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行驶过程中乘客电动开窗机跳车受伤车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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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提前开门惹祸端 致乘客跳车骨摔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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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中巴车未停稳提前开车门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16794.96元。
  日下午,妇女许某乘坐李某(车主)驾驶的中巴车,前往乡下看望母亲。上车后,许某按售票员牛某的要求购买了车票。半小时后,客车驶近了许某的目的地,其便站起来走到车门边,随即向驾驶员李某、售票员牛某表示要在前方一路口处下车。客车随之减慢了速度,售票员牛某在车未停妥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牛某边开门边对许某说:&等车停好了,你再下去。&许某见车速已不算快,就顺势往车下跳去。谁知,由于惯性作用,摔向路面,当即疼痛难立。售票员牛某见状后,连忙将许某送至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许某左肩胛粉碎性骨折,住院56天,花去医疗费5700余元,出院医嘱休息二月。经法医学鉴定,许某被评定为10级伤残。同年7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车辆方负主要责任,许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两次调解未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许某为此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许某诉称,我作为乘客,上了车买了票,被告李某就应当对我的安全负责;被告李某的售票员牛某提前打开车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应为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我各项损失21000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我的售票员牛某在开门时,已嘱咐原告许某要等车停妥再下去,但其不听,很明显事故是由于原告不听嘱咐造成的,故我不应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许某上车买票后,开始接受有偿服务,其与车主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车主李某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许某可选择侵权诉讼或违约诉讼。本案原告许某选择侵权诉讼(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后,就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构成和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现被告李某的售票员提前打开车门的行为,属违规操作,由于售票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被告李某应按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许某不听劝告,提前跳车,对事件的发生亦应按责任认定书承担次要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本案在民法学上涉及国际上较流行的&车门&理论。该理论认为,客运合同形成后,承运人对乘客人身、财产的安全责任通常以车门为界,一般而言门内发生的问题应无异议地由承运人负担责任,同时开闭车门不当引发的问题亦应由承运人负责。这也符合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承运人作为客运合同的受益人,又是车辆的所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我国有关客运机动车的操作规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手册均规定,机动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客,这对所有机动驾驶员而言是一个基本常识。如《旅行车接待通用安全操作规程》就规定,司机在接团出发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当停稳后,导游员在车下照顾游客上车,然后清点人数,游客到齐坐稳后再示意司机开车。《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18条规定,乘车旅客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这尽管是提醒乘客的注意事项,但反过不对于车主而言,其作为车门开启的管理者,在车未停稳时提前打开车门,就明显违反基本安全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和第293条就充分体现了上述法理和法律精神。第290条和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车票是旅客乘车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承运人与乘客之间客运合同成立的标志。合同一经成立,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如果司乘人员在运输途中违反行业规程、技术规范操作,给旅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就构成对旅客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该行为既是一种违反客运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形成了法律适用上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选择违约之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再划分责任,同时原告不能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如选择侵权之诉,原、被告就应当按照事故中的过错划分责任,同时原告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就本案而言,售票员牛某在车未停妥的情况下打开车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基本的行业操作规范,尽管乘客许某是在车外摔倒受伤的,车主李某仍应对开门不当引发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此案中,原告许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故法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让其承担了二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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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视点
四车连撞 一乘客跳车受伤
太危险!众乘客高速上慌乱奔跑
交警部门:高速发生车祸,乘客不能盲目跳车
&&&&大客车乘客跳车逃生
&&&&红圈中为大客车乘客跳车
&&&&大客车刹车不及追尾瞬间
&&&&〉〉阅读提示〈〈&&&&10月6日,正值国庆长假高速免费放行期间,在京沪高速转入老宁通公路的岔口处发生一起四车连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受伤。蹊跷的是,4车相撞事故发生的瞬间,第二辆小轿车上的驾驶人和乘客共4人不同程度受伤,而另一个受伤者,则是最后一辆大客车上的乘客。经过询问得知,大客车上受伤的乘客,是在发生事故后“慌不择路”从车窗跳下,导致受伤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交警部门表示,发生事故后,车上人员的自救是有讲究的,不能盲目跳车或作出其他危险动作。近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责任认定。&&&&小轿车突刹车&&&&大客车没刹住4车连撞&&&&10月6日下午4点30分,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的车流量并不算小。在距离江都砖桥收费站1公里左右的监控探头中,一辆白色泰州牌照的小轿车进入了视线。&&&&监控探头所面对的,是京沪高速转入老宁通公路砖桥收费站方向的岔道口。当时,这辆白色小轿车正在最左侧车道行驶,突然紧急刹车。&&&&“你看,后面一辆车也跟着刹住了!”从监控中可以看出,紧跟在小轿车后面的一辆连云港牌照的车,因为采取了紧急制动,并没有撞上这辆泰州牌照的车。几乎是同一时间,第三辆橘色的小轿车也及时刹了下来。&&&&原本以为逃过一劫,可事情还是坏在了后面一辆苏州牌照的大客车身上。由于自重较重,大客车驾驶员看见了前方情况,但是已经来不及刹车,虽然本能地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可还是重重地追在了橘色盐城牌照小轿车的尾部,巨大的冲撞力瞬间将小轿车冲向了右侧护栏。&&&&而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橘色小轿车被撞后,大客车继续向前,又撞上了连云港牌照的小轿车,同时“隔山打牛”将第一辆泰州牌照的车也撞开。从监控上可以看见,三辆小轿车先后都从左侧行车道被撞到了右边,场面一时混乱之极。&&&&共有五人受伤&&&&乘客跳车导致指骨骨裂&&&&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第二辆停下的连云港牌号轿车上,共乘坐四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车上一名75岁的老人身上两处骨折,伤势较重。&&&&一辆车上四人受伤,可上文所说的第五名受伤的人在哪里?通过录像可以看见,事故发生之后,周围车辆都停了下来。然而,没过几秒钟,惊人的一幕发生了:4点30分48秒,橘色轿车驾驶员下车查看情况;4点30分51秒,大客车车窗内露出一个身影,一名男子突然从距离地面2米高的车窗内跳下,重重摔在地上,但立即爬了起来。&&&&男子跳出车窗之后,本想向应急车道方向奔跑,但随即又折回到客车车窗附近,伸手接跟随他跳车的乘客。仔细观察发现,当时客车的车门已经被撞开,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乘客通过车门下车:“有可能是车内部已经损坏,通往车门的通道上无法通行。”&&&&“我车上一共有9人送去医院检查,一个人在跳车的时候撞击到地面,造成了指骨骨裂,其他人还好。”客车驾驶员王某表示。&&&&事后回顾&&&&乘客慌不择路堵住高速&&&&据了解,当时客车上连驾驶员一共是37人,事故发生后,几乎所有人都跳下了车,有的跑到道路右侧站在了应急车道上,有的则不顾道路情况,绕道客车左侧打开车辆内置行李箱清点自己的行李。在监控画面中可以看见,由于事故来得突然,许多乘客跳车之后都慌了神,在车辆与应急车道之间来回奔跑,许多车辆纷纷减速、避让,一时间堵得水泄不通。&&&&大客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根据第一辆泰州牌照汽车司机吕某交代,自己的确是开过了地方,下意识地在高速上紧急刹车的。”民警表示,近日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吕某驾驶的泰州牌照小轿车是次要责任,而王某驾驶的苏州牌照大客车是主要责任:“在吕某紧急制动之后,后面两辆小轿车并未与他发生碰撞。王某在驾驶客车行驶时,视线开阔,且当时路况良好,在此情况下他未能紧急刹车,导致追尾后四车都发生了损伤,造成前车乘客受伤,因此他是主要责任。”&&&&通讯员&王家春&记者&剑翔&文/图&&&&民警支招&&&&高速车祸&自救有讲究&&&&“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情况!”民警表示,遇到事故慌了神可以理解,跳车逃命也是正确的自救行为,但是一定要冷静下来观察情况,制定最好的逃生计划。本次事故,客车乘客的不冷静行为,跳车后在高速上来回奔跑的“高危动作”,都很有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这样的事故非常多,其实根本不用慌张。”昨天,扬州交警高速三大队民警向记者介绍,在高速上遇到追尾事故之后,自救有讲究。在咨询了事故民警以及综合权威材料之后,总结出几点自救方法。&&&&被卡车内:如车门打不开,可尝试按下车窗找机会逃离;如伤势严重出血量大,可用力按压出血点止血。&但与此次事故情况一样,跳车虽然是一种逃生方法,但是一定不能着急,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同时,跳车到道路上之后,一定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可因为慌张而在路上随意跑动。“在跳车时,一定要让自己的腿先着地,同时在跳之前要观察路面上是否有玻璃碴等尖锐物体会戳到人,同时,还要观察是否有后方来车,确认安全之后再跳。”&&&&撞击失火:司机应立即熄火停车,切断油路、电源,让车内人员有秩序下车。若车辆碰撞变形,车门无法打开,可从前后挡风玻璃或车窗处脱身。万一身上着火,可下车后倒地滚动,边滚边脱衣服。切记不要张嘴深呼吸或高声呼喊,以免烟火灼伤上呼吸道。&&&&下沟翻车:车辆倾翻时,司机应抓紧方向盘,两脚钩住踏板,随车体旋转。车内乘客应趴到坐椅上,抓住车内固定物,使身体夹在坐椅中稳住身体。翻车时,应向车辆翻转相反方向跳跃。落地时应双手抱头顺势向惯性方向滚动或奔跑一段距离,避免二次受伤。&&&&车辆落水:先深呼吸再开车门,若水较浅,未全部淹没车辆,设法从门窗处离开车辆;若水较深,不急于打开车门与车窗玻璃,此时车厢内氧气可供司机和乘客维持几分钟。车内人员将头部伸入水面,迅速用力推开车门或玻璃,再浮出水面。&&&&车辆追尾:当碰撞主要方位不在司机一侧时,司机应双手紧握方向盘,两腿向前蹬直,身体后倾,保持身体平衡,以免在车辆撞击时头撞到挡风玻璃;如碰撞主要方位临近司机或撞击力度过大,司机应迅速躲离方向盘,并将两脚抬起,以免受到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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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乘车人在没有告知开车人要下车在时,乘车人自行跳车发生伤亡事故,责任是怎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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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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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乘客砸窗跳车摔伤了脚城巴公司终审被判赔偿(图)
漫画/陈春鸣
  以案说法
  羊城晚报记者 黄晓晴 通讯员 卢伟斌
  一班由高明开往禅城的城巴,行驶途中车上的一个灭火器突然跌落,喷洒出灭火粉剂,乘客误以为是城巴“自燃”,遂砸窗逃离,其中一乘客跳车时摔伤左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该乘客将城巴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终审后判决:城巴公司应赔偿乘客14万多元。
  乘客:城巴“自燃”才会跳车受伤
  去年1月18日,周六,在高明区一鞋厂打工的韩先生放假,打算到禅城区探望老朋友。当天上午9时20分左右,韩先生在高明车站上了一辆直达禅城的城巴车,当时城巴上坐了40多名乘客,韩先生坐在最后一排左边靠窗的座位。
  让他没想到的是,城巴开出车站不久,却发生了意外。据警方调查,当城巴行经高明大桥下坡路段时,放置在右侧车门的粉剂灭火器因刹车原因跌落到台阶上,灭火器发生泄漏,车厢内前半部分迅速被白色粉剂所覆盖。此时,后车厢内的部分乘客误以为是车辆发生了自燃,纷纷敲烂玻璃逃生,韩先生也是其中一位。
  当韩先生砸窗跳出车时,右手、左脚均受了伤,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后被评为十级伤残。韩先生因此住院5个多月,城巴公司为他垫付了医疗费等合计6.1万多元。
  伤愈后,韩先生找城巴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无果,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等合计16.9万余元。2014年10月,禅城区一审认为韩先生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判决城巴公司需赔偿韩先生各项损失14.2万余元。
  城巴公司:乘客砸窗跳车是“逞英雄”
  一审判决后,城巴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城巴公司认为,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当禅运公司的司机发现车上的灭火筒因震动而发生粉剂泄漏时,便及时靠边停车,提醒了乘客实情,“事实上,当时车上共有乘客43人,除韩先生外,其余42个乘客已按照司机的安排全部从车前方的车门处下车,只有坐在最后一排的韩先生故意砸烂车窗跳车,因此才受伤”。
  城巴公司还认为,涉事客车没有危险,只是韩先生误以为有危险发生,即使韩先生误认为有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也无需逞一时英雄砸烂车窗跳车,韩先生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其不必要的损害,韩先生应当承担一半责任,“假设真的有危险,韩先生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其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对于城巴公司的说法,城巴上的其他乘客却表示,事发时,司机并未提醒,一些乘客在惊慌之下纷纷砸破车窗跳车逃生,其中有多名乘客在敲窗逃生过程中,眼部、手指、脚部等受伤流血。
  佛山中院:城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向公众提供公开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城巴车是城巴公司营运中的交通工具,其内部空间属于城巴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服务场所,城巴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以及场所内配套物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同时,该事件起因于安放在城巴车车厢内的灭火筒因跌落而导致灭火筒内的灭火粉剂发生泄漏,可见城巴公司服务场所内的物品存在随时跌落这一不安全因素,驾驶员在处置事件时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不足。因此,城巴公司并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韩先生之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佛山中院还指出,虽然韩先生受伤是其个人跳车行为造成,但韩先生当时坐在车厢内最后一排,与放置在车辆驾驶位后面的灭火筒相距甚远,难以知晓真实情况,其亦非处理火警之专业人员,如要求韩先生准确判断烟雾产生原因源于灭火筒内灭火粉剂泄漏而非火情,未免严苛。韩先生选择砸破车窗跳车逃生,是在尽力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属于正常人之合理行为,并未超出常人应有的认知。
  综合案情,佛山中院最终认定韩先生的各项损失应在14.2万多元,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了城巴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黄晓晴、卢伟斌
责任编辑:AP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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