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有存款如何处理?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绝大部分离婚案件均会涉及分割问题,所以准确区分案件所涉财产的性质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但有时双方均很难举证证明财产的性质,故法官应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与常识进行判断。本律师曾代理过一起男方将自己婚前存款转账给女方,却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的离婚案件就很具有代表性。该案情况大致是:张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将自己婚前积攒的20万元存款转账至女方名下并由刘女士管理日常开销。同时,双方未曾签订过。后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向法院提起并以上述20万元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只是要求李女士代为保管为由要求刘女士予以返还。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当初的银行转账明细。而该款项实际已在日常生活中消耗殆尽。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本认为:刘女士虽然曾经收到过该款项,但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委托刘女士代为保管,而该款项转账至今已经过很多年,刘女士用于日常生活并消耗殆尽符合情理,所以对于张先生的转账行为可以依据生活常识判断是张先生自愿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供夫妻婚后日常生活使用,张先生的返还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该驳回其请求。
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双方均无法证明财产性质却又必须由法院进行定性的离婚案件。很明显,张先生虽然可以证明该财产曾经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无法进一步证明其转账给刘女士的真实用意。最终,法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的立法精神,结合生活常识与常理,认为张先生转账的真实用意就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开支而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张先生的要求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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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电话:邮箱: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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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女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 】【案情】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1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李某账户内并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予李某,由李某负责家庭的全部开销。结婚不到一年,王某和李某为家庭琐事纠纷不断,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和,其与李某的感情已破裂,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财产10万元。李某辩称,同意与王某离婚,但10万元存款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消耗完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王某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的银行账户,经核实该账户已被注销。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10万元系王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王某仅将该存款交予李某保管,故王某有权在夫妻关系结束时要求李某返还婚前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存款交付给李某的行为系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撤销事由,王某不得以离婚为由要求李某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10万元系王某婚前所得,但其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应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因王某申请法院调取李某名下的账户已被注销,且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转给李某的资金存在余额,王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故王某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对10万元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疑,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王某与李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个人财产。
  二、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的定性
  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将存款交付给李某的行为是本案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被告主张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交付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考虑到二人的夫妻关系,王某应当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所以,很难让人相信王某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的法律特性分析,赠与的结果是发生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放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受赠与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本案中,10万元存款的确转移至李某名下,但鉴于婚后由李某处理家庭经济,王某参与了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王某极有可能会参与10万元存款的使用、消耗。因此,不能认定王某自愿放弃了对10万元存款处分的权利,故李某关于赠与行为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账惯例,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故,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三、离婚时对上述款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王某不得再主张李某返还 10万元存款。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报社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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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婚外情,在外与别的女人非法同居已一个多月了,我想起诉他,要他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并和他离婚,要些什么证据才能胜诉呢? 电话录音和证人的证言这些证据有力吗? 如果他没钱,法院还会判他赔偿给我吗?
丈夫有婚外情,在外与别的女人非法同居已一个多月了,我想起诉他,要他赔偿我三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和他离婚,要些什么证据才能胜诉呢? 电话录音和证人的证言这些证据有力吗? 如果他没钱,法院还会判他赔偿给我吗?
老公在外买房养女人不回家,如果要求离婚财产会如何分割?
我去年在老家生孩子带孩子,我老公却在外面又找了个女人同居,而且向我提出离婚,我们已经分开半年了,孩子是他父母在带,我想请问,我要有什么证据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谢谢。
老公和第三者在外地同居,逼迫我离婚。第三者经常打电话,发信息骚扰我。由于不知道,他们居住的具体地址,没法去当地报案。现在我知道第三者的原籍地址,请问,我要报警的话,可以到第三者原籍派出所报案吗?当地会受理吗
是这样的,男方在美国,然后有了第三者,现在已同居,并且10年没有回国。现在女方想提出诉讼,请问财产如何分割(他们有一套房子在国内,现在女方居住)?如果提供男方与第三者的合照,能不能得到精神赔偿费? 补充一下,那张照片为男方与第三者的床上亲密照,这样是不是算有利证据?
另外,男方的女儿现在在美国可以作证,男方跟第三者同居在一起,这样算有利人证嘛?
我老公在很早以前就有外遇了,只不过看在孩子的份上没有离婚,当时村里还有很多人知道的,这些村民能不能当目击证人,共同财产是一套房子还有按揭没付完,有一个孩子已经有10多岁了,孩子这样可以跟谁?这样怎么打官司才能多分到一些财产
我们是08年领的证,现在结婚已经快四年了,有房子一套,房子是婚前买的,不过当时他只出了首付,后面的贷款是我们共同还的贷款,当时写的一个人的名字,还有就是有一部车子,是我家出钱买的,当时我的户口,不在本地,挂牌还得回我老家,所以就写的他的名字,不过是婚后买的。家里的家具大部分都是我出钱买的,我们目前还没有孩子,现在要是离婚的话,财产会如何分割?
我跟我老公结婚有2年多了,孩子快2周岁了。我发现我老公跟自己的嫂子有关系还关系维持了快10年了,还没结婚之前我有预感他们有关系。可是没证据,我说可下我老公怎么对嫂子有特别的好,我老公就火了还对我警告过,说饭可以随便吃话不能乱讲,所以我也没话说了。可以我们结婚他对我一点都不好,一点也没有感情还对孩子也没感情,我们生活在一起没有几次有性生活。最近在一次无意我看到他手机里的QQ聊天全是跟嫂子的谈情说爱,说只爱嫂子一个永远都是,还一个老婆老婆的叫。我帮他看...
我是贵州人,老公是浙江宁海人,老公以前离过婚,2008你我跟他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有一个儿子现在4岁,老公因为办厂没有钱问我向娘家那边银行借了十几万,当时也没有写借条,他还以厂里资金周转不灵让我用身份证给他办了几张透支卡,卡办下来以后就被他拿走取光,今年3月份,老公就玩失踪了,我一直联系不上,我后来报警了派出所也不帮助找,我现在很无助,因为有小孩我也一直没有工作,现在老公这样算遗弃我们吗?我如果起诉离婚会得到哪些支持?对于债务会怎么处理?法院会判离婚...
男方年纪大了,但几年前孩子不幸意外。与妻子商量再生一个,妻子不肯。男人为有自己的孩子在外找女人育有一子,现有住房6套,为男子育有子女的女子能否继承财产?以女子名字购置的房产会受到法律保护吗?如果房产是以孩子的名字购置的呢?离婚了,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家庭律师 - 离婚家庭法律咨询 -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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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中国离婚法律网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根据你的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你可以获得一半的产权,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可以认为是你爱人向你借款买房,你爱人可以在偿还你的借款的情况下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问题3:一方为挽救婚姻作出较大努力,能够多分财产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分得本单位福利房一套。 该房产按福利价支付8万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龄和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女方认为离婚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并要求男方按市场价支付女方20万元。一方面,男方现无此支持能力,否则将造成离婚后男方负债生活。此外,男方还认为为挽救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女方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寻求房产。
请问这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态度是否对最后的财产判决有影响?
首先,对于这所房子的价值,应按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在男方无力给付房子一半价值给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给付男方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分给女方,由女方支付20万元给男方。这样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会有经济困难。如果将房子分给男方,男方又无力支付给女方房子一半的价值,对女方来说,显失公正。
第三,挽救婚姻的态度对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我国法律并无此类规定。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问题4: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怎么办?
男青年张某,1997年与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时工头共支付了8500元工钱,由妻子去领回,他在旁边数过数目,后来这钱就一直存在了妻子娘家。当张某向妻子要钱时妻子说没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张某未见过存折。1998年张某患了肾结石,由妻子照顾他。当时夫妻关系还很好 ,所用的医疗费、生活费都是张某的母亲支付的。因为当时一人生病,另一个要照顾对方,所以都未做工。张某的母亲是带人上东北的包工头,张某妻子的叔叔是总工头,他还差张母3000多元工钱未结,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领了3000元,其后钱也不知所踪,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现曾某到法庭起诉与张某离婚。
1、曾某以结婚5、6年无小孩是男方有病为由要求离婚(只到私人诊所看过未到正规医院诊断),法庭可以判决离婚吗?
2、如果调解或判决离婚,男方张某可以要求其妻曾某拿出那二笔存款来,平均分割吗?如果可以,男方张某无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那笔存款,现在可以通过哪种途径取证?应取得哪些证据?怎么取证?
3、如果其妻以那些钱都已在夫妻生活中消费殆尽,张某应该怎么办?举哪些证来反驳?
1、其妻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并非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判。
2、第一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第二笔存款则是张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何取证,取何证据,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3、如果其妻主张钱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张某只能举证证明二笔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情况而言,张某举证将非常困难。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Page]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问题5:结婚后互相经济独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自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我在单位分得二室一厅住房(单位公房),后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作价49000元,在结婚财产上,女方只是购买了2样家电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约4000元)。2000年9月办完婚礼后,两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收入支出都由个人负责,财产没有和在一起。2001年2月,女方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万元),以及部分家电与家具。我感觉不仅受到感情的欺骗,还要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谁能帮我?我该怎么办?
女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经过8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经过8年,所以该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不用补偿女方。对于贵重的家庭财产,应当经过4年,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由于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因此自1998年12月登记以后的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男方的建议是同女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问题6:离婚财产中的股票必须兑现吗?
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到法院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我们手头上有价值十二万元的股票,但我年初买入时花了十六万两千元,现在行情处于低谷,随时都会出现转机。妻子一定要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股票兑现平分,那样的话,我们只能割肉。希望专家给我一个好的建议。
对于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同妻子协商解决财产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如果她要求变价是不太合理的,那么丈夫可以补偿给妻子相应的现金,从而不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权,如果她同意的话。
相关法律规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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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媳妇和别人非法同居已经被证实,我想离婚应该怎么走法律程序,现在她手机不开机,人也找不到
你好,我们是在甘肃,因为妈妈不识字,自己不懂法,父亲在外面有了人,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非法同居。妈妈想告上法庭,我不知道怎么告。
我和他都是离婚的人,我们在网上认识走到了一起,共同生活快两年了,如今他又在网上找了一个,就开始对我打骂赶我走,请问一下我有没有权利分割我们一起挣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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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是有3十年的合法夫妻,她出轨与笫3者非法同居了,她向法庭起诉同我离婚。法庭打电话通知我出庭应诉,可开庭那天我也见到了她。不知什么原因法庭没铝行任何程序就把她偷偷的送走了。法庭这样作合法吗?
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应该怎样处理,且涉及财产问题,存款12000元,房屋四套
我老公和别人的老婆在一起同居了,如何才能告他们俩
你好,我和他非法同居十年了,至今他现在还没离婚,我们之间也很冷淡了,我想结束这段不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他现在不想分开,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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