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理后被释放的情况

请问公诉案件中止审理后,被告人有哪些权益?_百度知道
请问公诉案件中止审理后,被告人有哪些权益?
中止审理是出现了某些情况不能继续审理,和被告人的权益没有太大的关系。要是被告被羁押达到期限的们可以要求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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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审过后十几天我被法院逮捕,然后因病中止审理,取保候审六个月,同案被判11个月,我可能判缓刑么,
一审过后十几天我被法院逮捕,然后因病中止审理,取保候审六个月,同案被判11个月,我可能判缓刑么,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有这个可能。轻罪的,3年以下的,如果判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你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缓刑的。
可是同案都判实刑了,我中止审理了,等病好了才开庭了
是有判缓刑的可能啊。你不相信吗?
嗯嗯,是不是还需要在法院跑关系啊
如果有关系,跑跑应该更好了。
可以,不判缓刑,也可假释
怎么回事那是
那是什么意思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是最坏的打算,你这个有病也就是有特殊情况不适合监管改造,可以监外执行,也可保外就医。就算判了不缓刑,就可参考假释,也就是坐几天,有病申请假释出狱。
现在当务之急就是把你有病的医学证明开好,而且你这个病不是小病哦,找一个比较权威和大一点医院开最好,就当地最好的医院也可,病越严重越好,你才能出得来,你懂的!
他给我办了六个月的取保,而且只是关节化脓,还有四个月才到期
问题法院给我办了六个月的取保,只是关节化脓,还有四个月才到期,到时候怕好了
你开始也不说清楚,你打意思就是说你已经判了是保外就医,6个月,你怕好了把你收监是不是?你判没有,几年?如果判了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来收你的,除非你在这之间又犯事。
就你所述,不一定。
对,也有可能判处实刑。
缓刑的几率很小了吧
我来回答如果有关系,跑跑应该更好了。
你这问的有问题,一审过后十几天被逮捕,说明你之前没有被收监是吗?按说一审后就应该结束审判了,怎么又出现因病中止审理的情况呢!同案被判11个月,你判缓刑与否主要决定于你们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性质!你如果不是主犯,本次的刑期按说应该不会太长!
我原来是取保候审,一审完了,二审快开庭把我逮捕了,我正好腿化脓,不适合收监
只要你不是主犯,那就可能会判缓刑或低于11个月的实体刑!
如果你不是主犯,有可能判缓刑;如果你是主犯,就很难判缓刑
首先,在这起案子当中你是否主犯,同犯被判实刑了,主犯不可能判缓刑。不知道你生的是什么病,能否保外就医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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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转载]念斌无罪释放后被限出境&平潭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念斌无罪释放后被限出境 平潭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18:18:00&&来源:
&&&&&&&央广网北京11月25日消息(记者白宇)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06年7月,福建平潭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12天后,念斌被认定投毒。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院先后四次判处念斌死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重获自由后的念斌随后到北京治病。念斌姐姐告诉记者,几天前,念斌在办理港澳通行证时获知,他已被平潭公安机关限制出境并重新立案侦查。
  今天上午,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向记者介绍了获知念斌被限制出境并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念建兰:北京住院这段时间,治疗费用是网友、律师和我们自己举债筹措的。香港曾经帮我的那个专家就找到了香港一个著名的精神学科的专家,他们愿意免费为念斌治疗。11月14日去出入境办港澳通行证,他们告诉我说,念斌是犯罪嫌疑人,我想可能是信息滞后,以前的档案留底,我就等了8天之后,再去,最后,明确告诉我念斌已被平潭公安限制出境,现在还是犯罪嫌疑人。
  念建兰说,获知念斌被重新立案侦查后,他们和平潭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双方约好11月26日下午在平潭县公安局当面沟通,念建兰提出要律师和记者陪同,对方回应:“只接待家属。”
  念建兰:他说按程序,我们不接待律师,你们方便的话你们自己过来。
  念建兰说,她已将相关情况反映给福建省公安厅。发稿前,记者致电并发送短信给平潭公安机关及相关负责人,尚未得到回应。福建省公安厅则表示目前没有消息发布。
  念建兰:我们目前是没有新的情况要说明,如果有消息的话会通知大家。
  对于念建兰所说的“重新立案侦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
  洪道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定罪可能是定不上,但是完全符合立案侦查的条件。当时法院对念斌的案子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我们国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从此以后对同一个犯罪事实,就不能够再追溯了,就意味着,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控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还有必要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就可以启动新的侦查程序,这就形成了一个有趣的循环。关键在于,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以后,为什么还可以进行新的追溯,这是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
  念建兰提出的平潭公安机关“只接待家属”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洪道德: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第一次被询问之后,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了,从这个时候起,才能够委托辩护人,所以当地公安机关答复当事人说只接待家属,不接待律师,是有法律根据的。
编辑:任芳作者:
&&&&首先祝福您当选为吉林省省长,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李秋伟25年冤案?。
吉林省,使李秋伟冤案25年还在审理中?这是吉林省司法史的奇迹,公安局造假、检察院造假、,法院和检察院违法开庭造假,审判长申家超接李秋伟案12天后就神速的给李秋伟案开庭,用宣读公安局刑讯逼供的卷宗笔录和检察院造假的抗诉书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所有证据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判决书却说:“公开审理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再次判李秋伟有罪。李秋伟25年冤案11年后改判无罪,22年后再判有罪,重审用了16年的时间,程序严重违法。希望蒋超良省长能为李秋伟冤案做主,希望吉林省人民在党中央和您的领导下早日铲除司法腐败,公平公正的真正的依法治国,人生能有几个25年?李秋伟期盼着!
我的案子1989年轰动吉林省。榆树四粮店杀死两条人命案,榆树县医院丢了一台13万元B超机器案,公安部挂号的一类大案,榆树县公安局已破。社会上到处传榆树四粮店杀人和榆树县医院13万元B超机被盗案是榆树县人民医院李秋伟等人干的。舆论满城。
1987年我的小学同学孙晶波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刑讯逼供后他说:“这两起案子榆树县医院李秋伟找过我,他和谁干的我不知道”。因他提供重大线索,公安局当时放了他。
1989年5月19日,我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
长春市公安局和榆树县公安局非常重视,组成11人专案组办案。
11人几天对我残酷的轮番刑讯逼供,最长时间达18小时,我挺刑不过,生不如死,为了活命在办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上被逼签字。提审时我多次如实讲述没有参与过杀人、盗窃的事情,现在这些真实的询问笔录卷中却没有了。
我的盗窃罪形成,是公安办案人员一手制造的。他们为了立功破大案,升官发财,对我残酷的刑讯逼供。当年如果公安人员谁破了这两起大案,谁就能飞黄腾达。一般干警就能提升为副局长。后来这两起案子没有证据,对我定不上,于是公安人员对我说:“
尽管这两起案子现在给你定不上,抓你进来,就不能放你出去”,我的冤案就这样形成了。
1990年6月9日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秋伟不服,提出上诉。
1990年8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秋伟被判盗窃罪6年。
1994年7月5日在李秋伟出监狱后,以没有参与盗窃犯罪,无罪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申诉。
1995年8月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监字第44号刑事裁定。决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进行再审。
1995年8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1999年10月8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是找不到证人田密。1997年8月份田密保外就医,田密在长春监狱服刑榆树法院也找不到吗?。)。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违反《刑事诉讼法》6年时间里制造假证说找不到田蜜(田蜜在榆树市每个月都要领社保工资)不办案,不重审对抗国家法律。齐壮离开榆树市人民法院后。
2001年5月9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5年半后第一次重审开庭,同案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到庭。同案被告人孙晶波在庭审调查时供述:“是公安人员让我咬住李秋伟,我才咬的”“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原审时我就说过李秋伟是无辜的”田密也供述:“我不认识李秋伟”“公安人员打我,让我承认我才说的,他实际没参与”。
2002年1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秋伟无罪。
李秋伟12年后改判无罪。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这时又去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齐壮检察长的指令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和榆树市公安局联合办案找我的同案证人孙晶波、田蜜做假抗诉材料,说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
2002年7月5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榆检抗字(2002)1号刑事抗诉书。代理检察员赵铁奇。(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后,榆树市检察院5个月零10天后抗诉。)
2004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后,
长春市检察院2年3个月零23天后抗诉)。&&&&2004年6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04)长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榆树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执行。
我的案子在检察院抗诉后,榆树法院9年时间里开始违法办案,榆树法院葛庆忠审判长联合榆树公安局造假证明,中止案件审理。榆树正阳派出所该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字的证明李秋伟已不在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居住,李秋伟
1983年开始至今还在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居住(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3年10个月后中止审理前也找不到李秋伟吗?)。
2008年4月24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因被告李秋伟下落不明,本案中止审理。(当时我在黑龙江双鸭山煤矿打工,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找不到李秋伟。李秋伟的手机电话:从2000年就开始使用至今没换)。
2011年8月12日榆树市检察院抗诉9年后,榆树法院第2次重审,李秋伟案21年后回到了一审程序,榆树法院违法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我要求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榆树市人民法院赵世杰法官说:同案证人下落不明,可以同案证人不到庭审理(我的同案证人一个领低保孙晶波,一个领社保田密)。我问代理检察员赵铁奇你作假抗诉书能找到孙晶波、田密,为什么法院开庭找不到,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树公安局联合办案又和榆树市人民法院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到庭调查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真相,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违法开庭审理。
2011年10月12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判决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10月25日宣判。
2011年10月28日李秋伟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秋伟无罪后检察院抗诉,榆树法院开庭因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到庭,程序违法,再次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李秋伟有罪判决,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2月2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第3次重审违法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还是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我要求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到庭,并要求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梁兆国、沈纪,长春办案人潘友到庭。3,要求榆树市公安局收容所小管教王晓亮、揣云彪、张德仁、张德礼到庭。4,要求我在收容所羁押期间号里的人马少青到庭作证。我要求庭审查明榆树市公安局侦查阶段对我“刑讯逼供”的真相。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制作2002年07月05日假抗诉材料的真假。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中所说的: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的事实。只有这些人到庭,他们能够证实事实真相。这些要求接我案子仅12天的申家超审判长没予允许,申家超审判长说:“可以同案证人不到庭审理”。李秋伟说:“上次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有到庭程序违法,这次怎么就合法了。”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到庭,怕事实真相。也不敢查明事实真相,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重审违法开庭。(我的同案证人孙晶波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得领低保工资,田密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去领社保工资)。
2012年03月0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撤销本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四、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再次判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2年03月17日法庭宣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再次枉法裁判。
李秋伟无罪后检察院抗诉,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榆树法院重审,榆树法院第2次重审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两次开庭一样都是同案证人下落不明,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榆树市检察院的抗诉材料没有经过法庭的调查举证、质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次撤销判决(程序违法),第2次维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两次开庭都是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就是换一换审判长)。
2012年06月18日李秋伟第3次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申诉书。
长春市中级法院书面审理,虽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榆树法院重审3次,但最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榆树法院的枉法判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胡编乱造说,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事实基本清楚。我对长春中级人民法院这种明目张胆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枉法裁判和包庇下级法院渎职的行为极度的愤慨。
2012年08月20日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长刑监字第24号。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2013年3月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2013)吉刑监字第76号。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石金法官根本没认真看卷,对于一个法院审理了24年的冤案糊里糊涂的结案。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16年造假违法办案不监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金法官对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李秋伟无罪后,榆树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局造假抗诉书,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次重审开庭,不找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假抗诉书没有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用当庭宣读假抗诉书、公安局卷宗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不监督。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造假重审办案1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符合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李秋伟提出榆树市检察院抗诉书造假,抗诉9年后的重审开庭,案件回到一审程序,榆树法院和榆树检察院串通一气不找同案证人到庭,假抗诉书没有进行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不服。李秋伟案在榆树法院审理24年,5次开庭。前3次开庭同案全部到庭:
第1次开庭1990年6月9日榆树法院判我有期徒刑6年;
第2次开庭1990年8月10日长春中院维持6年原判;
&第3次重审开庭2002年1月25日判我无罪。
吉林榆树市检察院抗诉9年后,榆树法院造假中止案件审理。在长春中院、长春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第4次重审开庭,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枉法裁判,撤销李秋伟的无罪判决,再次判李秋伟有期徒刑6年。李秋伟上诉到长春中院,中院再次撤销榆树法院的有罪判决。案子第3次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榆树法院第5次重审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还是不到庭,检察院造假抗诉材料还是没有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再次违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明知李秋伟无罪,继续用当庭宣读假抗诉书、公安局卷宗笔录开庭,坚持枉法裁判,判李秋伟有期徒刑6年。榆树法院审理李秋伟案24年,重审用了16年的,榆树法院造假中止案件审理2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和石金法官认为是依法公正审理和公正的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办案。难道吉林省就可以不执行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吉林省还有清官吗?
李秋伟现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希望李秋伟25年的冤案能得到新的吉林省省长蒋超良的重视。按照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查办制造李秋伟冤案的公检法违法办案人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李秋伟冤案,传同案证人孙晶波、田蜜、苏晓东、杨柏林等证人到庭调查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真相,还李秋伟公道和清白。使李秋伟25年冤案早日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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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长办公室
检举人、冤案人:李秋伟
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
2014年10月30日
我希望你们谁写个提案。《完善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院长轮换弊端》设置法院,检察院回避制度。法院的院长可以去与原来法院没有关系的检察院当检察长。吉林榆树李秋伟案,服刑出狱后申诉。95年长春中院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11年后改判无罪。榆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骑和公安局联合办案,找当年刑讯逼供李秋伟的公安办案人梁兆国、沈继,叫刑讯逼供李秋伟的公安办案人自己出证,证明没有对李秋伟进行刑讯逼供过。并制造假的抗诉材料抗诉9年,榆树法院联合公安局造假证明,不审不判没人管。23年后,在长春市中级法院案发回重审16年,榆树市法院用宣读笔录、公安局卷宗给李秋伟一个人违法开庭,所有证据不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再次判李秋伟有罪。李秋伟冤案审理25年,公检法三家造假,齐壮在法院当院长时判李秋伟刑后来又去榆树检察院当检察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监督程序。李秋伟冤案25年不能平反。是人说了算,不是法说了算。
李秋伟恳请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帮助、支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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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伟在这里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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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A.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悬赏:0&&答案豆&&&&提问人:匿名网友&&&&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A.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B.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C.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D.在审判壮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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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病中止审理后对其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
被告人因病中止审理后对其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
提问者:百度知道澳门-市区房产纠纷浏览103次 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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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109942称赞:402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来处理。刑事案件,建议面谈。 10:29:58追问 18:17:00谢谢您的解答!
想再问:法院宣布中止审理后随即对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12个月,又对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三次共18个月。监视居住按法律规定最长6个月,现在超过1年6个月属于违法行为吗?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安徽-蚌埠)帮助网友:3720称赞:6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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