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万分之五保险的工伤保险合同在工程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

长沙工伤保险政策解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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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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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以上 0.2 0.05 0.01 费 率 (%)注:本收费标准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 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 号文件“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通知”的规定:5 工程标底编制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编制工 程标底需按图纸计算工程钢筋量的,除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 之三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十六元加收工程 标底编制费。 招标代理(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发标、开标和评标等招标过程)服务 费,施工工程招标,按施工工程中标价的 1‰至 2‰收费,其中,委托方交纳 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按装饰、装修 工程中标价的 5‰至 10‰收费,由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 之六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设备、材料采购中标价的百分之一点五收 费,由中标方交纳,此收费标准可上浮百分之十。受委托方只编制招标文件 不代理招标的,只按中标金额的 0.5‰至 1‰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服务费不 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收取。6、竣工图编制费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86)京建规字第 097 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图取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凡在北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 国家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要求 编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编制竣工图 取费暂行标准:Ⅰ类工程: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有国际和全国性高 级大型工程、大型工业建筑等,收取设计费的 8~10%;Ⅱ类工程:高级大型 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如民用建筑 1 级工程,中型工业建筑工程等收取设计 费的 7~8%;Ⅲ类工程:中高级、大中型工程,高层住宅及综合管线工程,民 用建筑 2 级、3 级工程,工业建筑小型工程,收取设计费的 6~7%。6 一般中小型民用建筑,如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可不另编制竣工图,由施 工单位将施工图、洽商记录、说明等材料整理好,交建设单位保管,不另取 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是编制一套竣工图的收费标准,如需增加竣工图份数,每增 加一套竣工图其费用按第一套费用的 10%收取。7、工程保证担保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法[ 号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 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通知”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 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 司等机构。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 10 倍,单笔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 发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承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 格。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 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 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的 2%,最高不 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保证担保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 28 天;7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 10%(履约担保也可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 5%) ,保证担保有效 期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28 天;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与承包履约保证担 保相等,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房地产项目, 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 证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有效期截止到 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 保修金保证担保。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 承包人提供保修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 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相等,有效期由发承包双方在保修合同中约定。8、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颁发的 “京建法[ 号”文件,共十一章 51 条,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本 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 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 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8 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 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承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 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 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 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单笔承包履约 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 进退过其净资产的 20%。 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下列 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 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撤保。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专业担9 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但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 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与债权人关 联的企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 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 币。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 30 天至 180 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担保保函退还。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 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 任。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 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 担保。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 10%, 但采用经评审 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 15%。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 收之日后 30 天至 180 天。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 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10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 等。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 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 30 天至 180 天。 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 10%。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 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 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 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分包人应当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 保。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 务分包合同价的 10%。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 止日之后 30 天至 180 天。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 工程竣工之日后 30 天至 180 天。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 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 超过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后 30 天。11 工程结算时, 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 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相等。 本规定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实行, 《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 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2004])242 号同时废止。9、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 2008 年 3 月 3 日颁发的“京建法[ 号”文件,共 16 条,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 工程保证担保活动,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 保障合同当事人及购房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该办法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及其监督 管理选用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应当办理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相关信息记录, 确定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其工程款支付保 证担保金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 30%;未列入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其工程款支付保证 担保金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 10%。 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另一方当事人未列入 时,双方实行不对等金额工程保证担保制度。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 应将工程款保证担保和承 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以及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文书原件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保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当按照合同及变更协议的约定将双方已经确认数额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 业,为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有责任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 及时支付工程款。对存在争议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以工程款结算争议为由拒绝或延期 将已经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 在本市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银行开展过企业融资贷款合作业务,依法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并在本 市信用担保行业资信评价中获得相应的资信等级。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 号)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10、工程保修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 修制度,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 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 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13 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 本)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 同价款的 3%。 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部财建[ 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应保留 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 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质保期限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11、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 2004 年 6 月 3 日颁发的京建法字[ 号文件,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执 行。旨在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止。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 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 成的意外伤害。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 (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至一亿14 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 千分之零点六。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 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 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 索赔事宜。索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致残的每人赔付不低于: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12、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颁发的“京劳社工发[”文件,自 2006 年 10 月 15 日起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 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 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 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15 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 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料÷月平均工作时间 20.92 天×保险期(合 同工期总天数÷30)×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 1%。 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复印件加盖公 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或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 ,缴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 工的工伤保险费,自建设项目缴费之日次月起,应每月向社保机构备案在该 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 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 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设 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 30 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 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 30 日内向 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 其提交的 “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 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 。 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的, 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 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16 建筑业农民工到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持《建筑业工伤证》以及专 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当月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医疗机构要将劳 动关系证明的原件以及费用清单一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据与工伤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农民工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 资作为计发基数,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基 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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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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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是怎样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多少?解答: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解答:违约金不得超过多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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