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地方举报个人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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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LB?日
律师实名举报海口金霖花园一处国有资产被侵吞
投诉举报人: 汤尚濠,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住海口市龙昆南路金霖花园A一3C幢别墅,  
投诉举报人: 喻*,系汤尚濠妻子。住址同上,  
被投诉举报人: 张*新,男,日出生,原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海口办事处工作人员。现住址:海口市海甸三东路京海花园B座406房。  
被投诉举报人: 张*雁,女,日出生,海南大学某学院教师,系张*新女儿。
被投诉举报人: 史*明,男,海航集团下属某公司聘用职员,糸张*新女婿。  
一、投诉举报提纲
1、面积400余平方米,价值数百万元的海口市金霖花园3B栋别墅作为保险公司的国有资产,为什么自2007年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人保投控)成立后,历经人保海南投控、人保投控广州专员办、人保投控沈阳专员办、人保投控资产管理部出面清收处理,至今还不能从张*新手中依法依规收回或处置?  
2、张*新作为原中保财险沈阳公司海口办事处的离退人员,为什么能在人保投控上述机构和部门几年来多次下达清退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控制住该别墅并于2007年至2012年将其出租给其他公司,收取巨额租金后据的已有?张*新将人保投控的房产擅自出租牟利并将巨额租金据长期据为已有,已涉嫌贪污犯罪。  
3、张*新为什么突然于月份停止该别墅的出租?与保险公司毫无干系的其子女为什么敢以已经买下该别墅为由擅自对该别墅大肆装修?为什么人保投控资产部、法务部人员一年多来两次到场要求停止装修、维持原状等待处理他们仍敢一意孤行将该别墅装修完毕并占有使用?张*新及其子女的行为,已表明他们企图“将生米做成熟饭”,强行侵占该别墅。  
我们希望通过实名投诉举报,能引起有关主管单位、部门,相关司法、媒体机构和领导的重视,尽快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使国有资产免受损失。
二、投诉举报的起因及缘由  
海口市金霖花园小区位于海口市城市中心主干道龙昆南路(南北走向)和南海大道(东西走向)交叉处西北角,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小区大门朝东,紧邻龙昆南路,出入方便入大门后顺坡而上,纵深约300多米,闹中取静海南历次超强台风暴雨,街道及周边小区均进水,但金霖花园却安然无恙。该小区建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三层独幢别墅为主(面积因户型不同在300一500平方米之间),边缘建有四幢高层住宅,将别墅区环绕其中。  
我们于九十年代初辞去公职闯滩海南。历经十载风雨春秋,于2001年购得金霖花园A型3C幢别墅,从此一家人安居于此。我们入住金霖花园时,当时张*新与其妻子、女儿(当时尚未结婚)住在我们家西侧相邻的3B幢别墅。平时交往中从张口中得知:张是沈阳一家保险公司海口办事处的留守人员,别墅是保险公司的,该公司海口办事处撤销后,由张留守看管并使用。  
2007年,张*新一家突然搬离金霖花园3B幢并将该别墅对外出租。随后一家做酒生意的公司搬入该别墅,将此房作为经营场所和储酒仓库,一度生意兴隆,人来车往。但五年后的2012年6月份左右,该公司实然搬离。随即张*新带着其女儿、女婿现身小区,宣称其女儿、女婿已买下了该别墅,现要回来装修并由女儿、女婿一家居住。  
装修开始前,其女儿、女婿对我们很客气,称他们装修房屋可能会影响我们生活、休息,希望理解,但只是简单装修一下,很快就会完工。作为邻居,我们开始相信了他们的话,给予了友善的配合和支持。他们将脚手架搭在我们后院内、砸外墙落下的瓷砖碎片等建筑垃圾落得满院、休息时间工人施工噪声很大我们都只是承受,没有怨言。  
但随着装修的进展,我们发现他们并不是简单装修,而是内外墙、地砖、楼梯、门窗全部敲掉重新安排,甚至浇铸钢筋水泥柱子加建了大半层(原屋顶变为一半房子,一半露天阳台)。而且,在今年6月份其外墙工程基本完工不用进入我们家后院施工后,他们的真面目终于逐渐显露:他们竟想敲掉隔离两家后院的铁栅栏做成实墙封死,以便在3B幢的后院能往后延伸扩建一间房间。对此,作为相邻方的我们当然不能同意。但他们根本无视我们合理合法的意见,趁我们上班不在家的时候,强行砌墙,由此引发了双方的矛盾和争议。后在小区物业、辖区城管部区和派出所的多次协调,城管部门两次下达书面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其加建在后院的墙体才得以拆除,但由此他们对我们阻止其砌墙的事便怀恨在心。此后,他们在与我们相邻的外墙上安装排污管故意将污水和垃圾排在我们家后院,安装摄像头故意对着我们家便充分表现了他们的报复心理。  
在双方产生纠纷和冲突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张*新及其女儿、女婿在装修3B幢别墅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按规定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报装修方案和提供有关手续,而且在今年的四、五月份,有保险公司的人员到小区物管处来过,要求过张*新停止装修,张*新还对保险公司写过承诺书。这便使我们对张*新及其女儿、女婿宣称已买下该别墅的说法产生了怀疑。经我们到有关单位了解,该幢别墅仍登记在原中保财险沈阳公司海口办事处的名下,且至今没有发生过交易、转让行为。2007年人保投控成立后,该房产既按保险系统内部职能划分规定,由人保投控海南公司接管处理。人保投控海南公司时任经理沈祥处长曾多次通知张*新交接,但张无理取闹,至沈祥处长退休时也未能处理,便移交给了人保投控广州专员办处理,后不知何故又移交到人保投控沈阳专员办处理,最后又移交至人保投控总部处理。得知这些情况后,我们认识到3B幢其实是保险公司的国有资产,接收处置单位是人保投控,张*新及其女儿、女婿并没有购买该别墅,对该别墅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要解决该房装修而产生的相邻纠纷,我们协商和调处的对象应当是人保投控。  
因此,从今年7、8月份开始,我们便与人保投控资产部取得并保持联系,如实反映了相邻纠纷问题,希望能与人保投控协商解决好。联系过程中,我们得知人保投控资产部正在着手处理该别墅的事情,但由于是历史遗留问题,张*新又以原退休时保险公司有些政策没有给他落实等理由纠缠和投诉,故具体处理方案尚需要一定的时间研究落实,希望我们能理解。9月下旬,汤尚濠律师到北京参加大成总部会议期间,于9月25日上午专程到人保投控并见到了资产部周建罡部长,当面反映了情况,周部长告知已经安排资产部阚志刚处长到海南处理,阚处长已离京在出差途中。9月28日,阚处长与广州专员办姜铮专员助理、人保投控法务部诉讼处李钢经理来到金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并通知张*新和我们到场当面进行了协调并当场制作了《海南金霖花园现场谈话记录》(见附件一)并由人保投控、物管处、张*新、我方四方人员在记录文本的每一页上签字确认。该记录主要确认和明确了以下事项:  
1、人保投控是3B幢别墅的产权人和业主,物管处应对人保投控负责  
2、张*新只是该房产的代管人,其装修该房未经人保投控同意,是其个人行为  
3、人保投控要求张*新从今以后要保持目前房屋的现状,不得再做任何的装修、对外出租、经营等行为,并请物管处帮助管理  
4、各方一致同意由张*新在2013年10月底之前,自行拆除安装在3B栋靠近我方一侧外墙上,对着我们家院子的摄像头。  
5、人保投控对因张*新装修3B栋别墅过程中与我们产生纠纷向我们表示歉意,要求张*新要处理好房产与邻里纠纷关系。  
对于人保控股专程来海南调处纠纷并主持达成以上共识,我们表示非常感谢!也认为张既然签了字,就应当会遵守执行。  
但实际情况却令我们非常失望和气愤!张不但不遵守约定,反而变本加厉。其在10月份,仍多次与其女儿、女婿带人加班加点进行装修收尾工程和搬入家俱布置该房,到10月底不仅没有拆除其应拆除的对着我们家院子的定向摄像头,反而又加装了一个能监视到我们家大门口停车位的环形摄像头。无奈之下,汤尚濠律师在10月底在江苏出差办案之后,又专程从江苏飞到北京到人保投控向周部长和阚处长进行了汇报,请求督促张履行约定,不要再挑起事端。回到海口后,见张及其子女仍我行我素,我们又于11月13日向人保投控及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了《关于督促张*新尽快拆除摄像头,以避免再次引发相邻冲实的意见》(见附件二)。11月18日,物管处向3B栋业主(住户)产发出了书面《告知书》(见附件三),并安排专人当面送达张*新和邮寄人保投控,通知张在11月20日前拆除有争议的摄像头。但张仍拒不执行。  
张如此目中无人、一意孤行的挑衅行为,再次引发了其与物业和我们的矛盾和冲突。11月23日(星期六)一大早,巨大的切割石材的噪音惊忧四邻,张又带着工人在别墅的大门口切割地板砖并拿到室内铺设。当天上午,物管处接到邻居投诉后即安排保安上门通知张停止施工,但张根本不听仍命令工人继续施工。下午,小区物管处主任梁安义和主任助理、保安队长陈柏均亲自到场,要求张遵守约定,停止装修和拆除对着我们家的摄像头,但张竟称四方约定无效并与物管处人员发生争执。喻*闻讯上前指责张*新违反约定还强辞夺理,张恼羞成怒后破口大骂,并发展为两人之间拉扯推打的肢体冲突。在场的物管处梁主任立即报警,辖区派出所随后赶到现场叫张和喻*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派出所在调处过程中,在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情况后,多次分别叫双方到派出所,耐心地给双方讲道理、做工作,希望双方要保持克制和冷静,遵守此前达成的共识,在房屋的产权单位未对该房作出处置决定前,维持现状,不要再发生直接的冲实。双方对自己在本次冲突中的过激言行,均要有正确的认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冲实。 我们认为派出所对双方的劝诫是公正和善意的。但正当我们准备在派出所主持下与张*新调解时,张及其女婿、女儿的又一次挑衅和威胁行为让我们彻底识破了他们想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真面目,促使我们下决心坚决举报他们。  
日(星期二)下午约4时半左右,喻*从自家大门前的停车位准备开车去接孩子放学回家,车子刚掉好头准备出发时,张的女婿史*明,女儿张*雪雁突然上前堵住车子,史*明接着贴近驾驶座侧门,挥手责令喻*打开车门要求喻*下车,张随后也走近车子。见喻*未开车门下车,史*明便吼道:警告你少管我家的事,挡了我家的道你一家也别想好过。张*雁也在车头前面对着车内漫骂,情绪冲动,张*新则在一旁帮腔。喻*在车内马上拨打小区保安值班电话报警并用手机拍照。见此情景,张*新便将史*明往回拉,史*明仍回头威胁并一度想返回。这时小区值班保安已快步向我家门口走来,史*明等三人便勿忙开车想离开。保安伸手阻拦时,他们加速驶离小区。以上过程,小区监控录像有完整记录。   
史*明夫妻俩此次在我们家门口的威胁挑衅行为,暴露了他们与3B幢别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利用张*新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工作渊源关系,借张之名并以张与原单位有未了利益关系为由,在人保投控接手处置并已经要求张移交该别墅但尚未最终决定处置方案之前,与张联手强行装修入住造成既成事实,以此要挟人保投控按他们的条件或要求处置该别墅,最终达到与张*新共同侵占该别墅的目的。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张及其子女的在3B栋别墅问题上为达到其非法目的,已到了目无法纪、目无组织、目无邻里的程度,其行为与法不容、与理相悖、与情不通。且不但不听劝阻、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因此,我们决定实名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举报张*新及其子女涉嫌侵吞公款和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投诉举报的违法及涉嫌犯罪事实、法律依据  
及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  
(一)、张*新出租3B栋别墅并长期将租金据为已有,涉嫌贪污犯罪。  
1、基本事实:  
自2007年下半年起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张*新将3B栋别墅出租给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租金每月X千元,近五年共计收取金约X万元(注:由于承租公司系善意第三人,我们暂不公布该公司的具体名称和租金金额。该公司在海口的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我们均知悉,随时可以提供给调查部门)。据悉,该出租行为张*新未主动告知人保投控,人保投控是在清收该房产的过程中发现有出租行为,但张*新至今未向人保投控说明出租情况,更未将已收取的巨额租金上交人保投控。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  
3、证据或证据线索:  
承租公司与张*新的相关承租手续、租金收据、小区物管处留存的相关材料、出租期间人保投控张贴在3B栋门口的通告等。  
(二)、张*新在人保投控多次要求收回房产仍拒不交回房产的情况下,未经人保投控同意,与史*明、张*雁以虚假理由擅自装修3B栋别墅并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是对国有资产的公然侵占,并涉嫌共同构成贪污犯罪(未遂)。  
1、基本事实:  
本投诉举报信第二部分已详细陈述。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五十六条。(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刑事责任)  
3、证据:  
3B栋别墅及被张*新占有、使用、收益(免费居住、出租)、处分(装修)的有关材料,派出所报案记录、辖区城管部分处罚通知、人保投控在清收过程中对张*新有关书面通知、文件、四方会谈记录等。  
此外,张*新在原中保财险沈阳公司海口办事处任职期间,还曾在原中保财险沈阳公司投资开办或参股的沈阳银宝实业公司、海南南阳经济开发公司、海南金岗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海南华贸物业有限公司兼任职务,以上公司当时在海南投资开发了多处房地产项目。但中保财险沈阳公司海口办事处撤销后,这些公司和投资项目处于中保财险沈阳公司无能为力监管的状态,实际上均由留守的张*新操控。据悉这些公司之后发生了项目或股份转让、诉讼等情况,但中保财险沈阳公司实际并未收回到资金。这可能有一块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张*新侵吞或处理掉了。其中,张*新以前就与举报人熟悉的一位公司老总谈过他手上有一块保险公司投资的、位于与海口市相邻的澄迈盈滨半岛开发区的土地可以以很优惠的价格处理给该公司,但因该公司认为处理手续不规范而未能成交。举报人在海南工作二十余年,亲身经历和办理过当时内地金融机构一窝蜂似的在海南办公司投资房地产项目,后因政策、形势变化又纷纷撤退,留下监管漏洞给人有可乘之机进而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或职务侵占犯罪的多起案件。在此、举报人提请有关部门可以从审查上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土地房产登记手续、涉及在海南进行诉讼的法律文书及判决、执行的结果着手,也许会有重大的发现和收获。我们从张*新家庭的日常生活现象也能感觉出其有些不合常理之处:一个普通工薪家庭拥有多处房产,其本人和女儿、女婿人手一部轿车,几百平方米的别墅全部内外翻新装修加层扩建,此前遇到什么部门、什么人都敢顶撞且似乎都能摆平。正像在此之前的一次纠纷中,有旁观者劝张*新说:你现在就装修,万一将来这个别墅不能给你,百十万的装修费不就打水漂了吗?可张*新大嘴一张:百十万算什么?我愿意。房子不给我装修费也得赔给我,否则看谁敢收房子。真是应了“财大气粗”的古训和充分体现了现代“土豪” 的本色。  
最后,既然我们已下定决心实名向有关单位、部门投诉举报并公布了我们的住址和电话,我们就已经做好接受打击报复甚至遭人暗算的准备。我们只希望并恳请看到或收到我们举报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能理解我们举报的根本动机和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国有资金、资产不被横行霸道、目无法纪之人钻空子非法侵吞侵占,并通过举报此案,能使有关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处置部门,更加重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异地、异部门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处置工作,更加维护好国家利益。我们坚信:在全党、全国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我们作为一名普通群众、党员的举报意见,一定会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认真对待和重视。我们期盼着对我们举报的回音,随时准备积极配合,并期待着公正的、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正能量的处理结果。
相 关 评 论
&&※ 来自59.50.84.*的网友说:
  支持楼主!
<font color="#13年12月09日
&&※ 来自218.102.192.*的网友说:支持你们正义正能量,打掉这只侵吞国有资产“大老虎”。
  汤先生丶喻女士:  
我这位网友全力支持你们,对侵吞国有资产的“大老虎”以实名举报,是中国社会正义正能量的良心律师。向国务院驻海南巡视组举报,对这种不讲法理,贪而不怕多。及张x雁这位在海南高等学府当教师,一点都不配为人师表,误了一校学子。张X新这“大老虎”他后台多硬,一定会连根拔掉。汤先生丶喻女士,你们向前看,海口市各区城管局长不都同一下场。我会继续同其它网友关注,支持你们的正义。
<font color="#13年12月09日
&&※ 来自218.102.192.*的网友说:
  支持汤先生丶喻女士的正义举报,希更多的网友关注打这只“大老虎”。
<font color="#13年12月09日
&&※ 来自112.66.124.*的网友说:
  算不上“大老虎”吧!?是“苍蝇”呵呵!
<font color="#13年12月10日
&&※ 来自223.198.108.*的网友说:
  “苍蝇”也要打
<font color="#13年12月11日
&&※ 来自153.0.1.*的网友说:肆意侵吞国有资产,是谁在顶风作案?如此猖狂!
张*新长期侵占国有资产,变相占为己有,何以如此猖狂?值此中央号召反四风之际,张*新及其后台明目张胆,顶风作案,是完完全全的对党章的亵渎,对中央精神的抵抗,这样的腐败事件一定要向各级纪委反映!查出事实真相,彻底查清其中的利益关系,找出为他提供保护伞的背后力量,斩断源头。
<font color="#13年12月11日
&&※ 来自153.0.1.*的网友说:谁在顶风作案?如此猖狂!
  支持汤先生、喻女士维权!
<font color="#13年12月11日
&&※ 来自203.218.110.*的网友说:
  汤先生丶喻女士:  
张x新就算“苍蝇”同样要打。退休的干部只要他腐败,他在任时干的坏事,都会审计出来,我们会继续支持你俩。
<font color="#13年12月11日
&&※ 来自112.66.45.*的网友说:La lutte contre la corruption
  Les états dans leur lutte contre la corruption et dans les districts, la prévention et la répression de la corruption, de préserver la stabilité sociale et le développement économique.各国及各地区的反贪污工作,预防和惩治贪污犯罪,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font color="#13年12月12日
&&※ 来自113.59.105.*的网友说:
  支持举报!  
打击贪腐,人人有责!
<font color="#13年12月12日
&&※ 来自218.103.222.*的网友说:
  希望司法机关加快在春节前把张X新的腐败问题查清,让他在囚室内过个意料不到的晚年。
<font color="#13年12月12日
&&※ 来自150.255.191.*的网友说:
  支持楼主维护合法权益
<font color="#13年12月12日
&&※ 来自59.50.95.*的网友说:呵呵,侵占国有资产还有理,可笑,还敢威胁人,现在什么时候了,
  呵呵,侵占国有资产还有理,可笑,还敢威胁人,现在什么时候了,更可笑。
<font color="#13年12月13日
&&※ 来自59.50.95.*的网友说:
  支持你们的正义
<font color="#13年12月13日
&&※ 来自223.198.104.*的网友说:
  支持汤律师喻女士正义!
<font color="#13年12月13日
&&※ 来自36.1.15.*的网友说:
  对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严打,支持楼主举报和依法维权。
<font color="#13年12月16日
&&※ 来自36.1.112.*的网友说:
请张*新出来走两步
<font color="#13年12月17日
&&※ 来自59.50.95.*的网友说:
  这个举报目前有结果了吗,期待有关部门有个说法.....
<font color="#13年12月17日
&&※ 来自150.255.188.*的网友说:
  律师精通法律都没法依法维权,普通老百姓不懂法律的不被吃死了?
<font color="#13年12月23日
&&※ 来自139.189.18.*的网友说:
  感谢大家对此事的关注和对举报人的关心支持!日前,别墅的产权和处置单位人保投资控股公司已正式下文通知张维新停止一切装修、使用、出租和经营行为
<font color="#14年01月06日
&&※ 来自140.240.200.*的网友说:
  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威力巨大!此事一曝光,百姓一发声,多年悬而未决的事就有了实质性进展。但日前张维新及其子女仍置人保投控公司的通知于不顾,利用产权人在北京一时难以实际控制别墅之机,加紧布置和搬入家俱准备侵入。希望人民网派出记者跟踪监督报道,支持产权单位捍卫国有资产不被侵占。
<font color="#14年01月06日
&&※ 来自112.67.198.*的网友说:
  支持!趁热打铁,必能成功!
<font color="#14年01月06日
&&※ 来自140.240.250.*的网友说:
  楼主的举报有了好回应,说明人间自有公道在。现在全国都在加大力度反腐反贪,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资产,心将受到法律制裁!
<font color="#14年01月06日
&&※ 来自112.67.204.*的欧阳磊说:
  我看可以让张某搬进去造成即遂,这样,才可以让他在看守所里过年!
<font color="#14年01月07日
&&※ 来自112.67.204.*的欧阳磊说:
  劝张某最好立刻停止此种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否则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font color="#14年01月07日
&&※ 来自140.240.235.*的网友说:
  好消息!近日人保投控公司已派专人到海口向张送达了立即交回其占有的国有资产(房产和租金)的通知,并在小区内张贴了公告。
<font color="#1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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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詹叔平与陈步军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鼓刑二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叔平,男,日生,汉族,原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安详,江苏李安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卫,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步军,男,日生,汉族,原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副总经理。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辩护人郁斌,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子雯,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叔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步军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2日,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同年6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同年6月27日、9月4日,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追诉(2012)2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叔平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日,被告人詹叔平的辩护人提出延期审理。日、日,因被告人詹叔平患病本案两次中止审理,日、4月15日恢复审理。日、8月22日,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同年5月22日、9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叔平及其辩护人李安详、王卫;被告人陈步军及其辩护人郁斌、周子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私分国有资产2001年1月,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开始改制。被告人詹叔平利用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改制工作小组负责人;被告人陈步军利用其担任该公司计划财务处处长、改制工作小组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公司改制期间,将公司账外四笔大额定期存款予以隐匿,未纳入改制审计。2002年6月,该公司完成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部分职工持股的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后,被告人詹叔平指使被告人陈步军将隐匿在账外的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31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转为改制后公司所有。(二)职务侵占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詹叔平在担任交运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除在公司账上正常领取薪酬之外,违反有关规定,私自为自己制订“年薪”考核标准,并以“年薪”兑现的名义,采取虚开发票从公司账上报销等手段,将单位资金共计1183万余元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詹叔平于日,指使陈步军从公司账外存款315万元、150万元的存款本息中,支付399.38万元至交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冲平了其本人于2006年10月份以“宁优工具经营部”名义在该公司的借款本息,后指使被告人陈步军在给自己兑现所谓“年薪”时,扣减了399.38万元;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指使被告人陈步军为其采取虚开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的手段,套取公司资金524.226万元,用以兑现其所谓“年薪”;于日,以兑现其所谓“年薪”的名义从交运集团财务领取260万元。被告人詹叔平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虚开工资、虚开发票、隐瞒返税收入等手段侵占单位资金共计379.1953万元,并将上述款项分别用于自己购买交运集团和以其妻孙某名义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股份、偿还个人贷款。(三)挪用资金被告人詹叔平于200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交运集团的三张总额为15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贷款58万元,用于其妻孙某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份。起诉时,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两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詹叔平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步军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两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叔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步军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詹叔平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詹叔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辩解意见是:所拿年薪没有超出相关规定,是合法的;没有指使他人虚开发票,也没有采取虚开工资、发票、隐瞒返税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是陈步军擅自将其个人贷款改办为单位贷款,并以150万元的定期存单质押贷款58万元。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指控詹叔平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即使詹叔平职务侵占成立,由于其侵占的是公司资金,而不是公司股权,应追缴资金而不是股权;詹叔平挪用的58万元已归还单位,不应处置用该款认购的股权。被告人詹叔平及其辩护人对江苏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元专审(2013)第298号鉴定报告中所述“日,詹叔平缴入现金14.4万元购买了交运集团股权36万元”,提出当时出资22.4万元认购36万元股权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步军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陈步军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涉案现金并未私分给个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詹叔平于1992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陈步军于1999年担任该公司财务处处长。2001年元月,该公司开始改制,被告人詹叔平兼任企业改制工作小组组长,被告人陈步军兼任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财务组负责人。2002年6月,国有公司改制完成,成立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日,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公司名称变更为“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詹叔平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陈步军担任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南京交通汽车出租公司、交运集团物业经营分公司、交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均为交运集团下属公司。被告人詹叔平、陈步军在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期间,将该公司账外四笔定期存款共计1315万元予以隐匿,未纳入改制审计。2002年6月,该公司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后,两被告人将隐匿在账外的上述1315万元转至改制后的公司。具体事实如下:1、将日以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义存于交通银行的700万元五年定期存款不入公司账。改制完成后,于日,通过调账方式将该存款转入改制后的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账内。2、日,将上述700万元存款到期产生的利息315万元,转存至浦东发展银行不入公司账。改制完成后,将该钱款户名变更为改制后的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继续在公司账外转存。3、日,将南京南方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款150万元不入公司账,以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义存于浦东发展银行。改制完成后,该存款继续在公司账外转存,户名变更为改制后的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日,将南京市房产经营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款150万元不入公司账,以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义存于浦东发展银行。改制完成后,于日,将该存款转入改制后的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关于指控职务侵占的事实1、日,被告人詹叔平指使被告人陈步军从交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转380万元至“南京银桥市场宁优工具经营部”。同年10月30日,以詹叔平购股出资款名义将该款转至交运集团购买该单位股权380万元。日,被告人詹叔平指使被告人陈步军从公司账外存款315万元、150万元的本息中,以还款名义转399.38万元至交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应收款380万元、利息19.38万元。2、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詹叔平指使被告人陈步军采取虚开“劳务费”、“咨询费”等发票的手段,在公司账上报销资金共计524.22万余元。3、日,被告人詹叔平以兑现“年薪”的名义从交运集团财务领取260万元。4、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詹叔平在任职期间,多次以虚开工资、虚开发票、隐瞒返税收入等手段,将交运集团及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交运集团物业经营分公司资金共计379.19万余元,分别用于其个人购买交运集团及其妻孙某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南京交通汽车出租公司的股权及偿还其个人贷款。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詹叔平将交运集团及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交运集团物业经营分公司资金共计130.52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交运集团股权共计152.12万元。其中:①被告人詹叔平分别于2005年1月、2006年9月、2006年10月,以虚发工资、隐瞒税收返还款的方式将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计48.3万元,用于自己购买交运集团股权共计69.9万元。②被告人詹叔平于2006年8月至10月期间,多次采取虚开发票报销等方法,将交运集团、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交运集团物业经营分公司的资金共计82.22万元,用于自己购买交运集团股权共计82.22万元。(2)被告人詹叔平于2004年2月,以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将交运集团的12.49万元用于其妻子孙某购买南京交通汽车出租公司的股权12.49万元。2005年3月,采用虚开工资、虚开发票报销等方法,分别将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7.5万元、交运集团12.5万元,用于其妻孙某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共计50万元。(3)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詹叔平多次采用虚开工资、隐瞒返税收入等方法,将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资金共计186.18万余元,用于其偿还个人借款。(三)关于指控挪用资金的事实被告人詹叔平在担任交运集团及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于2003年指使被告人陈步军用交运集团在南京市商业银行洪武路支行的三张总额为15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贷款58万元,以其妻子孙某名义,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58万元。后被告人詹叔平将此款归还。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经初查,发现被告人詹叔平、陈步军在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期间将单位资金315万元隐匿账外,可能未纳入国有单位资产审计评估。同年5月5日,以被告人陈步军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陈步军主动交代了与被告人詹叔平共同私分国有资产1000余万元的事实。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詹叔平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詹叔平被监视居住。上述事实,有书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职通知、聘任决定、案发及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资料、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函、江苏金天会计师事务所回函、2002年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单位资金情况一览表等财务账目、年薪考核办法、核算表、年薪情况资料、财务凭证及附件、扣押材料、交运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验资报告、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人民币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银行凭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委托鉴定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及其附件、户名为陈步军的南京鼓楼邮政支局存折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凭证、陈步军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存、取款凭条、储蓄存单、银行本票申请书、交运集团提供的南京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浦口返税明细及收据存根、银行收款凭证及附件、付款凭证及附件、支票领用申请表、现金支票、现金存款凭证、记账凭证及附件、南京市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相关凭证、收条等,证人湛某、徐某、汪某、刘某甲、林某、董某、陈某、孙某、刘某乙、陶某、保晓宏、高某、严某、王某、蔡某、邱某、程某等人的证言,审计报告及附件,被告人詹叔平、陈步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中:1、证人湛某的证言证实,其担任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财务出纳期间,企业已有账外资金1315万元,被告人詹叔平和陈步军一直掌握该资金,未进入企业财务大账。改制后,被告人陈步军将账外资金分批以各种名义转回改制后企业大账。孙某投资的58万元从账上看是单位150万元的存单抵押。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詹叔平、陈步军在企业改制时应明知必须如实上报国有资产信息。自己作为改制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劳资工作,不知道公司资金情况,也不知道账外存款情况。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詹叔平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并私自制定其董事长年薪,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并要求其保密。不知道企业在改制前有账外资金的情况。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詹叔平的薪酬标准及发放情况均未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和公示,不知道改制前企业有账外资金的情况。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詹叔平的董事长年薪未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也未经过公司薪酬委员会考核。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步军是代被告人詹叔平报销费用,报销后钱给了詹叔平。7、证人保晓宏、高某、严某、王某、汪某的证言均证实,从公司领取的年薪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年初与公司签订经济责任制,确定考核目标,到年底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根据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本人确认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执行发放,从没有人用个人消费的发票进行报销来从公司领取年薪。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詹叔平曾告诉过自己,用自己的名义做这些公司的股东,但是具体的情况他也没讲,自己也从来没有去办理过任何和这些公司有关的手续。9、证人程某、邱某的证言证实,在其二人离开交运集团时,均将其所持有的交运集团股份退还公司,并从公司财务陈步军处领取了相应的退股款,并未向詹叔平转让其股权。10、书证收条证实,莫纪龙所写的收条写明“今收到人民币肆万元”;邱某的收条写明“今收到南京交运集团人民币陆万陆仟贰佰元”。11、被告人陈步军的供述证实,作为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财务处处长,在企业改制期间,担任改制工作小组财务组负责人,受被告人詹叔平指使,隐匿了企业账外资金1315万元未计入改制资产。在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2002年6月完成改制成立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后,受被告人詹叔平指使,将企业改制期间隐匿的资金1315万元中的850万元于2003年以调账和利息收入的名义转回改制后的公司,用于改制后公司的生产经营。另余465万元继续转存至2007年形成500余万元,受被告人詹叔平指使,将其中399.38万元作为被告人詹叔平的薪金,用于为被告人詹叔平个人偿还增资扩股而形成的债务,余款100余万元以利息收入的名义转回已由被告人詹叔平占51%股份的改制后企业。自己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担任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担任改制后企业董事长的被告人詹叔平管理企业财务,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詹叔平私自制定其个人年薪发放标准,受其指使以报销费用等形式为其发放年薪并为其保密。被告人詹叔平指使自己用单位在南京商业银行洪武路支行的15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办理了58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12、江苏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元专审(2013)第25号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詹叔平以“虚开发票、虚发工资”等方式套取交运集团及下属单位资金,将130.52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其中詹叔平缴入现金14.4万元购买了交运集团股权;108万元用于其妻子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12.49万元用于其妻子购买南京交通汽车出租公司股权;186.1853万元用于偿还李云银行贷款。13、江苏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元专审(2013)第262号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詹叔平“从公司账外存款中套取399.38万元,其中380万元用于其个人认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从集团财务领取人民币260万元兑现其所谓的‘年薪’。虚开‘劳务费、咨询费’等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现金524.226万元。多次以虚发工资、虚开发票及隐瞒税收返还款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379.19万元”。14、江苏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元专审(2013)第298号鉴定报告证实,“詹叔平用涉案资金510.52万元,购得的股权532.12万元。其中:14.4万元对应股权36万元,496.12万元对应股权496.12万元”。詹叔平为其妻孙某用涉案资金108万元,认购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108万元;用涉案资金12.49万元,认购南京交通汽车出租公司股权12.49万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叔平、陈步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1315万元,并将该资产转为改制后公司所有,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詹叔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步军系直接责任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詹叔平、陈步军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将隐匿的国有资产915.62万元转至改制后的交运集团,应予以追缴。被告人詹叔平、陈步军在私分国有资产的共同犯罪中,一人指使,一人实施,无主从犯之分。对被告人陈步军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步军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詹叔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1163.4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詹叔平犯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詹叔平辩解自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詹叔平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起诉指控被告人詹叔平侵占1562.79万元不妥。因为指控被告人詹叔平侵占的399.38万元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已经认定既遂,不宜对已认定既遂的钱款又以职务侵占重复计算,该笔款项应认定为詹叔平私分国有资产后的实际分赃。对辩护人提出的就此钱款不应重复计算的意见予以采纳。故本院认定被告人詹叔平职务侵占的数额为1163.41万元,其私分并自己使用的国有资产中的399.38万元应予以追缴。被告人詹叔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钱款,并将其中的130.52万元用于自己认购交运集团的股权;其中的62.49万元用于孙某认购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交运集团汽车出租公司股权,其用赃款所购股权及红利依法应予以追缴。对被告人詹叔平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追缴詹叔平股权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詹叔平辩解其所拿年薪没有超出相关规定,是合法的,没有指使他人虚开发票,也没有采取虚开工资、发票、隐瞒返税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而根据证人徐某、汪某、林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陈步军的供述,均能证实其违反有关规定、未经过一定程序,以非法方式领取年薪,并指使他人采用多种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且其自己未出资就购买了单位股权、归还了个人借款,其本人应当知道钱款的来源。应当认定被告人詹叔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资金。故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詹叔平及其辩护人对会计鉴定报告中表述“日,詹叔平缴入现金14.4万元购买了交运集团股权36万元”,提出詹叔平当时出资22.4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其辩护人提交的莫纪龙4万元收条未写明收到詹叔平的钱款、邱某的6.62万元收条明确写明收到交运集团6.62万元。因此,该收条不能证实收条中的钱款由被告人詹叔平出资,更不能证实被告人詹叔平出资22.4万元购买了36万元的股权。对詹叔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詹叔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詹叔平犯挪用资金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其挪用58万元不妥。因为被告人詹叔平挪用交运集团15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贷款58万元,挪用资金应该以公司可能承担的150万元的债务风险数额作为认定标准。即被告人詹叔平挪用资金的数额应认定为150万元。被告人詹叔平辩解是陈步军擅自将自己的个人贷款改为以单位150万元的定期存单质押贷款58万元,并无证据印证,况且其本人及妻子孙某均未出资即购买了交运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詹叔平指使被告人陈步军采用上述方法挪用单位资金。对被告人詹叔平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詹叔平挪用单位钱款贷款58万元购买股权,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即用此款购买并持有的58万元股权及红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对被告人詹叔平辩解自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詹叔平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且58万元已归还单位,不应处置用该款认购的股权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詹叔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步军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未被侦查机关充分掌握的与被告人詹叔平共同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不宜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保护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及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叔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九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没收的财产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陈步军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七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交运集团退出915.62万元、责令被告人詹叔平退出399.38万元,发还南京市交通局。责令被告人詹叔平退出970.4万元分别发还交运集团、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交运集团物业经营分公司。被告人詹叔平用犯罪所得130.52万元购得并持有的交运集团股权152.12万元及红利;用犯罪所得108万元为孙某购得并持有的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108万元及红利;用犯罪所得12.49万元为孙某购得并持有的南京交通汽车出租公司股权12.49万元及红利依法予以追缴、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友华人民陪审员  丁文泽人民陪审员  马京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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