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疑似高中女生酒店自拍强奸案中作伪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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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受害人杨女士已住进精神病医院,李某某强奸案铁定  李某某等5人强奸杨女士一案公安机关已侦查完毕,确认为强奸案,将5人收审。  围绕这一案件,李某某监护人梦鸽、双方律师和法律顾问,以及媒体已经沸沸扬扬半年有余。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我国,强奸专指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所指女性,不论是良家妇女、妓女还是法定妻子,只要当时当刻违反了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对于自己的法定妻子,如果女方不愿意过性生活,男方采取殴打等强迫手段发生性行为,如果女方上告,仍认定强奸罪。  再如,一个嫖客通过皮条客与妓女达成性交易协议,见面以后,妓女看到嫖客长得特别凶悍,改变主意了,扭头就走,嫖客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报警后,有发生性关系前的殴打痕迹,认定为强奸,强奸妓女也是强奸。酒吧小姐出台,由于嫖资未达成协议,或仅仅是场所不私密等因素,变卦了,嫖客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仍是强奸。  李某某在对杨女士性侵前对杨女士殴打,违背了杨女士的意愿,公安部门取证认定是强奸罪。杨女士的身份在本案中并不重要,但是还是点一下。据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讲:杨女士是半工半读,现在学业中断,也无法继续工作了。虽然她的公司并不知道她的情况,但是她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不适宜再工作了,只能被迫辞职了。  以上是案件的核心。  外围有许多情节,给李某某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空间。  酒吧张某某找杨女士陪酒,杨女士又跟随李某某去吃夜宵,此时,杨女士可以独立上卫生间,但是并没有独自打车回家,又随李某某等人乘车,最后进入宾馆。李某某律师称酒吧张某某说杨女士可以出台,张某某否认。杨女士醉酒到什么程度,不可以自己打车回家,需要等李某某送。在宾馆李某某欲与其发生性行为时,清醒了,反抗,殴打,强奸。如果说酒吧张某某与杨女士共同做了一个强奸的局,对不起,李某某已经进局了。  以上,只是站在梦鸽及其律师角度做的一个推理,还是以公安部门做的刑侦结论为准。  梦鸽聘请的律师和法律顾问是强大的,唯一的翻盘机会是,在庭审时,律师一个接一个尖锐的问题直刺杨女士的痛处,搞到杨女士语无伦次,使法官最终判定“没有违背杨女士的意愿”。“杨女士的意愿是本案的关键”。  可是,杨女士晕倒了,住进精神病医院,不能出庭了。“不能出庭了”就意味着李某某律师和法律顾问失去了唯一的机会。强奸案铁定。  杨女士遭受轮奸,身体、精神都收到极大伤害,案件拖得时间过长,精神不堪重负,住进精神病医院。这是强奸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一,如果杨女士自杀,后果将更严重。  梦鸽作为母亲为孩子奔波,是人的本性,表示敬重。中国法律取消了“大义灭亲”。作为双方的律师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只要不指导、暗示委托人作伪证,不向法官行贿,应用法律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就是好律师。法律顾问兰和已经感觉到,事态向不利于本方的方向发展。  这个案子做无罪辩护已经不可能。李某某的律师可以提出:张某某、杨女士的一些行为使李某某形成小姐出台的错觉,形成强奸案,做从轻判罚辩护。主动向受害人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是比较好的选择。兰和律师应该运用你的专业知识,客观地分析案件的前景,凭你的口才劝梦鸽接受进行有罪辩护,从轻判罚。  此案早点结束对杨女士、梦鸽女士都是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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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申明一点:水军死全家!  全为一名看客,真心觉得:该女子应该系团伙,极不简单!  就事论事来说,此次事件为"仙人跳"的概率为百分之六十以上,不论李家之前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但这次李公子可能真的是被冤枉的!  以上就事论事,再次申明:水军死全家!
  楼主在这里大言不惭,垮大海口说什么李案如何如何,你比法院还厉害就给李案定性了,梦鸽把真相公布后,知道了李天一在此案中事后给杨女2000元钱,有了钱的交易,此案还叫强奸罪吗?酒吧给李家打电话要50万,这是不是敲诈罪?楼主你好好学学法律再些贴文。
  关注案件的走势……
  现在的国人都是无神论者!只认钱!不怜诅咒!  
  现在的国人都是无神论者!只认钱!不怜诅咒!  
  天下奇闻,妓女卖淫会得精神病。如果消息属实,应该是遗传。
14:51:32  楼主在这里大言不惭,垮大海口说什么李案如何如何,你比法院还厉害就给李案定性了,梦鸽把真相公布后,知道了李天一在此案中事后给杨女2000元钱,有了钱的交易,此案还叫强奸罪吗?酒吧给李家打电话要50万,这是不是敲诈罪?楼主你好好学学法律再些贴文。  -----------------------------  即使张某某、杨女士或者还有幕后的人,做了一个“强奸局”,李某某入局了。此局的破解方法只有一个,就是在庭审时,杨女士露出破绽,承认是故意做的一个强奸局。然后提出私了,提出赔偿50万,否则告强奸。可是杨女士因精神压了大,住进了精神病医院,不能出庭。唯一的破局机会没有了。醉酒可真可假,精神病可真可假,强奸已经成公安部门认定的事实,难以推翻。“杨女士的意愿”是关键,真能出自杨女士的口了。
  我这篇文章的题目改为《杨女士已住进精神病医院,李某某强奸案失去翻盘机会》更确切表述文章的内容,可惜论坛改不了了。我们的博客已经改了。
  靠,去过夜场吗?鸡女那个神经坚强可谓皮糙肉厚百毒不侵。灾男鸡粉别瞎操心了,都快把鸡女当成你老母供上了?  
  回复第1楼(作者:@大名府牛二 于
14:33)  先申明一点:水军死全家!  全为一名看客,真心觉得:该女子应该系团伙,极不简单!  就事论事……  ==========  你就一孤儿,全家早死了  
  杨女士不出庭,李某某强奸案失去唯一翻盘机会。
14:51:32  楼主在这里大言不惭,垮大海口说什么李案如何如何,你比法院还厉害就给李案定性了,梦鸽把真相公布后,知道了李天一在此案中事后给杨女2000元钱,有了钱的交易,此案还叫强奸罪吗?酒吧给李家打电话要50万,这是不是敲诈罪?楼主你好好学学法律再些贴文。  -----------------------------  无耻法盲,你说的这些警方早就调查清楚了好不,你回去好好补充补充刑法再来出卖自己的良心吧,这个案件原告是北京检察院,北京检察院手中有口供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还有完整无误的证据链的,这也就是检察院敢于和将军之子对抗的最重要的原因  、  你所说的一切已经被中国刑法彻底否定了,即使完全是你的说法依然是强奸无疑,看来李家水军是法盲,多补补法律吧,别出来丢人现眼了  楼主说错了一句话,现在即使受害者翻供依然是强奸案,受害者只不过是证人而已,而法院判决绝不可能只靠证人的证词的(防止翻供),你以为检察院面对权贵之子敢于公诉没有法律的支撑吗,所以目前来说,受害者的法庭上的口供其实没那么重要的,半年的调查还有两个月的补充调查都不是白白浪费时间的  另外,李家面对的早就不是受害者,而是北京警方和北京检察院,真正地决定案件的证据在证人北京警方和原告北京检察院手中,公诉案件是不能撤诉的!!!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不要等什么英雄勇士,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推墙的力量!如果不能走在最前面,请您跟着队伍;如果不愿跟着队伍,请您站在路边给我们鼓励;如果不愿站在街头,请您在网上帮我们呐喊;如果这些都做不到,请您默默闭上眼睛。为我们祈祷平安,等待我们抗争来的权益。(转帖)
  @ah3938425
14:51:32  楼主在这里大言不惭,垮大海口说什么李案如何如何,你比法院还厉害就给李案定性了,梦鸽把真相公布后,知道了李天一在此案中事后给杨女2000元钱,有了钱的交易,此案还叫强奸罪吗?酒吧给李家打电话要50万,这是不是敲诈罪?楼主你好好学学法律再些贴文。  -----------------------------  @夏花依然2012 14楼
13:48:16  无耻法盲,你说的这些警方早就调查清楚了好不,你回去好好补充补充刑法再来出卖自己的良心吧,这个案件原告是北京检察院,北京检察院手中有口供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还有完整无误的证据链的,这也就是检察院敢于和将军之子对抗的最重要的原因  、  你所说的一切已经被中国刑法彻底否定了,即使完全是你的说法依然是强奸无疑,看来李家水军是法盲,多补补法律吧,别出来丢人现眼了  楼主说错了一句话,现在即使受害者......  -----------------------------  杨女士当时的意愿是本案的关键,杨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是强奸案件。检察机关认可公安机关的结论,提起公诉。除非,庭审时,李某某的律师把杨某某质问“垮”。现在没有机会了,杨女士按规定可以不出庭。是检方提起公诉,好像案子的结果清晰可见了。
  违反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与女性的身份无关。嫖资没谈妥,强行与妓女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
  看法律 和权力的
  违反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与女性的身份无关。嫖资没谈妥,强行与妓女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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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标题:宁波北仑“10.4”强奸案
受害人作伪证获刑
米客:123456
简介:宁波北仑“10.4”强奸案
受害人作伪证获刑中华网--新闻中心
为强奸案主犯开脱 辩护人作伪证被判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李煦
刘士玉)一起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4名案犯分别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福义、于战飞受委托担任一起强奸案主犯的辩护人。1999年5月至10月,宋福义与于战飞等人共谋寻找此案的被害人王某和林某,让她们二人改变证词。后宋福义私自会见林某,并以威胁语言引诱林某改变证词,又与于战飞、于义忠共同伪造证据材料;于战飞、于义忠在多次寻找王某未果情况下,伙同于兰中以威胁、引诱等方法迫使林某改变证词,并伪造林某的证据材料。另外,于兰中还曾以人民币500元贿买林某改变证词。后来,伪造、改变证词之事被有关部门查获。  法院判决中认定,宋福义、于战飞作为辩护人本应依法执业,但他们却无视法律,采用威胁、引诱的手段迫使证人改变证词,并伪造证据,其行为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均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兰中、于义忠采用威胁、贿买的方法迫使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因此,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宋福义有期徒刑2年;于战飞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于兰中有期徒刑1年,于义忠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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