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直接下发驳回再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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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3)民立他字第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日京高法[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的裁定能否申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蒙超系(2002)京字第0386号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蒙超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蒙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情形,裁定驳回蒙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蒙超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申请再审。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  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其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未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既然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按照批复的精神,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也应当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当事人不能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制度,尊重仲裁裁决的效力,尽可能维持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后,无论作出何种裁定,都不能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否则将破坏“一裁终局”制度,对仲裁作用的发挥产生不良影响。  2.第二种意见认为: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应予受理;或者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第十四条列举了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各类案件,其中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属于申请再审受理范围,但并未规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也属于不予受理之列,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的,应当理解为法律并不禁止申请再审。虽然《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院关于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但并不意味着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此外,《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颁布于《民诉意见》和《抗诉批复》之后,且明确规定“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因此关于申请再审范围的规定,应当以《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为准。  (2)《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制度,对于具备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这说明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并不是绝对的。《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是考虑到在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仍有救济权利的途径。但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与此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仲裁裁决依然有效,当事人既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如果仲裁裁决确实存在应当依法撤销的情形却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那么当事人就丧失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对于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与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区别对待,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或者按照院长发现撤销解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对于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及分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也不能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主要理由是:  1.根据《仲裁法》“一裁终局”原则,对于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应允许申请再审。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规定,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检察院不能抗诉;对于法院驳回撤销申请和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检察院亦不得抗诉。另外,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无申请再审权。这一系列批复表明,虽然《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态度,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干预过大,以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则仲裁裁决随时有可能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效力无法确定,违背了“一裁终局”和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原则。以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会产生同样的问题,亦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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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时间: 14:42:26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3、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当事人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四、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二、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四、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五、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六、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七、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
  八、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25条)
  九、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六、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七、申请再审事由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八、申请再审案件询问和听证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当事人听证。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九、申请再审案件送达
  (一)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因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其他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商事申请再审诉讼服务手册之二  
  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一月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8××××4876。
  委托代理人:李×,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市××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5××××28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0531-85×××8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公司、一审被告×公司××纠纷一案,不服××省××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省××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本民事再审申请书适用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民商事申请再审诉讼服务手册之三  
  申请再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录)
  (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责任编辑:山东高院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邮编:250101&&&&&&&&&&& &电话:6101名失地农民申请最高法院再审三年多最高法院没有立案也没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是否公平正义何求?(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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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泽县火红乡人民政府违宪、违法侵占101名农民承包地数十年,人民法院消极司法腐败践踏司法公平、正义、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失地农民申请其再审土地承包行政侵权案三年多无结果,是渎职失职,玩忽职守,还是故意包庇人民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
111.14.125.*
最高法立案庭对101名失地农民再审都枉拖再审三年不立案不作为,更证明立案庭是阻挡冤访民依法维权的拦路虎.
标题修改:《101名失地农民申请最高法院再审三年多最高法院没有立案也没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公平正义何求?》
希望有良知的仁人志士关注失地农民疾苦、关注是否公平正义。
中央关于农村经济改革30年,101名农民的承包地居然成了乡人民政府的“自留地”、“实验田”、“后花园”,上级行政机关熟视无睹,受诉法院无视中央政策,无视《土地承
111.14.95.*
不立案不驳回不回应是最高法立案庭执法枉法的绝招.下一招是逼你到检察院申请抗诉.目的是让冤民不敢到法院涉诉涉法维权.被迫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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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范本一】
  申请人:刘金龙,男,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本二】
  再审申请人:司光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阳波村龙井组9号。电话:.。邮寄地址: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菜市场(陶伟)收。邮:315472、电话:.&
  再审申请人:杨冬冬(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日出生、汉族、职业: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阳波村龙井组9号。&
  再审申请人:杨婷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日出生、汉族、职业: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阳波村龙井组9号。&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吴应敏、女、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拉旺村拉旺五组18号。(系杨冬冬、杨婷婷之母)。&
  再审被申请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庙丰兴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职务:董事长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嘉海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嘉民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嘉海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嘉民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此案。&
  2、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与杨绪猛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支付杨绪猛的工资3328.00元。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的基本事实:于日、杨绪猛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工种为建筑工地的木工操作工、工资按每天计算是240.00元,总工资为5328元,扣除预支2000元,被申请人还未支付的工资为3328.00元,于日凌晨4时30分左右、杨绪猛从暂住地(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南许家坝48号&103室)乘坐由工友陈碧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5时11分许与陈辉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杨绪猛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的是在上班途中,由于被申请人未与杨绪猛签订劳动合同且也还尚未支付杨绪猛的工资,申请人于日向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支付杨绪猛的工资和仲裁成立事实的劳动关系;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受理后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于日作出海劳仲案字[2011]第203号仲裁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于同年10月10日起诉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2011)嘉海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日申请人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经过开庭审理就制作了(2011)浙嘉民终字第739号的民事判决书。&
  (2)理由与依据:(2011)嘉海民初字第4158号判决认定事实中的&又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尚欠杨绪猛的3328元工资已由案外人王文礼在庭前支付给了原告司光俊。但三原告不愿撤诉,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并判决。&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明显歪曲事实。因杨绪猛的工资是在一审审判法官的组织下由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给申请人司光俊、并且申请人当时就给被申请人写下收条,收条内容是(今收到(2011)嘉海民初字第4158号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诉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先行支付杨绪猛的工资3328元)。这一事实、就足以认定杨绪猛与被申请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一审法院的法官故意颠倒黑白、放着有事实依据的证据不采用。明明是在一审审判法官自己的组织下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一审法院的法官对这些事实视若无睹、无视法律的尊严和一个法官应尽的职业道德、信口开河、作出了相反的认定和判决。二审不经过开庭审查事实、就径行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就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而以上的事实结合申请人当着主审法官的面写给被申请人收条并由主审法官亲自交到被申请人手里的事实就足以证实了申请人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011)嘉海民初字第4158号判决与(2011)浙嘉民终字第739号判决中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如要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中缘由:&
  其一、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去立案庭立案时、被立案庭的负责人强迫申请人将诉讼请求原本是三项、即:&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杨绪猛日至日还未支付的工资3328.00元;2、请求判决杨绪猛与被告之间事实的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修改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杨绪猛日至日还未支付的工资33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这样才予以立案,就这样赤裸裸的将申请人请求判决杨绪猛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请求权给剥夺了,而申请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顺从了立案庭负责人的意思去做才将本案勉为其难的立了案,故申请人才在开庭时提出了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被告在与杨绪猛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支付杨绪猛的工资3328元&。而一审法院却不以解决案件的实质性出发去审理案件,故意偏离事实而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支持申请人增加的诉讼请求。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该规定、一审判决既是程序上错误、又是适用法律不当。首先,申请人在一审法院立案的时候一并提交的证据有&死亡证明&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打电话到被申请人公司时所作下的&录音证据&、写明需要证明的内容是:&证明杨绪猛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死亡的事实&。该两项证据可以说明:申请人需要判决的是杨绪猛与被申请人之间事实的劳动关系、也便于向劳动局去申请工伤认定。但一审法院的法官明知道申请人因被强迫变更诉讼请求后所&请求判决支付杨绪猛的工资3328元&可以理解为支付劳动工资和劳务工资两类,也知道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不但没有做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反而不让申请人变更。还蓄意使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如要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此草率地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其三、申请人认为、本案是属于劳动争议案、应当适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此申请人在一审时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该案是具有不可分性的,且是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劳动报酬(工资)的事实,故本案必须合并审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通常都要问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者变更。一审、二审法院却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适用错误、申请人认为应该适用特别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予改判。&
  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在没有给申请人下达开庭通知书、也没有开庭审理过本案、就径行作出了判决,这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第二款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申请人将永生永世感激您们!&
  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范本三】&
  申请人:杨XX,男,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 &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 ,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政府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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