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有人类大约有多少个基因3200万人?

中国人口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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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底,在上居住136072万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9%。2014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达1367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10万人。其中,男性人口70079万人,女性人口66703万人,男性人口比女性多3367万人。[1]外文名China Population拼&&&&音zhōng guórén kǒu注&&&&音ㄓㄨㄙ ㄍㄨㄛˊㄖㄣˊ ㄎㄡˇ总人口13.6782亿(2014年)[2]男性人口7.0079亿(2014年)[2]城镇比例54.77%(2014年)[2]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大陆人口为54169万人。由于社会安定、生产发展、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等各种因素致使人口迅速增长,到1969年已达80761万人。从1969年开始,中国政府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人口增长过快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利,还会对居民的就业、住房、交通、医疗等方面造成极大困难;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不能缓解人口增长对土地、森林和水资源等构成的巨大压力,那么未来几十年后的生态和环境恶化将不可避免,这无疑危及人民起码的生存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于是,中国政府宣称国家大、底子薄、人口多、耕地少是基本国情,决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这一政策实施后,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的数据显示,同第五次日0时的126,588万人相比,十年共增加7390万人,增长5.83%。平均每年增加73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57%。1,339,724,852(2013年全国人口普查)
1,321,290,000 (2007年年末)
1,306,313,812 (2005年7月估计)
时间城镇人口城镇人口比农村人口农村人口比2011年底  约6.91亿51.27%[3]    2010年  49.95%[3]    0-15岁: 16.46%(22,288万人)(2012年度)
15-65岁: 74.15% (100,404万人)(2012年度)
其中65岁或以上:9.39% (12,715万人)(2012年度)[4]
第六次人口普查各省市区“年龄构成”比较表
地区  总人口  (万)总人口  比重(%)  总人口  位次  15岁以下
15岁以下  比重(%)  15岁以下  比重位次  15-64岁人口数  (万) 15-64岁  比重(%)  15-64岁  比重位次  65岁以上人口
 65岁以上  比重(%)  65岁以上  比重位次  约13.64亿(2014年)100 22,24616.61 99,84374.53 11,8838.87 5,4434.061071913.21243,96872.901875613.8912,8852.152049016.98142,06171.462633311.5628,0426.0041,36416.97165,79772.082388110.9537,8665.8751,02313.01255,98676.101285710.8944,3753.271450011.42283,42478.27745110.3155,9504.4481,07017.98114,27571.842460610.1862,3021.72241998.63301,87081.25323310.1279,5797.1521,50715.74197,12974.42159439.8486,5684.9071,15717.62124,76972.60206429.7894,6033.441199921.7143,17869.05304259.24105,7244.27979613.91234,40777.0085209.09111,9611.46261698.60311,62282.6811718.71123,4752.591987725.2212,30166.21312988.57133,7332.791655914.71212,86576.7693188.53141,2940.97271279.80291,05781.6821108.52152,7462.052132911.99262,18779.6352308.39169,4027.0231,97521.0066,64270.64277868.36173,8312.861545811.96273,05479.7243198.32187,1855.3661,20916.83185,38474.93145928.24192,5581.912246418.16111,88373.61162178.23203,6892.751757115.47202,82876.64102917.89218670.652817420.001062672.2021687.80224,5973.431295320.7393,29371.64253517.63234,4573.331397521.8833,14370.52293397.60243,5712.671861117.10152,69075.33132717.5825内蒙2,4711.842334814.10221,93678.3461877.562610,4307.7911,76216.89177,96576.36117046.75276300.472913521.48545472.1122406.41285620.423011820.92741072.7819366.30292,1811.632545320.7781,59373.04171356.19303000.22317324.37221270.5428155.0931大陆区年度新生人口和死亡人口
1949年1950万  1083万867万1950年  2042万  994万  1049万  1951年2128万  1002万1126万1952年2127万977万1150万1953年2175万  823万1352万1954年2288万794万1494万1955年2004万755万1249万1956年2004万716万1288万1957年2200万698万1502万1958年1928万791万1138万1959年1665万981万685万1960年1381万1684万-303万1961年1187万938万249万1962年2491万674万1816万1963年3000万694万2306万1964年2759万811万1949万1965年2748万689万2059万1966年2795万647万2150万1967年2593万644万1950万1968年2795万645万2150万1969年2752万648万2104万1970年2774万631万2144万1971年2612万624万1988万1972年2595万663万1932万1973年
1974年2255万667万1588万1975年
2012年1635万
2013年1640万972万668万2014年1687万977万710万 年龄中位数
婴儿死亡率
平均预期寿命
 年龄中位数、婴儿死亡率、寿命(2005年)
 人口增长率
2012年度0.495%12.10‰7.15‰性别比(2005年统计)
65岁及以上
各民族性别构成比较表
民族男性人口男性比重(%)女性人口女性比重(%)男女性别比(%)合计682,329,10451.19650,481,76548.81104.90625,032,84851.20595,811,67248.80104.908,689,48851.348,236,89348.66105.495,373,74150.765,212,34649.24103.105,401,81252.004,986,14648.00108.345,097,59450.624,971,75249.38102.534,870,32851.674,555,67948.33106.914,456,38251.144,258,01148.86104.664,307,26051.564,046,65248.44106.443,155,62550.233,126,56249.77100.932,999,52050.142,982,32049.86100.581,511,95952.501,368,01547.50110.521,455,72050.721,414,31449.28102.931,458,84252.181,337,16147.82109.10978,99850.63954,51249.37102.57910,53549.73920,39450.2798.93863,37051.98797,56248.02108.25756,99251.74706,07248.26107.21747,36851.10715,22048.90104.49625,17649.57636,13550.4398.28383,21354.08325,43845.92117.75355,37450.56347,46549.44102.28317,49051.08304,01048.92104.43289,36952.54261,37747.46110.71247,66750.96238,29949.04103.93216,43950.37213,27049.63101.49213,64451.87198,20348.13107.79162,63549.84163,66050.1699.37156,53950.57153,03749.43102.29148,05551.13141,51048.87104.63110,51651.10105,74148.90104.5299,57152.2790,91047.73109.5394,64550.6992,06349.31102.8071,31848.2476,51051.7693.2164,86649.1467,12650.8696.6366,28150.7564,32649.25103.0461,23051.1858,40948.82104.8352,83652.2148,35647.79109.2626,11251.1324,95748.87104.6321,43350.0121,42849.99100.0219,75149.9319,80450.0799.7318,90750.3918,61649.61101.5614,66847.5116,20752.4990.5014,41651.1213,78348.88104.5911,74450.7511,39949.25103.0310,03948.8410,51751.1695.4510,01649.9010,05850.1099.587,28447.328,10952.6889.837,32550.957,05349.05103.865,67353.684,89646.32115.875,26149.825,30050.1899.264,03346.584,62653.4287.183,34948.333,58151.6793.522,65149.512,70350.4998.082,02950.611,98049.39102.471,80348.971,87951.0395.961,89953.401,65746.60114.60334,90852.32305,19347.68109.74入籍外国人55738.4789161.5362.512012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71,182万人,占52.57%;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4,222万人,占47.42%。[4]
近些年来,中国由于积极推进和升级,实施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战略,人口率以每年超过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采取多种措施和合理规划,引导向非农产业转移,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促进有序流动。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新生代流动人口已经超过流动人口半数,总量达1.18亿。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约为28岁,超过一半的劳动年龄流动人口出生于1980年以后。[5]
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体系却严重滞后,亟待完善。庞大的流动迁移人口对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
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受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制约着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统筹城乡、面临困难。
面对复杂的人口问题,中国政府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人口政策与方案,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008年中国各人口排名
人口数(万)
中国政府加大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力度,不断提高人口健康素质。2010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比2001年提高了3.43岁。孕产妇死亡率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15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51/10万,婴儿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200‰下降到2004年的29.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建国初期的250-300‰下降到2004年的28.4‰。、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大幅度减少。、等新发传染病得到有效的监测和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从总体上讲,中国人口健康素质仍然不高。每年发生率为4-6%,约100万例。数以千万计的地方病患者和残疾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防治艾滋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据估计,截至2003年12月,中国现存和艾滋病病人约84万,2004年疫情处于从全国低流行和及特定人群高流行并存的态势。
中国政府加快发展教育事业,人口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每十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文盲率(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08%,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6.72%下降2.64个百分点。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人,文盲率[8]由6.72%下降为4.08%,下降2.64个百分点。[6]
中国人口科学文化素质的总体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口粗率大大高于发达国家2%以下的水平;二是大学粗入学率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三是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均受教育水平,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1年)。并且,城乡人口受教育程度存在明显差异。2004年,城镇人均受教育年限为9年,乡村为7年;城镇文盲率为9%,乡村文盲率为10%。
识字率,定义为15周岁以上的人可以读写率,其中
总人口:90.9%
男性:95.1%
女性:86.5%(2002年统计)
第六次人口普查各省市区“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表
地区  大学  以上  人口  (万)大学  以上  人口  比重  (%)  每10  万人  大学  以上  人口数  高中  人口  (万)高中  人口  比重  (%)高中  以上  人口  比重  (%)  初中  人口  (万) 初中  人口  比重  (%)  初中  以上  人口  比重  (%)  小学  人口  (万)小学  人口  比重  (%)  小学  以上  人口  比重  (%)  文盲  人口  (万) 文盲  人口  比重  (%)文  盲  率  (%)  119,6378.938,930187,98614.0322.96519,65638.7961.75358,76426.7888.5354,6574.084.89617.831.5031,5014,16221.2252.726,15731.3984.121,9539.9694.073331.701.86505.321.9521,9524,82620.9742.928,39336.4679.383,11613.5492.916312.743.00226.217.4817,4802,67220.6538.134,93638.1576.282,20617.0593.332712.102.33523.411.9611,9656,46914.7926.7519,82945.3372.089,36521.4193.498441.932.18850.710.8110,81512,69816.1426.9630,41838.6765.6319,01724.1889.802,9953.814.38232.010.6410,6352,52611.5822.227,87436.1058.316,56030.0888.395162.362.98394.010.5610,5565,88815.7726.3314,98140.1466.468,74123.4289.881,3983.744.39内蒙2,52210.2110,2083,73715.1325.339,68939.2264.556,28025.4289.971,0054.074.74271.69.899,8904,63216.8726.7611,55342.0768.836,60724.0692.885271.922.185,4569.539,5339,50216.6026.1322,67639.6265.7513,09122.8788.622,6194.585.315,0789.339,3307,38113.5622.8919,96436.6859.5715,68528.8288.393,0615.626.485779.159,15278512.4521.602,12133.6555.261,87929.8385.083926.227.923,4749.079,0675,74314.9924.0617,27245.0869.149,22524.0893.227882.062.343,1148.728,7215,61915.7324.4516,11545.1369.587,80521.8591.437622.132.578,3298.698,69413,32313.9122.6038,46840.1662.7623,91224.9687.724,7574.975.892,4938.648,6423,81113.2121.869,51432.9854.849,74733.7988.631,2394.305.174858.628,61658710.4319.041,42825.3744.421,98435.2779.6857610.2312.943,0858.368,3615,11913.8822.2413,97837.8960.1210,99529.8089.929002.442.898,5678.218,21417,80717.0725.2944,76042.9168.2023,94422.9691.162,0421.962.366747.777,7681,27214.6722.433,62041.7464.171,97222.7486.913544.085.114,9897.597,59510,12915.4223.0125,96339.5362.5417,59426.7989.331,7542.673.241,9237.527,5203,24512.6920.217,98331.2151.428,31332.5083.922,2238.6910.625,2437.307,2969,13212.7120.0031,90344.4064.4017,72024.6689.061,8772.613.143,0526.856,8475,49312.3319.1716,84237.7956.9613,37330.0186.971,3943.134.003,9856.706,6976,41010.7717.4722,61938.0155.4916,62927.9583.434,9658.3410.175,3686.686,6759,04511.2517.9228,05734.8952.8127,84734.6387.444,3775.446.566,0166.406,39812,42313.2119.6139,92342.4662.0722,66824.1186.183,9914.255.372,7515.985,9785,07911.0317.0117,84238.7655.7814,58131.6887.451,2492.713.472,6565.785,7783,8508.3814.1512,63127.4841.6319,94443.3985.022,7706.037.601655.515,5071314.369.8738612.8522.721,09836.5959.31   1,8395.295,2922,5307.2812.5710,35129.7942.3613,68139.3781.743,0398.7411.69汉族是中国的主体民族,占全部人口的91.51%。其他还有55个民族,占8.49%。但据2005年的抽样,新生儿中,汉族仅有88%,预示着新生儿成长后汉族人口比例将仅为88%。
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5.2%,到%,2000年的8.41%,%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新生儿中,少数民族比例为14%,汉族人口占86%,也就是未来少数民族占中国人口的14%。汉族比例将会大降到86%。
2010年人口普查汉族人口为人,占91.5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人,占8.49%。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人,增长5.7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7362627人,增长6.92%。[6]中文名称
标准罗马字母/代码/数字代码
标准数字代码
1,220,844,520
Zhuàng Zú
16,926,381
10,387,958
10,586,087
Wéiwúěr Zú
10,069,346
Tǔjiā Zú
Měnggǔ Zú
Tibetan/ZA
Bùyī Zú
Cháoxiǎn Zú
Hāní Zú
Hāsàkè Zú
Lìsù Zú
Gēlǎo Zú
Dongxiang/DX
Dōngxiāng Zú
Gaoshan/GS
Gāoshān Zú
Lāhù Zú
Nàxī Zú
Qiāng Zú
Mùlǎo Zú
Xíbó Zú
Kēěrkèzī Zú
Dáwòěr Zú
Jǐngpō Zú
Màonán Zú
Sǎlá Zú
Bùlǎng Zú
Tǎjíkè Zú
?chāng Zú
Pǔmǐ Zú
?wēnkè Zú
Jīnuò Zú
Déáng Zú
Bǎoān Zú
?luōsī Zú
Yùgù Zú
Wūzībiékè Zú
Ménbā Zú
?lúnchūn Zú
Dúlóng Zú
Hezhen/HZ53Hèzhé Zú5,354
Tǎtǎěr Zú
Lhoba/LB55Luòbā Zú3,682 省市区
总人口(万)
人数(万)
参看汉语有十种主要的。中国人口使用最多的语言是作为准官方语言的。普通话以为基础,广泛推行使用于全国各地。现在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汉族以官话方言作为其母语,其他使用其他九种之一的主要方言的人口主要分布在南部、东南部以及北方的山西地区。另外,非汉语的语言被一些少数民族广泛使用,例如、、和其它语言(新疆)及(中国东北)。宗教在很多中国人的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佛教是最流行的宗教,有大约1亿的信徒。传统的道教也有很多人信奉。官方的统计数据指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大约有1800万、天主教400万、新教1000万。而根据的报告,穆斯林有1-2%;基督教徒有3-4%。全国人口中,0-14岁人口为人,占16.60%;15-59岁人口为人,占70.14%;60岁及以上人口为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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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近亲结婚条件
国家规定近亲结婚条件
国家法律温馨提示:结婚条件的种类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
9条其他回答
可以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结婚,就适用哪个国家关于缔结婚姻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条,即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它充分表明婚姻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完全自主地缔结婚姻的权利,这对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必不可缺的先决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含义为: (1)要求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他人的意愿;是当事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或勉强同意。 (2)做出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的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且无其他婚姻障碍,否则按无效婚姻处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诈欺所作的虚假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或因重大误解所作的错误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如认错婚姻对象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美国判例也认为,同意的表示出于戏言或非真意,婚姻不得成立。当事人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作结婚表示。 (二)必须到达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的概念 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从古今中外立法例来看,法律对结婚最高年龄不予限制。但极个别法律,如沙俄民法有男女年逾80岁不得结婚的规定。 2、结婚年龄的立法依据及历史沿革 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对结婚者年龄下限的强制性规定儿乎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未达法定婚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对保护当事人个人切身利益和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婚龄的确定取决于两种因素:一种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成熟程度,以及人所处的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条件。另一种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任何国家、任何阶级的立法者在确定婚龄时都不能无视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作用。在这两种因素中,社会因素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制度、不同地区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各有婚龄之规定。 当前各国的法定婚龄,如以18岁为基准线,大体可分为三个段: 第一,高法定婚龄段,即男20岁、女18岁左右。 第二,普通法定婚龄段,即男女各18岁左右。或一方须达18岁。 第三、低法定婚龄段,即男女均在16岁以下,这部分国家法定婚龄的规定受教会法影响较深。 近几年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各国实际结婚年龄有愈来愈高的趋向。英国的法定婚龄原来为男14岁,女12岁,1929年高速为男女各16岁,1969年又高速为男女各18岁。据法国统计局最近发表的统计资料称,1992年法国共有27。14万人结婚,平均结婚年龄为27。5岁。 此外,还有许多国家设有一种"特殊婚龄制度",即当事人如有重大原因、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等,可向享有特许权的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国王、总统、法官、检查官及父母、祖父母等申请批准或特许在法定婚龄之下结婚的制度。如女方在法定婚龄前已怀孕,经当事人申请,即可批准其结婚。 为了破除我国封建社会的早婚陋习,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都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1950年婚姻法第4条规定:"男20岁,女18岁,即可结婚。" 3、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大,各地区青年男女的发育成熟程度在时间上难以一致,婚龄过高过低,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第一胎而言。 关于生育最佳年龄,我国医学界一般认为青年男女在25-29岁之时,此时生命力最旺盛,这个年龄生育,对下一代最佳。因此,把生育年龄确定在25-29岁之间,既符合于晚婚,也符合于优生。 第三,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后果。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者:sanychan - 魔法师 四级 12-10 04 楼上所说的条件不全。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男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必须年满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亦即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结婚请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供参考法律条文(2005年新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回答者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父母家长只能给予关心和帮助,可以提建议,但不能包办强迫;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也不允许其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女结婚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这个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就叫法定婚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我国鼓励晚婚,但如果男女双方已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应予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制度。男女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的人,才具有结婚资格。如果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要受刑事制裁。 除了以上这些条件外,我国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况.禁止近亲结婚。近亲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近亲结婚,从科学角度讲不利于优生,也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性病、精神失常以及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些疾病的患者在治愈之后,可以获准结婚。 结婚除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必经程序,要求结婚的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忽视结婚登记,认为只要举行了结婚仪式,夫妻关系即告成立。其实,这种“婚姻”关系是不被国家承认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1岁以内婴幼儿体检是4次,分别是2、5、8、12月龄。在打预防针时体检。这4次是国家规定必需的。
1-2岁是两次,1岁半和2岁。 不过有的地方,只要你要求,就可以做体检的。 ********************************************************
附相关资料如下: 婴幼儿保健
(一)儿童定期健康检查
一、目的:
1、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了解家长在护理喂养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
2、对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发现疾病和异常情况并进行预防和治疗,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管理对象:
本地段内1个月至6岁以下小儿(包括在本地段长期居住的临时户口的小儿)。
三、管理方法和要求:
1、开设儿童保健门诊,为了方便家长,力争与预防接种同时进行。
2、3岁以内婴幼儿,按照0岁4次、1岁2次、2岁2次的体检原则,可安排在 3、6、9(2、5、8)、12、18、24、30 36个月时进行。3~6岁儿童每年体检一次,为了方便家长,可于每年5~8月儿童大体检时一次完成。
3、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佝偻病、缺铁性贫血、体重增长不良和肥胖儿)进行管理。
四、检查内容及要求:
1、询问小儿一般情况、喂养情况及患病情况。
2、测量身高、体重,并进行评价。
3、全面进行体格检查。
(1)3岁以下婴幼儿必须进行佝偻病检查。
(2)6个月一6岁儿童应测查血红蛋白,采用光电比色仪,取血部位为左手无名指端。进行贫血诊断及分度。
(3)4岁以上儿童进行视力检查(4岁以下儿童有条件也可以进行检查)。
(4)2个月至6岁儿童应进行听力筛查。
4、对小儿体格发育情况及家长在育儿中存在的问题,应给予指导及解决。
(二)小儿生长监测
一、 目的:
1、小儿生长监测是对个体儿童的体重进行连续的测量与评价的一种方法。它可以动态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趋势,利于儿保工作者和家长及时发现体重增长不良儿,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2、生长监测的关键在于对家长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家长的自我保健能力。通过教会家长使用生长监测图,由家长亲自参与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主动找儿保医生咨询,力求使家长早期获得科学育儿的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3、通过实施生长监测可把工作重点放在筛出的体弱儿身上,对他们实行重点管理。
二、监测对象:
本地段内1个月至3岁以下小儿(包括在本地段长期居住的临时户口小儿)。
三、监测方法与要求:
1、测量次数(应与计划免疫结合): 6个月以内的小儿每月测量体重一次;7~12个月,每2个测量体重一次;13个月~3岁,每3个月测量体重一次。
2、测量日期: 根据各保健机构的具体情况及监测儿的多少进行安排,一般可按周或按月规定测量日,以便于评价和比较。
3、监测程序:
(1) 称重:
(2) 评价:评价小儿生长曲线与参考曲线的关系。
(3)询问:询问小儿近日来的喂养和疾病情况及神经精神发育状况,并记录在
相应的栏目内。
(4)指导:向家长宣传防病知识,交谈小儿的健康情况和今后注意事项,如发现体重曲线偏离(不增或下降)时,寻找原因并给予指导。
不同月龄组每月增长的最低值(克) 月龄正常增长值
0月~ ≥600 6月~ ≥300 12~36月 ≥150
(三)五官保健
一、 听力筛查及监测
1、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儿听力筛查工作,早期发现听力障碍儿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对有言语障碍的儿童早期进行听觉言语训练,让听力障碍儿童经过治疗、听觉言语训练,能进入普通幼儿园、小学与听力正常的孩子一起生活学习,健康成长。
2、听力保健对象: 0~6岁儿童,重点为0~3岁儿童,尤其是具有听力高危因素的儿童。
听力高危因素
(1)耳聋家族史。
(2)近亲结婚史。
(3)母孕期感染史(如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流感病毒、巨细胞病毒、弓形体病等)。
(4)母孕前有梅毒病史。
(5)新生儿头颈部或其他身体部位的畸形。
(6)出生体重<1500克。
(7)严重黄疸。
(8)宫内窘迫或生后窒息、产伤。阿氏评分5分钟内0~3分。
(9)机械给氧时间9天以上。
(10)与感觉---神经性听损伤同时存在的综合征。
(11)睡眠过分安静,不怕吵闹。
(12)语言水平落后于同龄儿童。
(13)传染病史:脑膜炎、麻疹、腮腺炎、猩红热等。
(14)反复发作的中耳炎。
(15)曾用过耳毒性药物(如庆大霉素、链霉素、卡那霉素、霉素、小诺霉素、水杨酸制剂、速尿、奎宁、氯奎等)。
(16)有头部外伤史。
3、筛查工具与环境条件:
(1)、 听力筛查仪:选用频率为 500~4000Hz
(2)、 筛查环境需安静,噪声低于45dB(A声级),周围墙壁无镜子
4、筛查时间及筛查方法:
(1)新生儿 新生儿听力筛查在满月访视时进行。对产科筛过的新生儿可免筛。
(2)婴幼儿 婴儿在8个月时筛查听力一次,1―2岁儿童在每年儿童大体检时筛查听力一次。
(3)3~6岁小儿: 3一6岁儿童每年儿童大体检时筛查听力一次。
二、口腔保健
1、目的: 培养儿童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预防龋齿,降低龋齿发生率,提高儿童口腔健康水平。
2、管理对象: 本地段0~6岁的儿童。
3、管理内容:
(1)开展口腔卫生健康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儿童、家长的口腔卫生教育活动,培养儿童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预防龋齿。具体内容有:
①提倡幼儿饭后漱口;茶水有防龋齿的作用,儿童可以适量饮茶或用茶水含漱。
②培养3岁以上儿童早晚刷牙的习惯。指导家长教孩子有效的刷牙方法,并且使用保健牙刷及儿童含氟牙膏。
③限制儿童吃糖量和次数。儿童用糖量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克为宜,用糖次数每天不超过3次,提倡只在正餐时食用,食后立即漱口或刷牙。
④纠正儿童吮指、吐舌、咬唇或咬物、。呼吸、偏侧拒绝等不良口腔习惯,防止各种牙颌面畸形。
(2)建立定期口腔检查制度:
①儿童定期健康体检时进行口腔检查,登记乳牙萌出情况和龋齿发生状况。
② 发现龋齿,及时充填治疗。
三、眼保健常规
(一)目的: 1、宣传眼保健重要性,普及眼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对儿童视力异常的自我保健意识。 2、早期发现视力异常的儿童,尤其应对视力高危儿童重点检查,及时矫治,减少儿童弱视发生率。 3、早期发现弱视儿童,抓住时机及时治疗,提高弱视治愈率。
(二)管理对象:本地段内0―6岁的儿童。
(三) 管理内容:
1、 开展视力保健健康教育
(1) 宣传眼保健知识: ①室内光线充足,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环境下看书、画画。一次连续看书或画画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②培养儿童良好的看书、画画姿势。眼与书之间的距离保持30~35厘米,书与桌面应成30~40度角度。 ③看电视时应相距屏幕大于其对角线5―7倍的距离,连续看电视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2) 预防眼病及眼外伤: 指导家长对儿童的玩具和毛巾要经常清洗消毒,教育儿童不用脏手揉眼睛。发现眼病及时治疗,预防传染性眼病在家庭中蔓延。同时确保儿童安全的生活环境,防止眼外伤的发生。
2、建立定期视力检查制度 对4岁以上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视力检查。早期发现异常,及时确诊治疗。
(四)视力检查要求:
1、视力表:4岁以上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
2、检查方法:采用人工照明的灯箱式视力表,距眼5米,高度应为眼与视力表上1.0(对数视力表5.0)的视标行同一水平。遮盖一眼,但勿压迫眼球,分别检查两眼。
(五)儿童视力异常筛查标准:
4岁儿童单眼裸眼视力≤0.6;
5~6岁儿童单眼裸眼视力≤0.8
结婚 marriage
  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根据当代各国立法,结婚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违背结婚条件和程序,就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形成无效婚姻,或者其婚姻得依法予以撤销。   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和必须排除的条件主要有: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有成立婚姻的合意,须达到法定婚龄,须非重婚,须不违背关于近亲结婚的限制,须不患禁止结婚的疾病。在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的国家,还规定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有的国家规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禁止结婚,因强奸引起原婚姻关系破裂后不得与相奸者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者因强奸而受刑罚处罚的人不能与相奸者结婚。对于女子再婚,一些国家还规定有半年、300天或一年的“待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结婚年龄,男须满22周岁,女须满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④双方须不是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⑤须不是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法定的结婚程序,各国规定不同。中国和许多国家规定当事人必须进行结婚登记。有的国家还要求登记前发表公告或举行一定的仪式,并邀请证人出席作证。有的国家或民族仍然采用自己传统的习惯方式。 北京的习俗是在婚礼上才给戴上戒指呢,他到现在都不说.或许是想给你个惊喜呢,不要着急.婚都结了,还在乎一个戒指吗?放心好了。一定会送你个非常漂亮的戒指的。  加拿大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有英裔、法裔、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华人和少量欧美及亚洲各国移民。这些民族都具有自己的传统习惯和风俗,在婚礼上也表现如此,从而使加拿大成为一个有着多姿多彩婚礼习俗的国家。   ■购物   加拿大的英裔居民和法裔居民大多信奉天主教或基督教,他们的婚礼习俗同西方信基督教的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大多数加拿大青年对婚礼非常重视,他们总是力求将婚礼办得热烈隆重、多姿多彩、富有纪念意义,通常在婚礼前几个月甚至一年时间便开始有关的准备工作。近些年来,加拿大各级政府部
门在全国各地建立起结婚咨询机构网络,准备办喜事的男女可以到商场、饭店、旅馆甚至市政厅等处进行新婚购物咨询,这种咨询服务是免费的。如果咨询者感到满意,可以在导购小姐带领下当场选购物品,并配有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各地每年还要举行结婚用品展销会,届时热闹非凡。   ■彩车   加拿大青年男女喜欢在5月到9月这段时间举行婚礼,尤其爱在7月份喜结良缘,而且婚礼仪式多选在星期六这一天。在这期间,每逢周末,加拿大城乡教堂从早到晚传出悦耳的《婚礼进行曲》,新郎新娘乘坐的彩车队徐徐行驶,围观的人们报以热烈的掌声和欢笑声,相遇的车辆鸣喇叭表示祝贺,各地都沉浸在喜气洋洋的气氛之中。由于众多的男女选择在同一段时间内举行婚礼,教堂显得异常繁忙,因而一切准备都须在婚礼前三四个月联系妥当。加拿大人喜爱鲜花,他们婚礼上的鲜花十分考究,教堂、宴会厅、新房都要用玫瑰花、兰花、百合花装扮,色彩艳丽、浓香扑鼻,因此采购鲜花也是一项重要事情。   婚礼仪式在教堂里举行,仪式内容同西方许多国家大体相似。其中,加拿大新婚夫妇相互赠送的戒指内侧刻着各自姓名的缩写字母和结婚日期,双方视为珍品而留作永久的纪念。教堂仪式结束,新婚夫妇要乘坐装扮得花枝招展的彩车沿着繁华地区走一圈,随后到风景秀丽的公园或名胜游览地拍摄新婚合影照片。   加拿大人的新婚宴会一般都选在晚上举行,先是非正式的酒会,接着是正式的冷餐和热餐,气氛热烈,场面隆重。加拿大新婚夫妇也有婚后蜜月旅行的习惯。由于加拿大冬季漫长,因此经济条件好的,多爱到加勒比海诸岛和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去度假,尽情享受阳光、沙滩和海浪。而收入不丰者,多到国内的风景胜地游玩,如魁北克的劳伦欣山区、落基山脉的班斧以及路易斯湖等地。 中国传统的结婚仪式-婚礼习俗 1、祭祖男方在出门迎娶新娘之前,先祭拜祖先。
  2、出发迎亲车队以双数为佳。
  3、燃炮迎亲礼车行列在途中,应一路燃放鞭炮以示庆贺。
  4、等待新郎礼车至女方家时,会有一男童侍持茶盘等候新郎,新郎下车后,应赏男孩红包答礼,再进入女方家。
  5、讨喜新郎应持捧花给房中待嫁之新娘,此时,新娘之闺中密友要拦住新郎,不准其见到新娘,女方可提出条件要新郎答应,通过后才得进入。
  6、拜别新人上香祭祖,新娘应叩拜父母道别,并由父亲盖上头纱,而新郎仅鞠躬行礼即可。
  7、出门新娘应由福高德劭女性长辈持竹筛或黑伞护其走至礼车,因为新娘子在结婚当天的地位比谁都大,因此不得与天争大。
  8、礼车在新娘上礼车后,车开动不久,女方家长应将一碗清水、白米撒在车后,代表女儿已是泼出去的水,以后的一切再也不予过问,并祝女儿事事有成,有吃有穿。
  9、掷扇礼车起动后,新娘应将扇子丢到窗外,意谓不将坏性子带到婆家去,扇子由新娘的兄弟拾回,掷扇后必须哭几声,且在礼车之后盖“竹筛”以象征繁荣。
  10、燃炮由女方家至男方家的途中,同样要一路燃放礼炮。
  11、摸橘子迎新车队到达新郎家时,由一位拿着橘子或苹果的小孩来迎接新人,新娘要轻摸一下橘子,并赠红包答礼。这两个橘子要放到晚上,让新娘亲自剥皮,意谓招来“长寿”。
  12、牵新娘新娘由礼车走出时,应由男方一位有福气之长辈持竹筛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新娘进入大厅。进门时,新人绝不可踩门槛,而应横跨过去。
  13、喜宴时下颇流行中西合壁式的婚礼,大都在晚上宴请客人同时举行观礼仪式,在喜宴上,新娘可褪去新娘礼服,换上晚礼服向各桌一一敬酒。
  14、送客喜宴完毕后,新人立于家门口送客,须端着盛香烟、喜糖之茶盘。
  15、闹洞房新人被整之灾情大小,端视新人是否曾在其他的婚礼上戏弄别人,或平素待人够不够忠厚等。
千奇百怪的求婚方式   世界各地青年的未婚方式,千差万别,颇有风趣。
  在英国的约克市,小伙子如果要求找某个姑娘作为自己的伴侣,是比较容易的。因为该市的女子,到了结婚年龄,便采用一种“交通灯”的方式,特地穿上不同颜色的紧身衣服,向男子示意。如果是穿绿色,就表示:“来吧,通行无阻”、如果穿黄色,则表示:“可能,机会是一半”;如果是红色,那表明:“停止,不要碰我!”   在意大利的西西里岛,男女求婚,主动权往往操纵在女子手里。如果女子在一个男子面前把头发打了一个尖结,那就表明:“你被我猎取了。”   在太平洋的特洛布里安群岛上,青年人求爱的方式也很特别,如果有一个姑娘用牙猛咬了一个小伙子,那就表示姑娘爱上了他。   刚果的小伙子向姑娘求婚时,常常是把一只烤熟的鸟送给姑娘,并说:“这鸟是我亲手打来的。”如果姑娘爱他,也回赠给他一个玉米棒子,并说:“这是我亲手种出来的。”   墨西哥的男青年,如果爱上了一个姑娘,他就聘请乐队到姑娘的窗下奏小夜曲,表示求婚,有时可以从半夜唱到天亮。   坦桑尼亚的马萨伊族中,小伙子要想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姑娘,他必须首先杀死一头诸如狮子之类的猛兽,表示自己的勇敢,才能娶得好姑娘。   南美洲北部苏里南的印第安人,把雪茄作求婚的媒介物。如果小伙子爱上了一位姑娘,便告诉自己的父母,选定一个吉日良辰,亲自到女家,并把精心制作的雪茄赠送给女家,表示男方求婚的诚意。如果女方的父亲欣然接受,这门亲事就算成功了。   在南美洲的马怀安族中,多是姑娘向小伙子求婚。姑娘平时注意观察自己受慕的小伙子的去向。当发现小伙子在田里劳动,便不声不响地下田,靠近小伙子的身边,帮助他耕作,若是小伙子不离开她,那就意味着,他们情投意合了。   阿富汗的某些部落,当一个小伙子爱上了一个姑娘时,他会到姑娘的信所前对空鸣枪,表示:我爱你!   在坦桑尼亚的帕雷族中,如果男青年看中某个女青年,男方就选择日子,带着一个宽瓷罐到女方家。女方如果同意,便把瓷罐留下,否则就退回男方。   在尼日利亚东北的伊搏族中,当一个小伙子爱上一位姑娘,前去求婚时,女方的亲属就会手持木棒相迎,当男子到来时,就毫不客气地将这位男青年痛打一顿。如果这位青年经受不了这番棒击,这就说明婚后不能应付遇到的种种不幸,姑娘也就不愿意和这位青年结婚了。   在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求婚比较文明。每当傍晚,青年男女们坐在一个特殊的台子上,周围点起棕油灯。这时,小伙子们就大书诗句,然后把诗献给自己爱慕的姑娘,向她求婚。   在荷兰,求婚更富有诗意。当某一女子成熟时,她便在自己卧室的窗台上,放一盒玫瑰花,意思是说:来求婚吧,青年小伙们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延伸阅读:
2009计划生育新政策
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至四成的人可生两胎以上)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坚持男女平等。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到城镇的街道、居民区和农村的村庄。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支持和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章节]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七条 大力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  第八条 大力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多胎和超计划的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生育二胎可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适当照顾。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有计划地给予安排。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除上述规定条件以外,个别特殊情况需照顾生育二胎的,作特殊问题个别处理,从严控制,并须经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期除符合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之一者外,均应在四年以上。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要积极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设婚前检查门诊和遗传咨询门诊,加强围产期保健。凡患有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禁止生育,夫妻一方应接受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章节]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对晚婚晚育的,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下列情况之一,不再生育的,也可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1、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的条件生育过两个子女,死亡一个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妻一方原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的。  第十九条 持有《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  1、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每年发给不低于五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发放时间不超过十年。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给独生子女的母亲一年产假(包括法定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工资发给),不影响晋升调资。夫妻双方不在同单位工作的,男方单位将应承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两年内付给女方单位,作为发放产假工资的补偿。上述两种奖励办法,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农民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2、已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亡故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发全数;离婚的,由子女判随一方所在单位发百分之五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3、单位分配住房(包括农村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对农村的独生子女特别是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可分别采取扶持其发展生产、优先贷款或优先安排进乡(镇)、村企业工作等办法照顾。  4、农村年老丧失劳动力的独生子女父母,所在乡(镇)、村应给予经济和生活方面的照顾。实行退休金制度的地方,可适当增加退休金。  5、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患病可优先就诊、住院,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与本地区农民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独女无儿父母,女婿是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视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开支大,集体经济负担过重的乡(镇)、村,市、县财政应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对计划生育经费负担过重和财政有困难的县,省级财政也要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遗弃、溺害婴、幼儿的;  2、虐待女孩和生育女婴的母亲,情节严重的;  3、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  4、为他人非法堕胎或破坏节育措施,情节严重的。  [章节]第四章 节育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要因人制宜,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农民可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接受绝育手术者,所在单位可发给适当营养费。接受绝育手术的妇女,需男方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给予男方五至七天的假期,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  接受绝育手术者,因子女夭亡或严重残疾,并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经单位证明,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施行各种节育手术的费用,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提高手术质量。节育手术须由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要严格遵守《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为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予以照顾。生活发生困难的,民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应酌情给予社会救济。  第三十四条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协作,尽快研制出高效、安全、简便、经济的节育手段,适应计划生育的迫切需要。  [章节]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省、市(地)、县(区)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村民委员会成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设不脱产的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合理解决他们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部门、各单位及干部群众都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和正确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章节]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贯彻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本省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在本条例公布之前,因计划外生育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与今后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标题]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标注](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生育计划不得突破人口规划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村、居民区和单位。  第七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章节]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八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九条 已婚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始得生育。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职工的;  (二)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提倡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倡和表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的,审批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除本条例规定条件以外,因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报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除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具体间隔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推行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开展遗传咨询门诊,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中止妊娠或接受绝育手术。  [章节]第三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三天至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居民和农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计划生育部门协同进行。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节育手术技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节育手术技术合格证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部门颁发。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保证手术质量,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经县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期间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研制高效、安全、简便、经济的节育手段,满足计划生育的需要。 详情请到这看
1.《义务教育法》贯彻不平衡 依靠法律措施和手段来推行普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根本特征之一。《义务教育法》颁布已经十年,而人们至今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以法治教。许多地方离开了法制渠道去解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效果往往很差。
2. 初等教育的发展不平衡 从义务教育年限看,我国规定为9年,略高于中等收入国家8.04年的平均值,低于高收入国家9.75年的平均值。但考虑到我国只是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现实,实际普及程度可能要低于中等收入国家。从初等教育毛入学率看,我国为123%,明显高于中等收入国家103.98%的平均值和高收入国家102.79%的平均值。这说明我国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不高,超龄儿童重复入学问题比较严重。①改革开放20多年来,虽然在全国范国内都取得了初步的成就,但是发展仍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城乡在初等教育发展速度上的不平衡 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程度、教育价值观念、办学条件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城乡在初等教育发展速度上的不平衡。 农村教育发展水平制约着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村教育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把办学目标转移到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兼顾升学的轨道上来。农村教育是我国教育的大头,是普及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当前农村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仍然是办学指导思想脱离农村实际,很多地方的农村教育没有很好地与当前的生产劳动结合起来,教育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多地方的农村教育办成了追求升学率的机器,群众对学校教育缺乏积极性。 在一些偏远贫因地区,计划生育不但得不到落实,人口增长速度过快,而且优生优育也难以保证。大量早婚、近亲结婚的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口生育的质量,致使低能或身心发育不全儿童大量产生,也对我国普及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增加了负担。 (2)城乡入学机会的不平衡 以1987年为例全国城镇小学(7―11岁)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8%;而农村(7―11岁)儿童的入学率只有96.59%,比城市低了3.29%个百分点,换言之,我国农村适龄儿童(7―11岁)有近269.9万人不能按期就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早在《义务教育法》公布之前的1985年,中国的城镇已经普及了小学, 而当年农村的学龄儿童入学率不到95%,农村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比率只有65%,而低于这一平均数的省区有13个,其中贵州、广西和西藏三省区不到50%,到1999年,农村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上升到91 %,但低于90%的省区仍然有15个,其中贵州和内蒙古分别为72.4%和75.7%,西藏只有38.1%,全国则有130万的少年小学毕业后即走向社会。在2000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之前,许多大中城市已经普及了高中教育,但是到2004年,仍然有至少10% 的农村地区尚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有的县甚至没有普及小学教育。近年来,虽然全国的学龄儿童入学率一直保持在99.1%,但由于学龄儿童的基数过于庞大,没有入学的0.9% 的儿童数也几乎恒定地保持在100万人左右。据估算,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到2000年的15年间, 中国大约有3200万人左右的农民子女没能完成小学教育,小学阶段失学的近3800万人、小学毕业后未能升学的5000多万人。虽然小学净入学率已达99%,但毕业率仅为89% 左右,相差近10% 个百分点;近年来每年大约有200万适龄儿童未完成6年小学教育,他们主要是“农村人口”。② (3)城乡教育资源的发展不平衡 偏远的农村和山区,温饱问题难以解决,全国的贫困地区大多在教育经费显然不足以与城市相比。以1993年为例,全国城乡小学生的人均经费差距为1.9倍,贵州省内城乡之间在3倍,而上海市与安徽农村之间达7倍 ,贵州农村之间则达到10倍。到1999年,上述各个层次的差距都进一步扩大了,其中小学阶段最大差距达11倍(上海市3556.9元,贵州农村323.6元) 。在人口大省河南内部,这种差距也异常惊人:在小学阶段,郑州市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为全省农村平均额的5.9倍 ,相当于最低的滑县农村的14.7倍。另外,在师资和办学条件方面,农村远比城市落后。城市中每10万人口中有教师956人,而农村才600人左右,1990年全国共有危房29.16万平方米,其中农村就占了24.92万平方米,比例高达81.5%。2004年,根据《中国教育报》对174个地市和县教育局长的问卷调查结果,超过50%的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行经费难以保证”,这意味着国务院规定的“三个确保”在一半以上的农村地区没有实现,有58%的农村学校危房改造经费无法落实,超过30%的小学仍然使用危房,超过30%的农村小学“粉笔论枝有限发放”,接近40%的农村小学“交不起电费、有电不敢开电灯”,而缺少课桌凳的小学也接近40%。另外,“大学毕业生当教师需交费录用、工资拖后发放”的农村中小学则接近10%。③(4)男女儿童受教育状况不平衡 我国是一个曾经深受封建传统影响的国家,女童教育受到影响,与男童相比,发展不平衡。其表现首先是女童入学率低,其次是辍学率高。据统计,1992年全国学 龄儿童平均入学率是97.95%,而女童入学率只有96.9%,相差2.13个百分点。1988年全国流失生近7000万人,其中又有83%是女童。1998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全国1.8亿文盲中70%是妇女。女童义务教育问题已到值得高度重视的程度。 (5)我国不同民族的初等教育发展不平衡 各民族之间在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经济发展上的差异,在义务教育发展上也不平衡,尤其在学生入学率上差别较大。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已基本上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现在正在普及高中教育,新疆维台尔自治区的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超过全国水平。但西藏、甘肃、 青海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到60%,部分地区只有20%――30%。
(6)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之间教育的不平衡 改革开放20年来,特殊儿童的教育有所重视,但是与正常儿童相比,差别仍然很大,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从入学机会来看,1992年底,我国特殊教育中的在校学生只有129500人、入学率占我国特殊儿童总数的2%还不到,这与我国正常儿童小学入学率97.95%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特殊教育机构很少,分布也不平衡。
目前我国各类残疾儿童近千万人。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早在1989年4月召开的“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当今中国,每二十个人中就有一个残疾人,其中聋哑病呆、综合残疾和精神病患者占绝大多数。”面对如此众多的残疾人口,我国特殊教育机构显得十分匮乏,特殊学校少得可怜。而另一方面,现有的特殊学校又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县镇,广大农村、边区、少数民族地区极少,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着特殊儿童受教育机会。
(7)贫困地区与一般农村相比,发展亦不平衡 我国18个贫困县,涉及21个省、自治区,人口5000多万,占地面积在全国一半以上。与一般农村相比,贫困地区初等教育,特别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的阻力更大。首先是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极端落后,大多数地区年人均收入只有一二百元,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而且缺乏支持义务教育的能力和吸收教育产品的能力,其结果使贫因地区经济发展对教育的需求程度很低。其次,贫困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居住分散,不仅增加了办学布局和学生就学的难度,而且也造成了贫困地区教育的封闭性,由此来看,今后若干年贫困地区必将是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最困难的一个环节。
此外,各省区之间,各省内部,初等教育的发展也还存在着不平衡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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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生下来的小孩子患遗传病的几率比别的孩子要高。 婚姻指导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能致死、致残、致愚者,其下代患病风险达50%,不宜结婚是显而易见的。隐性遗传病杂合子间的婚配,是生育重型遗传病患儿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必须劝阻两个杂合子间的结婚。在尚无条件进行杂合子检测时,则应尽量避免近亲结婚,因为一种致病基因在亲属中的频率大大高于一般人群,故近亲结婚双方遗传病杂合子的机会大增。例如苯酮尿症群体中的杂合子频率为1:50,则非近亲婚配出生纯合子患儿的概率为150×1/50×1/4=1/10000,如为表兄妹结婚则出生患儿的概率为1/50×1/8×1/4=1/600,则非近亲婚配者相差约6倍。发病率越低的隐性遗传病近亲结婚生育患儿的比率较非近亲结婚者越高。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非近亲婚配婴儿死亡率为24‰,而近亲婚配为81‰,约高3倍多。 日
  未婚青年人都憧憬着美好、幸福的未来,渴望寻找一位情投意和、心心相印的终生伴侣,共享家庭生活的天伦之乐。怎样才能使心愿得以实现,下面从医学和优生学的角度谈谈选择配偶的科学。   不能相互婚配的四种人   1、近亲不能结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限制近亲结婚,可见近亲结婚的后果是严重的。我国在战国时期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在国外也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规定表亲通婚有罪。   近亲,不能通婚的近亲,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垂直血缘关系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姑、伯、叔等。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就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祖父母
叔、伯、姑
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之子女
表兄弟姐妹之子女
堂兄弟姐妹之孙子女
表兄弟姐妹孙之子女
  亲上加亲好不好,这要做具体分析。   亲上加亲,一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有血缘关系的,一类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没有血缘关系的可以通婚,比如姐妹俩嫁给兄弟俩;妹妹嫁给姐夫的外甥侄子;弟弟与嫂子的娘家亲戚成婚,他们虽然也是亲戚,但并无血缘关系,就可以通婚。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无论多少代都不能结婚,比如祖父母与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曾外祖父母与曾外孙子女,都不可以通婚。   通常人们认为,两个兄弟的子女之间即堂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视为血缘忌讳,而认为一个兄弟的子女与其姐妹的子女通婚,或者两个姐妹之间的子女通婚,即北方人讲的“姑做婆”,“姨做婆”是允许的,这也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之间的血缘很近,没有超出三代,属于近亲不可以婚配。   近亲为什么不能结婚?   这是从优生学的角度,从有利于后代的健康考虑的。近亲结婚与遗传病的发生、延续有密切关系。谁的孩子像谁,说的是子代与亲代相似或雷同,这叫做遗传。遗传是由身体内的基因相同造成的。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所携带的相同基因比较多,有些遗传病,只有当父母都有共同的“致病基因”而且“相遇”时,后代才能发病。在一般的婚配关系中,这种“相遇”的机会很少。而近亲结婚的情况就不同了,这种相遇的机会明显增加,因为他们来自同一祖先,共同的基因比较多。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有1/2的基因相同,祖孙之间,伯、叔、舅、姑、娘、姨与内外侄女、侄甥之间有1/4基因相同。堂兄弟姐妹、姑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有1/8基因是相同的;表叔、舅与侄女、甥女之间有1/16基因相同,其表堂兄妹之间有1/32基因相同。相同基因越多,致病基因相遇的机会就越多,那么遗传病发病率就越高。   据估计,在正常人身上每人都常有5-6种隐性遗传病基因。近亲婚配可以明显提高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 隐性遗传病和近亲结婚关系 病名
隐性遗传病的发生率
表兄弟结婚发病率为非近亲结婚的倍数
此病患者中表兄近亲结婚者所占百分比(%)
非近亲结婚
表兄妹结婚
苯丙酮尿症 1: 14500 1:
色素性干皮肤 1: 23000 1:
白 化 病 1: 40000 1:
全 色 盲 1: 73000 1:
小 头 畸 形 1: 77000 1:
黑朦性白痴 1::
先天性鱼鳞癣 1 1:
  在我们生活中,由于近亲结婚造成子女发病的例子实在很多。   世界著名的大科学家达尔文创立了物种进化的自然选择学说,然而他自己的婚姻却是不幸的。达尔文与他的表姐埃玛自幼相爱,埃玛是一位品德高尚的女性,婚后为了使达尔文有充沛的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一个人担负起全部家务的重任,然而他们的婚后生活并不幸福。他们婚后15年中共生下6男4女10个孩子,大女儿安妮聪明可爱,但却一直多病,10岁就夭折了;四女儿也因多病,很早就死去了;二女儿埃蒂、儿子威廉和伦纳德终生不育;三女儿伊莎丽因身体不好终生未婚;其它四个儿子身体也都不好,长年多病,儿女的不幸使达尔文夫妇一生都感到焦虑不安。   著名的美国遗传学家摩尔根与漂亮的表妹玛丽十分相爱,玛丽不仅漂亮而且学识渊博,兴趣广泛。摩尔根因在研究印第安人的婚配习惯中了解到血缘过近影响子女健康,一直不敢与表妹结婚,直到33岁也摆脱不了这爱情的吸引力,终于成亲。婚后先后生了三个孩子,两个女儿因遗传病夭折,儿子李米尔则是智力缺乏的“半痴呆”。摩尔根为此十分悲痛,深悔自己的“失足”。   还有历史上著名的欧洲王室的血友病、土耳其阿克亚勃的“两性之乡”、西班牙的“多指村”,以及巴西的“白毛人”岛等等,都是近亲婚配的结果。   2、男女双方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或燥狂抑郁性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配偶。   这是因为当夫妇一方或双方患精神分裂症时,其子女患同病的风险率极高。一般群体中精神分裂症风险率不到1%,父母双方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则子女发病率高达40%至68%。父母一方是精神分裂症的,其子女发病率为15%。由此可见,精神分裂症与子孙后代的精神素质密切关联。提倡优生,必须杜绝精神分裂症患者之间互相婚配。   3、双方家系中三代内患有相同的隐性遗传病者。   隐性遗传病的种类很多,比如白化病(俗称阴天乐)全色盲、青光眼、着色性干皮病、镰状细胞贫血症等等。这类遗传病遗传有几个规律:一是患者在家族中出现经常散发的,在世代之间没有连续性;二是患者的双亲一般外表是正常的不发病,但他们是这种致病基因的携带者;三是发病者与性别没有关系;四是近亲婚配生育的子女,发病率明显提高。   4. 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患者之间不宜结婚。   当一对夫妇都是致病基因的携带者时,生育的子女有1/4要发病,从优生学的角度,这样的人之间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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