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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绥江县小高层移民安置房电梯维保项目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绥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对绥江县小高层移民安置房电梯维保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
& & 2.1 招标编号:玮元-A2014145;
& & 2.2 招标内容:绥江县城10个地块117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 & 2.3 服务期:1年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 投标人应当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 3.2 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 & (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乘客电梯、液压电梯)B级及其以上(含B级)资质;
& & (2)近3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 & (3)在近3年内不存在违反招投标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在安装维保过程中未发生过伤亡安全责任事故;
& & (4)在绥江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在绥江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 & (5)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技术及服务能力。
& & 3.3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 & 4、资格审查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书处理。
&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 2 月 2 日—— 2015 年 2 月 9 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9 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招标代理公司留存) 购买招标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企业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一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若为授权委托人参加);(8)人民检察院2015年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 5.2 招标文件售价600元/份,售后不退。
& & 6、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
& &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2015 年 2 月 1 3 日下午 16 时 30 分前(北京时间)。
& &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绥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凭证备注栏上请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
& &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6000.00 元(大写:陆仟元整);
& & 6.4 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 6.5 开标前请持保证金缴纳凭据原件(网上银行转入的需加盖单位鲜章)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鲜章)到绥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收据。
& & 6.6 退还保证金时,投标单位需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单位鲜章。
& & 6.7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绥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绥江县支行
& & 账 号: 06776
& & 联系人:金女士
& & 联系电话:
(兼传真)
& & 7、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
& & 7.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日08时30分至 8日09时00分,地点为绥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7.2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为绥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7.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采 购 人:绥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地 址:绥江县龙行大道中段9号
& & 联 系 人:刘主任
& & 联系电话:4
&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四楼A1、A3
& & 联 系 人:罗辅、可兆伟、王蒙
& & 电 话:0871 —
& & 传 真:0871 —
& & 邮政编码:6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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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向家坝电站蓄水发电时间日益临近,云南省绥江县移民工作进入攻坚阶段的关键时期,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于4月底启动。根据相关时间要求,结合“四群”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5月2日,绥江县法院一行十数人深入新滩镇石溪村1组、3组,走村入户,组织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认真倾听群众诉求。   
在石溪村1组村民兰全国家中,院长吴大俊与兰大爷拉家常、讲现状,认真回答了兰大爷提出的问题。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兰大爷在搬迁协议上签了字。当天,移民工作组十余人在石溪村副总支书记王家秀、片区支部书记李科富的全力配合下,共完成了近百户的签订工作。  
绥江县法院高度重视这次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工作,4月28日 就召开全院干警专题大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及时抽调人员,与移民工作队一起加班加点填写资料、核实信息,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全身心投入移民工作中。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大部分移民户对搬迁安置心里有准备、思想有理解,表示要积极支持党委和政府的移民搬迁工作!  
针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吴院长还与相关部门及时交换意见,以便尽早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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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收藏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昭政发[2008]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家坝水电站水库云南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城镇(含乡级集镇)迁建新址占地区范围(以下简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第二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五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宅基地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补偿费、室内照明饮水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建设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等补偿补助与确定的移民安置方式相对应。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 第六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土地被征用,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原有土地资源基本或全部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红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业人口。&&&& 第七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方式为县内农业生产安置(集中和分散)、复合安置、城镇化安置、养老保障安置、自行安置及外迁生产安置6种安置方式。&&&& (一)移民根据自身条件,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如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则可选择与养老保障安置组合安置。&&&&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公证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 第八条&& 县内集中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实行统一规划移民安置点,统一配置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的安置方式。&&&& (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安置居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按标准配置生产用地后,若实际被征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有剩余的,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到户。&&&& 第九条&& 县内分散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本县内自行联系并落实生产生活用地的安置方式。分散农业生产安置原则上在本组、本村、本乡镇安置,也可在县内其他地方安置。跨县自行分散或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参照本条执行。&&&& (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的,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 第十条&& 复合安置(农商结合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居住在被淹原城镇周边及部分库区和城镇新址占地区,具备一定的条件,采取调配适当面积的耕地保持基本收入与从事商业等活动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耕地配置标准:人均调配0.3-0.5亩耕地。&&&&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 第十一条&& 城镇化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具备一定条件自愿到城(集)镇安置,按照“户主申请、政府审查、公示公证、长期补偿”的原则,就地就近进入新城(集)镇安置,不再调配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长期补偿的安置方式。&&&& (一)城镇化安置移民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实行长期补偿;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长期补偿。
&&&& (二)绥江县中城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进入绥江新县城安置;绥江县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永善县桧溪镇、佛滩乡(已并入溪洛渡镇,现为村级集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到原所在镇的迁建新址安置。&&&& (三)绥江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可申请到新县城安置。&&&& 1.县城建成区有房产的。&&&& 2.父母、配偶、子女是绥江县党政军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不含聘用的临时工)或离退休的。&&&& 3.移民户实物指标补偿补助费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水平年日前(含31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自愿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再配置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养老保障金发放。&&&& (一)养老金领取期限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起至死亡当月,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 (二)在规划水平年之前已经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但年龄未达到60周岁的移民,当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当月起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 (三)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后未满76周岁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从死亡次月起至76周岁的累计养老保障金。&&&& (四)移民户中有养老保障安置的,随该户确定的安置方式享受相应的安置方式权益及补偿补助标准,但该人口的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养老保障金统筹,不再计发。&&&& 第十三条&& 自行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自行联系,自愿到原居住地县内或者县外投亲靠友(含农业生产安置或城镇化安置)的安置方式。&&&& (一)自谋出路安置。在确定的移民安置点内以户为单位要求配置建房用地指标,自愿要求不配置生产用地,或以户为单位自愿要求不配置建房用地指标和生产用地的。须具备的条件是个人补偿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或者能提供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外永久性居住的房产证明,同时有家庭成员在搬迁安置前已多年从事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非农经营活动,并按规定能达到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标准要求(凭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件或证明),或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 (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父母、配偶、子女(具有其他亲属关系的,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是党政军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不含临时聘用的人员)或离退休的。&&&& (三)选择在确定的移民安置居民点内要求配置建房用地指标、要求不配置生产用地的,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计发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确定的移民安置居民点相应标准配置;自愿要求不配置建房指标和生产用地的,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计发到户。&&&& 第十四条&& 外迁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自愿出县外迁集中农业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移民安置点为玉溪市峨山县化念农场。&&&& (一)生产用地配置标准:为人均1亩水田或2亩旱地。&&&&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 (三)移民安置居民点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户居住房屋可选择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建设,或由安置地政府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移民户自建或联户自建。统建房按规划配置标准建设,实行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 (四)移民户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等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不计发到户。&&&& 第十五条&& 纳入后期扶期的移民人口,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十六条&& 纳入长期补偿安置方式的,自完成搬迁之日起,每人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从长期补偿资金中统筹代缴。第四章&& 搬迁人口的安置&&&&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口是指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原有居住房需动迁的,或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外由于其他原因需动迁居住房的。包括城镇、农村淹房不淹地等人口。&&&& 第十八条&& 搬迁人口的安置,经移民人口界定后,以户为单位,原则按行政区划就地就近安置。&&&& (一)在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和新址占地区内有房产和户籍的,可以进入绥江新县城建成区安置;在其他乡镇建成区和新址占地区内有房产和户籍的,可以进入其所在新乡镇建成区安置。&&&& (二)在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有(非农)户籍无房产的中城镇搬迁安置人口,可以进入绥江新县城建成区安置;在其他乡镇建成区内有(非农)户籍无房产的搬迁安置人口,可以进入其所在新乡镇建成区安置。&&&& (三)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人口随户搬迁安置。&&&& 第十九条&& 安置标准。到县内村组安置的,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助费等按相关规定计发到户。农村移民户中非农人口随户搬迁安置的,计入该户总人口配置宅基地。第五章&& 土地流转配置&&&& 第二十条&& 土地配置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配置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移民生产用地须以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获得,应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县内集中规划的生产安置点与外迁集中规划的生产安置点的土地配置,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分散农业生产安置的土地配置,实行移民户自行联系与县级人民政府指导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用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可从红线外本组的耕地中调整补充;如不能调整补充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二十四条&& 因安置方式造成淹没线以上剩余的耕(园)地不便于生产和利用,且有合法承包经营手续的,可依法有偿流转。第六章&& 新城镇移民房屋建设和购置&&&& 第二十五条&& 新城镇移民安置房屋建设,按国家审查批准的标准和城镇(移民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监督和房屋单体设计并征求移民意见的原则。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批准的购房指标,必须按政府的规定购买。
&&&& 第二十六条&& 新县城移民安置房屋建设和门面建设,实行移民联建或征得移民同意,并完善相应手续后,采取统建的方式;新集镇移民房建和门面建设实行单户自建、联户自建或征得移民同意,并完善相应的手续后,采取统建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购)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县城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配置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中含人均7平方米门面建(购)指标。&&&& 第二十八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县城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新县城可以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二十九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属非农人口的移民户,购置移民安置基本住房确有困难的,依照地方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镇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原则上在临街(市场)地段配置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指标,若临街(市场)宅基地联建或自建门面达不到人均7平方米的,移民户可在购置指标内按建筑成本价购置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门面。&&&& 第三十一条&& 原集镇建成区、集镇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可在新集镇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二条&& 移民联建实行房屋补偿费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规划设计整合与组团,由移民联户自建。实行统建的,指标内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置,超出指标的部分,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三条&& 原县城建成区内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等同面积的房屋和门面指标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三十四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也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等同面积门面。&&&&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驻地历史形成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街场),其移民搬迁安置参照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及长期补偿资金、养老保障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各县另行制定,并报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移民安置实施中因政策变化,或长期补偿、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须调整的,适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2011 Baidu 此内容系百度根据您的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不代表百度赞成被搜索网站的内容或立场
毕竟是市里的文件,就是比县里的文件有水平,至少,文笔要通顺的多!
好,鼓掌,坚决支持国家建设,不计个人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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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移民意愿调查与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以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云南省绥江县移民安置为例
1引言随着国际上对水库移民的日益重视,我国近几年在实践经验的积累基础上,逐渐建立和丰富完善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很多方面国际领先。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提出切实转变“重工程、轻移民”,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延长补偿期限,建立长效的发展机制,并要求在移民扶持规划中将移民的意愿调查内容纳入其中。在现行的移民工作方式(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中,开展移民意愿调查与评估,不仅可以尽早发现问题,将移民的意愿在安置重建工作中得到合理的体现,使安置规划成为移民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共识,提高地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而且可减少移民对政府行为的不满和对抗,是目前形势下维护移民权益的可操作性方法和必要环节,具有挑战性、前沿性和现实意义。由于传统工作方式和思想的影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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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意愿的成因分析移民意愿选择的问题是个十分复杂且重要的问题,理顺移民的意愿选择,对生态移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生态移民是既具有自愿性,又具有非自愿性的移民。移民的意愿选择情况非常复杂,但并不难分析。因为每一种意愿地做出,都有其既存的原因。对要理解移民的意愿成因,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研究。一方面,从移民的内在心理动机因素来看,可以将移民分为自愿性与非自愿性的移民。另一方面,从移民的迁移动力因素来看,可以分为内在动力(主动)的移民与外在动力(被动)的移民。而外在动力又可以分为“推理”和“拉力”,即:原迁出地生态环境状况、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生产条件会产生强大的“推力”;而迁入地在这些方面的优势也会对移民产生强大的“拉力”。然后,把移民的内在心理动机因素和迁移动力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一)主动的自愿性移民。这是一种具有迁移的内在心理动机,但没有外在动力的移民;也可以说是一种具有迁移的内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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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泾镇吊庄移民项目实施背景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国务院在国家“三西”扶贫资金的支持下,宁夏省政府根据宁夏自身情况将居住在南部山区的“西海固”地区的部分因生态环境恶劣、土地贫瘠、生存压力大而无法维持生活的群众,集体搬迁至引黄灌溉区(土地由政府划拨)。对这部分地区兴修农业水利工程,使其初步具备农业灌溉的基本条件。迁入区受原来迁出县政府的管理开发。等待移民区建设取得一定规模后,移民生活稳定了再将移民区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宁夏的吊庄移民既属于扶贫移民也属于生态移民。从移民意愿上讲属于自愿移民,兴泾镇就是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建立起来的“吊庄”移民。是将泾源县各乡各村选迁的1万多贫困人口大规模迁到了千里之外的银川市芦草洼。这些移民虽住在芦草洼,但隶属关系仍归泾源县,就象“吊在空中的村庄”,因此叫“吊庄”。最初的“吊庄”共有3个乡、36个村,移民中绝大部分是回族,皆由县政府派出的“芦草洼吊庄指挥部”(后改为管委会)管理。二、兴泾镇发展概况兴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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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是全省第四大移民区(县),典型的山区、库区。1958年以来,为兴建水库,黄山区先后移民三次,采取“就地后靠、就近安置”的办法,安置移民6.45万人。黄山区结合库区实际,建立村民自建机制,把项目的选择权、建设权、管护权、监督权全部交给农民,让农民群众在政治上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得地位。他们建立村民自建机制,即实行“四自两会一公开”。“四自”,即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两会”,即两次村民代表大会,项目前期召开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根据年度投资规模推选项目和票决、直选理事会;项目竣工后召开第二次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评议理事会建设结果。“一公开”,即政策公开、项目和投资公开。在操作层面上,可概括为:“项目村民定、资金村民用、理事村民选、施工村民干、效果村民看”。黄山区正确处理“四个关系”,把农村公共建设自主权真正交给农民。一是村民自建与各级政府特别是村两委的关系。村民自建绝不是搞无政府,而是在政府的正确引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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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移民安置和十多年移民监理实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江河治理开发的移民应从传统的补偿性移民向开发性生态移民转变,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真正实现“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能致富”的移民目标。一、江河治理开发移民应走生态移民的道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江河治理开发十分重视,修建水库,除害兴利。在安置库区移民中,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通常采用后靠分散搬迁方式进行补偿性移民,只考虑淹没了多少良田、拆迁了多少房屋、安置区的耕地有多大容纳能力等,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低标准补偿,很少考虑移民群体的社会环境、文化心理和安置区的社会环境,结果导致移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部分移民的生活逐渐变得艰难,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最终导致部分移民返迁。三门峡库区移民就有许多深刻的教训。黄河三门峡水利枢纽兴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实力不强,又缺乏建水库进行大规模移民安置工作经验,加之当时适逢人民公社化时代,人们主要靠挣工分吃饭。库区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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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目前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人数约为50万人,到2020年,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将达到110至120万人。移民安置,就现有方式(城市安置、城乡结合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等)来说,都或多或少割断了移民在原住地的文化,在移民地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与移民原有的社会文化已然割裂,所建立和形成的文化,需要移民进行较长的适应过程。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就无法真正实现,各种矛盾就将出现。然而,在现行的国家的移民政策中没有专门针对移民的文化适应性条款,省及省以下移民部门也没有针对移民文化适应性的措施。笔者对云南具有典型意义的两个移民安置地进行调查后发现,移民的文化适应性问题确实存在。现以楚雄青山嘴水库移民城市安置和保山小湾水电站隆阳库区移民异地农业安置为例,来看一看文化适应性问题在库区移民安置中的重要表现、作用和意义。一、两种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及其共同做法青山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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