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土地谁塘承包,必须是村委,或政府对外承包的,有知道的对朋友说的温暖的话一下,谢谢

某乡镇有A、B、C三块土地需对外承包(如图,上面一块是A,先一块是B,梯形那块是C,C旁边有个池塘)某养鸭大户想承包其中一块,请你充分考虑鸭子的饲养环境和运输便利,帮助改养鸭大户选择地块,帮助他计算一年需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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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有A、B、C三块土地需对外承包(如图,上面一块是A,先一块是B,梯形那块是C,C旁边有个池塘)某养鸭大户想承包其中一块,请你充分考虑鸭子的饲养环境和运输便利,帮助改养鸭大户选择地块,帮助他计算一年需
某养鸭大户想承包其中一块,请你充分考虑鸭子的饲养环境和运输便利,帮助改养鸭大户选择地块,帮助他计算一年需要多少承包费?(承包费:每年1元/m²)
当然是承包梯形那块,因为养鸭子当然要承包离池塘近的那块至于承包费吗?你图上标的是什么呀 数字看不懂啊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我想在农村承包土地、但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有谁能指点一下谢谢!_百度知道
我想在农村承包土地、但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有谁能指点一下谢谢!
  你也可以直接和有地村民流转土地,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你想在农村承包土地,可以直接找看中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签订合同,然后报土地流转服务部门审核批准即可。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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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找村委、乡镇政府,还有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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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农村承包的鱼塘,快要被规划了,如果现在水产证是不是可以赔的多一些啊?如果办证要有哪些手续?谢谢哦_百度知道
在农村承包的鱼塘,快要被规划了,如果现在水产证是不是可以赔的多一些啊?如果办证要有哪些手续?谢谢哦
谢谢了!,可能在这五年之内鱼塘就被规划成开发区了,现在还有五年!!!,所以想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希望了解的朋友能够帮助我提提意见承包的鱼塘和村委会签了十年合同
提问者采纳
asp:///info/default://www.gov.gov?sortid=15" target="_blank">/fm相关的政策问题你可以去中国渔业政务网上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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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青浦区练塘镇泾花村村民委员会、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继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浦区练塘镇泾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继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浦区练塘镇泾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贇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东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东雯水稻合作社)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雯水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周继红,被上诉人青浦区练塘镇泾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泾花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军建,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贇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泾花村委会与东雯水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签订一份保证书协议书,约定关于沈某某承租本村生产队土地一事,为了办事公平公正,现收沈某某诺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如果本村为沈某某办理了流转手续后,沈某某不愿承包的,5万元诺金补偿给农户。  日,泾花村委会与该村1-7组269户土地承包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约定7个生产队的所有耕地由泾花村委会进行流转经营,流转经营期限为5年,即从日起至日,承包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度流转款核定为730元,2009年开始按照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同步增长,在流转其内,遇国家建设需要,青浦现代农业园区需流转的,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东雯水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在流转协议上签署了其姓名。日,泾花村委会与沈某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约定泾花村委会将本村耕地613亩流转给沈某某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合同第十条约定:土地流转其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流转土地,青浦现代农业园区需要流转的,双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  日,泾花村委会与沈某某签订一份定金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关于沈某某2008年度承包经营1-7组土地流转,流转期尚剩四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流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2009年度沈某某续签一年,定金为5万元,在11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日,泾花村委会与沈某某续签《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泾花村委会将本村耕地584亩流转给沈某某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土地流转其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流转土地,青浦现代农业园区需要流转的,双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  日,沈某某等五人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东雯水稻合作社。  日,泾花村委会与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泾花村委会将807亩土地(其中确权面积为678.42亩,什边面积为128.58亩)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用于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流转期限为19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合同另对租金标准、支付期限等条款作了约定。  日,现代农业园区公司与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现代农业园区公司将807亩土地流转给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流转期限为19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合同另对租金标准、支付期限等条款作了约定。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流转经营土地后,将土地交于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生产经营。  日,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沈某某签订一份《承包种植绿色食品水稻》合同,约定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将泾花村的一部分土地计370.38亩发包给沈某某种植水稻,承包期限为一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合同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2年3月,双方对合同承包事项进行了决算,并约定:双方2011年水稻种植相关费用已全部结清,并终止合同,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流转土地期间,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所涉土地的村民均已领取了土地流转费用,其中沈某某于2010年领取土地流转款5,089元,2011年领取土地流转款6,247元。  东雯水稻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上诉人之间土地流转合同无效),泾花村委会立即停止对东雯水稻合作社的侵害行为,并返还东雯水稻合作社承包经营的807亩土地,现代农业园区公司、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中,沈某某坚持表示在2008年5月开始进行土地流转时,269户承包户曾签名同意将土地流转给东雯水稻合作社,原始材料均在泾花村委会处,此后,土地流转至现代农业园区公司处时,沈某某也未曾表示同意。为此,东雯水稻合作社提供了泾花村委会于日、5月25日出具的二份证明,泾花村委会表示,该村没有269户承包户同意将土地流转给东雯水稻合作社的材料,当时是在没有看清内容的情况下盖的公章。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从各方诉辩主张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来分析,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东雯水稻合作社是否属土地流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案件所查明的事实,东雯水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于2008年5月、2009年4月与泾花村委会签订过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前一份合同,东雯水稻合作社无证据证明沈某某是代表即将成立的东雯水稻合作社所签订,后一份合同签订时,东雯水稻合作社已经工商登记成立,但合同签订人仍是沈某某,且上述两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故东雯水稻合作社不能认定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二,在东雯水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自认是代表东雯水稻合作社与泾花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情况下,泾花村委会将相关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审法院认为,泾花村委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理由:1、泾花村委会处的269户承包户包括沈某某在内,将土地流转给泾花村委会经营时,在协议中明确过约定“在流转其内,遇国家建设需要,青浦现代农业园区需流转的,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269户承包户在流转期内均同意将土地随时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经营;2、沈某某与泾花村委会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土地流转其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流转土地,青浦现代农业园区需要流转的,双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在第二份协议结束后,因现代农业园区公司需要流转土地,故沈某某与泾花村委会未继续签订协议,协议到期后自行终止;3、沈某某提出其与泾花村委会的流转合同期限为五年,该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沈某某事后又与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种植协议,也领取了土地流转费,这表示其已确认了土地流转到他人的事实。综上理由,且考虑到目前尚未涉及到流转期限,故不认为泾花村委会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东雯水稻合作社的诉讼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确认。原审判决如下:驳回上海东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东雯水稻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在原审中要求确认各被上诉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原审未对此作出处理,违反程序。泾花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现代农业园区公司又将土地转包给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征得2/3以上村民的同意,也没有征得土地原承包人东雯水稻合作社的同意,应确认为无效。东雯水稻合作社在承包期内,被非法剥夺承包权,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认定《泾花村1-7组同意土地流转户主签名》确定将系争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承包,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东雯水稻合作社承包期间,并没有发生“国家建设需要”之事项,原审法院认定因国家建设需要,沈某某与泾花村委会的承包合同终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沈某某迫于生活压力,与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种植协议》,并领取土地流转收益款,并不表示东雯水稻合作社同意土地流转给四被上诉人。四被上诉人违法发包、承包行为,危害到上诉人的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泾花村委会辩称,村民将土地流转给泾花村委会,泾花村委会再将土地流转给沈某某,合同约定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现代农业园区公司需要流转,则合同无条件终止。沈某某和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签订了种植协议,表明沈某某已经确认土地流转给了他人。泾花村委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现代农业园区公司辩称,沈某某与泾花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若现代农业园区公司需要流转,沈某某应当无条件退出。沈某某退出时,泾花村委会给予沈某某包括青苗费在内的各项补偿15万元,沈某某也领取了土地流转费,应当视为沈某某认可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现代农业园区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辩称,村民领取土地流转款,同意将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东雯水稻合作社提供了泾花村村民出具的证明、身份信息、范海根出具的《泾花村流转承包土地的事实》、范海根的身份证复印件、沈荣出具的《泾花村流转承包土地的事实》、沈荣的身份证复印件、泾花村委会日、5月25日出具的《证明》、沈某某的《证明》以及村民身份证、东雯水稻合作社支付承包费的银行对账单、支票底根、财务记账凭证、《保证金协议书》、《定金协议书》、东雯水稻合作社的成员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泾花村委会证明、金任平与沈丹凤结婚证、沈丹凤户口簿、泾花村委会与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现代农业园区公司与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证明其上诉理由。泾花村委会认为,村民出具的证明中有些签字不是村民本人签署,且村民没有到庭,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要件。沈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对沈某某的证明不予确认。结婚证、《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东雯水稻合作社付流转款凭证、《保证金协议书》、《定金协议书》没有异议。现代农业园区公司认为,东雯水稻合作社所提供的证据都不是新证据,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认为,村民的证明材料真实性不能确认。  泾花村委会提供了东雯水稻合作社收到15万元的收据一份,以证明沈某某确认流转合同终止并收取补偿款。泾花村委会提供了村民签名表,以证明村民同意泾花村委会将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沈某某认为,其确收到过15万元青苗补偿款,但是泾花村委会胁迫其终止土地流转合同,村民签名表不真实。现代农业园区公司、上海自在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收据、村民签名表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东雯水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与泾花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约定,现代农业园区公司需要流转的,则双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故泾花村委会在2010年将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并与沈某某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并无不当。泾花村委会补偿东雯水稻合作社15万元后将土地收回,东雯水稻合作社确认收到15万元,且没有证据表明东雯水稻合作社当时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终止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东雯水稻合作社现对合同终止提出异议,依据不足。东雯水稻合作社表示,泾花村委会胁迫其交还土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东雯水稻合作社的此项上诉主张难以采纳。东雯水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在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公司之后,作为本村村民领取了土地流转款,并与上海梅氏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日签订《承包种植绿色食品水稻的合同(沈)》,也应当视为其已经确认土地流转给他人。东雯水稻合作社请求将土地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东雯水稻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包括东雯水稻合作社所提及的各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的无效请求,东雯水稻合作社提出各被上诉人之间土地流转无效的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东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珍代理审判员  吴晓婕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伟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该裁判文书信息来自网络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QQ,或者发邮件至联系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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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今年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合同上的承包时间是25年,但听有些人说,最多只能写20年,否则就无效,所以想咨询一下,谢谢!
我们家今年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合同上的承包时间是25年,但听有些人说,最多只能写20年,否则就无效,所以想咨询一下,谢谢!
 问题来自:广东 - 湛江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23 咨询人:wzyd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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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回复时间: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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