留、挪用、商业贿赂等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当有廉洁从业承诺条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将中介机构履行廉洁从业合同、遵守党纪国法等情况记录在案。禁止失信、失真、失公、违反廉政承诺条款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入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严禁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以入股、借用资质证书等名义,在中介机构执业、任职、挂职或者兼职。
第十条&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市政等部门信息协调沟通机制,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碰头会议等方式,及时交换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企业诚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廉政风险防控的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党组(党委、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风险教育和排查,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努力实现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行使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方面,重点防控在申请受理、内业审核、外业勘察、缮证发件等程序不符合条件下擅自办理预售许可;故意刁难、拖延、降低或者提高审批标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接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在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审批方面,重点防控在资料不齐、印章不全、当事人未到场、规费未收取等情况下擅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新办、变更、注销登记。
(三)在行使房地产市场监管权力时,重点防控不符合开盘条件擅自允许开盘、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监管不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六条& 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制度。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本地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从行政管理上有效杜绝人工操作时“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在单位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审批结果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现场设立购房特别提示栏、证件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及时将开盘时间、开盘地点、房源、价格等销售信息公开。并公开公积金中心政策咨询电话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
第九条& 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审批制度。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许可逐步纳入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逐步纳入网上申请、网上备案。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廉洁从业和诚信档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办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巡查检查工作制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哄抬房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房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信息协调沟通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碰头会议等方式,及时交换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企业诚信管理等方面信息,形成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廉政风险防控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止和纠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定
(一)农民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实施征地时的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村社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等次。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征地事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并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统一征收工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无主体资格的“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代行征地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类别界定及兑付
(一)土地补偿费。严格按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计算,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将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80%首先划拨到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征地方案确定的标准对实施征地时实际计算出的农转非人数计算后,按照规定支付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按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方案确定的标准,对被征地农户支付其补偿费。
(四)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按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方案确定的标准,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选择综合定额补偿的,将综合定额补偿费用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分配监督。
(五)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等。
第五条& 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一)征前告知程序。在建设用地报批前,要就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张贴公告,广泛征求和充分尊重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的有关内容。
(二)调查确认程序。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要对拟征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及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征地告知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回执)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需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批文下达后,各区县政府要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牵头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名单、房屋拆迁面积及结构、集体资产清理数量和补偿金额等内容必须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依法拆迁。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征地事务机构加强征地实施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养。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文明拆迁。对确需司法强制搬迁的房屋,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履行调查取证时,被强制拆迁的房屋等建筑物需留东西南北四面全景彩照等资料作为重要证据并保留存档。
(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程序。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争(异)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组织协调,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协调不成的,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可以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必须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严格落实“先收费,后报批”等有关要求,防止和禁止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中的虚假行为,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兑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用地报批时,未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解缴到专用账户的,或进入专用帐户存在虚假行为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予受理。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的原则。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将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机构应切实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合法、依据充分、程序到位。
1、对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用及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款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签字确认后,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方式支付。
2、对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领导、纪检干部、审计人员共同核实,再由实施征地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补偿。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3、对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必须经征地实施单位正式经办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审计人员等进行集体研究并审查确认。
4、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管理、审核等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突出征地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的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期、分期支付或拖欠费用;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尤其对市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跟踪检查和定期审计。
第七条&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与生活。
(二)征地安置以调地方式进行农业安置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乡政府、街道办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收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予以妥善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三)各区县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征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被征地农户的劳动力,为具有就业能力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推进城乡统筹、小城镇建设、
户籍制度改革、城中村改造等,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保障体系,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平台,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管地用地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人为压低补偿标准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违反征地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落实而同意报批用地的,严肃追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承诺低价征收征用土地或配送土地、造成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事实的,严肃依法追究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拖欠征地补偿费和安置不落实的,所在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对出现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未纠正处理完结的,市国土房管局将暂停受理该区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廉政风险防控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城市房屋征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适用本办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城市房屋征收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市房屋征收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风险教育和排查,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努力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实施城市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在征收补偿方案、前期摸底调查、安置等工作过程中实施专项预防,严格执行征收项目“四合法、三公开、一到位”制度,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征收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式;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必须落实到位,确保征收行为公正、公开、公平。
第六条& 依法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项目须符合公共利益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要件,并落实资金、房源。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摸底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中不依法定程序实施征收,滥用强制手段损害被征收人利益,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要严肃查处采取违法停水、停电、停气、断路、上门骚扰、恐吓等野蛮拆迁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凡征收程序不完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和安置房源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
第十一条& 不得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费、承诺价格、请吃请喝、送礼品现金、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招募他人做宣传或入户宣传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农村土地整治中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土地整治机构。在本市内从事土地整治的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受管理部门委托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审查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要求,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入库、变更、招投标、实施、验收等环节,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着力查找农村土地整治中的制度机制、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廉政风险的有效防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土地整治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擅自指定勘测、规划和预算方案编制单位,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前期测量、规划等方案编制,以谋取私利等。
(二)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决)算、入库及变更审查阶段,擅自降低或提高审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查,违规指定、照顾特定关系人参加评审等。
(三)项目入库及备案阶段,不按国家相关规定,利用审查权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收受礼品礼金等。
(四)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为施工企业量身定做,滥设排他性前置条件,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获得中标资格。
(五)项目施工质量监管、工程量核查阶段,与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放松质量监管,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或虚报工程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套取资金等。
(六)项目资金拨付阶段,项目业主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相关工作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核查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审查,随意多拨或少拨工程款,向施工企业吃拿卡要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高估、冒算,骗取项目资金等。
(七)项目验收阶段,利用职权违规干预项目验收工作,左右验收专家的验收结论。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区树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将项目情况对外公开。
第七条& 各级农村土地整治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土地整治机构与中介机构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当有廉洁从业承诺条款。建立农村土地整治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将中介机构履行廉洁从业合同等情况记录在案。禁止失信、失真、违反廉政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入农村土地整治行业。
第八条& 严禁从事农村土地整治行业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工作人员及亲属以入股、借用资质证书等名义,在中介机构执业、任职、挂职或者兼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保障性住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召开宣讲会、学习会、座谈会等形式,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切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四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全面梳理岗位职责、行政审
批、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找、防、控”三个环节,深入查找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
第五条& 重点查找“三类风险”:一是查找岗位职责风险点。各级工作人员要对照岗位职责,查找并分析出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二是查找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对照保障性住房权力运行中需要重点监控的部位予以明确,对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的廉政风险点予以确认。三是查找机制制度方面的风险点。领导干部要重点查找重大事项决策、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等重要领域的廉政风险点。
第六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租赁补贴拨付、发放、专款专用情况;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
第七条& 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监管。严禁以保障性住房为名,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改变用途,开发商品住房;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防止因赶工期和偷工减料引发质量问题。
第八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监管。在准入环节,防止各级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关系人打招呼、批条子,以权谋私;防止有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使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在审核环节,要提高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年度复核的真实性,防止申请人虚报骗取保障性住房。在使用环节,要及时发现不按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问题,防止违规转租、转借、上市交易等行为发生。
第九条& 对住房保障系统干部发生的廉政风险问题,要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方法,将问题解决在源头上。一要警示提醒。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通过信访约谈、函询、重点提醒等方式,进行警示提醒。二要诫勉纠错。对于工作中失误或偏差的干部,要通过告诫劝勉、纠正偏差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及时纠正。三要责令整改。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限期整改和强制履行,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第十条& 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房地产权籍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房地产权籍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房地产权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区县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房地产权籍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和土地房屋勘测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风险教育和排查,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努力实现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履行土地调查职能时,擅自修改、篡改或者瞒报土地调查数据、出具虚假土地权属证明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土地调查信息资源以权谋私、妨碍公平竞争等。
(二)在实施土地房屋测绘工作中,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计算面积错误,出具虚假报告,致使相关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测绘机构管理中,放松测绘资质条件,违规发放资质证书,放松对测绘面积的审核及成果备案条件,扰乱测绘秩序,谋求私利,妨碍公平竞争。
(三)在行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故意刁难、拖延、吃拿卡要等方式获取不正当收益;接受登记对象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登记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等。
(四)在履行权属登记、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串通不良企业,违规办理登记,收受贿赂等。
第六条& 加大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登记资格证,才能从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权籍管理重大问题研究会商制度,对土地房屋权属调查、测绘及登记中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必要时报政府研究决策。
第八条& 全市各级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和土地房屋勘测机构要积极推行、应用网上地房籍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和土地房屋勘测成果入库上网。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网上登记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区县规范网上登记行为。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权籍管理动态综合监管平台,对地籍调查、测绘管理、权属登记等信息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地籍、房籍权属调查的规程、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地对土地房屋调查情况进行清理,核查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各区县房地产权籍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各项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房屋测绘机构的监管,不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土地房屋测绘工作,其测绘数据不得作为登记依据。加强对地籍测量、房产测量成果备案和土地调查成果审核以及专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登记监督制度。定期对土地房屋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登记工作依法进行,防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加强对城乡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执法监察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解决在土地、矿产、房屋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在开展执法监察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着力查找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的廉政风险,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廉政风险的有效防范。
第五条&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重点防范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监察工作中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的廉政风险问题。重点防范不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2010〕58号)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专项报告”制度、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度要求,甚至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发现后压案不报、压案不查等行为;
(二)在处理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工作的廉政风险问题。重点防范无执法资格人员对违法违规案件开展现场调查处理的行为;重点防范不按规定要求,一人单独开展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行为;重点防范对违法违规案件开展现场调查处理时不按规定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的行为;重点防范不按照规定询问调查内容、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和不按规定方式送达相关处罚文书的行为。
(三)在对违法违规案件处理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廉政风险问题。重点防范在处理土地、房屋、矿产违法违规案件中,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案件会审的问题;重点防范不按规定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额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四)在处理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的廉政风险问题,重点防范在处理土地、房屋、矿产违法案件中,向违法违规责任人吃拿卡要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第六条&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针对当前违法违规用地现状和特点,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关口下移工作,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71 号文件要求,强化国土、规划、纪检、司法、城建、工商和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政府在发现、制止和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具体职责,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工作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要求,大力加强执法监察管理制度建设与创新活动,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案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整改和移送方面的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案件会审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执法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从事国土房管执法监察队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大对各区县执法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三重一大”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房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风险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
3.局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
4.讨论决定机构设置、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编制事宜;
5.研究决定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违纪党员的处理和直属党组织违纪责任追究;研究行政违纪案件、违法案件查处事宜;
6.审议全局性重大会议及在渝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重要业务工作布置、重大活动安排及需要给予经费补贴的工作会议方案;
7.审议代市政府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局发规范性文件;讨论上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8.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房地产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规划草案及五年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等事宜;
9.审议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安排方案、各季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突破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项目安排情况;
10.审议需报市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
11.听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与储备整治计划等计划与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研究审定重要文稿、重要统计数据;
13.审议表彰、奖励、行政处分及职工重大福利事宜;
14.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处级以上干部、其他局管干部的任免;
2.局级干部推荐,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4.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其他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2.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及其他业务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资金安排、重大变更审核等;
3.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及重大活动的安排;
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5.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执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年度财政预算预算,预算、决算的调整;
3.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管;
4.除单位有关规定的常规性支出外,凡临时购置设备、对外赞助、预算外对下属单位补助等,市局机关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以上,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一次性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列入大额度资金管理范围,需经集体研究决定,区县局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主体、决策形式“三重一大”的决策主体是局领导班子,决策形式为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对全局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局长办公会议集中协调、解决全局重要行政工作和重大问题。两种会议的具体议事范围,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渝国土房管办发〔2005〕9号)规定。
第六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会前决定,不能搞临时动议。需集体研究的议题,要提前征集局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局长或局党组书记确定。
(二)充分论证。局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有必要时需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在议决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三)集体决策。会议研究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的推荐、任免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决策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落实(一)及时组织传达。局领导班子作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分管领导及时项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传达。涉密事项、敏感事项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传达。
(二)分工组织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落实;会议有专门安排的,按会议安排组织落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可能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时,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局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和大宗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局长办公会。
(三)严格监督检查。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不同,由办公室或督察室负责催办查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或党组书记汇报;对涉及党纪政纪的事项,局纪检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 各级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风廉政 风险防控 指导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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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10" Year="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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