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沈春阳个人资料料魏春阳什么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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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暑假到来了,脱离了学校生活的束缚,可以尽情享受属于自己快乐的假期了。但是,由于假期里大部分家长还要上班工作,很少能和孩子在一起,孩子如何能健康快乐地度过暑假就成为家长头疼的事。那么,如何让孩子的暑假过得更健康呢?早餐按时吃 懒觉不宜睡由于平时上学早早就起床,所以睡个懒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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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琴棋书画,他们样样精通;说起游乐场里的
游乐设施、动画片里的情节,他们个个能言会道;到了肯德基、德克士,就餐的每一道程序他们都了如指掌。然而在校园里,他们却连最起码的掏书、收拾作业本的
小事都做不好,在生活中,他们甚至还不会自己吃饭、不会洗脸、不会系鞋带。当今,许多家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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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能让孩子上课爱问问题?“我没有什么特别的才能,不过喜欢寻根刨底地追究问题罢了。”---爱因斯坦孩子们在学习中能不能及时提出?1998年10月对岁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了这样结果:上课听讲遇到问题当场举手提问题的学生小学:13.8% 初中:5.7% 高中:2.9%以上这个结果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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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孩子选择课外辅导班?
为期两个月的暑期就要到来,不少家长开始为孩子寻觅各种辅导班。从乐器、舞蹈、美术,到英语、写作、数理化,五花八门的辅导班让家长们眼花缭乱。面对纷繁复杂的课外辅导机构,家长该如何作出选择?家长尊重孩子的选择市民潘先生的儿子在实验小学三年级读书,今年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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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琦与魏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田琦,男,生于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学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春阳,男,生于日,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现住济南市。原告田琦与被告魏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魏春阳所有的房产及车辆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2013)历城民初字第2504-1号及250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魏春阳名下的位于济南市XXXXX5号楼1单元609室的房产一套;查封魏春阳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XXXX的汽车一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魏春阳直接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被告魏春阳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琦的委托代理人董学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春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别于日,日,日依次向被告支付借款982660元人民币。收到款项后被告承诺了还款期限,并向原告承诺了高额利息,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借款合同。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均未果直至今日仍不偿还。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26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借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自愿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日借款374000元的利息计算为,以374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日的借款458660元利息计算为以45866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魏春阳(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日,原告田琦(乙方/出借人)与被告魏春阳(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35‰。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即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合同尾部甲方魏春阳签字并捺印,乙方田琦签字并捺印。同日,原告田琦委托案外人牟鹏飞通过其齐鲁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魏春阳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汇款15万元。被告魏春阳收到款项后向原告田琦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本人魏春阳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借款期限叁个月,月息35‰,本人同意借款转入如下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一定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全部借款已收到。借款人魏春阳借条尾部签字并捺印。日,原告田琦(乙方/出借人)与被告魏春阳(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35‰。借款期限为90天,即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合同尾部甲方魏春阳签字并捺印,乙方田琦签字并捺印。同日,原告田琦委托案外人牟鹏飞通过其齐鲁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魏春阳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汇款374000元。被告魏春阳收到款项后向原告田琦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本人魏春阳借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元(¥374000)借款期限90天,月息35‰,一定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全部借款已收到。借款人魏春阳借条尾部签字并捺印。日,原告田琦(乙方/出借人)与被告魏春阳(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肆拾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35‰。借款期限为15天,即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合同尾部甲方魏春阳签字并捺印,乙方田琦签字并捺印。被告魏春阳收到款项后向原告田琦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本人魏春阳借款人民币肆拾万肆仟元(¥404000)借款期限15天,月息35‰,一定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全部借款已收到。借款人魏春阳借条尾部签字并捺印。同日,被告魏春阳又向原告田琦借款5万元,为此向原告田琦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本人魏春阳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借款期限15天,月息35‰,一定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全部借款已收到。借款人魏春阳借条尾部签字并捺印。同日,原告田琦通过其齐鲁银行营业部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魏春阳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汇款458660元。综上,被告魏春阳依照借款合同及借据共计收款978000元。另外,原告田琦多汇给被告魏春阳4660元,原告主张4660元也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但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条,原告只有汇款单证实,原被告存在4660元的借贷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3份、借条4份、委托付款证明1份、银行汇款记录3份及开庭时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魏春阳缺席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与答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恪守诚信,依约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被告魏春阳应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魏春阳逾期未清偿借款存在过错,应承担归还借款民事责任。依据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金额共计978000元。原告田琦共计向被告魏春阳汇款982660元。超出借款合同或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外汇款4660元,原告虽主张4660元汇款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但原告仅提供了4660元的汇款凭证,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直接证据,比如借条或借款合同等。汇款凭证只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4660元,该收款行为可能基于多种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原告仅以汇款凭证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4660元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2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35‰每月,此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自愿将利率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74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5866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日的借款本金为45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春阳偿还原告田琦借款本金978000元。二、被告魏春阳支付原告田琦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74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54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田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魏春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仪 挺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谷明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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