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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事业单位2014招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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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17704
工作地区: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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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衢江区事业单位补员需求,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中共衢江区委办公室、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委办发〔2008〕70号)和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局《关于印发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衢区人劳公〔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衢江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本次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5名。具体单位、岗位、计划人数及招聘条件详见附件1:《2014年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聘范围、对象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具有衢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日户口所在地为准);(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衢州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的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社会人员报考。2、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衢江区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3、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按照岗位设置政策规定,应聘相应岗位的人员,若不愿高职低聘的,不宜报考。(二)招聘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3、身体健康;4、年龄35周岁及以下(日以后出生);招聘计划表中对招考对象另有年龄要求的,以招聘计划表为准;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6、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经验)的计算,统一截止到日。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按单位按岗位的办法,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程序进行招聘。
(一)发布信息日前,通过衢江区政务网()、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lj./)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1、报名时间:日至11日两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4:30)。2、报名地点: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衢州市衢江区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五楼0563室,可乘16、26、309路公交车到衢江区政府站下车抵达)。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考生应提供《衢州市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可下载后填写)、近期免冠一寸正照2张和以下材料:(1)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或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2)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报考岗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报考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岗位的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毕业证书、区委人才办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要求外,硕士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三)资格审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考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当场缴纳报名费80元(报名费用参照浙价费〔2004〕14号文件精神,每人每科40元),请自备零钱。贫困家庭考生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免交考试费用。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材料不实,一律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准考证领取时间和地点,通过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通知。
(四)笔试1、本次招聘按照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1:3比例开考,报名人数少于3人的不予开考。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1:3比例的岗位,将相应核减计划数。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数届时将向社会公告。2、笔试内容:笔试采用闭卷形式,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申论》两个科目(试卷合一),满分为100分。其中,《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政治、经济、法律、公文、历史、人文、科技、时政(日起至今)、基本常识、公民道德、公共管理、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国省市区情和言语表达与理解、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等。3、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4、笔试结束后,区人事招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五)面试1、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聘岗位入围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面试。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3、面试的组织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4、面试通知书领取时间和地点,通过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通知。
(六)体检1、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折合成总成绩。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占比+面试成绩&面试占比(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根据招考岗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2、体检工作参照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3、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4、体检通知书领取时间和地点,通过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通知。5、体检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考核体检合格人员根据招考职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实施,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考核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入围考核人员现单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在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所在单位同意考核、调出的书面证明。证明提交给招聘单位,并由招聘单位上报我局公务员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考核,逾期未提交证明的,视作放弃考核聘用资格。自动放弃考核资格或考核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可依次递补。
(八)聘用经考试、体检、考核择优确定的聘用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聘用手续和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2014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还应凭学位证书)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有上述原因取消聘用资格或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资格的,均不再递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人员管理参照《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号)执行。受聘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四、注意事项1、招聘过程相关信息(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体检人员名单、考察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公示等)一般只在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公告)信息。2、衢州市户籍包含衢江区、柯城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户籍,衢州市区户籍只含柯城区、衢江区户籍。3、本次事业单位招聘的专业要求详见计划表。以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辅修专业)须取得教育部学历认定,报名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各高校自定义的&双学位&中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不能作为所学专业填报。4、代理报名的,须提供报名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请自行下载。5、为提高报名效率,报考人员应先自行下载《2014年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并按表格内容和要求完整、工整填写。现场报名时,所有材料均须有原件和复印件,将报名所须的材料和复印件用订书机装订在其中一张报名表之后,另一张报名表可不附材料。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同交与工作人员审核,待审核完毕后,退还相关证件原件。报名材料装订顺序:报名表&(委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职称(执业)证书和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等。请考生注意,以上材料的装订请根据岗位应聘条件装订,如本人报名的,则不必提供委托书;如岗位招聘条件对职称(执业资格)没有要求的,则不必提供职称(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6、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聘用)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衢江区事业单位的处理。7、通过招聘程序,人员被聘用后,纳入衢江区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管理,待遇对应岗位性质,按衢江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人事代理制是指聘用后试用期内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保管,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其人事关系由招聘单位委托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8、衢江区事业单位招聘,各部门(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衢江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如出现任何以衢江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衢江区无关、与本次招考无关。9、本次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号)执行。10、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监督举报电话:3838091。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3838728(咨询时间:8︰30&11︰30,14︰00&16︰30)。附件:1、2014年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2、2014年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3、报名委托书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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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晓莲与衢州市衢江区房地产管理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衢行初字第15号原告俞晓莲,农民。委托代理人邵增昌,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全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振兴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倪红燕,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洪兵。原告俞晓莲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衢江房管处)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8日受理后,于8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晓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增昌和朱全有、被告衢江房管处的法定代理人倪红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衢江房管处作出“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你(指俞晓莲,以下同)于日向我处提出的申请,要求我处查处(吴呈荣)伪造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161号房屋材料登记房屋产权并撤销登记的房产证。我处在收到申请后已及时向你作过口头答复。鉴于你已于日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处就你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你又于日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根据该判决,我处作出如下答复:一、座落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房屋,由吴呈荣、俞晓莲委托代理人于日办理初始登记,代理人提供了吴呈荣、俞晓莲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提供了相关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测绘报告、房屋已峻工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我处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查验俞晓莲婚姻状况。婚姻情况证明资料显示俞晓莲的配偶为吴呈荣,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将所有权人登记为俞晓莲、吴呈荣,并颁发了权属证书(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号)。二、日、日,你与吴呈荣先后两次向我处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手续,抵押权人分别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信用分社)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你本人均到场签字确认。由此可见,你对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已进行追认。三、衢江区人民法院已于日作出(2014)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驳回你的起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事实,我处认为:在办理位于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房屋的初始登记过程中,事实清楚、资料齐全、程序合法。你就上述房屋登记问题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且你对办理房产证的登记事实已进行追认。现再次答复如下:你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我处不予受理你的相关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4)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判决我处的行政不作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答复,以及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要求。证据2、(1)、“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凭证一份,(2)、快件签收网上查询单一份。证明我处已按判决书要求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并已送达原告。证据3、2010年8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2)、俞晓莲身份证一份,××、吴呈荣身份一份,××、俞晓莲和吴呈荣结婚证一份,××、委托书一份,××、余光华身份证一份,××、土地证一份,(8)、分房协议书一份,(9)、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10)、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份,(11)、《衢州市衢江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一份,(12)、衢州市衢江区房屋所有权发证存根一份,(13)、衢州市衢江区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书一份,(14)、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161号俞晓莲、吴呈荣房屋测绘报告一份,(15)、房屋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办理初始登记时,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此登记有效。证据4、日俞晓莲向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信用分社)抵押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材料。(1)、抵押借款合同一份,2、房地产价值协议一份,3、抵押财产清单一份,4、授权委托书一份,5、俞晓莲和吴呈荣身份证各一份,6、结婚证一份,7、土地使用权证一份、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俞晓莲对登记事实认可,以及诉讼时效已过。证据5、日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抵押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材料。(1)、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2)、房地产抵押价格议定书一份,××、杨天身份证一份,××、俞晓莲身份证一份,××、吴呈荣身份证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授信)融资协议一份,(8)、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物清单一份,(9)、吴呈荣房权证一份,(10)、俞晓莲房权证一份、(11)、土地证一份。证明原告俞晓莲对房屋登记事实的认可。证据6法律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2)、《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证明:办理位于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161号房屋的初始登记,事实清楚、资料齐全、程序合法。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原告俞晓莲诉称:原告及吴家明(原告公公)、张梅仙(原告婆婆)等三人拼成一个下山安置户,获政府批准下山安置,并与政府达成下山安置协议,从老家衢江区湖南镇埂头村迁移到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现名)安家入户。政府按协议约定在衢江区廿里镇白马新村供应60.03平方国有土地给三下山脱贫人建房(现为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房屋建成后,未下山脱贫迁移的吴呈荣(原告前夫)伪造分房协议书、委托书、房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背着原告以假材料办理了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将吴呈荣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原告获悉相关情况后,向被告申请查处,被告未予查处。原告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就申请查处伪造材料登记房屋产权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随后作出《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原告不服,认为被告未依法作出《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损害原告的房产利益。故原告再次起诉,理由如下:吴呈荣伪造资料登记房产,构成行政违法。被告系房产管理行政部门,也只有被告有查处吴呈荣此项违法行为、取缔其违法所得的房产权利的职权与职责。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被告对前述违法应主动查处,也可依申请查处。原告为证明吴呈荣的违法行为,向被告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吴呈荣伪造的登记材料进行鉴定,被告未准许,草率作出《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被告未经必要的查证程序就作出答复,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构成程序违法。吴呈荣伪造材料登记房产,既构成行政违法又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同时构成行政和民事两种违法。行政违法部分应适用行政法处理,行政法中没有追认制度。被告在答复中引用民事《合同法》中的追认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藉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可处罚款。被告未依据上述法规,对隐瞒真相,伪造材料骗取房产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系违法行政。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鉴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司法鉴定涉案的伪造材料进行鉴定,证明吴呈荣伪造行为的存在。证据2、乌溪江库区困难群众异地安置农户审批表一份。证明涉案房产不是原告与前夫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买来的,是原告参加下乡脱贫取得的土地造的房屋。下乡脱贫是只安排给原告的,未安排吴呈荣下山。证据3、乌溪江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农户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下乡脱贫是只安排给原告的,未安排吴呈荣下山。证据4、ems回单、鉴定申请书、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告要求对吴呈荣三个伪造材料进行鉴定,被告不予准许。证据5、日“协议书”一份。证明诉争房屋产权为原告,吴呈荣是没有份额的。证据6、日“协议书”一份。证明由于吴呈荣父母对此房屋建造出了资金,后重新作出协议书,证明此房屋无吴呈荣份额,其伪造材料,骗取登记。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被告辨称:因被答辨人俞晓莲不服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一案,答辩如下:经查,座落在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161号房屋,由吴呈荣、俞晓莲的委托代理人于日办理初始登记。代理人提供了吴呈荣、俞晓莲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提供了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答辩人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查验俞晓莲婚姻状况,根据婚姻情况证明资料显示,俞晓莲的配偶为吴呈荣,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所有权人登记为俞晓莲、吴呈荣,并发给其权属证书(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号)。日、日,俞晓莲、吴呈荣先后两次到答辩人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分别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信用分社)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俞晓莲对办理房产证的事实进行追认。日,俞晓莲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房产登记无效,法院于日作出(2014)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期限,驳回原告俞晓莲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根据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办理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161号房屋的初始登记过程中,事实清楚、资料齐全、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1)、“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凭证,(2)、快件签收网上查询”;证据6法律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2)、《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4)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证据3中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俞晓莲身份证,××、吴呈荣身份证,××、俞晓莲和吴呈荣结婚证,××、余光华身份证,××、土地证,(9)、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0)、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11)、衢州市衢江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12)、衢州市衢江区房屋所有权发证存根,(13)、衢州市衢江区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书,(14)、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161号俞晓莲、吴呈荣房屋测绘报告;证据4、日向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湖南信用分社)抵押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材料(1)、抵押借款合同,(2)、房地产价值协议,××、抵押财产清单,××、授权委托书,××、俞晓莲和吴呈荣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证据5:日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抵押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材料:(1)、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2)、房地产抵押价格议定书,××、杨天身份证,××、俞晓莲身份证,××、吴呈荣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一份,××、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授信)融资协议,(8)、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物清单,(9)、吴呈荣房权证,(10)、俞晓莲房权证、(11)、土地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上述证据系被告所作出的答复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中的××、委托书,(8)、分房协议书,(15)、房屋登记申请书有异议,认为不合法、不真实。该三份证据,双方对吴呈荣签字无异议,被告未能证明俞晓莲亲自签字。因此该三份证据仅供参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证据4、“ems回单”、鉴定申请书、查询单,无异议;对证据1、鉴定申请书,证据2、乌溪江库区困难群众异地安置农户审批表、证据3、乌溪江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农户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5、日协议书、证据6、日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4,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1,原告申请鉴定,是否有必要鉴定,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但该证据本身与本案有一定联系;证据2、3是原告方取得建房土地的依据,本案有关联。该三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约定位于衢江区廿镇下山脱贫迁建房由俞晓莲投资兴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俞晓莲,该协议证据6又约定上述房屋归俞晓莲及儿子、公婆四人所有,证据6系复印件,原告未提供原件核对、又未能证据该证据的来源。证据5与证据6约定不一致,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一致的原因。本院对该二份证据难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俞晓莲与吴呈荣于日登记结婚,系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埂头村人。日,原告与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达成下山脱贫协议,被安置在衢江区廿里镇白马新村安家落户。政府按协议约定在衢江区廿里镇白马新村安排60.03平方国有土地给原告等人建房(该新建房屋地址现为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原告房屋建好后,吴呈荣委托代理人余光华办理房产证。日,被告对代理人余光华提供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测绘报告、房屋竣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形式审查,对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实际审查后,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颁发给吴呈荣、俞晓莲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房产证。原告与其前夫吴呈荣拿到该房产证后,于日向衢州市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信用分社)办理抵押贷款;日,俞晓莲与其前夫吴呈荣再次将房产证拿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抵押贷款。在办理两次抵押贷款手续时,原告俞晓莲均到被告处签字确认。日,原告与吴呈荣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一幢五层楼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一次性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日,原告以其前夫吴呈荣伪造分房协议书、委托书、房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背着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了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证。本院经审理后,于日作出(2014)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以原告俞晓莲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期限,驳回其起诉。本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日,通过邮寄快件形式,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被告依法查处、撤销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通衢北路161号房产登记行为,并要求将相关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衢江房管处在上述案件的答辩状中,对原告俞晓莲关于其要求撤销房产证进行了答复,对原告申请中要求对“吴呈荣(原告前夫)伪造材料办理房产登记进行查处”的请求未进行答复。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告查处吴呈荣伪造材料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本院审理后于日作出(2014)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一、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房地产管理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于日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二、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房地产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申请要求查处伪造材料登记房屋产权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于日,作出“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你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我处不予受理的相关请求。”原告俞晓莲对该答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俞晓莲对被告衢江房管处作出的“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俞晓莲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述法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因此,审理行政案件在行政法方面没有规定的,也可以适用民事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吴呈荣与原告俞晓莲在日至日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因此,日,原告俞晓莲与政府达成下山安置协议,取得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原衢江区廿里镇白马新村)60.03平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该地上所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吴呈荣户口未迁移,不享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该主张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被告根据代理人提供的吴呈荣、俞晓莲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为吴呈荣、俞晓莲办理了房产证时,对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对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实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否认委托他人申请办理房产证,但是,原告与吴呈荣两次到金融系统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原告都是亲自到被告处签名盖印,说明原告承认了两房产证的效力,是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追认。因为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表示承认,就等于被代理人事后授予了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被追认的原来的无权代理行为,从该行为实施之时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就要对其已经追认的原来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况且,原告俞晓莲在与吴呈荣的离婚协议约定: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161号房屋归俞晓莲所有,由俞晓莲给付吴呈荣28万元。这充分说明位于衢江区廿里镇通衢村161号房屋确系俞晓莲与吴呈荣共有。原告认为委托书、房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非其签字,要求进行鉴定,对于本案,上述材料是否系俞晓莲签字而进行鉴定已没有实际意义。被告辩称:俞晓莲、吴呈荣先后两次到答辩人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分别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信用分社)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俞晓莲对办理房产证的事实进行追认。该辩解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吴呈荣伪造材料申请办理房产证的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作出“关于申请依法查处相关登记行为的答复”:“你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我处不予受理的相关请求。”并无不当。故原告俞晓莲请求撤销该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晓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俞晓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辉耘审 判 员  徐 伟人民陪审员  包立根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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