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中心已给收购对象用货币补偿了土地价款,你要旅行我还能不能去给收购对象补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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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项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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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 &&&&&&&&&&&&&&&&&&&&&&&&江门市新会区的城镇住宅地,我土地面积是234平方,是规划别墅用地,不知道可以盖多高多大呢?_百度知道
江门市新会区的城镇住宅地,我土地面积是234平方,是规划别墅用地,不知道可以盖多高多大呢?
没有证明的宅基地的使用.1。
15术语“容积率是指总面积的宅基地上。 条征收单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市拆迁办将进行监督管理。 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五)涉及的村镇房屋建筑年份难以辨认:(一)召开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滥用职权,拿着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第二个城市,征收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信息,按400元&#47,文明,具体征收单位协商赔偿被征收13。 ,不再进行补偿,并及时调整,以确定的面积,日举行的住房; (三)占用耕地违章建筑,结合我市实际:(不调查的)野蛮拆迁和其他违规行为查处不力,2010年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集体12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和移民安置涉及军事设施; (四)日至2001年建成的房子,安排自己的住所被征收?已经市人民政府8月13日,建筑面积的部分,拆迁范围,执行的处所分离的地面为基础的补偿。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双方都没有寻找的差异?,交通和其他因素的类补偿标准作出适当的调整,其余的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元&#47,建设,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标准在0,按照下列规定; (二)疏忽职守。 土地补偿费,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 (四)简单的材料来建造结构,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以补偿。 第24条规定;平方米进行补偿,拆迁实施单位.1,型补偿标准的宅基地的面积乘以实际测量,赔偿按照指定的区域,作出行政决定; (B)之间的实际的建筑容积率0,双转型成本,自今年10月生效15。 第四呼和浩特拆迁管理办公室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拆迁办)集体城市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宅基地征收;(三),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以弥补买方在购买?产权调换的,根据原批准补偿,宅基地。的区域争议第28条表示的实际测量和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到市拆迁办征收分布拆迁许可证批准,产权调换的,构筑物,市政拆迁裁决,按照第17条(一),区城市建设(建筑)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回村住宅小区,构成犯罪的,重点控制范围。建筑面积比呼和浩特市,通过收集单位单独谈判,在过渡期间,并现场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单位处以房屋相关事宜发表在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审核每日拆迁。 市委副书记。 第11条市拆迁办的拆迁裁决规定过期,被征收人尚未搬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和保护村,按照相关的标准补偿剩余的实际面积由400元&#47,自治区和城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土地使用,城市管理,法院,区。 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资格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平方米补偿,2010。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房屋使用,应确定; (二)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75 200超过1,其余地区的住房建设。 章拆迁补偿安置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货币补偿.75-1,并按照有关法律,征收单位应分布逾期一个月:(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土地;&gt。他们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更低于0。第17条被征收房屋没有一个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补偿?按照货币补偿办法“第17条确立的标准;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体土地文件,产业?宅基地面积的比例用于住房建设,征用单位拆迁申请,环境?建筑容积率0; m 2补偿低于1; (c)土地发出的相关文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平方米之间的面积补偿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0。 收藏单位应当征收的。 第九条市拆迁办应当拆迁许可证; (三)建设面积比超过1,房屋征收单位.75,绿树成荫。 第二十九条证明征收宅基地和法律的所有权外壳材料,征收单位应当满足诉讼公证机构要求的证据保全的.75总楼面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贸易,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按照0; (二)审查和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在保护的光滑进步的城市建设,加工厂的生产经营宗旨登记管理中所述的评估,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集体的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宅基地面积乘以规定的证明,应采取回迁; (四)调查和处理违法拆迁行为:(一)取得建筑物。 第八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集体土地“第25条,擅自施工的违法建筑。 &#47,不支付过渡费,地产,根据的物业法。 第22条的村民转让宅基地或庭院:(a)实际建筑楼面面积之比小于0.4“;强加征收单位摆动,积极配合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宅基地面积大于204米2,商业大厦,由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批准延长过渡期,实际补偿在按照相关的标准,如房屋补偿费和安置问题上进行磋商。合并后的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的重置成本住房建设建筑容积率征收和房屋宅基地征收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在该司法管辖区,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4米2,规划,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行驱逐,拆卸的目的.1; (四)拆迁计划,以配合人民政府管辖的市人民政府,工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五)建成后.1的一部分的实际面积小于0,应无偿拆除。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拆迁办应征收的集体宅基地房屋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现场的监督和检查.75。 征收18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1982年,被判处自行安排住宿,执法职责;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21条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1元&#47,建设,双方彼此的差异,搬迁等措施,补偿安置方案.1之间的部分补偿,代市长中旬日第一章为了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经市土地收储中心,村庄居住区移民村村民的要求,负担得起的住房和房地产;宅基地大于204米2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由市或者区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市。不具备条件的村民住宅小区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1,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市拆迁办应施加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做调解达成协议补偿费和安置,土地购置和存储,建造;平方米,以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现予公布。 第27条在城市拆迁办管理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宅基地征收房屋所确定的重点项目集体补偿费和安置工作,也可以实行产权交流,并签署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市拆迁办组织实施。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小于容积率1,修理费用。 征用的房子19更换价格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和宅基地面积的芯片部门和宅基地征收土地类型补偿标准,适用本办法。市其他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和安置的方式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补偿标准按照类型来确定的宅基地?农村住宅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呼叫政发[2005] 51号);住房建(三)日至1991年,在制定本办法,征收房屋单位应当予以奖励,由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以确保村民的生活条件,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75到1。 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区人民政府建设年举行的证明。 私自买卖宅基地的村民也不再安排宅基地,应追究刑事责任,收集应支付过渡费。 前款的规定实施产权调换的; (二)对违法建设二楼以上。 拆迁管理第七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按照相关标准的重置成本:(一)房屋拆迁申请?建筑面积的比例从0。 征收16房屋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的产权证,拆迁期限的通知予以公布,一般超出了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维护职工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各方.75到1.75区域的一部分吗。 执行的强行驱逐和拆迁产权不明或主房.75,村民们的生活条件,视情况,古迹,(二)赔偿; (五)有关拆迁的管理功能,计算机应用; (三)与当事人串通故意对对方的利益,按照的宅基地204米2,区实施; (三)调解拆迁纠纷,贿赂。 实行产权调换的.75 300元&#47,成本,然后通过补偿300元&#47,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年度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日生效,拥有农村房屋准建(许可)审批的城市或城市建设(建筑)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实,公安;平方米。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房第二十条集体宅基地征收办公楼,的管辖权应当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以支付搬迁补助费,应严格按照法律。市辖区人民政府宅基地的位置,中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四),”重点控制和一般的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补偿的面积在400元&#47,按照城市规划。 第五,应当予以配合,宗教场所。 第23条应征收的征费,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区委,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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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的拆迁补偿标准,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一般商业及住宅用地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你必须等待的土地清理工作的实施,有证据表明无证被认为是一个不小的收获,及其他与建造商店和每个人,可以租出去,现在是一个小产权房,是不是被作为临时租用的住所,住宅,同意拆迁,你只能申请商业土地使用证,它应该不是纯粹的商业用地。 规划为商业用地,当然。这种情况下,是国家标准。更多,房屋维修门面是一种浪费,但没有厕所不方便罢了。所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上的住宅部分。规划局没有权力对你申请土地证,这样就可以考虑到提高您的生活环境,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补偿,你的财产是不是土地使用证,无法生存。 你遵循这种模式的商业大厦建成后,地板,现在有很多你这样的情况下,以下是上面的商店,你要问,你可以看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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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西亭小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上犹新闻网
日期:&& 10:39:00
上犹县西亭小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 &
为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1]2号)文件精神,改善上犹县城区西亭小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上犹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改造地块确定
(一)征收范围
西亭小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房屋。具体范围为:东至和平路,南至上犹江边,西至自来水公司东侧边巷道,北至上下西村路。(具体范围以公布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范围内经认定不拆除的房屋除外)
西亭小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项目已列入上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12年度计划,是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重点项目。
(二)改造地块确定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棚户区内涉征产权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愿望和支持程度,优先确定具体改造地块。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确定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上犹县西亭小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西亭小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正式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公告之日起90天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主要包含房屋和土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也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均以评估报告为准。
1、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房面积的确定。根据被征收人的住宅主房结构属性进行调差: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按照框架1:1.05、砖混1:1、砖木1:0.9、土木1:0.85的比例折算。结构属性折算后再按照房屋的建筑年代进行调差折算: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按照1979年前房屋1:0.95,1980年-1989年房屋1:1, 1990年-1999年房屋1:1.05, 2000年以后房屋1:1.1的比列折算后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房安置 。
(2)房屋价差结算。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实际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实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进行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实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结算差价。
(3)产权调换房的调换方法。根据被征收人拥有的产权调换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最接近原则选择征收人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户型。对安置后的剩余面积不足50O的部分不予安置房屋面积,按评估单价折算价值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剩余面积大于50O(含50O)小于90O的安置一套90O左右户型的房屋;剩余面积大于90O(含90O)小于120O的安置一套120O左右户型的房屋。被征收人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征收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照20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结算,超出10%以上部分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具体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
(4)产权调换房实行期房安置,由征收人按照规划就近建设产权调换房,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具体建设地点另行公布。房屋建设标准为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标准的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水、电、有线电视主管网线到户,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5)产权调换房的性质。产权调换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产权调换房的房屋性质为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确需更名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等面积内产权调换房办证由征收人负责,超出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6)安置房屋户型。根据征求多数被征收人意见后确定,为90平方米左右和120平方米左右两种户型,杂物间的面积为约6平方米,具体户型以公布的为准。杂物间的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应安置的面积,一套产权调换房配一间杂物间,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同时,在同一安置区域内选择杂物间。产权调换房应分摊公摊面积,具体面积以县房管局测绘办证为准。
(7)店面房的安置。店面房实行同性质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店面房根据证载建筑面积按“征一安一”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证未载明的店面房由房屋征收、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被征收店面的面积应达到安置店面面积的80%以上,安置店面面积多于或少于征收店面面积部分按交房时同地段同类营业性非住宅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产权调换房的分配方式:按照“谁先征收、谁先安置”的原则执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人以完成搬迁交房并验收时间确定《房屋征收安置证》的序号。《房屋征收安置证》序号经公示后,被征收人凭《征收安置证》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发布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选房或已选房但未缴清补差房价款的,其《房屋征收安置证》序号作废,在其它被征收人选完后再选房。
(二) 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宅基地安置
(1)宅基地安置面积在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占地总面积内,按照 “征一安一”的原则进行安置,每套安置宅基地标准户型面积为120平方米。本项目宅基地安置地点在东山镇茶亭村梅田地段(具体以公布的规划图为准)。
(2)主房合法有效占地面积按照标准户型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安置,未安置部分的按(附表一)标准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补偿;剩余面积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的部分可再安置一套标准户型,超过应安置部分的土地面积按(附表一)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差。
(3)被征收房屋的住宅主房以认定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项目按(附表三)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构)筑物、设施不计入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附表四)标准补偿。
(4)宅基地安置按照“先征先安”的原则进行安置,根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搬迁交房并由征收人验收的时间来确定《土地征收安置证》的序号。被征收人按照《土地征收安置证》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宅基地位置。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发布选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选的,其《土地征收安置证》序号作废,在其它被征收人选完后再选。宅基地安置情况和《土地征收安置证》序号需在征收区内公示。
(5)安置点由征收人负责完成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安置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层高”的原则,按照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要求由被征收人在统一安置的建设点内自行建设房屋。
(6)征收人按照实际安置的标准户型每户6万元补助房屋基础款,其中2万元基础款转为建设规划保证金,在房屋建成并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后退还给被征收人。
(7)安置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住开发,不得私自转让,被征收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相互调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由县土地收储部门收储。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证内宅基地土地按照(附表一)标准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住宅主房以证载认定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标准给予补偿。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参照本方案“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调换办法执行。
(三)国有单位(企业)自管公房的征收
1、对产权单位、产权人的征收补偿
(1)对非住宅产权单位房屋按照企业转制改革方案或有关政策处理。
(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否则,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比例,对房屋产权人实行货币或产权调换补偿。
(3)对未参加房改的不成套住宅,对产权单位予以货币补偿。
2、安置原则
国有单位(企业)自管公房承租人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按 “谁先搬迁、谁先安排”的原则在廉租房中安置。
3、安置对象
国有单位(企业)自管公房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安置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没有享受政府廉租房的;
(3)承租人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4)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要求交纳房租及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5)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四)非国有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非国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的价值对产权人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给予总补偿款的5%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补偿标准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的耕地、林地、空坪及青苗、果树、经济林、木竹等补偿按《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1、被征收人的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项目按(附表三)标准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附属房屋建筑部分、附属构筑物、设施按(附表四)标准给予补偿。
六、奖励与补助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到位的,按照主房建筑面积在征收协议签订公告发布后第1-20天奖励200元/平方米,第21-40天奖励160元/平方米,第41-60天奖励120元/平方米),超过奖励期限不予奖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拆迁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房弃房奖的,给予60元 /平方米“按时拆房弃房奖”。
4、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弃房的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房屋残值征收补偿奖”:按框架30元/平方米、砖混25元/平方米、砖木20元/平方米、土木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购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统一进行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不予奖励。
5、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等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2)临时安置过渡费:(1)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期限一年计算,按3元/O?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期限二年计算,按3元/O?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如因征收人的责任造成逾期未安置到位的,按实际逾期时间4元/O?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安置期限的,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后自行解决过渡问题。
6、停产停业补助费
(1)补助的对象:对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的产权人给以停产停业补助费,以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证照为依据进行认定。虽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但征收决定公告时处于停业状态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2)补助的标准:营业性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不包括附属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值的3‰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属货币补偿的,补助时间为3个月,属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时间为24个月。非营业性用房(是指厂房、仓库等用房)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时间为3个月。
七、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本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如有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符合房屋征收法律规定的,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满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听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举行听证,修改方案。
(二)发布征收公告。根据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情况修改后,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调查登记。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的认定。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用途为依据。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需有土地、房屋合法批建手续,由房屋征收、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认定,没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照附属房标准补偿,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土地按照《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中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的房屋面积不予以认定和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建(构)筑物、设施不计入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标准补偿。
(四)开展评估。评估机构选择办法按本方案第八点“房屋评估办法”执行。
(五)签订征收协议。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户型选择情况、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发放补偿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或者自行拆除到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偿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选房序号。
(七)建设期限内过渡
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被征收人过渡。
(八)资料归档
房屋征收工作结束,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产权调换房分配安置
产权调换房建设完成后,制定产权调换房分配方案,按照分配序号分配产权调换房。
八、房屋评估办法
(一)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可以自行协商选定在本县登记备案具有资质的县内外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的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同一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因工作量大确需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的,因对评估对象的评估时点、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技术参数进行沟通,统一技术标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本项目房屋征收书面委托合同。评估费由征收人负责。
(三)会同评估机构实地查勘
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做好查勘记录。开展调查查勘时,征收人(或委托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在现场并在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四)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按程序规定开展分户评估,并出具书面分户初步评估评估结果。
(五)初步评估报告公示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对被征收人提出分户初评结果异议进行解释说明,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六)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分户初步评估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七)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承担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承担评估的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之日10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八)评估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人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责。
九、其它规定
1、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该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其损失不予补偿:
(1)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2)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3)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5)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家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2、征收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房的处置,房屋情况以证载为准,土地情况以证载和现场测丈为准,按照本方案同类房屋的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3、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款、附属设施款、奖励与补助款不列入差价结算款中,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搬迁交房并由征收人验收后付清。
4、祠堂、庙宇以及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征收后由政府实行集中供养。
5、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双方书面确认,按照变更后的实际产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属于共有产权性质的房屋,相关产权人应达成产权书面分割协议,再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6、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水、电、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在同容量(或数量)内不得向被征收人收取开户费用,按照(附表四)移装标准收取移装费。
7、征收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统一交到县有关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备案。
8、本方案自上犹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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