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敲诈勒索辩护词威胁暴打后上吊身亡 公安不给立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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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绍冰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二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毛绍冰,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高州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绍冰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茂高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绍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上诉人毛绍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月,被害人梁某来与高州市曹江镇堂阁村委会径口村达成协议开发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河滩地。2013年2月至6月期间,持反对意见的被告人毛绍冰先是在该河滩地上抢种蕉苗并安排人看守、发射烟花弹阻碍梁某来设立的高州市建宏砂场到该处采砂,以梁某来的采砂船抽崩该河滩地损毁其所种的蕉苗为由索要10万元赔偿,后又收集建宏砂场违规采砂的证据要挟梁某来并把金额提高到70万元,还威胁要在网上炒作高州市水务局对建宏砂场违规采砂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期间到建宏砂场拉砂的车辆又不断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拦及索取高额过路费,令到砂场经营不正常。梁某来被逼向毛绍冰妥协,同意向毛绍冰交付70万元以换取毛绍冰不再对其砂场进行破坏及不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投递信访资料的承诺,但作为砂场股东之一的梁某来的大哥梁某远坚决反对向毛绍冰妥协。日,梁某来筹到70万元现金准备按照与毛绍冰的约定去到高州市交钱给毛绍冰以换取相关资料,梁某远得知此事后再次去到茂名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报警求助并赶赴高州。当日下午16时许,梁某来在高州市平江桥上将70万元交给毛绍冰换取到毛绍冰准备好的投诉建宏砂场的信访件,当梁某来刚刚离开毛绍冰驾驶的车辆,毛绍冰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毛绍冰驾驶的小车副驾驶座位上发现一个灰色塑胶袋,内装大量成捆人民币现金,经清点共70万元,决定予以扣押,并发还给受害人梁某来。2、被告人毛绍冰的户籍资料:证实毛绍冰于日出生。3、《协议》一份:证实曹江镇堂阁村委会径口村民小组与梁某来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径口村把鉴江河径口村河段的河滩沙地出让给梁某来开发,梁某来为径口村修建4.5公里长3.5米宽的乡村水泥路等项目。4、营业执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及高州市河砂开采权拍卖竞得告知书:证实梁某来等人合伙经营的建宏砂场相关证照齐全,具备开采河砂的资格。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茂名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于日接到事主梁某来报案称,毛某文、毛绍冰父子以砂场损坏了蕉木及要在网上曝光砂场违规作业为由向其勒索70万元,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将梁某来提供的材料转高州市公安局,高州市公安局于日对梁某来被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6、茂名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日13时许,事主梁某来到茂名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报案,称毛绍冰以其砂场采砂毁坏了高州市曹江镇堂阁村委会河滩地香蕉树为由,敲诈勒索其70万元,并提供了一段其与毛绍冰对话的录音资料,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日14时许,梁某来大哥梁某远又到茂名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报警,称梁某来拒绝接受警方处理,准备下午交钱给毛绍冰换取平安,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追回该款。15时许,民警随梁某远前往高州,途中梁某远不断打电话给梁某来问在哪里交钱,但梁某来不肯说出交钱地点,后梁某远以梁某来一人带那么多现金不安全为由,探听到梁某来与毛绍冰在高州市平江桥见面,梁某远即将毛绍冰所驾驶的黑色帕萨特小车车牌尾号为900的情况告知专业队民警,专业队的民警即将警情报高州市公安局刑侦三中队。16时15分,民警去到平江桥时,发现一辆帕萨特小汽车正准备离开,梁某远即开车上前堵住该车,在该车副驾驶室外,一名身材微胖的中年男子手中拿着一叠牛皮纸正准备步行离去,该车驾驶室坐着另一中年男子,民警即上前对其二人进行控制,经询问,在车外的男子系梁某来,驾车的男子系毛绍冰,此时,高州市公安局的民警也赶到支援,在控制好毛绍冰后,民警依法对毛绍冰的小车进行检查,发现毛绍冰小车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个灰色塑胶袋,内装有大量成捆的人民币,民警依法将毛绍冰传唤至高州市公安局。7、处警经过:日23时40分,高州市公安局曹江派出所接到群众李某龙报警称在曹江镇堂阁小学附近,其遭到一伙人拦路不让通过,民警经调查了解,是当地村民以运沙车队压坏村路为由不让拉砂车通过,经劝说后,村民同意让车通过。8、高州市水务局关于处理高州市建宏砂场违规采砂的说明:日晚上11时许,高州市水政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高州市建宏砂场晚上违规采砂,要求处理。该队即派员汇合曹江镇水利服务所所长梁某朝及举报人毛绍冰一起到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建宏砂场凌晨零时许正在采砂作业,当即责令砂场停止采砂,在调查过程中,毛绍冰一直拿着摄像机进行拍摄,还发现有四五个年轻人在沙滩上搭有简易棚监视砂场。期间梁某朝两次对我们说,村民已经掌握砂场违规采砂的证据,准备报新闻媒体和在网上曝光,考虑水务局是我的上级,如果曝光对水务局没有什么好处,所以我会尽最大努力说服村民不要将事情闹大,但你们一定要督促砂场老板与村民协商处理好关系,如果协商好,砂场怎样采砂都可以。同时,还证实关于建宏砂场违规采砂行为,该大队已立案并进入到处罚程序。9、高州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证实高州市水务局于日对建宏砂场违法采砂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10、高州市水务局关于高州市建宏砂场的情况说明(日):证实高州市水务局于日暂扣建宏砂场的违法作业工具,对砂场缷沙点进行焊封,目前正在对该砂场涉嫌违反规定采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11、曹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已受理毛某全称其在村口的猪肉台被人投毒、泼红油漆一案,现正在侦查中。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资料:证实日,梁某丰在拉砂时发生交通事故至梁某进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该事故已调解结案。13、曹江镇堂阁管理区承包合同一份:证实鉴江河流域曹江镇径口村河段的河滩地,径口村集体曾于1994年发包给毛某清经营。14、梁某来从被告人毛绍冰手中换取的有关资料:(1)投诉书、照片:证实被告人毛绍冰准备向高州市曹江镇人民政府、高州市水务局、高州市人民政府投诉建宏砂场的有关资料,投诉内容:①建宏砂场严重违规经营,抽沙损毁了径口村村民蕉林500多棵,经水务局执法人员制止无效;②恐吓径口村村民,造成径口村村民精神压力巨大;③砂场车辆超载超高超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村民意见甚大;④要求水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恶性事件发生,否则村民组织上访直至解决问题为止。(2)视听资料:封面印有“高州市‘黑沙会’建宏砂场强行抽崩村民蕉林,水务局现场执法制止无效(视频资料)”字样的信封一个,里面装有一个U盘、砂场照片及一张“广东省广州市《新闻最前线》节目组”的小纸条,U盘内容是反映水务部门到建宏砂场执法的情况。15、保证书一份:证实投资方梁某来要在日前完成径口村村边路的建设,径口村村民及在保证书上签名的村民就保证做到:一、投资方有权自行处理抽沙位置的香蕉树;二、不得干扰投资方的正常抽沙作业;三、……。村民签名(保证人):毛绍冰、毛某文、毛某雪等十四人。16、户籍资料:证实在毛绍冰的投诉书、保证书上签名的人中,有部分人是其家庭成员。17、照片六张:证实梁某来承包经营的河滩地上被种上香蕉苗,路口处立有内容为“告示,前方南蕉种植实践基地,非请勿进,违者必究”的告示牌,附近搭有看守的竹棚。18、控告书:证实径口村村民控告毛某文、毛绍冰父子是村霸,与毛某艺父子等人强抢村集体的河滩地据为己有,霸占河滩地种蕉木,喊打喊杀恐吓村民不能处理蕉苗,同时破坏村集体将河滩地发包给梁某来经营,阻止梁某来为村集体建设水泥球场等公益事业。毛绍冰还打着村集体的旗号勒索梁某来70万元,毛绍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马仔威胁村长和村代表,要村集体出面与梁某来交涉放毛绍冰出来,否则水泥路不能做,并出言恐吓,村民强烈要求从严打击村霸。在控告书上签名的有毛某全等60多户代表,并盖有曹江镇堂阁村委会径口一、二、三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签署时间是日。19、证人梁某远的陈述:2013年1月,我兄弟两人与曹江镇堂阁村委会径口村签订合同,由我们开发该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地,我们出资为该村做一条几公里长的乡村水泥路,建一个篮球场,另外每年赞助二万元给村做年例。我们交了10万元订金后,便投资在径口村建一个砂场,或许是因为河沙行业竞争激烈,据村民反映,在下游冷水铺砂场的老板刘某给了径口村村民毛某文10万元,要求毛某文以当地村民的身份设法对我砂场进行搞破坏,企图达到垄断曹江河沙供应市场的目的,在我们签订合同一个多月后,毛某文、毛绍冰父子二人强行带人到河滩上抢种了蕉苗,他们派人在河滩地日夜守着,当我们船工靠近那里抽沙时,就用烟花弹射向船工,还以抽沙抽崩河滩地损毁蕉苗为由,向我们索要10万元的高额“赔偿款”,又怂恿当地的一些黑恶势力以拉砂车超载为由拦路,索要高额的通行费,此外,他们诬告我砂场违规作业,施加压力要水务部门对我们做出严厉处罚,否则就污蔑水务局不作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企图通过这种方式令我们砂场停业,为此,我们找径口村干部和代表交涉,试图以和平方式解决我们与毛某文父子之间的矛盾,但反遭到他们不断破坏。初时毛绍冰是以损毁了几条蕉苗为由提出要我们赔偿10万元,后来见我弟梁某来软弱可欺,硬说合同没有生效,变成了索要60万元,称若能满足他就不再搞事,并保证不再帮他幕后老板刘某来搞我们。我们兄弟两人在处理这件事情时一开始态度是一致的,都想低调处理避免双方矛盾激发,但自从毛绍冰提出巨额现金要求后,我们就不一致了,我不同意给钱,应通过公安机关处理,但我弟态度犹豫、反复,既想通过谈判压价息事宁人,又想通过公安机关来处理。日中午13点多的时候,我弟弟梁某来打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取钱于下午3点多送到高州给毛绍冰,我说已经报案处理了,不同意送钱给毛绍冰。我弟觉得警察走程序办事耗时间,而那边催得急,又拦路、投诉、威胁,说不能再等了,干脆以钱换平安。于是他不顾我的阻止当天就给毛绍冰送钱了,没有正面告诉我他与毛绍冰在哪见面,我想还有时间阻止,于是报案找警察协助,在我带民警去高州的路上,打了几次电话才知道梁某来将在平江桥附近与毛绍冰见面,因为我以前见过毛绍冰开一辆黑色车牌尾号是900的帕萨特小车,到了平江桥时,我一眼就认出了该车,此时我弟梁某来正打开副驾驶室的门往外走,我便迅速把车停在毛绍冰车前面,堵住他的去路,民警下车将毛绍冰控制住。20、证人高某的证言:日约13时,朋友梁某来叫我陪他到银行取钱送到高州给一个朋友,到银行时才知道他要取70万元,跑了三个点才凑够数,然后用一个银灰色的大胶袋装着放到车尾箱,在约定的地方,梁某来直接在对方的车头前停车,叫我在车上等,我看见梁某来到对方副驾座与对方说了几句之后,就回来从自己车尾箱拿出装有70万现金的胶袋上了对方的车,一两分钟后,当梁某来下车转身准备回来时,有一辆黑色吉普车来到并在对方车头前停下,车上下来二三人站在那辆车驾驶室旁边,有一人则抓住梁某来,之后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就被带回高州市公安局了。事前我不知道梁某来被人勒索的事,只听说他砂场与当地村民存在矛盾。21、证人邓某均(建宏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我到茂名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主要反映曹江镇堂阁村委会径口村毛绍冰敲诈勒索我建宏砂场大股东梁某来70万元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想从我砂场获取好处的事。2013年3月,我砂场投产后不久,毛某文一家向我砂场发难,在河滩上抢种香蕉,阻止我采砂船到该河滩地对出的河面上作业,并发射烟花弹干扰正常采砂,当时毛绍冰提出,若要和平解决,就要大股东梁某来交70万元了事,公安机关介入后,毛绍冰被抓获。后来,砂场上游的旺岭村、堂阁村又有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向砂场索要好处,以拉砂车经过旺岭村、堂阁村压坏路为由向砂场索要100万元的养路费,被我拒绝后,以旺岭村的谢某可、梁某旺为首的拦路集团日夜在堂阁村小学路段守候,只要一发现拉砂车经过就一概被拦回来。22、证人毛某寿(曹江堂阁径口村村长,径口村第二生产队队长)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我们村三个生产队经多次召开村民大会,与梁某来达成了如下协议:(1)梁某来帮我们村做一条4.5公里的村水泥路;(2)梁某来每年赞助我村做年例费用2万元;(3)梁某来在春节前做一个水泥篮球场给我村村民健身;(4)我们村同意把集体所有的一块河滩地交给梁某来自主开发使用,我村收取梁某来10万元定金。双方于日签订了合同,除毛某文外,每户村民都有代表在合同上签名。签订合同后,我们按合同约定准备做水泥球场,毛某文一家以做球场影响他家坟墓为由将一辆大货车停在施工的必经之路上阻止我们开工,结果到现在我村的球场还没有建成。2月19日,毛某文与毛绍冰带了很多不是我村的人到那块河滩地抢种蕉苗,并威胁村民不能处理,由于他一家是村霸,所以当时村民忍气吞声没有强行处理他们的香蕉苗。原来约定3月12日年例过后开始做水泥路的,但因为毛某文一家在河滩地抢种香蕉苗,梁某来要求我们处理好那些香蕉苗之后再做路,导致水泥路至今没做成。我们村开村民大会决定要处理毛某文他们所种的香蕉苗时,毛某文、毛绍冰父子及其帮凶喊打喊杀恐吓我们,不让我们处理香蕉苗,毛绍冰请来守香蕉苗的人还在蕉林里用烟花弹射向砂场员工,恐吓他们不能到香蕉林附近抽沙,还说不让拉砂车进来拉砂,参与看守蕉林的有毛某雪、毛某艺、毛维汉、毛国亮、毛绍汉等人。在毛绍冰被抓后,我们村召开过几次村民大会商量如何执行合同,处理河滩地上的蕉苗以尽快开工建设村中的水泥路,由于毛某文在会上公开叫嚣说不能处理他的蕉苗,谁也别想做村中的水泥路,致使公益事业一拖再拖。23、证人毛某亮(径口村村民)的证言:毛某文、毛绍冰的户口早已迁出高州市区,按农村规定不能再享受村集体的利益,我们村与梁某来签订协议时,只有毛某文一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在村准备做球场时,毛绍冰一家阻拦导致无法开工,又请人到河滩地抢种蕉苗和不让砂场抽沙,用烟花弹射向抽沙工人,我们全村都有很大意见,但都不敢出声,因为毛某文、毛绍冰对村民说过有谁敢来拨他的蕉苗就砍其全家,由于毛某文、毛绍冰的行为,导致村集体公益事业无法做成。24、证人毛某全(径口村生产二队队长)的证言:毛绍冰的父亲毛某文反对村集体发包河滩地,并在村集体共同拥有的河滩地擅自种上蕉苗,想借此敲诈砂场一笔,后来毛绍冰被公安抓去。7月31日晚,我家旁边的一间闲屋被人洒农药、淋红油漆、贴大字报(内容主要是恐吓我径口村几个村干部和村代表,威胁会逐个报复村代表及村代表的子孙)。25、证人谢某强(堂阁旺岭村人,建宏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2012年年底,梁某来与径口村合作开发的事,只有毛某文一家及几个有私心的人反对,我曾劝过他们,但在年初一开村民大会时,他们一家公开反对,威胁村民,搞得不欢而散。年初十左右,毛绍冰从外地带来近百人在河滩地上抢种蕉苗,并纠集到毛维汉、毛国量等人守在那里不让村民靠近,之后发展到毛绍冰以砂场抽崩蕉地为由向砂场索赔,毛绍冰还以建宏砂场违规采砂为由去搞梁某来砂场。26、证人梁某玲的证言:十几天前,谢某可来到砂场找主管邓某均,称他们村的水泥路未验收,不准砂场的拉砂车经过,否则不客气,我也曾听员工和司机说过拉砂车被拦截的事。27、证人谢某茂(旺岭村二队队长)的证言:谢某可与毛某文的儿子毛绍冰是一伙的,毛绍冰通过破坏建宏砂场获取个人利益,我们村的谢某可、刘某信、刘某标、谢某岳、李某等人通过拦路向砂场要钱。毛绍冰被抓后,谢某可等人不敢以个人名义向砂场要钱,而是打着村集体的旗号要钱。28、证人毛某甲(径口村人,堂阁村委会干部)的证言:与梁某来签订协议时,只有我大哥毛某文一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春节过后,大哥毛某文和侄子毛绍冰突然从外地请来一些帮手在沙滩地上抢种了蕉苗,想造成既成事实来破坏村集体与梁某来的合作。毛绍冰与旺岭村的谢某可是上下呼应的,谢某可带领砂场上游村庄的一些人以损害道路为由拦截建宏砂场拉砂车经过,毛绍冰则带人从径口村入手进行破坏,以砂场抽崩沙洲损坏他抢种的蕉苗及砂场违规夜间采砂为借口,威逼砂场老板如果不与他们协商好就要上访,或通过媒体曝光的方法企图逼砂场老板就范,期间毛绍冰找到曹江镇政府水管会的梁某朝配合帮忙。谢某可在毛绍冰被抓后依然对建宏砂场进行破坏,一是他认为以拉砂车压坏路的理由充足,政府拿他没办法,二是想通过继续向砂场施压,逼砂场老板及我村集体出面担保毛绍冰出来。29、证人毛某华(径口村村民)的证言:梁某来想承包我村的一处河滩开发采砂,并承诺为村建路和搞一些公益事业,开出的条件比较合理,绝大部分村民同意将河滩地出让给梁某来经营,唯独毛某文一家反对。我想说明一下的是,在河滩地出让给梁某来之前,刘某也想签下这处河滩地,但刘某开出的条件不合理就搁置了,听村民反映,毛某文与刘某关系很好,毛某文是受了刘某的好处。至于我在《投诉书》上签名,是毛绍芬说河滩地出让给梁某来一段时间了,他承诺的水泥路仍未动工,要给梁某来一些压力才行,我想想也对,就在《投诉书》上签了名。但《投诉书》中所说的抽崩村民蕉林,恐吓村民,沙车超载超速造成一人死亡,村民意见很大的说法有点言过其实。毛某文一家擅自雇人在村集体共有的河滩地上抢种蕉苗,他想以蕉苗作为跟梁某来谈判的筹码从中获得好处。30、证人毛某周(径口村村民)的证言:我们径口村的沙洲之前发包给刘某时,刘某只给我们村一万元,现在梁某来承诺的条件好,除毛某文一家反对外,全村村民都同意发包给梁某来开发。那块沙洲上的蕉苗,是毛绍冰从外面请人抢种的,梁某来的砂场还没有在那里抽沙,毛绍冰说梁某来的砂场抽崩了他的蕉苗不是事实,毛绍冰在那里种的蕉苗是全体村民自发砍掉的。31、证人毛某明(径口村村民)的证言:径口村的河滩地之前由刘某和毛某甲等人合伙经营,后来不知何原因只有刘某自己经营,合同期满后,由于梁某来提供更好的条件,我们村同意与梁某来合作,不过,刘某还想继续经营这块河滩地,在我们召开村民大会时,刘某有四五名马仔当着大家的面对梁某来说:“如果你敢来做就做你,你是不可能做得成功的”。毛绍冰带人在河滩地抢种香蕉,我们村集体事前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经村集体同意,他们还冒充村集体名义在河滩地立上警示招牌禁止我们村民进入。毛绍冰在施工队准备施工时开货车阻拦,又向水务部门告状令到砂场未能正常运作,但梁某来还是将村中路的路基做好了。32、证人毛某芹(径口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毛绍冰阻止村集体与梁某来签订合同,阻止梁某来为村集体做篮球场和水泥路,还带人在河边地抢种蕉苗,村民敢怒不敢言,毛绍冰被抓后,村民就把蕉苗砍了。33、证人刘某婵(径口村三队代理队长)的证言:除毛某文一家外,其余家庭都有代表在发包协议书上签字,有个别村民在毛绍冰的投诉书上签字,并不是反对村集体与梁某来合作,而是想证明有段时间确实有部分拉砂车超载及砂场有晚上抽沙等违规行为。毛绍冰被抓后,上访人员中,除径口村极个别与毛某文一家有特殊关系的人参与外,其他的人都是毛某文一家请来帮忙对抗径口村集体的,企图破坏径口村与梁某来的合作。毛某文、毛绍冰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径口村无关,毛绍冰等人的野蛮行为应该受到严惩。前段时间毛某文那伙人在毛某全家的猪肉台上洒农药并写大字报恐吓我们这些村代表,这是投毒行为,请公安机关尽快破案,还我们一个公道。34、证人毛某德(径口村村民)的证言:毛绍冰阻止村集体与梁某来合作,阻止梁某来按合同为村集体修路,还在河滩上抢种香蕉苗,在村集体的河滩地出入口处树起警示牌,不经村集体同意就以村集体名义带人把守并禁止我们村民进入。为争取早日修好村道,村集体支持梁某来到河滩地抽沙,但遭到毛绍冰的阻拦,他以砂场违规抽沙及毁坏蕉木为由向政府及水务部门投诉梁某来,毛绍冰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村集体无关。35、证人梁某丰(茂南山阁人)的证言:日,我驾驶货车从建宏砂场拉砂经过先觉村委会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梁某进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此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36、证人梁某旺(曹江先觉村人)的证言:父亲梁某进因交通事故死亡,多得建宏砂场出面,在交警主持下才能那么快处理好。建宏砂场没有自己的拉砂车,都是外地或当地的拉砂车,没有孖担、拖头等大型车经过。37、被害人梁某来的陈述:2013年春节前,我参股的建宏砂场与高州市曹江镇堂阁村委会径口村商议合作开发该村的一块河滩地,作为我砂场的资源进行使用,在签好合约并支付10万元订金后,毛某文、毛绍冰父子(经了解其户口已迁出径口村,不属该村拥有集体利益的村民)带领社会人员到我签订的河滩地种上蕉木,并以我砂场的员工抽崩河滩造成蕉木损毁为由,有意制造事端阻拦我砂场开采该河滩,我找径口村的村民代表和村长反映此事,村民代表都全力支持我,并指责毛某文、毛绍冰父子。在软的行不通后,毛某文、毛绍冰父子又来硬的,毛绍冰带头叫人用烟花弹射向我砂场抽沙的员工,吓得我砂场员工不敢正常采砂作业,导致砂场几天无法正常营业,损失很大。经历这两件事后的一天晚上,毛绍冰叫曹江镇水利所所长梁某朝一起去带高州水务部门的人员来拍照,称我砂场有违规抽沙的情形,此事已交水务部门处理。几天后,毛绍冰约我面谈,问我想怎样,是否想继续做生意,毛绍冰讲他搞出那么多事,是曹江的刘某出资60万元想搞垮我,又过了几天,毛绍冰叫我去高州大酒店“讲数”,他拿出蕉木的照片问我想怎样,并提出要我给60万元了事,说他已经动用了很多人员和关系来搞事的,还说他是网络推手,如果将照片放上网,可以将事情想搞几大就有几大,直至我的砂场无法经营为止,到时就难以控制事态了。最后,我问他是否给了钱就没事,毛绍冰讲给钱之后绝对无人再去搞事,我又追问他叫梁某朝带水务部门到砂场拍照一事是否一起了结,毛绍冰说可以找梁某朝谈,过了两晚,毛绍冰再次打电话给我,说要平衡好梁某朝的心理才行,叫我加多10万元给梁某朝,说梁某朝做了工不给钱是不行的,总共要70万元摆平了事。毛绍冰最后还恐吓我,再不给钱的话就叫人拦路不让你砂场的车出入,所有的事情都是他操控的,他不理(指各种破坏行为)我就没有人再理我了。日,毛绍冰要我第二天作出是否给钱的答复,我当时表示同意,因第二天我发觉没事,就没有理会他,到了第三天,毛绍冰就叫梁某朝去高州水务局投诉,威胁水务局执法大队领导,称如果不对我砂场进行停业整顿,就在网上炒作我砂场违规采砂及高州水务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我打电话给毛绍冰,说我已经同意他的要求了,为何还要叫梁某朝去水务局投诉?毛绍冰说我没有回复他,认为我没诚意,所以放手梁某朝做事,我才知道毛绍冰和梁某朝是串通的。后来我按毛绍冰的要求打电话给梁某朝,问他为何要搞我,梁某朝说我还没跟毛绍冰谈妥,有人向他告状,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因拉砂车被拦截之后很少有车来拉砂了,我就向大哥梁某远表达想交钱了结此事的意思,大哥坚决拒绝,因平常砂场的事都是由我拿主意,我就把这意向告知毛绍冰,约他下午3点多在高州交钱给他,以换取他准备投诉我砂场的资料,取钱之前我将事情告知大哥,他还是反对,我叫朋友高某陪我一起去取钱然后到高州与毛绍冰交易,毛绍冰说他开一辆车牌尾号是900的黑色帕萨特小车在平江桥等我,在我前往的过程中,我大哥来电话叫我不能给钱毛绍冰,说他来找我,要我等他,我没有理会,按毛绍冰的要求去到平江桥,泊好车后到毛绍冰车的旁边,毛绍冰按下车窗玻璃指着副驾驶座说你要的资料全在这里,并问我钱带来了没有,够不够70这个数,为何要带人来,最后他叫我拿钱上他的车到前面谈,我回到车尾箱拿上事先准备好的70万元现金去到毛绍冰车的副驾驶座旁边,毛绍冰打开车门叫我上车,我把钱递进去,毛绍冰接过后放在副驾驶座上,然后把放在副驾驶座上用牛皮信封装好的资料递给我,我上车后,毛绍冰说到前面转弯的地方再谈,我说没有什么好谈的,只要以后不再搞我就行了,毛绍冰说只要我相信他,他可以搞掂刘三的那一块沙洲给我,也算是对我的补偿。我想快点离开,免得我大哥来阻止我要回钱,就讲那些事以后再说,刚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看见我大哥梁某远的车来到并堵在毛绍冰车的前面,然后有四个人从车上下来把毛绍冰控制住了。我每次跟毛绍冰接触及通话时都进行录音。38、被告人毛绍冰的供述:日早上9时许,梁某来打电话问我是否叫人到水务局投诉他,我说不是我,我不知道这件事,并叫他快点来协调好村民关系,做好我们村的水泥路,他说会尽快的,叫我快点搞好村民保证书等资料给他,我说已经搞好这些东西了,如果你有诚意的话,就尽快搞掂你那边的事,了结此事,他说他那边无问题,约个时间就可以了。11点多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梁某来,约好当天下午在高州见面,下午三点钟,梁某来说他到了高州府前路了,我说我在平江桥金沙湾一号,后来我驾车往平江桥驶去,在桥上泊好车没多久,就见到一辆无牌的黑色小车往我车头方向开来并在我车面前停住,当时我有点慌张,记不清梁某来是怎样下车来到我车副驾驶座窗边的,我摇下车窗玻璃将保证书等资料交到他手上,再次强调他要尽快回我村做好水泥路,我随即驾车慢慢离开,这时梁某来叫我等等,我就绕过他的车在他车的后方停下来,只见梁某来从他的车上拿出一个银灰色的胶袋向我车走来,当他靠近我车副驾驶座时,我担心是爆炸物或栽赃嫁祸的物品,所以我就迅速打开车门准备远离车辆,就在这个时候,我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控制住了,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银灰色大胶袋装的不是爆炸物而是现金,对此我无法解释。我刚才交给梁某来的那些资料,是我带水务局的人去他的砂场现场调查时所拍摄得来的,还有村民签名的保证书,内容是取得梁某来的赔偿款后保证不再投诉他,不再以各种理由搞他。我约梁某来到平江桥,是和他商量好我以这些资料换取他砂场抽崩沙地损毁我村蕉苗的赔偿款。39、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1、检材(梁某来提供其与毛绍冰对话录音材料)中未发现剪辑痕迹;2、检材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检验鉴定条件。40、高州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的《情况说明》:证实梁某来与毛绍冰对话的内容,被告人毛绍冰称掌握有建宏砂场违规作业的证据,要求梁某来交70万元,其保证不会再搞梁某来,保证建宏砂场能正常开工,以后不再投诉建宏砂场违规作业,公安机关根据梁某来提供其与毛绍冰的对话(录音)内容翻译为文字表述。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毛绍冰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绍冰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毛绍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绍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毛绍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绍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毛绍冰及其辩护人称,上诉人无敲诈勒索的主观心理表现,无客观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实施敲诈勒索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改判上诉人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上诉人上诉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毛绍冰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和原判认定上诉人毛绍冰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毛绍冰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均据理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梅菊审判员  林琮尧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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