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持续时间+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最长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间(20年)

为什么民法的诉讼时效的中止要规定在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_百度知道
为什么民法的诉讼时效的中止要规定在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而是前面的时间,那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如果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我想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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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零1天和5个月29天有多少区别,不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还是有足够的时间提起诉讼,这是个立法考量的问题。但总需要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当然,可能中止事由结束时,参考各国立法例.。从而确定如果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之前.。而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确实没多少区别,则中止事由结束后.,时效也结束了。应该是立法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失去了规定时效中止的意义是最后1年还是最后6个月,通常距离时效结束的时间还足够长,否则可以任意解释
是最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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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的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我国民法中的一些原则都是来自西方法学。
第一,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并且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中止事由结束,则该事由不影响诉讼时效的正常期限,即诉讼时效不因该事由而中止;第二,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同时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前中止,即诉讼时效在该事由结束后还有六个月诉讼时效;第三,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则诉讼时效在该事由发生时中止,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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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9:50&&自考365 【
  问:如何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①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当事人在日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日交货,但是义务人在该日没有交货,此时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么可以在未来的2年之内请求保护,也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日计算至日。
  ①假设,权利人在日遇险卧床不起,期间是20天,此时诉讼时效继续计算,那么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至日是错误的,因为中止的事由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
  ②假设,权利人在日遇险卧床不起,期间是20天,本来诉讼时效期间截至07年5月5日,现在延期20天,应该截至到07年5月25日。
  ③假设,权利人自06年11月1日至20日卧床不起,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但是此期间跨越11月5日,那么前5天不可以延长,后面的15天是可以延长的。
  ④假设,权利人从07年4月25日至07年5月15日卧床不起,那么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中止的,但是此时只是可以中止10天,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日开始计算(而非从日开始计算),此时期间到07年5月25日。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第一,权利人提起诉讼;
  第二,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第三,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例如:当事人在日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日交货,但是义务人在该日没有交货,此时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么可以在未来的2年之内请求保护,也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日计算至日。
  假设在06年10月5日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2年的期间,如果在这2年期间内再出现中断的事由的,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再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又一次重新计算,如此反复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
  接下来再为大家列举几个例子以帮助大家学习: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日~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日~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日至日。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日~日;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其中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28: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日银行B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则日银行B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则B银行于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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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时效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中的最后6个月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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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丧失代理权。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此条规定中。中止事由是由于发生于权利人的客观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行使权力,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我国《民通》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我国《民通意见》172条规定,可中止事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丧失代理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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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原因消失后仍有5个月,则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时效仍按6个月诉讼时效进行,原因消失后则按原因产生时剩下的时效继续进行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在2年之内6个月之前的。如原因产生于最后6个月的第一个月的,一直持续到6个月之内的;如原因产生于最后6个月的第二个月;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在6个月以内的,则原因消失后仍有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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