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贵花千骨什么时候上映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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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曾平贵、王晓华诉被告肖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曾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原告王某某,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工商户。原告曾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钟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旦辉、人民陪审员谢冒仔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廖月莲担任记录,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王某某诉称,原告曾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日,被告肖某某以做建设工程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出具借条。日被告又以做工程仍需资金为由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息3分,半年结息一次,被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给付二原告部分利息,但到2014年3月份止,被告已拖欠到期利息248000元。现经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某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到日止的利息248000元,合计648000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直至偿还完毕为止;诉讼费由被告肖某某负担。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条两张证明肖某某向二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及月利率3%的事实。二、短信记录证明借款的事实;三、转帐记录,证明借款记录。被告肖某某未书面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职权审查,原告提供的一、二、三号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曾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日被告肖某某以建设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日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月息3分。以上借款半年结息一次,被告肖某某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以上借款原告都是以银行转帐方式将资金打到被告的帐上。被告从借款到日止共偿还原告利息340000元。后一直未还钱,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81%。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违反了国家限制利率规定,对于借款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予以保护。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四倍利率即年利率23.24%计息,对超出的利率部分不予保护。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某某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由被告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偿还款项未扣出已经偿还的人民币340000元,清偿时按先付息后还本的方式扣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曾某某、王某某负担2800元,被告肖某某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钟 银审 判 员 欧阳旦辉人民陪审员 谢 冒 仔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 月 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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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高层换血&七高管集体辞职
为5月份以来第二波辞职潮,部分辞职人员曾因财务造假事件受谴责;公司负责人称希望“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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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高层再现震荡。万福生科6月26日发公告称,公司2名独董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和个人原因辞去相关职务。这是其五月份来第二波辞职潮。
  根据公告,独董邹丽娟、程云辉和副总经理严平贵、杨满华、肖力、李玉强以及文会清因工作和个人原因已递交辞职报告。公司聘请王征豪、杨志荣和尹彬为副总经理,并聘请尹彬为董秘。
  “新聘请的3位副总已正式履职,独董还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万福生科相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表示,辞职是因他们在造假问题上受到公开谴责,在任职资格方面已不符合要求,另外还有个人原因。
  此前深交所的公开谴责和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上述辞职人员均在列。其中,严平贵被罚25万元,邹丽娟和程云辉分别被罚20万元。
  万福生科高管大规模离职并非首次。5月份,公司董事蒋建初、肖德祥、马海啸及张行均递交辞职报告,四人亦在深交所的谴责名单之列。此外,公司原监事会成员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也提交了辞职报告。
  今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上市等违规事件调查结果,万福生科被罚30万元,涉案20人被罚345万元,董事长龚永福和原财务总监覃学军二人被处以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经过两次大规模人事震荡,上述负责人表示,不会对公司有大影响,“公司希望在这个事情上(造假风波)能够有一个平稳的过渡。”
(责编:李彤、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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