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成为被告调解后还能起诉吗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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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二被告人被起诉了需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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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你作为被告,建议请律师。
回复时间: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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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19: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确定。上述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直接电话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回复时间: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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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回复时间: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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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被告为外国人,且不知现在何处,如何起诉与送达法律文书?(转)
作为原告,起诉一个不知道身在何处的外国人——感觉像失去了对诉讼的把握感——不知道案件多久才能开庭、判决和执行。原告的代理律师有必须了解这些关于涉外诉讼的特殊性规定,并向原告说明。在代理A公司起诉一名外国人的民事案件中,我总结了送达方面的特殊性并将整个过程描述如下。因为被告是外国人的原因,诉讼过程大大地延长了,这对正在和外国人做生意的中国人和中国公司来说,是需要稍加了解的信息。
一、起诉前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起诉对象是外国人,原告应当持有外国人的身份证明。在国内,外国人最常见的身份证是护照,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外国人护照的复印件。
此外,在起诉前,最好调查清楚所诉的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如果不幸不在国内,法院就需要通过国际公约约定的途径或通过公告送达,这会使诉讼过程十分漫长。
二、通知应诉
在原告将起诉状递交法院后,法院会首先询问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如果回答“不知道”或“在国内”,法院一般会以普通送达方式向外国人寄送受理通知书、起诉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等(送达地址一般是合同落款中留下的地址)。此时,遇到诚信和守法的外国人,他主动委托律师前来应诉,送达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以后法院就可以向其委托的中国律师进行送达了。
针对法院对外国人是否在国内的询问,如果原告明确回答“不在国内”或者在法院进行一次送达后没有任何回音,不幸地,原告就真正可能面临送达的困境了。
三、边控申请
原告如果确定外国人不在国内,这一步骤可以省略。边控措施,是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有未结了民事案件而将要出境的被执行人,扣留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以限制出境促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它是对特定人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A公司的案件中,A公司不知道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因此在申请边控措施之前,需要确定外国人在国内还是国外。确定外国人是否在国内的直接途径之一,就是查阅他的出入境记录。在上海,管理出入境资料的机关是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边检)。但上海边检不接受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阅资料,因此,只能申请法院亲自调查。
申请边控措施的申请书大意如下:请求法院前往上海边检调查被告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司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
四、国内送达地址的调查
如果法院在边检调查的结果是该外国人在国内,剩余的工作就是帮助法院把他找出来并把法律文件送达给他。这里有几中送达方式法院可以接受:一是在边检机关实施边控时直接送达,通俗地说,即是法院在飞机杨(也包括港口或出境车站)直接把文件交给外国人签收;二是寄送到外国人在入境签证申报表上填写的中国国内住所(可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调查);三是公安机关登记的该外国人的国内住址。至于民商事合同上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一般不太放心,也不敢以合同地址作为视为送达的地址。
五、海牙送达公约与公告送达
边控措施的目的只是强制被申请人主动应诉,基本落脚点还是在于保证送达的有效性。但是即使采取了边控措施,并不必然意味着避免了诉讼过程被拖长。如果无法调查取得外国人在国内的法定地址,法院仍要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至于被诉外国人根本不在国内的情况,更是无法避免出现公告送达的局面。
我国已经加入了海牙国际公约——关于各成员国司法文书送达规则的约定。中国法院可以依据海牙公约向成员国的公民送达,但除非标的额或影响非常大的案件,法院仍然习惯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对于不需要到外国去执行的案件,公告送达也确实比国际公约的送达简便。
海牙公约全称《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根据公约,中国法院向缔约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件时,应先转交司法部送达给该国指定的送达机关(具体程序略),对于当事人来说,送达程序不是问题关键,关键在于送达时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指出,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司法部)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这就意味着,从法院发出文书之日起可能要等待远远超过六个月才能等到是否送达的回音,而且还有不能送达的风险。而采用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不能用国际条约、外交途径等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如果严格按照法条的原意,采用公告送达是有严格前提的,但在操作中,这个前提显然被有意地忽略了,这也是一种在涉外诉讼中保护国人的手段。但是,在必须得到外国司法机关认可判决的案件中,这个前提就应该被较好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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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后的判决书,可以作为一个被告起诉另一个被告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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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福建 - 三明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49 咨询人:f813n0014fg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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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一个被告起诉另一个被告的证据
回复时间: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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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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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判决书可以,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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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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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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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能否和解?被告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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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最新行情  本报记者 张晓斌 北京报道  阿里巴巴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冲突刚告一段落,华尔街群狼就扑向阿里巴巴后腰。  1月30日,美国律所Robbins Geller Rudman &Dowd LLP正式向阿里巴巴提起诉讼,成为阿里巴巴IPO之后首单诉讼。在此之前,还有数家律所宣布,将就阿里巴巴信披不充分进行调查。  与之呼应的是,国内也陆续有律所和投资者集结,准备兴诉阿里巴巴。“我们正召集国内投资损失的股东,在选好代表之后,通过国际团队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曾代理多起中概股案件的律师郝俊波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面对围猎,阿里巴巴方面也已做好应对。“我们认为最近诉讼中的指控没有依据,阿里巴巴准备积极为自己辩护。”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果工商打假只是一场风波,由此引发股价异动从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惨重,真的是阿里的大麻烦吗?而在阿里身后,众多中概股由此又会增加被做空的风险,又该如何评估?  中外律所围猎  阿里巴巴正面临2012年支付宝VIE、IPO合伙人制度之后,又一场资本市场“大考”。  “我们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召集遭受损失的阿里巴巴投资者,参与此次集体诉讼。”郝俊波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召集投资者近20人,不久将会对阿里巴巴提起诉讼,诉讼地点是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也就是Robbins Geller Rudman &Dowd LLP发起诉讼的法院。  据郝俊波介绍,由于是集体诉讼,中美两国不太一样,美国存在一个截止日期问题。由于首起诉讼已经在1月30日提起,后续也想参与诉讼的,包括最终成为“首席原告”就需要在两个月内递交申请。  对于诉讼理由,郝俊波介绍称,与美方基本一致,主要集中于披露不实或者隐瞒相关重大信息,涉嫌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美股证券集体诉讼最快也需要几个月、近一年时间,很多都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郝俊波表示,正式法律流程走起来也要等到几个月以后。3月31日截止日期之后,法院就会从所有申请人中选出首席原告,由首席原告的律师担任首席律师,其他申请人的律师就不能参加这个案子了。  不过,对于国内律所召集阿里股东参与集体诉讼,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国内的律所在海外并没有执业资格,严格意义上说,只能参与投诉而不能发起诉讼。  郝俊波解释称:“将与国际律师团队合作。”他同时指出,实际上,在中概股案件中涉及到很多调查取证等还需要中国方面来调取,现在国际合作已经比较多。  “律师高额的胜诉酬金才是证券集团诉讼的驱动力,因为证券集团诉讼一般是风险代理,是打赢了才给酬金的,一般可以拿到1/3的赔偿,胜诉和解都是一样。打输了原告也没什么损失,投资者也只有在胜诉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律所酬金。所以,原告和律师都有动力。”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锦荣说。  而对于美国律所发难,阿里巴巴目前也已做好准备。在该公司的一份声明中,阿里巴巴坚持最近提起的诉讼中,相关指控没有依据,“阿里巴巴准备积极为自己辩护”。  “和解可能性比较大”  虽然工商总局与阿里争论已告一段落,但多名律师人士认为,双方IPO之前交流和白皮书事件,对于诉讼依然是一个导火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备受争议的“假货”风险,阿里巴巴在IPO招股说明中曾经有过提示,称可能面临相关诉讼等风险。不过上述律师人士认为,阿里这一风险提示,依然相对比较模糊和概括。  张远忠认为,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一事是否构成信息披露,“关键要看重要性,对于公司业务和股价是否有重大影响。”他认为,目前不好直接评判,但此前白皮书中透露“为了不影响阿里上市,进行闭门会谈”,这种说法可能会给美国律所和投资者以口实,会被引用,以证明阿里主观上也认为这次事情很重要,“那样的话,对阿里就不利”。  郝俊波则认为,不管是白皮书还是“会议纪要”,形式并不重要,关键的内容在于是不是工商总局确实向阿里反映过后者存在5大方面违法的问题,“这才是重大信息,应该向投资者公布”。  在信息披露一事上,阿里巴巴相关人士认为,公司没有什么问题。至于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一事,电商企业与监管部门“经常会有日常的交流活动”。  对于阿里美股危机走向,郝俊波认为“和解可能性比较大”。  不过,也有部分海外律所认为,针对阿里巴巴的诉讼“胜算不大”。因为此前阿里已经有风险提示,在相关腐败、假货等问题上非常开放,不会因为担心股价而隐瞒问题;此外,阿里巴巴采用VIE架构,资产在国内,外国法院对于中国境内资产没有执法权,这也会使得原告面临法律障碍。  据侯锦荣介绍,在美国的集团诉讼中,证券集团诉讼高居榜首,在所有集团诉讼中往往会高达50%。据统计,联邦法院证券集团诉讼年平均每年有188件。所以,对美国很多上市公司而言,被提起证券集团诉讼是正常的诉讼危机,但是做被告未必就会败诉,也可能会和解或胜诉。  张远忠认为,最终还要看法院怎么认定。不过他认为,不管是调查还是诉讼,对阿里来说都是负面因素。  根据公开报道,马云近期在香港参加活动时曾谈及假货事件和美国诉讼,称有挑战是好事,可以让外界更好地了解阿里巴巴,“敢上市,就不要害怕被告”。  有没有做空危机?  历次中概股波动背后,总免不了出现“做空魅影”。  此前,新东方、分众传媒、360和展讯等知名中概股公司,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质疑,除了各种负面报告、调查之外,上市公司股票更是遭遇“浑水”等做空机构狙击,一度引发很大震荡。  阿里巴巴这次风波之后,是否也会有机构趁机伸手?  “这种可能性并不排除。”郝俊波告诉记者,此前中概股危机,人们总是把律所和做空机构混为一谈,但实际上两者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律所主要是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而做空机构是投机行为,如果股价没有震荡,做空机构也难以获利”。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几年里,美国做空机构前后围猎过30多只中概股。除了部分公司,如360、展讯等最后握手言和之外,多数公司股价和市值都不同程度遭遇重创,部分公司更是一蹶不振直至摘牌退市。  侯锦荣认为,证券诉讼对被告的股价往往都有很大影响,这与投资者的趋利避险的心理活动及影响密切相关,但是这次证券诉讼是否会引发阿里做空风险,还要看案件的审理情况。  国内一家上市互联网公司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目前上市公司在财报和业绩上多少都有点猫腻,只是看程度大小,“做”得太多,就容易被叮咬。不过,要做空一家公司,还是要看公司体量,几十亿美元的盘子相对比较好操作,但像阿里巴巴这样大的体系并不好做空,“需要的资金量太大”。  记者注意到,经过1月底的几天震荡后,目前阿里巴巴股价已经基本趋于稳定。最近几个交易日,阿里巴巴股票有小幅起落,但仍处于低迷状态,股价在90美元以下,已经低于去年IPO开盘价。  而对于阿里巴巴股票后续走向,投行机构信息显示也并不十分乐观。  阿里巴巴1月29日披露财报之后,包括摩根士丹利、高盛、德银、太平洋皇冠等投行机构,都先后发布了最新评级报告。与此前的评级报告比,基本都维持了原来评级,但目标价格却有不同程度下调;其中,太平洋皇冠将阿里目标股价从127美元,下调至116美元,德银将下调目标价6%至105美元,摩根士丹利也将阿里股价从118.1美元下调至110.8美元;高盛则维持了最为保守的“中性”评级,目标价也进行了下调,12个月目标价格为98美元,为机构中最低。  “经历这样的事件,对于如日中天的阿里巴巴来说,无疑敲响了警钟。”郝俊波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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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作为原告撤诉后,还可以在之后作为被告时,继续就同一事件向我们提起诉讼么?
那么在下一个官司中,经法官协调后,我起诉对方时,还能再拿第一场官司中对我的诉讼要求,继续提出诉求么,对方撤诉,对方作为原告起诉我第一场官司,对方作为被告
届时法院会受理他的起诉,被告主动撤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当事人在撤诉后重新起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诉讼时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是指多长时间?不是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么?第一次官司是对方在法官的询问下,同意撤诉。但是,在第二次官司里,我方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发现对方在答辩状中又把第一次官司里其所提出的诉讼要求拿出来反诉。这样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二年,但身体受到伤害等是一年。如果你起诉了对方,对方在答辩中把第一次官司所提出的诉讼反诉,是合理的,法院会支持。主动撤诉,不先于已经审理,所以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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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可以在诉讼时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届时法院会受理他的起诉。
如果对方是在法院调解后撤诉不能就同一事宜再次起诉,如果对方属自己撤诉是可以同一事宜再次起诉。
假如对方是在法院调解后撤诉的话。那么就是第二次官司,对方作为被告在其答辩书中又将其上一官司作为原告起诉的同一事宜继续提出诉求(不是再次起诉,算是在反诉中),这样在法律上,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一次官司庭审里,在庭上答辩之后,法官列举一些事由后,问对方是否同意撤诉,然后对方就同意了撤诉。这样的话,算不算“对方是在法院调解后撤诉”这一情况。
如果是在法院调解下撤诉的不能以同一事由再起诉但可以应诉,也不能用原案的事实、证据在另一有关联的案件中说事。特别强调是不是在法院调解下撤诉的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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