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互发短信对方收不到辱骂对方犯法吗?

同居和偷窥别人隐私是否犯法?-55BBS 我爱购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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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和偷窥别人隐私是否犯法?
楼上的大哥别吓人了。。。
除非你女朋友不满14岁,不然不会犯法的。
他老爸偷你的QQ聊天记录也是不会被判刑的,最多就是承担民事责任,还得要他把你的隐私那去四处宣扬,确实给你的名誉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复婚职场新人女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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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到奸情,或者是捕捉奸情的过程。
即找到婚姻中另一方不忠于婚姻的事实。
有时可取得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
造成的后果往往有,
打骂第三者,(故意伤害),
闯进第三者的家中,(私闯民宅)。
有了证据后,故意散布第三者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
国内首例“捉奸举证”案在嘉兴市桐乡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准许他与妻子钱某离婚;而被告一方出人意料地“反戈一击”,当庭出示了捉奸时拍到的原告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并对原告提出了索赔15万余元的反诉。
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在第46条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要求无过错方出示明确的证据。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捉奸举证”的离婚案,这样的私人举证是否具有合法性,成了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同时也成为法学界等众多人士关注和争议的焦点。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也觉得这是一个难题,她说,让无过错方提供证据,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伤害。此外,她坚决反对赋予公安机关捉奸的职能,这样警力将大大增加。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位大名鼎鼎的社会学家也是一筹莫展。一位曾办过重婚案的检察官说,对于重婚和包二奶的问题,除了界定难,取证难是另一个困扰。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先属检察院管辖范围的“重婚事实侦查”,要靠当事人自己举证了。这位检察官说,这些案件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已逐渐变得艰难。一个有着各种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对此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普通的当事人呢?只要捉奸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取证的规定,不侵犯对方的人身权,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她认为,法庭采纳捉奸举证也不会造成捉奸成风,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前的婚姻法没有“过错赔偿”这个条款,但不少当事人也是通过捉奸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的。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有关专家也认为“捉奸取证”无可非议,因为这往往是当事人在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时的无奈之举,否则当事人又该如何举证呢?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专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和获取证据。这并不能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公民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另一方有外遇的行为本身是违背婚姻法的,所以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为隐私。因此,在不损害对方人身权利的前提下,捉奸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的证据,应该被法庭采纳。
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法庭不应采纳“捉奸举证”。认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因为这只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甚至于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如捉奸者反应过激,打伤对方或者到处散播照片,便构成侵权。目前因捉奸而造成的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由此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法庭采纳“捉奸举证”,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在法庭上,双方也可能互相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的一个重头戏。
楼主,提供几个网上找来的案例给你。希望能对你的论文或是研究有所帮助。【抱歉,有些文章的格式我不会转,且因为版面最大字数所限,做了部分删除。】
李平诉妻子陈荣平离婚期间偷拍捉奸侵犯婚内隐私权案
(隐私权)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2)龙马民初字第1599号。
  2.案由:侵犯隐私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平。
  原告:李文兴。
  原告:李文炳。
  原告:赵昭友。
  四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肖未名。
  被告:陈荣平。
  诉讼代理人:余跃泸、赵永忠,四川泸州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峰。
  诉讼代理人:郑静。
  诉讼代理人:王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虹;代理审判员:曹德远、田静。
  6.审结时间: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李平、李文兴、李文炳、赵昭友诉称: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被告陈荣平、张云峰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20 000元。
  (2)被告陈荣平辩称:其行为没有侵犯四原告的隐私权。其理由有五点:第一,原告李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通过这种途径搜集原告李平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的。第二,摄影师张云峰拍摄的处所是被告陈荣平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权益。第三,被拍摄的房屋属原告李平与被告陈荣平共有。第四,本人请被告张云峰拍摄时反复打招呼只能拍摄原告李平与年轻女子张某,本人未在现场,只是在楼梯间给被告张云峰望风。至于被告张云峰拍摄到什么内容本人也不知晓,如果被告张云峰拍摄到了四原告洗澡,也只能怪四原告在洗澡时自己没拉窗帘。第五,录像带的内容本人没看过,也没向外界散播,不存在社会恶劣影响。为此,被告陈荣平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告张云峰辩称:其行为虽侵犯四原告隐私权,但没有造成影响,不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本人受被告陈荣平的委托为其拍摄证据,并不知其需要摄制什么内容,被告陈荣平未提供被拍摄对象的照片,也没告知被拍摄对象的相貌特征,且本人并不认识原告李平,自己只是盲目地按陈荣平的要求去拍摄。直到被原告李平拦截后,本人才知道了事态的严重性,即当场向原告李平家人表示道歉,并主动上缴其摄制的录像带。本人的偷拍行为虽然不当,但该录像带没向外扩散,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故不应对四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李平与被告陈荣平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被告陈荣平为了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于日晚,邀请被告张云峰为其偷拍证据,并向张云峰提供了DV格式数码录像带一盘,将被告张云峰带到原告李平与被告陈荣平的住所(龙马潭区水井坎西路11号1幢楼1单元6号)对面楼房的楼梯问,在未向张云峰提供原告李平的照片及相貌特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张云峰偷拍原告李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不忠实行为。被告陈荣平为防止过路人看见其偷拍,在该楼的楼梯间为被告张云峰望风。原告赵昭友系原告李平之母,自原告李平与被告陈荣平结婚并育有小孩后一直随原告李平生活,同住龙马潭区水井坎西路11号1幢楼1单元6号。原告李文兴、李文炳系原告李平同胞兄长,日晚寄宿在原告李平住所。入夜后,原告李文兴、赵昭友、李文炳、李平依次到卫生间洗澡准备睡觉。轮到原告李平到卫生间洗澡时,发现对面楼梯间有异常情况,即叫上原告李文兴、李文炳一道冲出楼去,将匆匆下楼的被告张云峰截住。原告李平等人将被告张云峰扭送到巡警岗亭,被告张云峰供认是受被告陈荣平指使,用微型摄像机偷拍原告李平家人洗澡的活动。巡警将此事交由龙马潭区红星派出所处理,原告李平、李文兴、李文炳,被告陈荣平、张云峰到该派出所接受询问,派出所干警观看了录像带后告知是四原告洗澡的内容,即当场收缴了被告张云峰携带的索尼摄像机及录像带。被告张云峰于同年9月2日到红星派出所领回索尼摄像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四原告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的由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提取的被告陈荣平、张云峰偷拍四原告洗澡镜头的DV格式数码录像带1盘。
  (2)四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复制的与原DV格式数码录像带内容一致的8毫米格式视听带1盘。
  (3)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住院治疗单据6份。
  (4)(2002)泸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告陈荣平不服一审离婚判决,于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传唤本案被告陈荣平于同年9月18日听证,被告陈荣平为了搜集本案原告李平搞婚外恋的证据才实施偷拍行为的,且判决书证明了原告李平确有第三者。
  (5)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龙马潭区红星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属于公民享有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专属于公民享有的绝对权,除司法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享有监视、拍摄他人住宅内活动的职权外,任何其他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作为即违法。四原告在浴室内洗澡的行为,是公民在私有领域进行的私人活动,属四原告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活动,二被告在未经四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窥视、偷拍的行为,属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给四原告享有的隐私权益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陈荣平所持的为了收集证据维护其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自己的住房内的活动进行拍摄的辩解理由,违背法律赋予的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依法不能成立。
  原告赵昭友系原告李平之母,自原告李平与被告陈荣平结婚育有小孩后就一直随原告李平、被告陈荣平共同居住至今。原告李文兴、李文炳系原告李平的同胞兄长,在经原告李平允许的情况下,其寄宿在原告李平与被告陈荣平共有的住所内的行为属正当行为,故被告陈荣平所持的原告李文兴、李文炳、赵昭友未经许可到其住所居住不合法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陈荣平在未告知被告张云峰原告李平相貌特征,明知被告张云峰可能误拍他人的情况下,仍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故被告陈荣平对被告张云峰的偷拍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陈荣平所持张云峰扩大偷拍范围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被告陈荣平称其未在场,只是为了怕过往的行人看见,一直在楼梯间给被告张云峰望风的辩解,充分证明了被告陈荣平与被告张云峰在实施侵权行为中的不同分工,不同作用的事实,故二被告对四原告构成共同侵权。
  二被告采取窥视、偷拍四原告在浴室内洗澡,侵害四原告隐私权的行为,虽然在实施侵害后未对外扩散,但确已给四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痛苦,这种痛苦的程度,非受害人难以感受。二被告应对四原告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抚慰四原告精神和心理上所受的痛苦,维护公民合法的人格权利,维护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故二被告以实施侵害后未向外扩散,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拒绝四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辩解,依法不予支持。四原告提出20 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损害的程度与诉请损害赔偿数额相均衡,故此对四原告过高请求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陈荣平、被告张云峰停止对原告李平、李文兴、李文炳、赵昭友的隐私权侵害。
  2.由被告陈荣平、被告张云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向原告李文兴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向原告李文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向原告赵昭友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二被告对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负连带责任。
  3.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两个全靠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夫妻,因某些法律事实无法再现的原因,导致离婚之诉。结婚、离婚都是很正常的事,原本是不足为道的。但本案是个例外。在离婚诉讼的二审期间,老婆(被告)为取得老公(原告一)与他人有染的不忠证据,遂请来摄影爱好者扮演“私家侦探”角色。不料,却将原告及3个家人的洗澡场面偷拍了下来,一桩“婚内隐私权”官司由此引发。如此取证,合法否?侵权否?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就如何理解《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及如何界定“偷拍偷录”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的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的法律界限,理论界论述较少,实务界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我国民法未明确规定隐私权,而是采用变通的办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毋庸置疑,隐私权是人格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以偷拍偷录的行为方式侵入私人独处生活领域,如在他人房间、办公室、卫生间安装微型摄像头;潜入“第三者”家中进行偷拍偷录或对他人幽会加以录音录像等。从法律角度来说,此等侵权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主要违反了权利人对自己隐私及利益的支配的意志。
  应该明确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偷拍偷录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效应多是负面的,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和心态,甚至破坏了正常的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秩序。
  任何人行使权利时都不得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使,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公理。偷拍偷录方式取证,最容易侵害的权利就是他人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又是一种绝对权,未经他人同意而偷拍偷录,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严重侵害。偷拍偷录得来的视听资料证据,或许能够证明或部分证明待证法律事实,但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法院仍然加以采信,势必将造成为赢得诉讼而不惜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大量涌现。
  笔者认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偷拍偷录行为,是不应以是否对外“宣扬”、“公布”他人隐私为前提条件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实施了偷拍偷录行为,给他人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痛苦,就是侵犯隐私权,就应担责。是否对外“宣扬”、“公布”他人隐私,只是法院对损害后果的认定,而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吴英雄诉黄阳月案
(亲子鉴定)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1)安民初字第496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英雄。
  诉讼代理人:钟志强,安溪县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阳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祥明;代理审判员:梁文农、庄志强。
  6.审结时间: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自1996年底开始分居至今。1998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相处。分居以来,原告长期在外做工,被告长期住在娘家,双方未曾再有同居,而被告却于1999年生下双胞胎女婴。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黄阳月离婚。婚生女吴小凤由自己抚养。
  2.被告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被告提出离婚是因为重男轻女,想抛弃我母女,不尽父亲责任。吴小凤长期都是我抚养,原告提出抚养吴小凤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原有的共同财产和多年来我母女欠债7 000元,应共同分割和承担。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证字第325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日生育婚生女吴小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1998年春节,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即回其娘家居住,自此两人分居至今。女儿吴小凤则随被告一起生活。1998年间,原告吴英雄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双方虽于1998年春节分居,但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日作出(1998)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感情继续恶化。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阳月于日,生育女婴吴凤丽、吴凤燕(双胞胎)。 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1)安婚证字第325号结婚证,证实原、被告二人的婚姻关系。
  2.(1998)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矛盾曾在1998年诉讼中,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3.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及户籍证明,证实双方于日生育婚生女吴小凤,日生育吴凤丽、吴凤燕。
  (四)判案理由
  审理中,原告提出吴凤丽、吴凤燕(双胞胎)非其亲生女,要求作亲子鉴定,法院准予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则称该双胞胎是双方共同生育,多次推诿、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虽合法延长审限并经合议庭多次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仍无法进行。
  日,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经再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定案结论
  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
  1。原告吴英雄与被告黄阳月自愿离婚。
  2.婚生女吴小凤由原告吴英雄负责抚养并自行负担抚育费。
  3.女孩吴凤丽、吴凤燕由被告黄阳月自行抚养并负担抚育费。
  4.原告吴英雄于日前付给被告黄阳月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 000元整。
  5.被告黄阳月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此外,还对其他债务达成分别偿还的条款。
  经送达.该案法律文书(2001)安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该案的处理特别是在对双方意见严重分歧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双胞胎的抚育处理上,却是得当有益的。
  亲子鉴定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涉及,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也未涉及。而亲子鉴定问题却在婚姻案件中经常出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技术已不再是复杂和困难。如果双方同意,随时都可以进行准确地鉴定。但是在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却至今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的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为适用根据。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强调了两点:一是男女双方都申请的.一般应准许通过白细胞抗原手段作亲子鉴定;二是一方申请的,应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的态度是谨慎的,这对保护公民的人格隐私权,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事实上,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并提供了与受胎无因果关系的系列证据证明其申请鉴定主张的,经审查,人民法院应作出准许进行亲子鉴定的裁定。另一方如果提不出足以推翻申请方申请鉴定理由相关证据的证据,又在行动上不配合或拒绝的,就应当按举证责任规则和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推定由拒不配合鉴定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
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
―――由一则民事案件谈起
  基本案情:张某发现妻子吴某总是刻意躲着自
己接听电话、收发短信,午夜依然频繁。遂于2006
年12月30日悄悄拿了吴某的身份证、两人的结婚
证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到某通讯公司办理吴某使用的
手机密码修改业务。某通讯公司在核对审查了张某
所持有的相关证件并要求张某列出所查号码最近3
个月内的5个通话记录后,给其办理了吴某手机的
密码修改业务。张某凭借修改后的密码在某通讯公
司的自助查询机上打印了妻子吴某2006年10月份
的话费清单,发现妻子果然与某一号码频频联系。
经核实,该号使用人果然为男性,怒不可遏的张某回
家后对妻子进行盘问。而吴某于2007年1月一纸
诉状将某通讯公司和丈夫张某告上法院,以某通讯
公司和张某共同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赔
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1 ] 。
案例4:到网上搜“中国第一例婚内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5:到网上搜索“话费清单泄隐私”
一个女的同居就是不对的了,还在男人堆里住更是不对的了
至于那个人偷看了你.首先你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再找别人的原因
真的有侵犯你的隐私权的话,就通过法律的手段去解决,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合理的答复
第4,26,38,74全集都为几梦
〖几梦之有爱记录〗
在动画版和漫画版的许多情节中都透露出了几梦。
◆ 第1话中,几斗翻亚梦的兜兜,找守护甜心的蛋,亚梦脸红,从侧面看像拥抱。
◆ 漫画第1话,亚梦掉进坑里后几斗也在里面,而且亚梦正好扑到了几斗的身上!不~应该是坐。
◆ 在第3话中几斗拿着亚梦最后剩下的绿色的蛋,亚梦过去抢的时候,一不小心两人跌倒了,几斗压在了亚梦的身上(接近Kiss哦),而且两人都没有要起身的意思,后来抚子出现,几斗才跳了起来……
◆ 在第4话中 几斗把亚梦做的水果蛋挞弄坏了的时候,看到亚梦哭泣,特地来给亚梦道歉,而且在临走之际,谎称告诉亚梦自己的秘密,结果轻咬了亚梦的耳朵。(PS:亚梦在听到几斗要告诉自己秘密时,脸红得不得了,十分期待)。
◆ 在动画第10话中,阿夜因为恶作剧而不小心把小丝给关到了垃圾桶,亚梦没有找到小丝,以为回家能够看见小丝。这时,几斗出现,告诉亚梦小丝在哪里。
◆在第12话的时候,亚梦回家迷了路(路痴啊……),听到了几斗琴声。在公园里看到几斗在拉琴。然后几斗发现了亚梦。停下来了。之后还跟亚梦说:这是你和我的秘密……
◆ 第18话中,几斗对唯世说的:我盯的不光是锁哦。然后看了亚梦一眼(还盯上了亚梦~)。随后离开的时候,对亚梦说:“再见了,亚梦~~”
◆ 第21话中,亚梦差点掉落,几斗出现,还抱着她去救被二阶堂诱拐的守护甜心。(很关心哦~)
◆在23话中,几斗看见亚梦在找路,于是抛开了同学,上前给她指路,并且带着他走了一段。在这当中,亚梦打听二阶堂的事,美琪和小兰都在告诉亚梦,“制造胚胎什么,大人之类的”“大人?”……这时,几斗托起亚梦的脸蛋,十分亲切地说:“所谓【大人】是指复活社里最伟大的人物……叫你去一定是有什么陷阱……”几斗和亚梦靠的很近,可以看出几斗十分关爱亚梦(应该是love的说)~~(几斗特写)“被抓住吃掉也说不定……”看得出,几斗的眼里充满了忧郁,他超爱怜的抚摸着亚梦的下巴……结果亚梦说要去,几斗笑了笑,指了指方向。一瞬间,亚梦来到了目的地,而几斗悄悄的走了……
◆ 在26话中,几斗见义勇为,被打伤了,亚梦听见了别人的议论,说到了猫,便敏感地想到了几斗,到处去找他,在一个巷子里看到了几斗,就用手帕拭擦几斗的伤口,几斗故意说了一句“好疼啊。”,亚梦听后有些慌乱,然后几斗趁机抱住了亚梦,两人的距离很近,像要KISS一样,亚梦也很紧张,脸也红了,后来几斗躺在亚梦腿上,“以膝作枕”。几斗骗亚梦说要抄近路带她回家,结果却把亚梦带到了一个快被拆掉的游乐园,两人还一起坐“咖啡杯”。亚梦还跟几斗讲了有关自己“外在形象”的事(对别人从来不说的哦~),几斗说亚梦“你真坚强。”亚梦问几斗为什么什么都不玩时,几斗说:“没关系,坐在这里看你就足够了。”
◆ 在29话中,歌呗挑战亚梦,来的时候把她们的冰淇淋吹掉了,最后亚梦和歌呗解除变身的时候几斗出来,提着一袋的冰淇淋,说:"拿去 赔偿."之后又当场环抱住亚梦,说:“真无情啊,我们不是好到三更半夜还在游乐园约会的吗~~”(亚梦脸红)
◆ 第33话中,亚梦因不小心摔倒而正好倒在几斗的怀里,然后唯世来了,几斗当着唯世的面和亚梦同吃一个冰淇淋。(间接接吻~~)。又对唯世说:“可以吗,唯世?你最喜欢的香草冰淇淋和亚梦都被我吃了。”(PS:几斗和亚梦都喜欢巧克力味哦~~~)
◆ 在38话中,亚梦的锁被复活社的人拿走,被几斗给抢回来了。然后几斗拿着锁(准确的说是用手指把锁穿起来)接近亚梦,走到亚梦身边,把手指伸到亚梦衣服胸口的地方里面,亚梦竟然没反抗……(啊啦……不知道几斗有米有摸到亚梦的隐私呢……众:Pia!你想哪儿去了!)两个人通过锁与钥匙进入了另一个时空,而且初代K在观星馆说锁与钥匙慢慢接近了。
◆ 在49话中,亚梦在回家的时候,看到几斗在拉小提琴,然后亚梦随着几斗的琴音唱起了歌。之后小提琴的弦断了,几斗和亚梦去小提琴店,被小提琴店的老板说成亚梦是几斗的女朋友了……
◆ 在50话中,在复活社研究所,亚梦和其他人临走前,亚梦用眼睛与几斗对视了一下,然后才走的。
◆ 在51话预告中,亚梦和几斗相争胚胎,注意,是互相对视的哦
◆ 还有,亚梦看到“几斗”发的信息,在意得不得了,把守护者们全部抛到了脑后……亚梦这么花痴唯世,反而看到几斗的短信这么紧张,说明还是喜欢几斗多一点啦!几斗听说复活社以他的名义困住了亚梦后,十分焦急,马上赶去救亚梦,后来救出亚梦后,几斗还抱了亚梦,亚梦很顺从依靠哦!他们俩遭遇烟雾弹,雾散后,发现几斗抱着亚梦。因为体力不支,所以往下坠,在坠落的过程中,几斗为了保护亚梦,把亚梦抱的可紧了呢!(我的荷尔蒙啊!!!)
◆ 在53话中,亚梦回家时下雨了,亚梦到一个公园去躲雨,遇见了几斗,吓了以大跳脚下一滑差点跌倒,几斗一把抱住她~,然后亚梦开始回忆关于两人的一些片段……
◆在59话中,亚梦求几斗去看歌呗的演唱会(还一直死缠着哟~~),几斗不同意,于是亚梦就说:“几斗一点都不懂事,石头脑袋顽固的家伙~”这时,几斗一下子靠近亚梦,“这是请求别人的态度吗”……后来几斗越凑越近,亚梦只好红着脸往后退……后来亚梦气呼呼的走了(心里还是高兴的啦~~)
◆ 在64话中,亚梦抽中了“大吉”,上面写道:会有流星般的邂逅。而几斗的小提琴被注入了强大的坏蛋能量,最后体力不支,跪倒在神社里面。结果--结尾中……亚梦准备睡觉,翻开床单,闭上双眼,突然感觉不对劲,刚才好像在床上看见个人影,再睁开眼睛,就看到了几斗(哇塞,好帅哦……咱又花痴了……),他们同床了……(亚梦厉害,六年级学生就可以和别的男孩睡觉,还是偷偷地藏在家里,佩服!现在的日本小学生真是酷毙了!)亚梦喊道:这难道就是流星般地邂逅吗?!因此,咱可以看出,日本的天帝爷爷也是支持的几梦的哈……(众:鼓掌)
◆ 在65话中几斗因为被复活社做过手脚的小提琴变得很疲倦(困……),迷糊中被阿夜搞到了亚梦家……亚梦刚要问清楚的时候,爸爸进来了,情急之下,亚梦跟几斗一起躺在了床上(盖得严严实实的)。然后亚梦跟守护者在外面玩的时候还总是发呆(牵挂几斗……)晚上回家途中路过鲷鱼烧店还不忘几斗喜欢巧克力味的(帮他买了啦……)亚梦到家后发现空无一人,以为几斗走了还故作无所谓,打开衣柜放衣服结果几斗扑倒在亚梦身上,亚梦正好抱着他~看到几斗醒了就很高兴很欣慰的样子~然后吃鲷鱼烧,笑话亚梦还记得自己喜欢巧克力味这件事,还说变态是像亚梦这样只会傻笑着偷看别人睡觉样子的人,亚梦还说没有傻笑,几斗来劲了说这么说你偷看了??(夫妻拌嘴挑逗)末尾时甜心们还说“有种继续发展下去的预感”“恋爱的事件”“才刚刚开始”明显预示着以后亚梦和几斗要谈恋爱嘛。
◆ 在第66话中守护者们开会时提到了“猫耳人”,亚梦立即就联想到了几斗,然后就变得异常紧张,之后听唯世说是“猫耳少女”时才松了口气,然后奇迹不经意的提了下几斗,亚梦就立马变的心跳不已!放学的路上,亚梦也一直担心着几斗,而且又给几斗买了鲷鱼烧。在和几斗赌气时,亚梦让甜心们吧鲷鱼烧传给几斗,结果被甜心们吃光了,亚梦很生气的指责了她们。后来亚梦虽然对几斗说了过分的话,但之后一直在反省,回到家后发现几斗不在了,很难过。
◆ 在第67话中亚梦因为几斗的消失一直都很消沉,明显的说明她很在意几斗,并且在做梦时都见到了几斗,几斗对她说:“你的睡相比想象中的可爱。”梦中的几斗一说完这句话,亚梦就醒了。
◆ 在第70话中,亚梦本来给唯世做了巧克力,结果在战斗时弄没了,后来那充满爱心的巧克力被阿夜捡到了,然后给了几斗,也就是说亚梦满心的爱被几斗吃掉了,(好像很和几斗口味哦~貌似是阿夜一句话说完就被几斗吃完拉~~)嘿嘿。(怀疑作者是故意不让亚梦送巧克力给唯世的)。
◆ 在第74话中,几斗又到了亚梦家。早上亚梦起来的时候还对同床的几斗说“早上好”(已经习惯了哈~)……到了晚上两人再次躺在同一个床上~有一幕几斗在床上抱住亚梦,“像人肉热水袋”~亚梦问几斗有没有喜欢的人,几斗很暧昧的说:“我有啊,就是你。”几斗还在床上倒下来,亚梦脸红闭上了眼睛(她自己都以为要Kiss呢~)几斗告白后说了一句:就像喊着狼来了的孩子一样吗?”这完全可以翻译为另一句话:我虽然平时爱撒谎,但是我现在说的是真的。漫画里还有一幕:几斗把脚伸进亚梦的被窝里,亚梦反对,几斗还对他说:“昨天你不是温柔的把体温给我了么?”也就是说亚梦是能接受与几斗同床的~在他们睡觉之前几斗还说了一句:“ 你快点长大吧。”可以看出几斗很喜欢亚梦,希望亚梦快点长大,然后??????
◆ 在第75话中,歌呗已经承认让亚梦和他一起保护几斗了,是不是承认亚梦这个大嫂了呢?
◆ 在第76话中,几斗受复活社的控制收集坏蛋,并且受了伤。亚梦很关心几斗。在和唯世讨论的时候,亚梦还坚信着几斗并不是坏人。
◆ 在第77话,亚梦看几斗身上的伤口(和唯世战斗时打伤的),几斗谎称背后也受伤了,结果一把抱住了亚梦~~
◆ 在第77话中,几斗洗完澡,亚梦要换衣服,叫他不要看。几斗面对墙壁。亚梦看见了,心里想:几斗不是那么坏的人!后来几梦同床的事被亚梦的妈妈知道了,亚梦和几斗两人还互相为对方辩护,这就叫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啊~~~
◆ 在第90话中,唯世刚要表达爱时却刚好因为几斗的小提琴声引来了坏蛋所以巧妙地打断了唯世的表白,几斗变身后,第一个想到杀唯世,向唯世走去。为了让几斗注意,用回旋之心在几斗面前闪过,而不是直接攻击几斗(明明就是舍不得伤害嘛!如果真喜欢唯世,会对想杀唯世的手下留情吗?)后面,几斗因为听到了阿夜的话清醒了一点,亚梦的表情中,眼里只有几斗,就连后面唯世说“有些话是不能用言语所表达出来的”这句话时就联想到了几梦的情景,这是不是一意味着唯世已经发现几梦的感情了呢。
◆ 在OP6中,第一个出场的是几斗哦!
◆在第93话中,亚梦去找歌呗谈话,不坦率的歌呗抱着指责的口气对亚梦说:不是有很多事情要忙的吗?比如几斗的事情。虽然很信任你,把几斗拜托给你了,在那之后就完全没有音信了。这句话的意思是,她已经完全承认亚梦这个大嫂了,责怪大嫂对哥哥不好呢,嘻嘻嘻嘻~~~~
希望你会满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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