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九十三我条因无故被数人殴打致轻伤二级!能认对方为寻畔寻衅滋事罪 轻微伤吗?

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作者:冯国凤&& 发布时间: 11:48:39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因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统一,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必要对“寻衅滋事”作出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用了一般性规定。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
&&&&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告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除外。”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
&&&&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应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法和《解释》规定,对此种情形以“寻衅滋事”论处,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为条件。
&&&&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行为人因婚恋、家庭等纠纷实施的有关行为并未破坏社会秩序,则即使其此前曾受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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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时间: 13:36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因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从审判实践情况看,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统一,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必要对&寻衅滋事&作出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用了一般性规定。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告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除外。&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
  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应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法和《解释》规定,对此种情形以&寻衅滋事&论处,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为条件。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行为人因婚恋、家庭等纠纷实施的有关行为并未破坏社会秩序,则即使其此前曾受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鲁甸县人民法院&&& 冯国凤)
 来源:未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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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别名齐某乙、齐某丙,男,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甲,别名阳子,男,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乙,别名孟某丙,男,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男,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男,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某某,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及被告人孟某乙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孟某甲因与宋某甲家存在债务纠纷,让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等人去调解,同时纠集被告人孟某乙、孙某、周某等人准备打架。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和一名男子在安新县刘李庄镇大马庄村“胖二饭店”内与高某某、宋某甲等人见面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齐某甲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打斗。后被告人齐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甲,让其带人过来,并在安新县刘李庄桥头接上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刘某甲、孙某、周某前去“胖二饭店”。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周某手持棒球棍、匕首、砖头等物进入饭店院内,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与高某某等人殴打在一起,造成高某某受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属轻伤。被告人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孟某甲;被告人齐某甲于8月22日到高阳县公安局投案;日,被告人周某同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日,被告人刘某甲同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李克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本案的定性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孟某乙未持匕首,只是拳头巴掌的与被害人互打,应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孟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孟某乙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等人替孟某甲调解与宋某甲家的债务纠纷一事,同时孟某甲纠集被告人孟某乙、孙某、周某等人准备打架。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等人与宋某甲、高某某等人在安新县刘李庄镇大马庄村“胖二饭店”内见面并吃饭,期间被告人齐某甲与高某某的朋友徐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起来,被告人齐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甲让他带人过来,并在安新县刘李庄桥头接上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刘某甲、孙某、周某前去“胖二饭店”。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周某手持棒球棍、匕首、砖头等物进入饭店院内,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齐某甲、刘某甲、孙某与高某某发生打斗,造成高某某受伤。经鉴定,高某某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眶骨骨折,颧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孟某甲,系立功。被告人齐某甲于8月22日到高阳县公安局投案。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周某赔偿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整;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刘某甲赔偿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四千元整,刘某甲医药费、误工费自付;日,被告人孙某、孟某乙、孟某甲分别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孙某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孟某乙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元,孟某甲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元。被害人高某某对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其与前女友宋某甲的弟弟之间有债务纠纷,如果宋某甲不继续与其相处就把宋某甲弟弟欠其的钱要回去。日上午,齐某甲找到其,要替其说和此事,其同意并让洗车工人刘某甲跟着去。后齐某甲开着他的红色QQ轿车带着刘某甲及与齐某甲一起来的一个人去了刘李庄镇。后齐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对方人多,怕打起来,其便叫上儿子孟某乙说是给宋某甲要账去,后孟某乙叫上孙某,孙某叫上周某,其一行人开车到孟仲峰村找宋某甲未果便去路边一个饭店吃饭,期间齐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打起来了,你们过来吧”,其一行人开车去了刘李庄镇,齐某甲在刘李庄桥头附近接的其。到后齐某甲先进的饭店找打他的那个人,其进去后说了一句把大门关上也跟着齐某甲找那个人,见那个人已经躺在屋里了便出来。出来后见其一方的人已经和宋某甲的对象打了起来,其拿起一个灶头要打宋某甲对象时灶头被人夺走,其和孟某乙便与宋某甲争吵起来,其开大门要走,见大门已经锁上,宋某甲的对象冲其过来将其摔倒在地上,宋某甲的对象被拽起来后又和刘某甲抓打起来,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刘某甲的伤是宋某甲的对象打的。2、被告人孟某乙的供述,其是孟某甲的儿子。供述与孟某甲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孟某甲让其叫人去给他要账,如果对方不给就计划打对方。其叫孙某和周某时说让他们跟其去要账,对方不给钱就打他们。后其和孟某甲接上周某、孙某及孙某的一个朋友去了高阳县孟仲峰村,孙某的朋友给他拿了一根棒球棍。吃饭期间有人给孟某甲打电话让过去打架,其听说要打架便从饭店里拿了个酒瓶子上了车。到了“胖二饭店”齐某甲先进去,孟某甲第二个进去,其和孙某、周某最后进去,孙某进去的时候带着一根棒球棍。进去后其见孟某甲、刘某甲与宋某甲的对象正拳头巴掌的朝头面部对打,其过去要打时被人从后面打了头部一下,其蹲在地上。周某和孙某都动手打架了,但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在高阳县聚集时说好去刘李庄要账,如果不给就打架。当时就其自己戴着眼镜。3、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其又叫齐某丙。供述与孟某甲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其和宋某甲定好在安新县刘李庄镇大马庄村的一个饭店里吃饭,其开着自己的红色轿车带着刘某甲和一个叫“小丙”的人,宋某甲和她的对象高某某接其一行人到了饭店,高某某叫了几个朋友。吃饭期间其和高某某的一个叫宝来的朋友发生了冲突并动了几下手,这时孟某甲给其打电话,其得知孟某甲到了刘李庄桥头便过去接他们。到了饭店后其先找宝来并和他在屋里动手打起来,后其到了院子里见孟某甲一方的人拿着啤酒瓶子和棒球棍及别的“家伙”正在打高某某,孟某甲和高某某滚打在一起,其见状和“小丙”离开。孟某甲一方的人都动手打高某某了,“小丙”未参与打架。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齐某甲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高某某一方有高某某、宋某甲及高某某叫的四男一女。吃饭期间孟某甲总给其打电话问其和齐某甲在哪儿,其没告诉他并劝他不要过来,孟某甲又给齐某甲打的电话。齐某甲与对方一个男子争吵并打斗起来后其拦着那名男子,齐某甲跑到了外边。后其听见孟某甲等人喊叫着冲进院子里,其出来见孟某甲、孟某乙和高某某拳头巴掌的对打,其上前拦着高某某,孟某甲喊“打他、打他”,后高某某和孟某乙争吵并抓打起来,孟某甲冲高某某过去把高某某打倒在地上,齐某甲出来踹高某某,很多人都围了上去。其没有动手打高某某,其鼻子不知道被谁打伤了。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日下午,孙某给其打电话说去孟仲峰村,有人欠孟某甲钱的,要是不还钱就打他们,并让一个叫张某戊的人打出租车在公路边上接的其,当时张某戊还给孙某带了一根黑色的棒球棍。其与孟某甲、孟某乙、孙某碰面后孟某甲开着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带着其一行人去孟仲峰村要账但没找到人,后有人给孟某甲打电话说不用过去了,已经说好了,几人便在路边饭店吃饭。期间有人给孟某甲打电话说“你们快过来,这边打起来了”,孟某甲带着大家去了刘李庄镇,在车上孟某甲说“他们认熊了,如果给钱,咱们拿着钱就走,如果不给钱就打他们”。其一伙人在刘李庄桥头与一个开着红色QQ样式车的人碰面,孙某上了那辆QQ样式的车,张某戊下了车在桥头等着,后得知开QQ样式车的人叫“齐某丙”。到了饭店,“齐某丙”先下车捡了块砖头冲进饭店院子里,其进了院子见孟某甲拿着煤气上的灶头砸了孟某甲情敌头部一下,“齐某丙”、孟某甲和孟某甲情敌拳头巴掌的互打,孟某乙进了院子拿出一把匕首要捅孟某甲情敌未果,刀子扎到了孟某甲情敌的胳膊,“齐某丙”用砖头砸了孟某甲情敌头部一下,孟某甲情敌倒地,孟某乙还要拿刀子扎他,扎到哪里其没看清。孙某拿着根黑色的棒球棍打孟某甲情敌的腿部,“齐某丙”喊屋里还有人呢,并让“二子”上手打,二子是和“齐某丙”、刘某甲一起去的那个人。后“齐某丙”拿着一根蓝色棒球棍进了屋里,出来的时候拿着一根棒球棍和一个啤酒瓶,“齐某丙”用啤酒瓶打了孟某甲情敌头部一下,棒球棍被抢走,后其见“齐某丙”还拿着一把匕首也被抢走了,有人把“齐某丙”推出了院子,并插上大门。孟某乙当时正用拳头打孟某甲情敌头部,抢过匕首的人用刀威胁孟某乙不让他动手,把孟某乙逼到墙角处。后孟某甲情敌和刘某甲对打,把刘某甲鼻子打破了。除其之外的人都上手打孟某甲情敌了。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周某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孟某乙给其打电话时说去打架。到了“胖二饭店”附近,“齐某丙”先下了车,捡起一块砖头冲进了饭店,孟某甲第二个进去,其第三个进去,周某、孟某乙最后进去。进院后其见刘某甲和孟某甲情敌拳头巴掌的对打,孟某甲过去和他情敌抓打几下,这时有人喊屋里还有人,其和“齐某丙”进屋转悠一圈见没人便出来,“齐某丙”拿着个酒瓶子。其见刘某甲、孟某甲正和孟某甲情敌对打,刘某甲脸上、鼻子上都是血,其过去拦架,孟某甲情敌踹了其一脚,其用棒球棍打了他腿部一下,后来棒球棍被抢走。孟某甲拿着煤气灶头打了他情敌头部几下,后二人抓打在一起,孟某甲情敌倒在地上。对方有一个人拿刀逼其到墙角不让其动,后周某、孟某乙也被用刀逼到了墙角处,其见“齐某丙”跑出大院,有人将大门关上,其能听见孟某甲、刘某甲和孟某甲情敌打斗的声音,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其染了黄色的头发、孟某乙戴着一副眼镜。其没看见周某动手。7、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日13时许,其安排“齐某丙”等三人在刘李庄镇大马庄村“胖二饭店”说和孟某甲与宋某甲之间的债务纠纷一事,其叫上了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丙、徐某某一起吃饭。吃饭期间“齐某丙”和徐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起来,其他人拦架,后“齐某丙”跑到院子外面,其一方到了院子里见孟某甲等五六个人冲了进来,孟某甲先进了院子拿着棒球棍打其身上,二人抓打起来,和其吃饭的孟某甲的朋友也上手打其,其把他鼻子打破了。“齐某丙”拿着砖砸到其胳膊上,并把其摁倒在地上,掐其脖子,一个染着黄色头发的年轻人拿着棒球棍在其左小腿上打,孟某甲拿棒球棍打了其头部一下,有个戴着眼镜的男的用匕首扎了其右腿膝盖外侧一刀,后被拦开,其站起来,戴眼镜的男的又拿匕首扎了其左胳膊和其左小拇指两刀,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其一方只有其自己动手了。8、证人宋某甲的证言,与高某某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其是高某某的对象。其之前的对象孟某甲和其弟弟宋某乙之间有过经济纠纷。“齐某丙”拿着一块砖从院外进了屋里找徐某某要打他。随后孟某甲、孟某乙和两个年轻的男的跟进来。孟某甲顺手拿起一个煤气灶头,孟某乙拿起一把张开的折叠刀,染着黄色头发的年轻人拿着一根黑色棒球棍,另外一个年轻的男的拿着一把张开的折叠刀。孟某甲先和高某某搂抱在一起,刘某甲也过来打高某某,高某某将刘某甲鼻子打破,“齐某丙”从屋里出来将高某某打倒,其他人就一起上手打高某某。染着黄色头发的人用棒球棍打高某某的腿,孟某乙和另外一个拿折叠刀的扎高某某身上。高某某挣脱后站起来,孟某甲一手拿着一个酒瓶子打了高某某头上两瓶子,高某某还了几下手。9、证人宋某乙的证言,其是宋某甲的弟弟。在宋某甲和孟某甲处对象期间其和孟某甲做过买卖,最终孟某甲还欠其家3000元。10、证人牛某某的证言,其是“胖二饭店”老板。日12时许,高某某和一个女的及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丙、徐某某、高阳县三个男的吃饭。后其见高阳县的一个男的正插大门,院中有几个人在打架,其报警。期间高阳县一个男的拿起一个灶头冲人砸,被拦着没砸到。11、证人马某丙的证言,日15时许,高某某让其叫上马某丙、马某乙一起去“胖二饭店”吃饭。到后见高某某、宋某甲还有高阳县的刘某甲、“娃子”和一个较胖的人吃饭,后徐某某、刘某乙也过来。吃完饭走到大门口,其见五六个人手里拿着刀子、啤酒瓶子和棒球棍冲进来,其中有“娃子”,他们进去后就找人,其和马某丙把“娃子”和一个年轻人拦了出来,高某某就和刘某甲、一个岁数较大的男子、两个年轻男子打了起来,他们用棒球棍、刀子、啤酒瓶子围着高某某打,高某某拳头巴掌和对方打。“娃子”当时拿着啤酒瓶子,戴眼镜的男子手里拿着折叠刀,两个年轻的男的一个拿着黑色棒球棍,一个拿着蓝色棒球棍,还有一个拿燃气灶头的,他们打高某某。高某某的伤是高阳县的人打的,刘某甲和那个岁数大的男子的伤是高某某拳头巴掌打的。1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同马某丙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证实,拿棒球棍的人打高某某的腿,拿匕首的人扎高某某的腿和胳膊,高某某用拳头打对方,把对方两个人的脸打破了,其拦架。高某某一方只有高某某动手了,对方除了一起吃饭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和那个女的没动手,其他人都动手了。13、证人马某丙的证言,同马某丙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证实,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拿着一根棒球棍打高某某的腿,其把棒球棍抢过来之后见他手里还拿着一把刀,这个男的可能染着黄头发。高某某一方只有高某某动手了,对方有六七个人参与打架。1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同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吃饭期间其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发生口角,对方还说他们带的人就在外边等着,后其去了厨房找吃的,听见外边喊打他,其刚回身后脑勺就被打了一棍子,其倒在了地上。1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同徐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其和徐某某一起去了“胖二饭店”吃饭,期间其离开,回来后见饭店院内来了几个人,有的拿着棍子,有的拿着刀子,这些人一拥而上打高某某,后饭店老板报警。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周某、孟某乙辨认出打伤刘某甲鼻子的人是高某某,男,日出生,刘李庄镇梁庄村北宁胡同8号。经马某丙辨认出持黑色棒球棍打伤高某某左腿部的人是孙某,马某丙辨认出持棒球棍打伤高某某的人是孙某,男,日出生。经马某丙辨认出戴眼镜的男子是孟某乙,宋某甲辨认出孟某乙,男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经宋某甲、马某丙辨认出自称“齐某丙”的人是齐某甲,男,日出生,河北省高阳县。经马某丙辨认出与高某某打斗的那个岁数大的男子为孟某甲,男,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因宋某甲与手持棒球棍与折叠刀的两个年轻人是初次见面,故未能辨认出该两名年轻人。17、安新县公安局公(冀安)鉴(法医)字(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高某某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眶骨骨折,颧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属轻伤。18、安新公(刘李庄)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日,孟某乙、周某等人殴打高某某,安新县公安局日决定对被告人孟某乙、周某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9、安新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由同案犯孙某提供线索抓获。孙某用手机号码151××××4580报案至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派出所,后报案至高阳县公安局。20、高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证实,日,被告人孟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被押至安新县公安局。21、高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日,被告人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2、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未能找到孟某甲、孟某乙等人的作案工具棒球棍;未能查询孟某甲、刘某甲、齐某甲日的通话记录;马某丙不能辨认出手持匕首的人。23、办案说明及照片证实,日下午,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乙被带至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镇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时在孟某乙身上发现一把匕首,未进行拍照。后经安新县人民检察院退查,补充证据,日对孟某乙身上发现的匕首进行拍照。附照片。24、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高某某的住院治疗情况。25、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条证实,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周某赔偿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整;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刘某甲赔偿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四千元整,刘某甲医药费、误工费自付;日,被告人孙某、孟某乙、孟某甲分别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孙某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孟某乙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元,孟某甲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元。被害人高某某对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表示谅解。26、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00)高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03)冀司狱冀中释字第148号释放证明书,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06)高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定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日,被告人孟某甲因犯故意罪被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三年,日被释放。日,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执行刑满。2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孟某甲、齐某甲、孟某乙、刘某甲、孙某、周某的出生等身份情况,六被告人案发时均已成年。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孟某乙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某甲供述“如果宋某甲不继续与其相处就把宋某甲弟弟欠其的钱要回去”,表明孟某甲是想与宋某甲和好,殴打宋某甲现在的对象高某某,在主观上有在宋某甲现在的对象面前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客观上对高某某属于借故殴打;同时案发地点位于饭店,属于公共场所,扰乱了公共秩序,应定为寻衅滋事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均纠集他人,且均持械殴打被害人,均系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孟某乙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齐某甲将其他被告人纠集到案发现场,持械并主要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系主犯,但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受他人纠集,且未参与殴打被害人,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被释放,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孙某、刘某甲、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刘某甲、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孟某乙所持有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小丽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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