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规政府单位工作证明哪个单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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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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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局东风分局,市直及驻市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身份识别、户籍登记、接受保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鄂卫函[号)文件要求,结合《十堰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十卫发[2008]57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化的管理,现将《十堰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 一、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各级医疗保健单位(接生单位)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存根联粘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指定位置,并做好签发登记。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后,如无错误,不得换发。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才能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单位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 签发单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单位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新生儿方可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均由辖区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办理(出生超过6个月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不属于补办范畴),并由新生儿父母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或是在出生医学证明软件中设计“补发”程序,打印时可显示“补发”字样,并做好补发的相关登记。
& 二、签发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签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单位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统计工作,每年3月1日前填写本行政区域内伤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妇幼卫生项目办。联系人:刘芳。联系电话:8663411.
& 五、坚决禁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 六、本补充规定自日起实施。&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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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切实简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民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宅基地供地审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民建房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建房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请。
  三、政策支持
  (一)优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以及确需调整村(镇)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县级规划空间确实已用完的,可即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完成规划修编的法定确认工作。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
  (二)实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实行&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单列下达给各设区市,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管理,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情况予以核销。各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异地搬迁农民建房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对实施旧村改造涉及农民住房新建扩建的,可配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对县(市、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对各市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四)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现有&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险、农房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省级资金补助标准。探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全额用于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建房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统筹落实。鼓励有条件地方免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授权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征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在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本市县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五)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合力推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
  (二)强化民主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各地要引导广大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民建房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引导和鼓励农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见原件下载):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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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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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  二、实行凭卡领证制度。  凡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出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以下简称领证卡)。  领证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和管理。  三、领证卡由持卡单位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发。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批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抄送当地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备查。  户籍登记管理部门为新生婴儿办理户籍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本省单位使用外省编号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效证明。  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报告制度。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数量和管理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六、全省推行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其他农村地区应逐步推行此项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化管理软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八、凡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因未领取或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到辖区内县(区)或市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九、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  (二)父母双方的户籍本、结婚证、身份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户籍登记部门和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报失证明;助产单位出具的未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  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以原始出生医学记录为依据,不得擅自更改内容。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均加盖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的“遗失补发”红色印章,并注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号码作废。  已办理户籍登记,现因遗失而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副页由补发单位裁剪归档保存。  十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因各种原因要求补发出生证明的,由原助产单位依据原始记录出具出生证明材料,户籍登记机关提供户籍登记证明。不得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止使用的出生证来补发。  十二、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的助产单位应严格执行一个活婴只能打印一张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除因机械或手工操作所致错误外,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内容一律不予更改。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因打印错误需更改换证的,由助产单位提出书面更改申请,到辖区内县(区)或市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因打印(填写)错误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自行处置,应按发放渠道逐级上交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十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和换发情况,由妇幼保健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统计上报当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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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来源:卫生局&&点击:[]
近期,白水县卫生局、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目的是为加强母婴保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也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日起从六方面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一是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是规范《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三是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四是严格信息变更;五是做好真伪鉴定;六是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工作管理机制,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了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全县妇幼卫生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主要职责:卫生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助产机构做好办理与使用工作。公安局积极配合卫生局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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