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进监狱算办理信用卡诈骗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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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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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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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
柜员机上捡卡取7000元又归还
因有自首情节未产生社会危害性 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刘香霞)在银行柜员机前准备取款时,发现前面的顾客把银行卡遗留在了柜员机里,王涛(化名)随即用别人遗留下的信用卡取款7000元。但事后,王涛又主动报警归还了钱财。但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王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过综合他的自首情节以及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昨日上午,记者在该院对王涛以及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进行采访。1979年出生的王涛说:“这是他这辈子第一次跟公检法打交道,也不会把这件事告诉孩子,但是希望可以通过他的经历,给予社会一些良性的引导。”
他人信用卡遗留柜员机
据王涛回忆,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2日晚上,当时他到城区一家银行的柜员机取钱。轮到他的时候,王涛发现前面那名顾客的信用卡遗留在柜员机内。“我一时起了贪念,因为临近过年,家里还欠了点钱”,王涛说,犹豫十几秒后,他在柜员机上选择了取款。
第一笔钱取出来的时候,王涛还回头张望了一下,“看见在我前面取钱的两名男子一直在聊天,往前走也没有看手机。我猜想他们可能没有办理手机银行提醒的业务”,于是王涛又支取了一次,总共从卡里取走7000元。
拿到这笔意外之财,王涛忐忑不安地回到家里。王涛说,当时他既窃喜,又害怕。走到家楼下时,他找来老婆商量,这钱到底能不能拿?“我们一直在琢磨,如果报警会不会留下案底?”
主动投案归还钱财
经历了2个小时的思想斗争,王涛打定主意,决心回头去找丢卡的失主。“因为我当时从背后看他们,也像是来中山务工的人。快过年了,打工者拿不到钱很着急,我自己也深有体会。”当晚10时许,王涛又骑车回到取款的柜员机旁。
“等了大概1个小时,不见失主回来”,王涛说,无奈之下,他自己拨打110投案。警方随即找到失主,次日凌晨,失主来到派出所领走了属于自己的钱财。王涛说:“他来派出所时,我都不好意思面对他。”
而直到这个时候,王涛还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我想着把钱还给人家就没事了,后来民警告诉我,我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由于自首并归还了钱财,公安机关给王涛办理取保候审。“回家我一上网才知道,这一时贪念,给自己惹上刑事案,可能要坐牢的”。
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王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办案法官介绍,这一类案件并不少见,如果被告人全部归还了钱财,法院一般会判处缓刑,另外要缴纳罚金。但是像王涛这样,主动报警,而且将损失全额返还的情况比较少见。
办案法官称,由于王涛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意味着王涛不用进看守所。当听到法官宣判的那一刻,王涛半年多来紧张的情绪终于得到释放,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他长吁了一口气,“这半年来我都心神不安。”说到以后,王涛显得小心翼翼,“以后看到地上有钱我也不会去碰了,有问题我会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
刑庭温文凯介绍,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涛使用信用卡诈骗的方式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照有关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是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说法:
应予以正面评价
本案被告人王涛的犯罪行为毫无疑义,但他在案发短时间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归还钱物,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也应该成为他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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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昆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227号罪犯王振昆,男,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2010)通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日,提出对罪犯王振昆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王振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王振昆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振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慧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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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感录(60):“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债务人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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