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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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反映一个建筑噪音扰民的情况,上城华府和三角公园旧房改建工程夜间施工严重扰民,晚上一直持续到半夜一两点才慢慢平息,使旁边居民难以生活、休息。这几天学生要高考,恳请主管部门管一管。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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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孙现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喜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立华,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营广告标牌、灯箱广告、制作、维修等相关业务。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由原告就高速路口大广告牌迁移至凤凰路延伸北段一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有广告牌一拆为三,重新设立,折装迁建费225000元;为使圆弧更加美观再加立三个广告牌并由原告自行投资,建成后自行经营、自负盈亏。原告依约将原广告牌拆除并按被告要求设立三个新广告牌(一拆为三),设立第三个广告牌时,被告突然要求原告停止施工,合同约定的由原告自行投资加立的三个广告牌也不让施工且拒绝支付拆迁改建费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约遭拒。被告违反约定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原告权益受损,故诉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让原告自行投资加立三个广告牌并自行经营自负盈亏;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对原有广告牌的拆装迁建费用225000元。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1、原、被告之间未发生过任何的业务来往,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理由如下:该执法局成立的时间是在日,政府指派或者授权该局执法的职责及范围是在日,题头为宁政办(2012)2号文确定了被告执法的范围和职责,对原告诉被告给付拆迁费225000元及继续经营3个广告牌,实属不当;2、根据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及宁晋县财政局文件,该财政局文件第一项,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为采购人,有明确的采购限额,对县级国家机关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该标准的规定为,采购人5万元以上的需经招、投标,2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公开招、投标,各种工程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政府不予采纳,本案所经营的施工工程超出20万元,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不经该程序的不予认可。本案原告尽管签订了协议,但不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因此,被告对原告这一诉求,不应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签订协议的事实。2、照片一张。欲证明新设立两个广告牌的现状。3、被告现任局长李国栋与网民交流互动发言稿。欲证明被告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间。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首先该协议书上虽加盖了公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更没有注明订立合同的时间,只是原告单方书写了签订合同的日期,因此我们认为,该份协议书形式上不合法,更没有经过招、投标,没有招标文件、也没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和财政局的审核,该工程县级人民政府也没有立项,因此我们认为该协议书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要式合同,企业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必须符合行政机关的要求,才能够成立。根据原告方提交的照片质证,经查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完成,仅建了两个广告牌,原告在施工期间不存在被告的干涉,因为被告方成立的时间为日,在日政府才明确规范了被告的执法范围和职责。对网上下载的所谓的发言稿不予认可,该局成立的时间为日,根据政府颁发的文件时间,正式授权管理时间为日,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宁晋县政府宁政办(2012)2号文件。欲证明原告的主要职责及履行职责的时间。2、宁晋县财政局宁财字(号文件。欲证明本案涉及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县采购办处理。3、宁晋县北部新区建设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书。欲证明本案所涉及到的施工地点为北部新区,宁晋县人民政府将北部新区的广告牌、路灯及排水网等设施承包给鸣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件是一个印发的通知,并不能确定被告所说的其职责从印发通知之日起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机关法人的设立是命令主义设立,从设立之日起即取得了法人资格,即开始履行其职责,该文件中已明确是根据2012年第8号文件设立的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那么履行职责的时间应该是设立该局之日起,而并非印发通知之日起,该通知也恰恰证实了该局承接了原宁晋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权利和义务;第2号证据关于印发宁晋县2011年的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原、被告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是在2012年,因此该份文件对原、被告双方无任何约束力;第3号证据即无合同双方的盖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对被告所提交的该份证据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原告方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经营广告标牌、灯箱广告制作、维修等业务。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宁晋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就高速路口大广告牌迁移至凤凰路延伸北段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现有广告牌一拆为三,重新设立(按图样),为使圆弧更加美观再加立三个,由城美公司自行投资,建成后自行经营、自负盈亏。二、工期三个月,日至日。三、原有广告牌拆装迁建费用225000元。四、整体工程主体质保一年,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效力同等。”日,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管理城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商铺牌匾、灯箱等行为的审批,行使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商铺牌匾、灯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照明、广告设施审批、建设和维护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原广告牌拆除并按要求设立三个新广告牌(一拆为三),在设立第三个广告牌时,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同意双方再履行合同,原告被迫停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照片以及被告提交的宁晋县政府宁政办(2012)2号文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晋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协议应当履行,在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后,承受了宁晋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照明、广告设施审批、建设和维护的权利义务,因此应由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但根据双方诉辩情况,能够确定被告阻止了原告履行合同,应认定被告违约。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尚未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给付原有广告牌拆装迁建费用2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实际开始履行,被告以合同未经招、投标方式签订为由主张合同违法,未经法定程序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阻止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协议。二、驳回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7.5元由原告宁晋县城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13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晋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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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与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联手探索行政非诉执行难
本报讯(记者 章大军)昨日,太原中院与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就非诉执行事宜召开联席会议,中院党组成员王利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志杰出席会议,行政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由行政庭庭长栾志伟主持。
双方就非诉执行案件的现状、类型、背景等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和交流,并研究探…
&&&&本报讯(记者 章大军)昨日,太原中院与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就非诉执行事宜召开联席会议,中院党组成员王利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志杰出席会议,行政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由行政庭庭长栾志伟主持。&&&&双方就非诉执行案件的现状、类型、背景等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和交流,并研究探讨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几年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下降,执行难度却在增大。主要表现为:从处罚到申请执行周期较长;被申请人没有执行能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两级法院积极支持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对拒不履行行政部门生效的各类处罚、行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配合计生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开展了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王利生指出,下一步两部门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第一时间互通必要的当事人信息,加大执行力度,对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 责任编辑:郭丽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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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城管局行政执法公开
宁晋县城管局行政执法公开
宁晋县城管局行政执法公开
& & & &基本情况: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7月组建成立,现有人员140名。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股(督查室)、执法大队、广告管理办公室、路灯管理所、绿化处、环卫公司。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广告审批管理、路灯安装管护、环卫清扫保洁等职能以及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宁晋县城区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职责权限:
&& (一)、在宁晋县城市规划区域内,行使以下行政监管、处罚职权:
&&&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内容主要包括:①清理“马路市场”;②取缔“露天烧烤”;③查处非法小广告;④查处在街道上乱倒垃圾、堆放物料的行为)责任股室:执法大队
&&&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对城区毁坏城市绿地及行道树的处罚权)& 责任股室:执法大队
&&& 3、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责任股室:执法大队
&&& 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店外经营、街道路边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责任股室:执法大队
& &&5、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非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宣传、演出、卖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责任股室:执法大队
&&& 6、行使对违反规定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责任股室:广告管理办公室
&&& 7、行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对有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对擅自架设通讯线缆或者依附于路灯杆、电杆、通信杆安装其他设施的;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对蓄意盗窃、打砸、非法占用等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责任股室:路灯管理所
(二)在宁晋县城市规划区域内,行使以下行政许可审批职权:
&&&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项目类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类别:承诺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执法大队现场勘查→答复→办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经营性棚亭,主要干路1.5元/㎡·日;次要干路1元/㎡·日;支路0.8/㎡·日;街坊路0.5元/㎡·日。
(2)经营性摊点,主要干路1元/㎡·日;次要干路0.5元/㎡·日;支路0.3元/㎡·日;街坊路0.2元/㎡·日。
(3)基建施工,主要干路0.3元/㎡·日;次要干路0.2元/㎡·日;支路0.15元/㎡·日;街坊路0.1元/㎡·日。
(4)机动车停车场,主要干路0.4元/㎡·日;次要干路0.3元/㎡·日;支路0.2元/㎡·日;街坊路0.1元/㎡·日。
(5)自行车存放处,主要干路0.2元/㎡·日;次要干路0.15元/㎡·日;支路0.1元/㎡·日;街坊路0.05元/㎡·日。
(6)集贸市场,支路0.2元/㎡·日;街坊路0.1元/㎡·日。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1)填写《城市道路占用许可申请书》一份;
(2)占用道路位置平面图一份;
(3)个人身份证、法人或组织机构证明;
&&(4)建筑施工申请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办科室:执法大队。在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也可办理,查询热线为5867866。
&&& 申请样表:(附后)
城市道路占用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
申 请 单 位
( 个 人 )
单位负责人
单 位 地 址
占 用 地 点
占 用 面 积
占 用 类 别
占 用 原 因
占 用 时 限
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
编号&&&&&&&&&&&& 材料名称&&&&&&&&&&&&&&&&&&&&
现场核查记录:
&核查人:&&&&&&&&&&&&&&&&&&&&&&&&&&&&&&&&&&&&&&&&&&& 年&&& 月&&& 日
审批许可项目
占 用 地 点
占 用 原 因
占 用 类 别
占 用 面 积
占 用 时 间
收 费 情 况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股室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工作人员:
发证日期及编号
年&&& 月&&& 日
编号:宁城管道路占许字(& )第&& 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 年 &&&月&&&&&& 日止
2、设置户外广告许可
项目类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类别:承诺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广告管理办公室现场勘查→答复→办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1)填写《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书》一份;
(2)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平面图、效果图各一份;
(3)个人身份证、法人或组织机构证明;
(4)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须出具有关相邻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产权许可协议或自有产权的证明一份,建筑物原设计单位出具该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证明一份。
承办科室:广告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也可办理,查询热线为5865080。
申请样表:(附后)
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申请日期:&&&&&&
&申 请 单 位
( 个 人 )
单位负责人
单 位 地 址
法 &人& 及
法 人 代 表
设 置 地 点
设 置 规 格
宣 传 方 式
宣 传 内 容
设 置 时 限
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
编号&&&&&&&&&&&材料名称&&&&&&&&&&&&&&&&&&&&
现场核查记录:
核查人: &&&&&&&&&&&&&&&&&&&&&&&&&&&&&&&&&&&&&&&&&&&&&&&&&&年&&&&& 月&&&&& 日
审批许可项目
设 置 地 点
设 置 规 格
宣 传 内 容
宣 传 方 式
设 置 期 限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人员:
发证日期及编号
年&&& 月&&& 日
编号: 宁城管设户许字(& )第&&& 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 年&&& 月&&& 日止
三、执法程序 &&& 1、简易程序
&&&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建议程序处理: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返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上报局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附后)
1、案件来源:(1)上级交办;(2)其他部门移送;(3)举报;
(4)巡查发现
2、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3、第一时间到现场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1、制作《立案报告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立案。
2、指定案件承办股室及人员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利害关系自行回避);
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制作《询问笔录》(2)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必要时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保存物品7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4、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局法规股对案件调查结果及承办股室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1、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法规股审核;
2、局法规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
不需或放弃
城管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1、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
&&& 需听证&&&&&&&&&&&&&&&&&&&&&& 进入听证程序
城管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缴纳的,当事人应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1、制作《结案报告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结案;
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3、执法规范
(1)着装规范
&&& 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穿着制式服装,并按规定佩戴标志标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换装时间、着装序号和着装要求规范着装,不得混穿。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城管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不得着制服出入商业、娱乐休闲等与履职无关的场所。
&&&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制服和标志标识。
&(2)仪容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墨镜。
& 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
&& (3)举止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并关闭手机或改为振动,严格遵守会场秩序。结束时依次退场。
& 执法人员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 执法人员室内脱帽时,应挂置于衣帽钩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会场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左前沿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 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叉腰;不得以物扇风、不得使用电子娱乐产品;不得打闹、喧哗、吸烟、进食。
&法人员遇见领导和同事,应主动问候示意;遇到领导视察工作或接受督察时,应主动敬礼;领导进入下属办公室,室内人员应自行起立;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4)用语规范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
(5)执勤规范
&上岗执勤前应当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执勤时应按时上下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执勤结束时,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交接岗时,互相敬礼。
&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
&徒步执勤时,应当二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执勤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值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
&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要按照法律授权依法、依规、文明履行职责。当遇到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冷静应对,妥善处置,不得野蛮执法、动作粗鲁。
&(6) 办案规范
&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前应当先敬礼,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引诱、欺骗、胁迫、刑讯逼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及违法行为的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不当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文书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物品后,应当及时移交局机关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执法人员一般不查封、扣押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
&&& 销毁查封、扣押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 城管行政执法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 1、申请回避权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陈述申辩权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要求听证权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国家赔偿权。
五、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1、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2014087号,华佳通讯店庆临时占地许可。
2、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2014088号,电信营业厅店庆临时占地许可。
3、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2014089号,百利通讯店庆临时占地许可。
4、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2014091号,天联通讯店庆临时占地许可。
5、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号,天翼手机店庆临时占地许可。
6、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许可证第号,果之鲜门店广告牌匾设置许可。
7、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许可证第号,胖胖超市广告牌匾设置许可。
&&& 8、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许可证第号,特普丽墙纸广告牌匾设置许可。
索引号:3-22491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名称:市重点办主任王秋民到西城区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文号:12-01646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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